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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

2018-03-21刘冬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9期
关键词:投标人标价评标

刘冬

摘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之一,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目前被政府采购部门广泛采用。《政府采购法》提及的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比较笼统,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并未明确,因此,各集采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文章结合87号令的出台,从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及特点等出发,结合自身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文章就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作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运用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通用最低评标价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采购人能够获得投标人一轮两轮甚至N轮的报价。可以说,通过竞争性谈判可以挤干价格中的水分。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竟谈适用的评分办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未停止。近年来,政府采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低价中标乱象时有发生,比如腾讯低价中标、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等,导致采购价格出现畸高畸低两极分化,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87号令),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措施。

国际关系学院赵勇曾指出,招投标的评价方法包括方法很多,但无论哪种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和法律规范,都是招投标时的“工具”,关键是用“工具”的人怎么去使用,不能出了问题就习惯性地将责任推给“工具”。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不能仅围绕价格,砍价不是竞谈的最终目的,更应针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因素进行谈判、评审、筛选,最终获得的标的应为性价比高且价格最低。近几年,昌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货物和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确定为成交人的做法,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供应商对此也非常认同,因此质疑率极低。下面从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定义及特点入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作以探讨。

一、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定义及特点

(一)竞争性谈判

1. 定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中这样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 优点

(1)运作周期较短,利于采购人使采购项目尽早地发挥作用;(2)较招标采购工作量减少,利于提效降本;(3)方式灵活,便于供求双方进行沟通交流;(4)对地方和民族工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保护作用;(5)激励创新机制,激发生产企业将高科技应用到新产品开发中。

(二) 最低评标价法

1. 定义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 优点

(1)能大幅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2)规范市场行为,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3)利于企业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4)能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3. 缺点

(1)过于看重价格最低,产品的服务和质量得不到保证;(2)投标供应商选择产品时有危机感,不利于企业产品创新;(3)采购预算和采购成本很难确定。

(三)综合评分法

1. 定义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优点

(1)评分引入权值,使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2)评审因素的量化和细化,便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3)透明度高,有效防止低价低质产品商家的不正当竞争。

3. 缺点

(1)技术和商务条款如何设定,价格权值的设定等无统一标准,很难考虑周全。采购人希望产品性能占较高权值,财政部门又往往希望节约资金,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极为不易。(2)评标专家工作量大,对其适应度要求较高。专家组成员必须在短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熟悉,充分运用好评价因素及其权值,对其能力提出挑战。(3)评委拥有较大权力,如果评委和供应商熟悉,评标现场未对评委有效约束,极可能出现“人情标”。

二、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

(一)两种评分方法在竞争性谈判中综合运用应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方式

1. 競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决定谈判要根据项目对价格、技术方案、商务等综合考虑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经过公开招标,供应商投标家数不足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适用竞争性谈判;二是技术复杂,规格型号不能明确不能确定具体要求;三是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四是指因采购商品或服务等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采购预算总额。可以说其适用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谈判中必须对价格、技术方案、商务等综合考虑。

2. 87号令使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更加规范

87号令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要求设定的评审因素要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紧密相关,其内容应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明确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应当细化和量化,做到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可以量化到相应区间,但应用不同分值设定在各相对应区间。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设定的下限未不低于30%和10%,这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打分法的价格设定预留了足够大的空间。

(二)两种评分方法在竞争性谈判中综合运用,使采购实施起来更为灵活

现在很多地方把采购额在30万~100万之间的采购通常审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由于竞争性谈判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通常通过二次报价,第一轮报价往往随意性很大,第二轮报价又时常畸低。存在第一轮报价成了“虚设”,通过二次报价而确定的成交者又往往因为产品技术指标偏低,采购单位不能买到满意产品的现象。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目的是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但由于最低评标价法过于看重价格最低,往往产品的服务和质量得不到保证。综合评分法的优势是评分引入权值,在评审中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使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本文将两种评分方法在竞争性谈判中综合运用,首先,通过综合评分筛选出性价比高的供应商入围;其次,再运用最低评标价确定成交人,显得更加灵活和科学合理。

(三)两种评分方法在竞争性谈判中综合运用方法

1. 评审方法

(1)通过综合评分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入围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文件中,评审办法将第一次报价、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等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和问询,对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对,最终核算出各投标人分值,取分数值高者确定入围谈判供应商。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入围下一轮,入围供应商在评标现场进行二次报价,限时并且当场填写,二次报价最低者为预成交人。采购人如果认为此预成交人价格不满意,还可再次谈判议价。

2. 优点

(1)投标人每一轮报价均至关重要,第一轮报价和产品性能及商务决定是否能入围;第二轮报价决定是否中标或成交。

(2)通过一轮评审,便于选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优等的供应商,保证在一轮报价之后进入二轮报价的投标人能更大程度的接近采购人的意愿和要求。

(3)入围的投标人再次报价竞争,无论是二次报价和对预成交人N輪议价,都公开透明,不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因素破坏,突出体现处招标的“三公”原则和节约资金的特点。

(4)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3. 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

(1)投标人报出超低价格的处理。腾讯1分钱中标厦门市预算495万政务云项目,曾经成为了“逆天”的新闻,引起社会热议。昌图县在服务采购中也出现过超低价情形。如预算101万元的软件项目,最终成交价9.8万元。新出台的87号令对超低价处理做出了相应规定。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偏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履约,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限时提供出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评标委才会认定其有效;反之,如果投标人不能在现场证明其合理性的,此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处理。①公开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如通过招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如果采购人取消此项目,则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作废标处理;如果采购人想继续进行,则应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合理性论证后报经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②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如果通过筛选,最终只有两家合格的投标人入围,因其不缺乏“竞争性”,我们仍将继续组织谈判活动,但当只剩余一家合格投标人时,则将终止谈判程序。显然,谈判的对象只有一家,这时的采购已演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获准后,再组织采购活动。

三、结语

财政部颁发的87号令,是继《政府采购法》、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实施后的业内“新政”,使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竞争性谈判采购已成为采购工作中的一种趋势和主流,在谈判中综合运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许多领域有待我们探索,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在采购战线上的工作者来说,理应在采购项目实施中有所创新和突破,使自身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使交易中心真正成为公开办事、公平竞争的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谈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适用[EB/OL].法邦网,2015-10-29.

[2]徐建华.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谈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质量事件的启示与反思 [EB/OL].中国质量新闻网,2017-03-28.

[3]姚荣生.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3-11-25.

(作者单位: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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