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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研究

2018-03-22徐铎耘陈荷花

读天下 2017年14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刑事诉讼

徐铎耘 陈荷花

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有别于其他案件的证人,因为其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比如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此外,我国对证人的保护法律相对不成熟,所以研究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非常重要,文章主要概述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以及优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一、 新刑法对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的缺陷

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1. 缺乏清晰的证人出庭作证机构的划分界限,同时脱离实际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了规定,即他们需要保障证人的安全。就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从案件的发生开始到最终的审判结束,其流程是刑侦——起诉——审判,但是依据诉讼案件审判的进程来讲,最先接触案件的部门是公安部门,其次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最后一个部门。案件处于最初的刑侦过程时,只有公安机关参与案件,其他两个部门不牵涉案件,因此只能由公安机关保障证人的安全。当然,当案件的审理进入到起诉和审判的流程,公安机关也就难以保障证人的安全了。

2. 缺乏对证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缺乏对证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实施规定。文字形式的证据得不到被告的同意或者证人不在场的状况下,都视为无效证据。虽然不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但是司法部门仍然需要搜集这些证词,因为只有证人具有证词,司法机关才能够判断其是否有资格出庭作证,同时还需要判断出与本案件有关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始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时,其将会面临人身安全的威胁。但是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证人安全的具体措施做出规定。

3. 缺少准确合理的司法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中缺少准确合理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应该保护证人的安全。其中对司法机关有义务为证人保密做出规定,但是该法中也规定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使其证言成为案件审理的证据。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解释保密的证言如何成为出庭作证的证据。这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同时也导致难以为证人保密。缺少对司法机关应负责任的界定,司法机关一旦泄露了证人的相关信息,就难以保障其保密义务实施。

二、 优化刑事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的意见

1. 成立独立的证人权益保护机构

在对国外发达国家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的研究中心不难发现,大多数的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对证人出庭的保障法律相对分散,在宪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涉及。针对该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成立独立的证人权益保障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现阶段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作为证人的保护机构,并没有对证人的保护作出合理准确的划分。成立独立的证人权益保护机构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保护制度和规则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明确对证人的保护时间以及保护的方式和方案;确定每一个部门之间对证人的保护事项和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推广,同时注重及时反馈证人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2. 加大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只对证人和其亲近的亲属做出保护,但是其他国家的证人保障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与证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这就需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逐步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而非局限于证人及其亲属。与大多数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的范围都过于局限,导致大多数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一方面是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自己亲属的人身安全得不到维护。因此,为消除证人出庭作证受到的威胁,我国的证人保障制度需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至所有与证人相关的亲属。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受到司法资源的限制,案件的审理初期必须明确保护的对象,否则会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也难以保证对证人保护的效果。

3. 制定全面灵活的证人保密规定

全面灵活的证人保密规定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证人的权益和信息。例如英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使用录音的方式或者是录像但掩盖面目的方式;德国的法律规定当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要告知自身的信息。

4. 创建合理科学的证人保护体制

一方面能够保障证人的安全和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该体制的創建需要完善的保障措施:第一,预先保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将证人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同时要加大对刑侦机构的管理,以防出现证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第二,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国外一些国家采取改变证人的身份或者住址等方式保障其权益和安全,但是需要较高的成本,依据我国的经济情况以及法律的完善程度来讲,必须制定可行性强的措施。第三,增加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加快制定精确的保护方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更多的是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对证人的保护不能仅限于人身安全,还应该包括财产等。

三、 结束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方面还相对欠缺,创建一套完善成熟的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同时能够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及亲近亲属的保护措施,才能够使更多的人愿意出庭作证,积极主动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更加全面地保障证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郭晓辉.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6.

[2]徐泽芳.论刑事诉讼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D].上海师范大学,2013.

[3]陆洋.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徐铎耘,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陈荷花,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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