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探析
2018-03-20朱爽朱剑
朱爽 朱剑
摘 要:爱丁堡大学是英国六所古典大学之一,也是闻名全球的世界一流大学。在四百多年的实践中,爱丁堡大学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效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简要梳理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其三大治理主体——大学理事会、学术评议会、总务委员会的职责、人员构成、组织框架、运行规则。爱丁堡大学的内部治理体系呈现如下特征:内部治理分工明确,行政与学术权力相对分离;议事规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多方参与,决策机制民主高效;注重多元治理,切实关注学生需求。借鉴爱丁堡大学的相关经验,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大学治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英国;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
2010年7月,我国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校应“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2014年7月,我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办公室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要求高校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加强自律体制建设。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督促高校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可见,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之于我国高校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代以来,英国政府虽然加强了对大学的外部干预,但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其调控,并不具体干预大学的内部运作。因此,英国大学仍具有很大的内部治理权。尤其是古典大学,在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后,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应自身发展的、独具特色的内部治理体系。爱丁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是英国第六所古典大学。在四大世界大学排行榜的多年排名中,爱丁堡大学稳居世界前50位。在2018年QS世界大学排行榜中,爱丁堡大学更是排名第23位[1]。本文在简要追溯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历史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其现有的内部治理体系特征,旨在为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些许思考。
一、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历史沿革
爱丁堡大学位于英国苏格兰首府爱丁堡市罗济安区。16世纪六七十年代,爱丁堡市政委员和新教牧师对当地高等教育发展较为关切。他们使用圣安德鲁斯大学(University of St Andrews)毕业生的部分捐款在爱丁堡市建立了一个法学院。隨着当地人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法学院的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委员向苏格兰女王申请“拥有建立一所学院所需的资金与土地”。[2]
1582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发布特许令,批准爱丁堡市政委员会成立唐尼斯学院(爱丁堡大学前身)。1583年,学院正式招生。特许令将学院的多数权力赋予爱丁堡市政委员会。从这一意义上讲,最初的爱丁堡大学实质上是一所市政大学,市政委员会对学院的多数事务具有决策权[3]。从内部治理看, 当时爱丁堡大学的校长由市政委员会任命,负责学校具体事宜;实行讲师制,由讲师负责学生的品德和学业。1621年,唐尼斯学院在《议会法》(Act of Parliament of 1621)的支持下,升格成为爱丁堡大学。但市政化的内部治理模式一直延续到18世纪初。1708年,爱丁堡大学废除讲师制,实行教授职位制。这一举措使教授从繁重的教学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集中精力研究他们感兴趣的领域。19世纪,市政委员会和大学对于“谁能决策教授的任命”这一话题争论不休。1858年,《苏格兰大学法(1858)》(Universities(Scotland)Act 1858)的颁布,对爱丁堡大学的内部治理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爱丁堡大学成立了一个新的内部行政机构——大学理事会(university court),该机构从法律层面上获得了与市政委员会共同决策任命教授的权力[4]。法律终结了爱丁堡大学的系部管理体制,规定学术评议会(senate academicus)负责管理学校的教学和纪律工作,还促使爱丁堡大学成立了总务委员会(general council),赋予它“考虑影响大学福祉和繁荣的一切问题”的权力[5]。法律还规定校长由学生选举,荣誉校长由总务委员会选举[6]。1889年,《苏格兰大学法(1889)》(Universities(Scotland)Act 1889)的颁布,使大学理事会成为爱丁堡大学最高的行政治理机构,该机构也因此获得任命教授、支配资金、建筑校舍等权力。
