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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在我国公证的保障

2017-01-20李海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公信力公证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公信力在我国公证的保证体制的重要性,详细解读了我国公证公信力的保障制度,对公证公信力未来的构建提出了设想。旨在不断完善公证保障制度,提升公信力。

关键词 公信力 公证 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李海峰,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58

近年来,对于公信力的解读,有着各种各样的阐述。要求组织或个人对自己的表现及行动负责是社会各界对于公信力原则性的定义。从文化层面来看,公信力所向公众呈现的是对其价值的期望以及肯定。因此,在我国公证公信力的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对公证职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公信力的内涵可以从具体和抽象两个方面解读,具体内涵指的是对信用能力的要求。而抽象内涵则是指公众的信用及社会责任两方面的舆论。除了具体和抽象之外,公信力的含义还可以从内部含义和外部含义来理解,内部含义指的是:公证是正确、真是的,具有可信性的,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公证力静态的一面;外部含义是:如果出现不实,可以依据法律的强制性,也可以把他看作是公证力动态的一面。将公证力的静态和动态结合,对探讨在我国公证公证力的保障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 在我国完善公证力公证保障体制的重要意义

(一) 强化公证力公证保障体制对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社会交往中,人们对公证有着高度的认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对公证的价值寄托了很高的期望。当事人认为办理公证的用处以及最终目的就是公正之后,很多事物就有了法律的保护,不能随便更改,充分说明了公证公信力在人民群众的心目当中占用重要的位置。良好的群众基础是公证体制社会设立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公证力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影响着公证行业的发展。如果缺失了公信公证力,则会直接影响到公证的证明力度和法律效力。为了公证职能能够充分的发挥,公证力能够持久维持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必须不断完善公证力公证保障的体制。

(二)强化公证力公证保障体制对公正法律地位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制史上,公证制度历史悠久。我国从奴隶社会就开始使用私证,在封建社会时期广泛普及。我国早期历史记载中,东汉末年的“孙成买地券”是最早的私证实物。自1935年,我国开始建立现代化公正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正活动十分活跃。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艰难的过程,制度的建立、撤回以及重建等。新时代来临,公证体制迅速发展,群众对公证力的信赖感也逐渐增强,公证重新获得了地位。因此,公证公信力的构建是诚信社会的必经之路。

(三)强化公证力公证保障体制对公证职能现实需要有着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之路还很长远,公证制度在当今法制社会中并不处于很明显的位置,公信力还需要强化。有些时候因为地方个案公证时间的报道,对公证行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人们对公证公信力持质疑的态度,从而引发群众对公证保证体制的不信任。由此可见,现阶段,人们对公证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公证正面临着更高的挑战。因此,我国公证力保障体制需不断完善,需全面革新。

二、公信力在我国公证的保障体系的解读

自八十年代之后,我国开始提升对公信力的关注度。我国司法部门在2005年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意见》,文件中提出公证公信力相关内容,这也是公信力在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我国公证在实践的过程中,第一次将保障公证公信力作为核心的内容展开各项活动。但无论是公证界,还是理论界,人们所关注的公信力大部分是从公证的法律责任方面开展工作。在立法的设立上,也主要注重事后的补救措施,从公证公信力的本质方面研究还尚有空白。笔者的观点是:公证公信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不断的维护、不断的培育、不断的积累、循序渐进的过程。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公信力的培育,也就是说在法律体系中,公证需要有一席之地,公证公信力才可以在法律体系中体现,并不断的自省。公信力需要很好的维护,在公证制度中就需要设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和纠正机制,也就是说,办理公证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但即使程序十分严格,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和瑕疵,为防止这些偏差和瑕疵的出现,应以法律为基础确立保护措施。公证公信力保障制度主要从以下几点体现:一是保障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法律是否认可公证的相关制度,是否采纳行使公信原则;二是纠正机制,申请临时性的保护手段复查,对终局性保护手段进行更正;三是赔偿机制,指的是损害赔偿后的补救措施。从这几点来解读公证公信力的保障制度。

(一) 法律对公证确认的几大效力

在法律界以及理论界对公证是十分认可的,公证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以证据为依据的效力、以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正因为公证的效力,法律对公证才有很高的认可度。公证效力确认在我国法律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表现:

一方面是对以证据为依据效力的确认。法律对公证证据效力的认可是有据可循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中都有所表现。文件中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 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 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但有相反证据除外”。另一方面是对公证债权文书确认执行效力的确认。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有法可依,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法律条文的规定。

