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实证研究
——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
2018-03-22高飞
高 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199)
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代,基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民警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和第一线,当群众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管理需求发生冲突时,基层民警极容易成为群众的宣泄目标和攻击对象,导致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笔者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妨害公务案件为例,剖析发案特点,找出发案规律,并提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妨害公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4年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案件144件173人,2015年129件148人,2016年117件126人,审查批捕的案件量和人数呈逐步下降趋势。同期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妨害公务案件数及人数分别为:2014年148件185人,2015年162件205人,2016年151件177人,提起公诉的案件量和人数均呈稳中有降趋势(见图一)。
(图一)
2016年,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全部提起公诉的案件为2732件3447人,妨害公务案件量占全年刑事案件总量的5.5%(见图二)。
(图二)
以2016年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51件177人妨害公务罪案件为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妨害公务罪主体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的地域来源来看,以外地来沪人员为主。在全部177名被告人中,142人为外地来沪人员,占80.2%;本市户籍人口仅为35人,占19.7%(见图三)。
(图三)
2.从犯罪主体的性别比例来看,多为男性实施。男性被告人为138人,占77.9%;女性被告人为39人,占22%。即仅有1/4不到的案件是女性实施的,其余均为男性实施(见图四)。
(图四)
3.从犯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来看,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其中,文盲23人,小学24人,初中72人,高中19人,中专8人,大专20人,大学及以上11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人占67.2%;高中及中专文化占15.2%;大专及以上的占17.5%,偶有高学历人员(硕士、博士)涉案(见图五)。
(图五)
4.以犯罪主体有无违法犯罪前科来看,绝大多数无前科。177名被告人中,仅9人曾有行政处罚前科,5人有犯罪前科,构成累犯。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占7.9%,其余均系初犯(见图六)。
(图六)
(二)主观方面特点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与其他犯罪不同,妨害公务基本是无预谋、临时起意实施轻微暴力,行为人以单个实施为主,整体而言,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其他犯罪稍轻。151件案件中,没有一件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妨害公务犯罪偶发性、突发性的特点相吻合。177名被告人中,系单个实施的131人,占74%;系共同犯罪的46人,占26%,其中只有一件6人共同结伙犯罪,其余均为2—3人结伙(见图七)。
(图七)
(三)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特点
1.主要发生于公安机关执法领域,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发案量占94%。有75件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领域,占全部案件量的50%,发生原因多为民警在道路上查处违章停车、违规变道、酒后驾车、电动自行车违章、行人闯红灯等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时,遭遇行为人的抗拒而引起。有66件发生于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占全部案件量的44%,发生原因多为民警接110报警后处警、查处卖淫嫖娼、配合消防整治等情形下,遭遇行为人的暴力袭击,发案地点多数为KTV、会所、酒店、市场。其他领域零星发案,有1件阻碍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强制执行的;2件阻碍城管执法队员进行市容管理的;1件阻碍民警协助拆违的;2件因群体性事件,民警到场劝阻、疏散引起的;2件阻碍交通委员会执法工作人员查处非法营运的;1件殴打环保局环保监督执法人员的;2件民警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者人身检查时发生的(见图八)。
(图八)
2.从行为方式来看,主要是拳打脚踹、抓挠、推搡,其次为驾车碾压、撞击、拖行,再次是咬伤。106件案件的被告人采取拳打脚踹、抓挠、推搡的行为方式,上述行为方式往往结合使用,占70.2%;32件案件的被告人采取驾驶机动车、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碾压、撞击、拖行的方式,占21.2%;咬伤方式的有8件,占5.3%;其余5件为持刀具、砖块进行威胁等,占3.3%(见图九)。
(图九)
3.从饮酒的影响来看,约1/4的行为人事前饮酒。41名被告人案发前醉酒或者饮酒,占23.2%。一般为行为人醉酒闹事或者酒后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110接警后处警时发生;或者酒后驾车遇交警设卡检查时逃避、抗拒检查导致。其余136人事前无饮酒(见图十)。
(图十)
