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服务发展的困难及对策分析
——以安徽省为例

2018-03-20白文周

关键词:安徽省经营主体

白文周,陆 畅

(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改革,加速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向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转型的关键期,在土地流转改革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背景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发展农业经济的首要任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相关机构积极开发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险种,保险服务对象开始逐步从分散经营的农户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

与传统农户相比,在组织方式、要素投入、经营模式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相应的,同等风险水平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造成的损失更高。[1]并且,随着规模化运营,一些新的风险也逐渐暴露,例如,规模化的生产可能造成集中性损失,市场价格波动对某一类农产品的影响将使得生产该类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损失巨大,农业装备事故频发也导致农业生产被迫中断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农业保险体制不完善的矛盾日益凸显,发展农业保险行业,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成为发展三农实体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

虽然农业保险通过灾前和灾后的总效应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2]然而,现阶段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农业现代化要求之间仍存在显著差距[3]。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想完善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就必须进行发展模式、体系和服务的创新[4],特别是需要完善农业保险服务范围与创新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以适用与对农业收入更多依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本文结合学者已有的研究和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状况,深入探讨土地流转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服务的不足与改进方法。

一、安徽省农业保险服务发展现状

安徽省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省,而作为应对自然灾害损失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却陷入了困境,较高的保险赔付额与较低的利润率更使得保险公司无意继续经营。在2006年之前,安徽省农业保险一直由人保安徽分公司独家经营,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取消,高赔付、高风险状况使人保的经营陷入了“多干多赔,不干不赔”的惨淡境地,2004年安徽农业保险保额一度跌至51万元,农业保险险种仅剩下十个。2007年,安徽省首家农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使得萎缩多年的安徽农业保险行业再度复苏,当年的保费收入达到6998万元,是上一年的近 60 倍。[6]之后,安徽省农业保险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多险种,多标的物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得到开发,对于安徽地区农业快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也随政策指引而不断转变,2016年,安徽省出台《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在未来3~5年内实现农业保险覆盖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升级,“保大宗”向“保特色”升级,“保灾害”向“保价格”“保指数”升级,“专项政策”向“整合政策”升级。[7]这次保险政策所提出的重要一点,是要拓宽农业保险的衍生金融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商业性农业保险信用增强作用,建立保险与银行信贷对接渠道,有效分担风险,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额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健康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安徽省有着多年农业保险服务的积淀,并因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关于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背景下农业保险服务的开展,是最近几年才提出的,因此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综合文献研究与其他学者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种类与范围有待拓展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覆盖率约为60%,安徽地区农业保险服务的发展较为完善,基本农作物保险几乎全面覆盖。然而,大部分农业保险在种类与范围上仅能够适应传统的农户经营模式,保险标的一般设定为普通农产品,如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对渔业、畜牧业的保险范围还有待补充。而且,多数农业保险在保障周期上也有限制,例如,有些保险只对果树授粉期给予保障,如果在其它期限内造成减产,则无法获得给付。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当地政府往往通过给予一定补助来促进对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培养,以借助规模种植的优势和销售渠道的便利。然而市场上却不一定存在与该特色农产品匹配的险种,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风险,而且也不利于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与当地特色农产品的推广。

(二)农业巨灾风险缺乏有效分散机制

不同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优势,但其损失也会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成倍放大。安徽省又固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理环境特征,常见的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冰雹、爆发性病虫害等。有时在连续几年或同一年内自然灾害持续或交替发生。每一次自然灾害的发生都会给农业造成巨大损失,虽然实践中有多次农户凭借保险机制有效降低损失的案例,但却给农业保险公司带来巨大亏损,依靠财政支持继续经营,农业保险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得到如此大额补助,无法实现保费收入与巨灾损失之间的平衡,即使政府给予足够补助,在财政上地方政府也难以持久稳定发展,建立全国性的巨灾分散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三)农业保险费用厘定困难

安徽省农业保险服务开展较早,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业务经验,在保险产品设计、风险测定、勘察、核保、理赔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规程。依靠着合理的测算与定价方式,对传统保险险种有着精确的成本控制与保费精算,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经营的主要承担者,新的险种也在适应需求不断开发,但由于新的保险产品投入时间较短,因此面临着历史数据过少,模型预测不准确等问题。保险费用定价过高,会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特色农产品的培育,而定价过低则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如何厘定新型险种的费用成为当前农业保险公司面临的又一大难题。

(四)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管理思想,仅在规模和现代化水平上得到提升。安徽地区农民又存在普遍收入低下的情况,相当一部分农民把保险费用看作额外负担,参保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将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规避风险损失的习惯。对于农业保险,依然存有侥幸心理或迷信思想,认为在购买了保险之后若未发生自然灾害,则白白浪费了保费。有的农户仍然存在“有困难找政府”的思维定式,拒绝购买农业保险转移风险,政府补助对农业保险行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8]甚至有农民将农业保费与农村乱收费现象联系起来,认为农业保险只会增加自身负担,没有对农业保险产生一个积极客观的认识。

(五)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是保险行业所面临最普遍也是最为头疼的问题,由于存在着逆向选择,那些在生产经营上不合规的经营主体会偏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若保险公司能通过其他渠道事先了解这一信息,则可以通过合规性核查或提高保费避免损失,但对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这类小规模经营主体,上述方法在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道德风险带来的对生产和经营上的松懈所造成损失概率的提高,更是缺乏有效措施去防范。目前,除少数一些信息较为透明的龙头企业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始终贯穿着农业保险市场,无形中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给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六)农业保险政策制度的不完善