(二) 公证保障体系的纠正机制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消除公证错误,减少公证纠纷案件,《公证法》建立了公证保障体系的纠正机制,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建立异议制度(对不确定或有异议的事件建立复查制度)以及确立公证更正制度。按照《公证法》制定了相关的处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公证出台了很多有关公证纠正措施的文件,而我国公证保证体系中的纠正机制正是由这些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更正及复查出发点一致,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公证错误后果。但更正和复查又有着差异之处,公证的异议制度是对公证错误请求权,公证的更正制度是对错误的彻底修正。修正之后,公证在群众面前重新树立起公信力。异议制度和更正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公证保障体系的纠正体系属于自成一体。我国将公证书争议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因公证书内信息错误引致的争议,另外一种是由于公证对象所具有的实体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争议。应对此两种争议的对策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解决:因公证书内信息错误引致的争议可以依据纠正机制得以解决;而由于公证对象所具有的实体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争议,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公证过程中,争议类别的区分相对较为繁杂,公证书内信息错误就有许多种类的表现方式,如:公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提供虚假情况、申请公证对象有违法现象、申请公证内容不和法规、定性不准确且表述不恰当、公证办理的程序混乱、不清晰、公证词内容存在文字错误等。

(三)公证保障体系的赔偿机制

公证保障体系的赔偿机制的确立是为了防止公信力效应给人民群众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赔偿机制要与公信力融合在一起,提升公证公信力的价值。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公证赔偿问题加入到条文当中,近年来,公证工作不断改革,国家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并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成立赔偿基金,不断完善公证保障体系。

我国公证协会从2001年1月起,针对公证公信力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赔偿基金制度及责任保险制度。此制度的建立,转变了公证的赔偿模式,利用者承担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国家承担模式,并设立了专门的赔偿基金模式。另外,我国公证部门与中国保险公司联手,共同签署了相关保障合同,即《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我国的公证赔偿与保险商业信用紧密相连,是一种同行业分担的赔偿机制。

三、 对公证公信力的构建设想

公证公信力跟随法律观念的不断转变在逐渐革新和进步。近些年,社会已经逐渐认可公证的重要职能及和作用,公证在社会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效益的维护、安全的衡量以及公共秩序的保障等。由此可见,对公证施以公证力是公证执法的必经过程。首先,赋予公证公证力一定的法律基础和文化,其次要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最后,要确定公证公信力的发展方向。我国从古代开始就实行中间人作证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在非诉讼领域中,我国公证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建国初期时办理的公私合同公证、改革开放时开展的外资引进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相关程序公证的办理,为民商关系的理顺以及经济建设的发展做了重大贡献。在法律文化的氛围中,公证公信力有所提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想公证公信力的未来:

(一) 公证公信力类型的相关选择

以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立法为基础,可以看出公证公信力主要分为以下两个类型:一种是法定公信力,也就是在立法中对公证公证力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种类型公信力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性的证明,对事件情况真实性加以证明、对事件的合理性进行证明、对各种事项的内容合法及真实性进行证明。

(二)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

公证公信力体系需要不断的建构完善,公证质量、公证队伍综合素质以及公证效力是公证公信力的三大支柱。公信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认可和确认,如法律对公证效力不认可、不确定,则法律公证力成为了无源之水。法律赋予公证公证力,与法律的相关体制以及社会理念紧密相关,因此,公证的公信力保障制度需要不断的完善,结合实践,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其作用。

我国法律为保障公证公信力颁布了相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市场交易创造了很多价值。在市场交易中,最为基本的就是诚信与效率,所有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公平。公证是社会诚信体系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要将维护人民利益的公平公正作为使命,为公证交易提供保障,为交易秩序的安全运转提供保障。我国公证应用于多个领域,在预防纠纷、维护交易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所诉,公证公信力在我国公证保障体系中占用重要的位置,通过对公证力保障制度的详细解读,对法律公正的确认以及纠正、赔偿机制的设立,公证保障制度在逐步的完善,公信力度也在逐步提升,发挥其效力,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

[2]潘绍华.解读公信力保障制度.中国公证.2008.

[3]刘疆、董翠香.公正审查方式新探.中国公证.2006.

[4]雷达.如何突破公证公信力的现实困境.探索.2008.

[5]赵树丽.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信用的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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