4.从危害后果来看,以造成民警、辅警轻微伤为主。造成民警、辅警或者其他执法主体轻微伤的案件有128件,占84.8%;造成民警或者辅警轻伤的2件,占1.3%。民警和辅警的受伤概率大致相当。造成物损的有8件,包括警车、警用装备、设施的损坏,占5.3%。6件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后果,占4%。其余为有主动攻击行为或者持凶器威胁而入刑,约占4.6%(见图十一)。
(图十一)
(四)裁判结果的特点
从实际裁判结果来看,普遍量刑较轻,缓刑适用率较高。177名被告人中,被判处拘役实刑的93人,占52.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31人,占17.5%;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44人,占2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6人,占4.5%;单出罚金的1人,占0.6%。缓刑及单处罚金刑达到28.8%(见图十二)。
(图十二)
二、妨害公务案件发案原因剖析
(一)过量饮酒是导火索
从统计数据来看,近1/4的行为人案发前饮酒,发案情况大致如下:行为人醉酒后在KTV、会所、饭店、街头等地点闹事、扰民,110接警后处警时发生;行为人酒后拒付出租车费、酒后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110接警后处警时发生;行为人酒后殴打母亲、妻子、女友等关系亲密且体力较弱者,民警接警上门劝阻时发生;行为人酒后驾驶车辆遭遇民警设卡盘查时发生。
学者早就开始研究醉酒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国内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专家李从培教授提出普通醉酒者在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的基础上,如有违法行为,也多是轻罪,如打骂人、斗殴、交通肇事等;如有重大犯罪,往往是人格异常,或是平时有犯罪前科或有犯罪倾向,醉酒只是起促发的作用,或醉酒前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饮酒只是为了壮胆而已。另外如果在普通醉酒基础上受到精神刺激的话,也有可能出现重大的犯罪行为。①庄洪胜、孙春霞:《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我国刑法对普通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态度非常明确,“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过量饮酒或者醉酒是行为人自愿选择的行为,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对危害后果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也应当认识到其负面影响,酒后无端滋事,妨害社会管理,就是其典型的负面后果之一。
(二)交通大整治深入推进,触及以往交
通管理的薄弱环节
2016年3月开始,上海市启动了道路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同期妨害公务案件数量激增,至8月左右回落。以往处于交通管理薄弱环节的电动车、自行车违章,行人违章等纳入整治范围,行为人遭遇罚款、扣车等处罚时,情绪激动,失去理性,驾驶电动车拖、撞民警或者对民警拉扯、推搡导致民警受伤。违章停车也是引发妨害公务犯罪的一大诱因,车主以接送小孩、停车时间短、附近没有停车场等为由,认为不应当受到扣分、罚款处罚,与执法民警发生争执,阻挠民警拍照取证,辱骂、殴打民警。民警在路口设卡盘查也容易遭到攻击,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或者停车后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时,行为人不配合,碾压、拖、撞民警,或者驾车逃逸。该领域发案量达到全部妨害公务案件的50%。
(三)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尚未深入人心,行为人对妨害公务的刑事法律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
民警及其他执法主体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一般会按照规定向行为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着制服,配备专用装备,身份识别度很高。在所有办理的案件中,也没有行为人提出对执法主体身份认识错误的辩解。就是说,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明知是民警或者其他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但由于自身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薄弱,对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不配合、不理解,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只要执法影响其利益,给其带来不便,行为人会以“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权,比如从民警手中抢夺驾驶证、损坏民警用于拍照取证的设备、对民警拉扯、推搡,或者驾驶机动车、电动车撞击、拖拽民警等。2013年上海市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并细化了入罪标准,降低了入罪门槛,使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行为人因为自己突发性、偶发性的暴力、威胁行为,将面临动辄几个月,长则一两年的刑事羁押,并且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将伴随一生,给其本人及子女的学习、生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代价高昂。妨害公务的行为人中近七成属于初中及以下文化层次,文化水平较低,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也占近20%,个别为硕士、博士较高学历人员,表明妨害公务行为不仅与文化水平有关,而且与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尚未真正深入人心有关。
三、遏制妨害公务罪高发的建议
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虽然呈现稳中有降趋势,但仍然占全部刑事案件量的5%,处于高发状态。妨害公务作为一种突发性、偶发性、轻暴力性犯罪,从其发案规律中,可以找到相应的防范对策,从而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正面引导
