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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3-22

山西建筑 2018年31期
关键词:施工单位监理监督

薛 晓 霞

(山西省吕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西 吕梁 033000)

0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质量问题尤为重视,建筑工程作为为人类提供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质量问题更是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1]。近年来,出现一系列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例如“莲花河畔景苑”连根“卧倒”的事件、4·13东莞建筑坍塌事故、7·11鄂尔多斯建筑工地坍塌事故,都反映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2]。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公共利益安全和社会稳定[3]。这些建筑倒塌事件是在众多原因下出现的,但是不可忽视的就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现存的监督模式和建筑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差距,表现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因此急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明确监督责任,促进建筑工程健康发展。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若在材料方面偷工减料,非法承包和任意缩短工期等不良的行为,就会对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行业中的口碑大打折扣,对单位的各方面的发展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偷工减料,非法承包和任意缩短工期等行为还会影响建筑的质量,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4]。所以相关的监督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这样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先提高质量再提高经济效益,杜绝企业单位盲目的追求眼前利益而牺牲了更大的利益,影响企业在行业中的口碑。同时,对质量的监督会倒逼施工单位不断地优化管理制度,不断学习,根据施工的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工序的不断调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合理的控制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减少单位的资源损耗,合理的使用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开始于建国初期,20世纪60年代初期,建设单位负责参与隐蔽验收过程监督检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5]。改革开放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出台了众多的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则,直到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较以往得以进一步明确[6]。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行业内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点。

2.1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及问题

首先从建设单位来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逃避责任,各方讨好的现象,认为自己已经委托了监理单位就可以不负责任何事情。此外,建设单位还滥用职权,随意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如不顾及建筑的承载能力继续加盖楼层、更改材料供应商,导致一些系统的功能性残缺,这是建设单位乱作为的集中表现。其次是设计单位的问题,设计单位忽略设计交底环节,不能使各方人员真正了解设计思想、建筑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和其他注意事项,并且设计单位在设计分配方面所采用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对各设计师设计作品的检查力度不够,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使得一些设计质量不过关的设计进入建设项目,为项目的质量安全种下祸根。再次是监理单位的问题,监理单位对图纸会审流程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从而造成设计图在施工时不能完全与实际工地现场操作相衔接,使得好多设计在设计图纸上可行,但在具体施工时却没有办法正常操作,以至于在施工时不得不进行大量设计变更。最后是施工单位的问题,施工部门完成建筑后不及时自我复查,就直接上报监理部门,认为这是监理的事,与自己无关,监理指出后才再次更改,对问题归属责任不明确;建筑单位没有专业的质检员,质检人员的配置素质低,人数少,部门结构不完整;施工完成后,负责人没有把自己负责的内容及时上报,上报后各负责部门不相互协调,导致现场与建筑图纸不符合,施工时间把握不到位。

2.2 监督机构本身的问题

质监站是一个委托执法部门,但是现阶段监督机构行政职能不完善,对于一些程序的不合法的问题只是局部停工整改,后期的处罚力度却很难跟上,也只是一种形式,再加上制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随着建筑工程的迅速增加,但是相关的监督部门并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与之相匹配,导致现有的监督力量也多半情况下是疲于应付,执法过程也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就是近几年全面取消质监费,导致了经费的紧张,影响了执法人员的从业心态。质量监督机构一直把自己定位为并非是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仅把自己定位于技术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要求还比较低。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基层执法队伍面临的监督环境却是复杂的,很多时候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利,上报之后也是不了了之。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时,需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检查近期在建项目,考察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为有效确定中标提供必要保证。

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施工图交付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的正确性、合理性、可实施性上做出判断;并检查图纸中的设计在使用性和质量安全上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施工图必须通过了监理单位的检查后,才能得到批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

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应从材料质量控制这一方面入手,加强监理单位对材料质量控制的关注,严格执行见证取样程序,保证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4)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做出技术修改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单,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经各参建方达成共识并签字,全过程记录下来,并编辑成为变更附件后,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方可进行施工。

3.2 法制环境的建设

1)对于知法守法人员的培养,知法守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反映到工程的实体质量上就是好坏的区别。因此要培养知法畏法,让他们避开高压线,远离红线,在技术类培训的同时务必穿插着普法教育,使法制意识深入人心,培养出合格的守法的职业技术人员。

2)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制建设,要有强有力的内部执法约束机制,使重要决议公正公开,执法结果敢于公示,执法后果经得起监督。

3.3 担保制度的建设与信用体系的完善

担保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确保债务的实现,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重要手段,也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提供的一种信用保障,专业化的担保机构需要社会的逐步培养,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也需要市场各方主体的观念的逐步转变。另外就是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严格控制监管人员扣分的随意性,信用管理的关键是将信用评价引入招投标,可以有效规避人际间的层层传递而导致的信息丢失现象。

4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一个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因此绝对不能忽视。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建设单位,弘扬社会道德体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引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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