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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律岗位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思考

2018-03-20杨淑婷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应用思考企业管理

杨淑婷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00-02

摘 要 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构筑制度的防线,用制度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完善国资国企的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一方面事关人民对国资国企改革的监督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如何应用好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岗位,保障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法治国企 法律岗位 企业管理 应用思考

新一轮国企改革过程中,全面依法改革、依法治企是鲜明主题。如何完善国资国企的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一方面事关人民对国资国企改革的监督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是因为之前一些国企改革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才导致出现了“灯下黑”这种执法者违法的现象和“寻租”这种执法者利用执法权的现象,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了中饱私囊的机会,当时的国资改革演变成了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这场盛宴暴露出许多从未遇到过的新问题、新情况,只有不断加强现代法治建设,深刻理解领会顶层设计精神实质,结合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适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规章制度,以民主、科学、合理、创新的顶层设计,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用好国有企业内部法律岗位,积极稳妥地剥离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法治国企

“法治国企”就是以法律作为国有企业运作的根本手段和经营管理的依据,让“依法治企”成为国有企业管理核心理念和总依据、总靠山,做到有法可依。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法治国企”的基础,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注入新能量,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新形势下“法治国企”存在的难点

1.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在国有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从目前国有企业内部的现状来看,职工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依法治企和依法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虽然和国有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职工却很少去阅读去研究,更不懂得怎样用法律手段去有效调整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各种关系。这里面主要包括劳资关系,企业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责、权、利等一系列关系。

2.政府行为问题。长期以来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上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能,这主要表现在定位不准、职责不清、随意性太大。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关系不仅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清晰的界定,同时还要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执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已是人们的共识,我国的改革基本是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所以改革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政府如何定位自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也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究竟有哪些职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定位不清是一個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了“惯性”的政府行为,“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日益突出,政府行为亟待通过进一步建章立制,切实做到职能法定化。

3.国有企业内部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已成为真理,而事实上在国有企业中很多权力的行使是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很多情况下,上层管理者可以为所欲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财权、用人权等一些重要权力的行使事实上基本都是一人说了算,一把手的话就是绝对真理,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等保证机制基本不发挥作用,都成了走过场的形式。在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还必须通过职代会表决,事实上职代会就是一个摆设,职工代表大部分都由中层以上干部构成,这些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既得利益者,因此职工代表基本上都是举手工具,管理者决定的事项不可能在职代会搁浅。

4.国有企业违纪、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打着改革、搞活的幌子,大肆进行贪污、贿赂等违法活动,这些人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有的甚至无视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多种手段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纪律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违纪、违法过程中,这些人手段高明、情节恶劣,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坚决打击,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会受到侵蚀,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可能毁于一旦。

5.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国有企业为追求效益,置国家早已施行的《劳动法》和的其他劳动保护法规于不顾,一些国有企业打得是深化改革的幌子,干的是损害职工的勾当,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转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面对这样的情况,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普遍感到主人翁地位不断下降,许多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6.国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在侵害公共利益方面,有的国有企业推卸对社会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在生产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无节制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还有国有企业为获取利润不遵守商业道德,甚至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于不顾,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来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利益。长期以来,我们强调营造国有企业经营环境,而忽视了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企业缺乏社会道德伦理的束缚,特别是缺乏法律的约束,助长了企业惟利是图的本能,客观上造成了企业“重资本、轻劳工”和“崇拜利润”等错误观念。

三、法律岗位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岗位,是根据其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的,充分发挥法律岗位的作用,使各项经营管理工作逐渐走上法律的轨道。实践证明,在国有企业中设立法律岗位,对推进社会主义明主与法制,促进“法治国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不但要有技术与经济的可行性论断,还要有法律方面的依据。一项重大的决策开始实行的同时,相应的法律关系比如产生,所以在国有企业做出重大决策之前,法律岗位的职责就是法律意见或建议,从而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避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在预防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上,需要将原来事后补救方式改变为事前防范方式,必须将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3.在企业内部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理企业,积极宣传教育国有企业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上级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宣贯法律常识,是国有企业中法律岗位的岗位职责。

4.在国有企业处理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决策时,由于法律岗位在国有企业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调节和解决职工与所在国有企业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比较容易被职工所接受。

5.国有企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法律岗位作为国有企业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国有企业权益维护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解决经济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责任,合理合法的解决纠纷,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岗位如何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发挥作用

1.法律岗位在国有企业近期开始引起重视而创建的新岗位,尚未引起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足够的重视。法律岗位要把握工作重点,及时处理好一两个代表性问题,打开工作局面,取得国有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信任和重视。只要强化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法律岗位就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国有企业的各项工作才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中去。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法律岗位应主动迅速地了解掌握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最新动向,掌握好工作的主动权,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法律意见。

3.法律岗位需要不断科学化、制度化地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也使所在法律岗位的职工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不断地努力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才能适应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经济进程的需要。

4.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法律岗位在国有企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抓出成果,切实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

5.法律岗位的服务对象除了本国有企业的职工之外,还有本国有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处理好与各个职能部门的关系,实质上是建立畅通的、必要的服务和工作的渠道。

6.法律岗位必须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活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推动“法治国企”的深入开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程,积极为国有企业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保驾护航。

7.法律岗位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沟通和交流,强化专业培训,拓宽视野,才能不断完善符合国有企业利益的制度,并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中法律岗位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8.法律岗位目前在许多国有企业中都人才短缺,因此要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高法律岗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结语

国有企业法律岗位的设立,明确了其在国有企业中的性质和地位,建立健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在实现了“法治国企”中有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 常以.论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05).

[2] 柴君,伍飞霞,王瑋.浅析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对策防范[J].经济师,2009(03).

[3] 张明.浅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J].甘肃科技,2009(13).

[4] 李小东.试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性质和作用[J].港口科技,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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