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述评
2018-03-20廖苗,黄磊
廖 苗, 黄 磊
(1.长沙理工大学 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114; 2.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3.南开大学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天津 300071)
“数字劳动”是当代传播学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用于描述大众传媒、文化产业、互联网等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状况中劳动生产模式的新变化。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和文化传媒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对”数字劳动”领域的关注和研究迅速升温,成为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技术哲学等学科的新兴热点。
一、国外的“数字劳动”研究
“数字劳动”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1977年,加拿大传播学者斯麦兹在其所写的《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一文中提出“受众商品论”[1]。斯麦兹认为在大众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等)构成的文化传播产业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商品被忽视了,就是“受众”。文化传播产业把传媒的受众——读者、听众、观众,作为商品生产出来。文化传播的过程中,使用者被塑造成为“受众”,他们接受了大众媒介所传播的文化。传媒把生产出来的“受众”打包出售给商家,“受众”便成为了商品定向销售的对象。这就是所谓的“受众商品论”。2000年,意大利的自治主义者特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提出“免费劳动”概念,其更关注的是互联网社交媒体,比如facebook[2]。人们在社交媒体中上传视频、发布信息等各种行为,为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平台供应商提供了免费的劳动。2008年之后,欧美马克思主义和传播学界兴起了研究探讨“数字劳动”的热潮,如2009年在加拿大和美国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3-4],英国《传播、资本主义和批判》期刊在2013-2014年举办的专题征文[5]。2014年,英国的学者福克斯写了一本专著《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比较系统地阐释了数字劳动概念,建构了数字劳动研究的理论[6]。
国外“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对“数字劳动”所指的各种现象的描述,如特拉诺瓦考查了使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写博客等大量互联网冲浪活动[2]。克斯尼科用数字劳动来分析粉丝群体的行为[4](P98-111)。布拉迪奇研究了互联网时代的DIY文化[7]。琼斯研究了大学图书馆员的数字劳动[8]。二是“数字劳动”概念的提出和界定,如特拉诺瓦以互联网用户无偿、自愿的网络行为所提供的“免费劳动”来界定“数字劳动”[2]。舒尔茨提出“玩乐劳动”的概念,指的是互联网上的休闲、娱乐和创造性的无偿活动,以此来界定”数字劳动”[4]。福克斯所认为的数字劳动包括信息通信技术行业整个价值链上所涉及的各种劳动[6]。三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和批判。特拉诺瓦分析了“免费劳动”创造的价值,指出数字劳动者隐密的被剥削状况[2]。福克斯通过区分“劳动”和“工作”提出了数字劳动的“三重异化”模型[9]。
二、国内的“数字劳动”研究
以“数字劳动”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能检索出三十多篇文章[注:检索时间为2018-08-28,检索式为:主题=数字劳动or题名=数字劳动(模糊匹配),经人工排查无关结果后,得到共38篇文献]。其中2014年复旦大学新闻学硕士论文1篇[10],2015年武汉大学传播学博士论文1篇[11],报纸文章8篇,期刊文章27篇,绝大部分发表于2017年及以后。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到目前国内学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国外“数字劳动”的理论和研究成果的译介,介绍了“数字劳动”概念的内涵界定、表现形式和研究历史[12-15]。燕连福、谢芳芳界定了“数字劳动”的内涵,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3]。广义的“数字劳动”指的是数字媒介技术和内容的生产、流通与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脑力与体力劳动。这个广义的概念是福克斯在他2014年出版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提出的。福克斯所研究的“数字劳动”不仅涉及特拉诺瓦等人主要讨论的在各种社交媒体上的用户行为,他还提到在整个的数字文化产业里涉及的其他环节,既包括生产苹果手机的富士康的血汗工厂里面的劳动,也包括软件工程师等编程人员的劳动。狭义的“数字劳动”概念是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介领域内的用户劳动,主要指人们作为社交媒体的用户,每天发朋友圈、刷朋友圈、发微博、看视频、上传视频等活动。国内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狭义的“数字劳动”。吴欢、卢黎歌列出了数字劳动四个具体的形式:(1)互联网产业专业劳动,包括软件编程以及互联网产业里面公司从业人员;(2)无酬的数字劳动,主要是社交媒体的用户活动;(3)受众劳动,包括观看音频、视频等媒体;(4)玩乐劳动,包括玩电子游戏。这四种形式的“数字劳动”涉及范围也是比较宽的,不局限于上文中提到的狭义的“数字劳动”[12]。