20世纪,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工作主要由大学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系部承担[7]。大学理事会是爱丁堡大学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下按不同领域(如审计、资助、风险等)分设子委员会协助治理。大学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支持捐赠人在大学开设的讲座,管理大学和学院的所有资产、安排薪酬、设立附属委员会等[8]。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治理机构,负责广义的学术事务,如制定学术规范、监督教学和课程、促进研究项目等。总务委员会除了考虑事关学校繁荣发展的事务外,还有起草条例规章、审查财政预算、处理突发事务的权力。系部对本系部的具体事务负责。
二、爱丁堡大学现有的内部治理体系
(一)爱丁堡大学的现行组织架构
爱丁堡大学现有三个主要的内部治理机构——大学理事会、学术评议会、总务委员会。在大学理事会之下,设有1名校长负责学校的整体运行。校长下设高级副校长,规划、资源与科研政策事务副校长,3名学部部长兼副校长,大学秘书,企业服务组主任,首席信息官兼图书馆馆长。副校长(兼学部部长)下设若干名分管不同领域事务的副校长或助理校长(或学院院长)。大学秘书、企业服务组主任、首席信息官兼图书馆馆长分别负责大学秘书组、企业服务组、信息服务组各部门的整体运转(见图1)。
爱丁堡大学三大治理机构在内部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大学理事会是最高的行政治理机构,学术评议会是学术事务的最高治理机构,总务委员会是以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为主的校级治理机构。从机构的设置上看,三者构成了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金三角”,既保证了内部治理的稳定及机构之间的合作,又起到了权力制衡的作用。
具体来说,由大学理事会任命校长为大学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学校日常运行。同时,校长还被任命为学术评议会主席,学术评议会的当然成员(Ex-officio Member)、大学理事会评审员。作为学术评议会主席,校长负责管理和监督学校的教学和纪律工作,促进开展研究。从校长的职责看,校长兼有行政和学术权力。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保证了校长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上的统筹与协调,确保了行政和学术权力的“适度”对话。此外,校长在总务委员会的半年会议上,需向其成员汇报学校的工作安排并接受提问。这使校长在处理内部事务的同时,拥有直接了解利益相关者对大学发展的意见或建议的机会。
高级副校长主要负责教学、学生体验和学习、大学发展和校友事务、与内外部人员交涉等事务的战略和政策制定。同时,高级副校长在学校年度规划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可见,高级副校长主要从事学术事务的治理,是校长在学术事务治理方面的得力助手。高级副校长下设两名副校长和多名助理校长。作为一所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爱丁堡大学设立了促进平等和多样化的人事与文化事务副校长、负责推进大学国际化进程的副校长。助理校长负责制定大学某一特定领域的政策。助理校长由校长向大学理事会推荐,后由大学理事会任命,通常为兼职。规划、资源与科研政策事务副校长主管学校科研政策的制定,负责规划学校年度预算并分配资源。这一职务安排使科研政策立足于学校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政策实施过程中“纸上谈兵”的现象。爱丁堡大学的院系按照学部-学院的方式进行组织。大学由3个学部和下属的20余个学院及研究中心组成。学部部长兼任副校长,负责学部整体治理。学院由院长领导,设立各自的委员会协同治理。
大学秘书负责大学秘书组的治理,该组织主要为爱丁堡大学的学术事务提供广泛的行政支持。大学秘书组设立9个部门,从人事、法律、战略、学生体验等多个领域为大学的学术治理提供必要的援助。企业服务组旨在为大学良好运行提供服务,由企业服务组主任和下设的11个部门及子公司组成。企业服务组不仅保障了爱丁堡大学的基本运行,还通过设立爱丁堡创新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支持办公室等机构增加大学创收,体现了爱丁堡大学产学研相结合的运行理念。信息服务组由艾迪娜国家数据中心与大学数据库、图书馆与收藏事务部等8个部门组成,为在校人员提供在线学习、图书资源、数据与计算等服务。首席信息官兼图书馆馆长负责信息服务组的整体工作。信息服务组的设立反映出爱丁堡大学对信息技术的重视。
(二)爱丁堡大学内部三大治理主体
1.大学理事会
大学理事会是爱丁堡大学内部的最高行政治理机构,是大学的法人,负责大学行政治理、战略规划等根本问题的最终决策。
(1)职责范围
大学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制定战略。核准大学的使命和战略愿景,确保其充分考虑学生、教职工、校友等群体的权益;确保这些使命和战略愿景有一套强有力的战略规划做支撑;确保具备与战略规划相辅相成的财政、不动产、管理等方面的战略规划;确保战略实施能增强学生体验;建立评估战略绩效的有效机制。第二,行政治理。任命校长为首席执行官,授予其学术和行政治理权力;任命大学秘书;审议学术评议会的决策,确保学术评议会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第三,执行控制。建立财务、审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问责机制及其监控机制;批准大学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促进学生、职工和其他人员在学校设施使用上的平等。第四,公司治理。作为大学法定权力机构,履行应尽义务;有聘用、发展、奖励员工的权力;定期审查职工业绩、薪酬、服务条件;保护学术人员的自由;妥善保管大学的财产和捐赠。第五,保障有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处理内部纠纷和潜在利益冲突的机制;建立监督和评估大学理事会自身及附属委员会绩效的机制。[10]
