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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后的思考

2018-03-20李东彦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

李东彦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00-01

摘 要 本文就养老保险“并轨”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障碍,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以及对策,有利于提高并轨后实施效率,保证并轨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并轨 制度改革

一、养老保险施行“并轨”后的现实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并轨,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全国范围内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客观要求;实施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来自不同单位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实施“并轨”有利于维稳,缓冲过去“双轨“制留下的从缴费到待遇存在极大差别这一矛盾。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所带来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数量庞大的在职人员待遇存在“明升暗降”的问题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不能减少在职人员的待遇水平。国家及地方政府根据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及发展程度努力调整上涨过几次待遇,但涨幅的标准都是很低的,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工资的上涨不足以弥补所上缴的各种保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感觉工资水平存在明升暗降的问题,可能给他们带来很多心理上的恐慌。

(二)养老保险“并轨”后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一直按照级别或者职称等条件发展比较稳定,退休后的待遇取决于其工作年限及退休前的工资水平, 与缴费无关, 计发机制形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金替代率, 已经达到了80%-90 %左右。

(三)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不完全相同,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有政府财政、雇主、雇员三方为主分担。养老金并轨后,财政面临着更多的支出,其一: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其二:应对养老保险“并轨”后工资水平的上调。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保障才开始有效发展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支付,虽然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也缴纳保险的个人部分,但相比于财政对于社保基金的庞大支出来说可算作九牛一毛。

三、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后带来问题的对策

(一)根据《决定》全国各地着力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待遇

为了很好的缓解或者说是消除这些人恐慌心理,也为了增加这些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自决定实施之后各地政府努力提供在職人员待遇水平,自2015-2017年三年间四次上涨了在职人员待遇。以河北省作为例子,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整体来说工资上涨的幅度大于保险上缴的幅度,虽然个体会存在或者出现差异,但大的方向还是比较乐观的。

(二)“老中新”人分别建账, 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

根据《决定》,各地方政府果断采取了相应措施。对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的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两部分构成;对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制度计发基础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保险,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政府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加强财政对社保基金的支持

2017年李克强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着重加强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每位老百姓共享改革开放的硕果,加大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在一定程度上缓冲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渠道,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跳槽到企业也就不会再过多的思索。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 刘女丽.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管理模式和机制探讨[J].中国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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