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航运政策: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航运企业逐步开放船级准入
2018-03-21本刊编辑部
大陆桥视野 2018年2期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2018年1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其中,涉及航运业的主要有:
1.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
2.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内容,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调整将适用其他自贸试验区。而“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的内容,将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