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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案对相关外国解码设备规定的应用

2018-03-21韩海霞

青年时代 2018年4期

韩海霞

摘 要:新媒体方式的产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体育赛事转播新争端的产生,使用外国解码设备获取受保护的体育赛事转播服务即是其中较典型的例子,而墨菲案作为此类纠纷的代表,在欧洲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法院审判过程中的法律争点进行论述,提炼出其对欧盟成员国及整个欧盟的启示,以促进竞争法、版权指令等相关条文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外国解码设备;自由提供服务;复制权;限制竞争

一、案情介绍

英国足球协会有权将赛事转播权在全国范围内授予他人,包括特定的广播公司。而广播公司签订独家许可协议阻止他人在特定的广播区域外接收广播,属于合同体系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条款。1通过对携带节目的卫星信号加密,来限制居住在成员国外的居民接收广播,而部分组织则购买外国(如希腊)较便宜的解码设备来接收比赛信号,凯伦·墨菲(Karen Murphy)即是其中之一。她利用希腊解码设备在酒吧内播放英超联赛,此行为被足联发现后,将其起诉到朴茨茅斯(Portsmouth)裁判法院,法院认为她的行为违反了《版权设计专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297条第1款,即她非法从英国某地接收广播服务,却未支付接收广播服务必须的报酬或费用,墨菲不服此项判决而提起上诉。在朴茨茅斯刑事法庭基本上驳回了她的上诉后,其又通过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起诉。2011年10月,高等法院裁决:个人找到更好的获取电视体育比赛的方式,即从外国广播公司购买解码卡是合法的。

二、法律争点

(一)外国解码设备是否属于非法设备

《条件访问指令》(Conditional Access Directive)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成员国立法禁止使用免费接收广播的非法设备”2。指令第4条规定:成员国应当禁止领土上的下列活动:(a)为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分配、销售、租赁或持有非法设备;(b)为商业目的安装、维持或更换非法设备(c)促进非法商业通信设备的使用。由此可见,《条件访问指令》禁止使用非法设备获取受保护的广播服务,但外国解码设备是否属于非法设备的范畴呢?对此,具体来说:首先,指令将“非法设备”定义为“在没有服务提供者授权的情况下,以有形形式出现,经设计或调整可接收受保护服务的设备或软件”,并不包括外国解码设备;其次,非法设备强调的是未得到服务提供者授权,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设备,而外国解码设备只是表明其来源地不在成员国以内,并不直接等同于非法设备。因此,《条件访问指令》第2条(e)款中的“非法设备”不包括外国解码设备。3

(二)是否禁止成员国对外国解码设备的立法

《条件访问指令》主要对非法设备的进口、销售、使用等进行一系列较明确的规定,而外国解码设备不是非法设备,对它进行立法并不属于指令的调整范围,故成员国有权对其进行立法。另外,修订后的《欧共体条约》(EC Treaty)249条规定,对于《条件访问指令》的规定,成员国应当毫无异议地遵守,未规定方面有相当的自主权。如指令规定各国应在立法中明确禁止对非法设备的利用,则成员国须在本国法律中做出相关规范,此时不要求措辞的一致性,但应达到指令要求的目的。故外国解码设备的使用在指令的调整范围以外,对于指令未规制的外国解码设备,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内的具体情况做出使用或禁止使用等规定,但要符合其他相关法律,不与欧盟的条约、指令等相冲突,以实现整个欧盟内部法律体系的协调。

(三)复制是否可无权利人授权

对于《版权指令》4中复制权的理解,是否可以延伸到通过卫星解码器建立的瞬时片段,主要是判断卫星解码器或电视屏幕上的瞬时记忆是否构成复制。由于复制是欧盟法的概念,故为达到适用的一致性,需对其进行统一解释5,而法院认为,《版权指令》保护作者知识创造的作品,且版权的目的仅适用于与作者知识创造有关的主题。正如AG Kokott所说6,“复制行为的呈现是数字视频和音频解码器的创建,属于作者广播的知识创造及广播在屏幕上的显示”7。