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商业性保险机构,同时也负责我国农业保险的监察,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且运营复杂,与保监会监管目的和细则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更加专业的机构独立监管。[9]其次,由于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对于保险开展规范的立法权也划入人民银行的职能范围,改革初期也会因为机构合并而产生协调困难的问题。再次,对于政府种粮补贴的归属权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农户在土地流转后不仅享有土地补偿款,还占有种粮补贴款,这对于土地承包商来说是利益侵占。此外,国家农业保险还存在补贴方式单一的弊端,通过保费补贴方式进行财政补贴,使得农业保险补贴幅度非常有限。

三、关于深化安徽省农业保险服务的对策

(一)加大对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的创新

在完善农业基本保险险种设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并积极配合安徽省的农业发展战略。首先,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创新开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农机设备保障保险、专用品牌粮食保险等,以此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扩展。其次,拓展特色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对本地特色农产品进行保障,促进当地特色农业经济发展,并逐渐实现农业保险范围的全覆盖。再次,大力推进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作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辅助性商业保险搭配,创新开展以价格为基础的指数型保险,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实现风险对冲。最后,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协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走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困境。

(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再保险体制

应对特大农业自然灾害,一方面需要政府继续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地方性与全国性的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实行减税免税政策,降低经营主体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商业性农业保险也应积极参与,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先进的巨灾核灾技术,通过建立地方性巨灾档案数据库,对农业风险发生概率进行有效的评估,并积极与国外再保险公司合作,拓宽再保险参与渠道,并利用国际化的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分散转移风险。[10]另外,政府应协助建立农业灾害数据共享平台,将各个政府部门有关的自然灾害记录数据统一整理,并由专业机构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对不同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与损失情况、时间、作物种类等相关性进行计算,方便保险公司精确定价。最后,可以通过多样化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使用证券化手段,以农作物股指期货等方法将风险向其它地区与主体分散。

(三)加快开展新型农业险种试点工作

新型农业保险险种费用厘定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足够的历史观测数据,通过在不同地区小范围区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在得到足够的研究数据进而达到对保险费用的精确定价后,便可以推广到全省范围。同时,由于新险种的开发具有一定的外部正效应,因此在小范围区域开展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时,需要政府部门的协助。通过政府在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对试点区域进行宣传,以补贴或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新型保险的购买,便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初次定价应结合农业经济运行规律和农作物生长规律,不应抱着盈利心态,政府也有义务对为顺利开展试点工作降低保险费用而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补偿。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主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引导其参与农业保险投保,以增加应对风险损失的能力。第一,政府应普及必要的保险专业知识,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赔付标准和赔付范围等条款有着正确的理解,在勘察、定损、赔付方面进行详细解读。由于大多数的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文化程度较低,对保险内容的理解会产生困难,故在保险条款的设计方面尽量做到通俗易懂,避免因条款分歧而产生冲突。第二,可以通过提高对保险费用的补贴程度和补贴范围,增加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农业保险进一步全面覆盖可能发生的风险。第三,树立正确的政府灾害补偿观念,正确引导农民将风险防范有效手段更多的依赖于农业保险而非政府补偿,促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减少政府的挤出效应。

(五)加强投保人信息完善度与保险条款灵活度

为有效减少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及保险公司需要从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分别实施对策。主动方面,就是要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对于安徽省内大型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可以定期进行风险勘察与合规检验,确定该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风险结构与风险程度,若发现可能引起风险事故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进行整改,否则将执行补充条款降低经营主体的权益。政府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规范投保人的动机与行为。被动方面,就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保险公司通过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根据投保人的风险偏好与索赔经历,为每个投保人量体裁衣。也可以有效运用免赔条款,在事前减少因投保人隐瞒风险造成的额外损失,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11]

(六)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绝大多数为政策性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需要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进行指导,外部性的存在使转移支付成为必要。[12]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特性,对农业发展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均能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财政的转移支付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持续健康的经营下去,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偿机制是政府着重关注的问题。设立与保监会相似职能的机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提高管理效率,服务于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方向进行有效指导,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中国加入WTO绿箱政策的契机,由于绿箱政策认定对农业保险的补偿在引起贸易扭曲措施的范围外,政府对农业生产中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不设限制,仅设定获得赔款最高限额为损失的70%,因此可以通过自然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计划获得100%的赔偿。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应把握好这一时机,推广农业保险。

[1] 盛和泰.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和机制[J].清华金融评论,2016(08):92-94.

[2] 周稳海,赵桂玲,尹成远.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动态研究——基于面板系统GMM模型的实证检验[J].保险研究,2014(05):21-30.

[3] 吴钰,蒋新慧.保险业服务农业现代化有效路径分析[J].保险研究,2013(12):23-28.

[4] 樊增强,张迎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12(02):57-61.

[5] 尹成杰.关于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理性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5(6):4-8.

[6] 陶胜.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3(12):86.

[7] 中国保险报.安徽省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最新消息及解 读 [EB/OL].(2016-06-07).http://www.tuliu.com/read-31422.html.

[8] 胡中应.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6(11):207-208.

[9] 刘惠明,耿春丽.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贵州农业科学,2017,45(03):155-158.

[10] 许菲.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发展探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05):57-60.

[11] 王臣.浅析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J].统计教育,2005(07):37-40.

[12] 王光宇.安徽省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保险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07(20):15-16+23.

猜你喜欢

安徽省经营主体
成长相册
园林一角与位置经营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变争夺战为经营战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