(2)人员构成及组织架构
大学理事会的人员构成根据《爱丁堡大学第187号条例:大学理事会人员的构成》进行设置。条例规定大学理事会应包括22位成员。除大学理事会主席(rector)、校长、名誉校长提名的评审员外,还应包括选任成员(elected member)、学术评议会评审员等多种类型的人员,每种类型人数不一(见表1)。
在成员遴选方面,选任成员由提名委员会(大学理事会的常务委员会之一)公开遴选。大学理事会召集人(Vice-Convener of Court)是选任成员之一,其遴选另外进行。学术评议会应根据《苏格兰大学法(1966)》和学术评议会的评选程序选拨成员加入大学理事会。总务委员会须根据《爱丁堡大学第210号条例》选举其在大学理事会的代表。学生会每年评选出学生代表加入大学理事会。非教学人员的遴选须经过大学理事会的批准。爱丁堡市市長是大学理事会的一员。大学理事会主席任命的评审员将作为出席成员参与大学理事会治理。所有人员加入大学理事会前,必须熟悉爱丁堡大学的行为准则,承担各自的义务。
大学理事会由两类附属委员会代为处理日常事务:常务委员会和专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有7个,负责大学理事会某一领域的治理。其中,知识策略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中一个较特殊的委员会,它由大学理事会和学术评议会共同治理。专题委员会相当于常务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负责支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知识策略委员会都设有专题委员会(见图2)。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查大学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环境、风险管理等事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大学风险治理状况,是支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向其提出建议的支持性质的委员会。例外情况委员会主要处理大学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后所出现的紧急事务。提名委员会负责大学理事会召集人和选任成员的遴选。政策与资源委员会考虑大学金融、投资、财产、人才等方面的战略性问题,并向大学理事会报告。其下设立的三个附属委员会负责向政策和资源委员会报告财产、投资、人才领域的事宜。薪酬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有关薪酬、工作环境的政策。大学捐助者委员会负责制定捐助标准,并提名被捐助人。知识策略委员会负责大学在图书馆、信息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由大学理事会和学术评议会各5名人员、首席信息官、1名学生代表组成。学术评议会人员和学生的加入体现了爱丁堡大学对学术人员和学生在大学治理中权益的重视。
(3)运行规则
大学理事会的核心人物是大学理事会主席和大学理事会召集人。大学理事会主席由学生和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学生和教职工的利益。其职责是主持大学理事会会议(在名誉校长缺席时,也负责主持总务委员会的会议)。大学理事会召集人负责大学理事会的日常运行,包括签署文件、部署大学理事会的工作、对校长进行评估、代表爱丁堡大学出席与利益相关方的会议等。[13]
大学理事会的运行遵循《大学理事会议事规程》的规定。规程要求大学理事会每学期至少集中召开5次例会,对相关议题进行探讨。该议题由大学理事会成员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大学秘书进行申报。例会议程和相应资料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发放给出席者。在大学理事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大学理事会召集人主持会议;大学秘书和校级高层领导也被邀请出席,他们会收到大学理事会提供的报告。会议上涉及事务的决策须以“讨论-投票”的形式进行。当大学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时,无须经过正式投票;当成员出现意见分歧时,须经过举手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策获得多数票才能施行。除例会外,在由会议召集人或至少5名大学理事会成员向大学秘书提议召开特别会议时,大学理事会可组织召开特殊会议。否则,大学理事会只能在例会上处理事务。常务委员会不定期向大学理事会汇报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大学理事会有设立、决定成员资格、法定人数、权力范围,甚至废除常务委员会的权力。
2.学术评议会
学术评议会是爱丁堡大学内部学术事务的最高治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规范大学的教学、纪律等工作。
(1)职责范围
学术评议会的工作主要涉及学术战略、政策制定、学位授予等方面。具体包括:探讨促进学习、教学、研究发展的战略性事务,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监管框架,指导、规范爱丁堡大学的教学并推动开展研究,维持大学奖项的标准;批准学位及荣誉学位的授予,批准授予退休教授荣誉称号;规范学生行为[14]。在与大学理事会的工作交接中,学术评议会需向大学理事会征询建议或向大学理事会汇报,向大学理事会请求某项决议,评论决议草案。此外,学术评议会选举4名成员加入大学理事会,意味着学术评议会在大学理事会中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2)人员构成及组织架构