《版权指令》第5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复制权的例外,该条款主要包括:复制是瞬时的或附带的;复制是技术过程必须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复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使第三人之间经由中间商在网络中的传输得以可能或者使对作品合理使用得以实现;复制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显然,通过卫星解码器或电视接收广播的行为符合前二个条件。对于第三个条件,是分析复制是否达到合法使用作品或其他客体的目的,而《版权指令》的“陈述”部分明确指出“由权利人授权的使用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使用”8,则本案的复制与“不为法律所禁止”相符,属于合法使用的范围。至于第四个条件,由于受保护的广播服务有经济价值,则对其访问必有经济意义,而若有独立的经济意义,便超越了仅来源于受保护服务的经济优势。而复制行为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故符合第五个条件。

三、案件启示

(一)不得滥用自由提供服务的权利

在墨菲案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权利,主要是看提供的外国解码设备是否是法律所限制的非法设备,若是非法设备,即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反之亦然。所以,对于滥用的判定,主要在于判断提供的服务对象不能是法律限制、禁止的种类或违反其他指令的规定。例如,非法传播作品、传播有害作品等,已超出正常的自由提供服务范畴,应予以禁止,若再以自由提供服务的权利为自己作辩护,即构成对该权利的滥用。在广播服务的领域,主要是针对提供非法设备接收保护广播服务、以侵犯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提供广播服务等情况,这些损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受自由提供服务的权利保护的。

(二)欧盟成员国可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体育赛事

法院在2015年3月6日审判C MoreEntertainment AB诉Linus Sandberg这一涉及超链接的案件的裁决是:各成员国计划为播放组织制定独家权利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无线方式转播其内容的做法以及授权和禁止向公众传播其播放内容的做法是合法的。9該案例进一步证明了成员国立法保护体育赛事的正确性,但为了不限制服务的自由流通,保护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毕竟自由流通原则的减损只在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独特主题时才是合理的。体育赛事作为一种受众度较高的运动,对其相关权利的行使,包含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已成为权利人的主要资金来源。针对这种现象,成员国有权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形成一整套的保护机制,如通过对权利人和广播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保护等,实现对体育赛事的保护,至于如何保护该协议,主要可通过《合同法》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对违反协议的一方采取适当的惩戒。

(三)构建整个欧盟的集体著作权立法

技术的发展和体育赛事的进化,催生了对整个欧盟实行集体著作权立法的要求,这可以避免成员国之间规定的差异和判决结果的矛盾,为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保护和转播权诉讼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并且,由于此次通过的法律将在所有的成员国内实施,故会由成员国集体探讨如何订立法律及法典中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事实上,该法律的拟定,除可依据现实情况外,也可借鉴成员国现存法律中与实践相适应的部分,或寻求著作权法方面的权威学者的意见,以起草现阶段所能订立的最佳条文,适应当前的现实情况。另外,要注意摒弃《版权指令》中“公众合理使用空间过小”的问题,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为了实现公众对广播服务的接收及贸易商自由提供服务的权利,该立法可能导致英国天空广播公司和其他数字电视巨头被迫在整个欧盟内提供他们的服务,这会在保护版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民众的生活负担。总之,实行欧盟的集体著作权立法是当前时代潮流下的正确选择,既能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又推动了整个体育赛事广播服务的发展进程。

注释:

1.It means that FAPL will appoint only one broadcaster within any particular territory and there will be restrictions on the circulation of authorised decoder cards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each licensee.

2.Art. 1 of Conditional Access Directive.

3.Joined Cases C-403/08 and C-429/08 Murphy, paras 62–67.

4.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

5.Par. 154 of the Judgement.

6.The text of the 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Kokott delivered on 3rd February 2011 is available at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84316&pageIndex;=0&doclang;=EN& mode=lst& dir=& occ=first& part=1&cid;=102339. Last visited 20th February 2013.

7.Par. 81–85 of the AG Opinion.

8.EU Copyright Directive ,recital 33.

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成员国可以将版权保护扩展至体育赛事在线直播, http://copyright.ipchina.com/konwledge/2015/05/14314.shtml.

參考文献:

[1]朱理.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协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29号著作权指令评介[J].电子知识产权,2002(8):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