50%的妨害公务案件发生于道路交通执法领域,其中占一半的是电动车违章,这一现象表明相较于机动车驾驶员,骑电动车、自行车的人交通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更加薄弱。以往机动车违章是交通执法规范的重点,2016年的“交通大整治行动”将监管范围延伸至电动车、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违章带人等管理盲区,引发了大量妨害公务案件,亟待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正面引导,让广大人民群众体会执法机关的善意。经过近一年的交通执法大整治行动,2016年底上海市人大修订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立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已于2017年3月25日正式实施。交通违法、违章比如乱停车、不系安全带、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等不仅是不良的行为习惯,而且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险和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轻者给自己、他人、社会带来事故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康复、保险理赔等额外负担,重者失去生命,不可挽回。从这个意义上讲,从严执法、严格管理背后是执法机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善意,人民群众从消极地受罚到积极地耻于违法的转变,才是交通整治、社会治理真正的胜利。
(二)挖掘发案的深层次原因,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改善城市管理方式
从全市范围来看,闵行区是妨害公务案件的高发区域,发案量仅次于浦东新区。这与闵行区地域面积较大、外来人口多、城市管理难度大等因素有关。妨害公务案件表面上看,是行为人不配合民警等执法主体执法,更深层次原因则是群众的个人利益与政府的社会管理需求之间的冲突。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资源越发紧缺,相关执法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秩序,往往只是通过加强整治力度来实现,忽视了转变城市管理方式及相应配套制度建设。特别是房屋动拆迁、拆违整治、“黑车”整治、酒驾查处、环保监管等问题无不在深刻调整着城市的利益格局,极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激化执法相对人的暴力抗法思想,进而导致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因此,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进一步思考如何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本改善城市管理方式,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而不仅仅是通过加强整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三)建议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规范性,加强执法人员情绪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训练
94%的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领域。从民警现场执法时执法记录仪提取的录音录像来看,总体执法规范程度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辅警、协警人员用语不规范,有辱骂行为人或者用语不文明情况;民警表明警察身份后,未在第一时间向行为人出示警察证;民警执法时装备不到位,容易受到人身伤害等。对此,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执行公务的前提,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实质合法。当场可判断的,一般是程序标准,如民警有没有着装、有没有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有没有处罚单、罚款有没有收据等,都是程序性的要求。在强调必须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下,执法程序的重大瑕疵可能阻却妨害公务罪的入罪。因此,应当加强对民警、辅警、协警等参与执法人员关于法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培训,细化工作流程。同时,尤其注重加强情绪管理和控制的训练,公安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形形色色的行为人,在镜头下执法,代表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做到文明、规范、依法有据。但执法人员也是有血有肉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不是机器,执法过程难免受到个人情绪的困扰。情绪管理和控制是一门学问,是可以通过学习和训练得到提高的,要尽可能避免个人情绪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加强日常培训和训练,提高公安执法人员情绪管理和控制能力。
(四)建议司法机关继续保持打击力度
妨害公务行为不但对执法人员个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侵害,而且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损害执法权威,应对妨害公务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依法维护公务人员执法权威和权益。实践中,由于妨害公务是突发性、偶发性、轻暴力性犯罪,被告人认罪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极高,实际量刑较轻。约50%的被告人被判拘役,30%的被告人最终适用缓刑,仅17%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诚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动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①[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即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对于妨害公务犯罪的处罚亦应继续坚持处罚的范围广、处罚力度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