学术评议会的成员构成遵照《爱丁堡大学第204号条例:学术评议会的构成》进行设定。其成员以学术人员和当然成员居多。但是,学术人员中只有教授可以全员参加,其他学术人员需经选举产生。学术评议会下设4个常务委员会——课程与学生发展委员会、学习与教学委员会、质量保障委员会、研究者经验委员会。每个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在18~22人左右,由校级、学部、大学秘书组高层官员、学生代表及增选成员组成(见表2)。常务委员会下设任务组。任务组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特定工作,并配备专门人员。学习与教学委员会和质量保障委员会设有支持各自的附属委员会。除常务委员会外,学术评议会还授权部分委员会(包括荣誉学位委员会、学生纪律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5个委员会)向学术评议会提供报告(见图3)。
课程与学生发展委员会代表学术评议会监管学术框架、学生行为表现和学校纪律;同时,委员会根据内外部政策变化,监督学校条例等是否得到宣传和贯彻。其下属任务组负责考虑与学术相关的特定事务(如留学生学分转换、补考、学位类型等),并向其作专项汇报。学习与教学委员会主要对本科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其他学历生(不包括研究型硕士研究生和更高层次的学生)负责;委员会集中制定学习与教学方面的战略举措。质量保障委员会对学术质量保障系统负责,为建构学术保障体系制定战略规划,负责与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建立良好的联系。该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旨在提升学生服务质量的《学生支持服务质量保障框架》(Student Support Services Quality Assurance Framework,SSSQAF),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对其进行运营监督。2016-2017学年,质量保障委员会开设个人导师制监督组,并将其作为审核个人导师制报告的任务组。研究者经验委员会主要针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更高层次学历人员及青年科学家的培养,负责制定增进学术型研究生和青年科学家经验的战略规划,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研究技能框架和就业培训框架。其任务组关注研究者经验的某一特定方面,如远程博士生培养、学术出版物追踪等,促进该项工作的深入研究。
荣誉学位委员会主要负责各学院荣誉学位、奖学金等奖项的授予工作。学生纪律委员会负责裁决涉嫌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事件。学生申诉委员会和适宜训练申诉委员会是处理爱丁堡大学申诉事件的委员会——前者主要负责学生对分数、学位分类、学位授予、学生纪律委员会的决议事务的申诉;后者负责处理“抗议适宜训练委员会决议”事务(适宜训练主要涉及临床心理学、医学、护理、社会工作、教学、兽医等方面的训练)。这两个申诉委员会根据学校条例决定某项申诉是否具备充足的依据,并在听证会上收集证据,决定维护或是驳回该项申诉。在必要情况下,可由學术评议会协助处理有争议的申诉。此外,两个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纪律委员会需向质量保障委员会汇报工作,其成员构成需要经课程与学生发展委员会同意。委员会之间工作事务的沟通能够促使对相应问题的考虑更加全面。
(3)运行规则
学术评议会主席由校长担任。《苏格兰大学法(1858)》规定,校长有审议和决定性的投票权。在校长缺席的情况下,副校长有同样的投票权。《学术评议会治理手册(2017-2018)》和《学术评议会议事规程》对学术评议会的运行作出详细规定。
学术评议会以电子会议(E-senate)和例会(Senate Meeting)两种形式处理事务。每次例会前,学术评议会要进行8天的电子会议,先行处理学术评议会的事务。在此期间,会议内容会被张贴在学术评议会特定的网页上。其成员被邀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表意见。会议结束后,校长酌情考虑这些意见,决定是否适合将其纳入例会讨论。电子会议解决的事务将在例会上被确定,未解决的事务将在例会上重新讨论。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3次(分别于2月、6月、10月),用以处理高层次的学术问题。例会的流程通常包括:第一,反思时间(Moment of Reflection),校长引入即将要探讨的议题;第二,报告与讨论,就某一高水平的学术议题进行报告,引发与会人员的讨论;第三,茶歇;第四,商讨正式业务,如修改学校的学术政策、引入新的学术激励机制等;第五,处理不公开业务;第六,处理预留业务。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采用不记名投票表决。与大学理事会类似,学术评议会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召开特别会议。
3.总务委员会
自1858年总务委员会成立以来,其职能和构成被随后颁布的《苏格兰大学法》和《苏格兰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Scotland)Acts)定义或修改[21]。今日的爱丁堡大学总务委员会逐渐发展成为毕业生、学术人员等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机构,成为信息咨询和建议采集的重要渠道之一。
(1)职责范围
总务委员会具有“就影响大学繁荣和福祉的所有问题发表评论”的法定权利。其职责主要包括:选举爱丁堡大学的名誉校长;选举3名成员成为大学理事会评审员,代表总务委员会参与学校治理;管理毕业生登记簿;组织业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22]。可见,总务委员会在大学内部治理和校友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人员构成及组织架构
总务委员会主要包含5种成员:一是获得爱丁堡大学学位(非荣誉学位)并被记录在毕业生登记簿里的人员;二是获得过爱丁堡大学授予的荣誉学位或荣誉院士称号的人员;三是现任名誉校长、大学理事会成员、教授和任期1年以上的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四是缴纳注册费的大学理事会前成员和前教授;五是曾任爱丁堡大学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3年以上且自愿加入的人员。毕业生使总务委员会的人数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7月,其成员人数已突破20万[23]。总务委员会设业务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业务委员会成员由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3名总务委员会选举的大学理事会评审员、名誉校长评审员、20名选任成员和秘书组成。
(3)运行规则
业务委员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包括3次常务会议和2次年中会议。常务会议用以处理总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每年2月和6月召开的年中会议面向总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确保他们的意见及时传达给大学理事会。2月的年中会议上,校长就本年度大学的工作和活动作报告。总务委员会成员有机会向校长提问事关学校发展的任何问题;6月的年中会议由其他学校高层领导就学部或学院事务作汇报。业务委员会与爱丁堡以外的大学合作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中会议,以扩大爱丁堡大学的国际影响力并吸引潜在生源。此外,业务委员会还通过多个途径协助大学,如代表大学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组织杰出毕业生午餐活动、组织节日招待会等。同时,业务委员会还设立了菲利普亲王基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奖助学金。
三、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特征
(一)内部治理分工明确,行政与学术权力相对分离
高等教育的治理机构必须由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组成,学术自治才实际有效。行政权力存在具有必要性:为学术工作服务,提升学术人员的效率;避免学术僵化和自我封闭;了解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承担社会服务的职能。确保学术权力的地位,方能为学术人员研究和传播知识提供支持和保障,进而使大学承担起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责任[24]。根据分权制衡理论,只有保障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使之在高校内部相互配合,协调平衡,才能充分发挥两种权力的独特功能和价值。[25]
无论是人员安排还是机构设置,爱丁堡大学试图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分离。从人员安排上看,爱丁堡大学清晰地界定了校长在大学治理中的战略性地位。在校长之下,按照行政与学术事务设立不同的副校长。高级副校长、学部部长、大学秘书主要从事学术事务的治理;规划、资源与科研政策事务副校长,企业服务组主任,首席信息官兼图书馆馆长主要从事行政事务的治理。从机构设置上看,爱丁堡大学通过《苏格兰大学法》和學校章程、条例对三大治理主体在学校治理中的地位、职责、构成等给予清晰的界定。大学理事会的定位是“最高的行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战略规划、行政治理、执行控制等5个方面的工作。大学理事会将这些职责授权于附属委员会,附属委员会管理不同领域的事务。每一附属委员会又有各自的使命和任务。学术评议会是最高的学术治理机构,并依据《学术评议会治理手册》对学术评议会的职责、人员构成、议事规程等进行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条目清晰,且具备很强的操作性。学术评议会下设的各附属委员会从不同方面对学术事务进行治理。虽然大学理事会有审议学术评议会决议的权力,但大学理事会并不干涉学术评议会的日常治理。可见爱丁堡大学将学术和行政权力层层下放,两者之间又各成体系,相对分离,共同推动学校良好治理体系的形成。
(二)议事规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任何组织的成立都要以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为根基,而组织的有序运行往往是在章程的指导下自主管理的结果[26]。爱丁堡大学构建了相对完备的规章制度,为内部治理提供了范本和依据,从而保障各类人员各安其位,各类事务有序开展。可操作性是议事规程在实际运行中能否获得有效遵循和得以执行的关键[27]。爱丁堡大学建构的规程较为细致,操作性极强,为规程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大学理事会议事规程》详细规定了大学理事会成员的构成类型、人数、任期、相应职责、会议流程、决策方式、会议记录等。《学术评议会治理手册》和《学术评议会议事规程》对学术评议会的运行提供了规范和准则。《学术评议会治理手册》阐明学术评议会在学校治理中所处的位置,详细规定学术评议会的组织架构、成员构成、决策程序、事务界定、选举规则等,其附属委员会的议事规程、职责、成员资格等也都根据爱丁堡大学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学术评议会议事规程》则从学术评议会的会议类型、业务处理、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苏格兰大学法》和《苏格兰人民代表法》对爱丁堡大学总务委员会的使命、职能、人员构成、议事程序等作出了详尽规定。
(三)多方参与,决策机制民主高效
民主化的决策机制在高校内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民主决策能够防止个人专制,减少公权滥用的危险[28]。其次,民主决策有利于集思广益,一定程度上确保决策的可行性。最后,民主决策能够调动各类人员参与学校治理的积极性,使得议题得到充分探讨,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