第二类是结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数字劳动”的属性、价值创造、数字资本主义的演进逻辑等进行理论分析[16-25]。谢芳芳、燕连福基于福克斯与特拉诺瓦研究的差异,梳理了数字劳动与受众劳动、非物质劳动及物质劳动三者的关系[20]。孔令全、黄再胜基于劳动价值论分析了数字劳动中使用价值的生产、交换价值的转化和剩余价值的产生,指出数字劳动是资本剥削逻辑的延伸和强化[22]。吴欢、卢黎歌根据数字商品的特点绘制了一般数字商品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图[24]。
第三类是在传播学领域使用“数字劳动”概念对互联网经济的具体案例进行考察[26-30]。黄炎宁研究了微博官方帐号的运营[10]。张斌研究了字幕组与青年文化[26]。蔡润芳考查了游戏产业中玩家的劳动[27]。吴鼎铭研究了网络视频的众包生产模式[28]。李霞飞研究了自媒体粉丝群体的商品化[29]。郭倩研究了支付宝年度账单的生成[30]。
三、“数字劳动”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结论和存在问题
通过考察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的主要文献,可以将其基本思路归结为三点。
第一,网络行为、社交媒体活动等信息化活动能够生产使用价值。这是使用“数字劳动”这一概念能带来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启发。人们上网和使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行为通常都被认为是消费行为、社会交往行为以及休闲、娱乐行为。在“数字劳动”研究视域中,这些行为被认为是为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生产出了使用价值。“受众商品论”指出,这些行为生产出了“受众”这样一个商品。因此这些行为其实是创造价值的,可以称为“数字工作”。
第二,“数字工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异化为“数字劳动”。福克斯根据对马恩经典著作的阐释,对“工作”和“劳动”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他认为马克思的理论里面其实是有这样的区分的。他引用的依据是恩格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讲到劳动二重性时做的一个脚注,其中提到马克思在写“劳动”的时候对这个词的使用并没有做出很明确的区分。马克思所使用的德文Arbeit在英文当中有两个词可以作为它的翻译,一个是work(工作),一个是lobor(劳动)。work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它是劳动的质的方面;lobor生产的是价值,可以通过在量上被计算。由此可以把“工作”和“劳动”两个概念进行区分。福克斯提出的“数字劳动”将来能够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入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区分。基于这一概念上的区分,福克斯认为“数字工作”(work)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中被异化为“数字劳动”,并提出了“三重异化”的模型来剖析“数字劳动”。第一重异化是劳动者与劳动力的异化。劳动者如果不去参与网络社交这类活动,就会受到孤立,产生社交的匮乏感。第二重异化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异化,这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异化,指的是“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人类经验(文化)是在资本的控制之下的;另一方面是劳动者与劳动工具的异化,即社交媒体中“数字劳动”的工具主要是网络平台,但网络平台属于大公司所私有。第三重异化是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即“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货币财富被资本家所占有[9]。
第三,“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被平台供应商剥削。基于前述三重异化,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产品都被资本所控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就被资本家所剥削了。福克斯设想只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共产主义的情况下,实现了“数字劳动”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够实现数字劳工的解放[9]。在这样的基本思路之下,“数字劳动”研究的主要结论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通过使用“数字劳动”这一概念来进行分析,揭示出人们在使用社交媒体的过程中被剥削的状况。一般人们认为使用互联网社交媒体是在休闲、在社交、在娱乐、在消费。但是“数字劳动”研究认为进行这些活动都是在被剥削。二是,由“数字劳动”的被剥削状况分析推演出“数字劳工”可以进行维权行动,比如特拉诺瓦提出了“反劳动”行动纲领,拒绝免费为社交媒体提供内容[2]。三是,可以通过改造信息时代的生产关系来实现数字共产主义。
然而,从前文中对“数字劳动”研究的基本思路的归纳,可以看出当前“数字劳动”研究进路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数字劳动”的研究过于聚焦在对文化产业的内容分析,忽视了对当下经济生产中颇为重要的信息产业的数据生产(如物联网、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关注。这是对“数字生产”领域的窄化,这可能会限制“数字劳动”这一概念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析的效力。其次,由于将大众使用互联网技术和产品的休闲、消费、娱乐等行为都归为劳动,混淆了生产和消费两个概念,这就有可能导致对“劳动”概念的泛化,从而掩盖当代数字技术及相应生产方式中蕴藏着的变革潜能。
四、“数字劳动”研究的新进路
因此,笔者提出,“数字劳动”研究所关注的生产领域可以适当拓展。国内外的“数字劳动”分析大都集中在文化产业,关注内容的生产。在“数字劳动”研究中经常提到的“受众商品论”“免费劳动”“非物质劳动”等相关概念,都是针对内容的生产——生产文化、生产文化的受众。文化产业中,生产的原料是受众有意识的社交媒体活动,而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意识形态,即认为文化产业中受众的活动是休闲而不是劳动;一种是精准广告,即使用传媒和互联网社交行为都使得人们成为广告精准投放的对象——这是“受众商品论”和“免费劳动”的重要批判思路。但福克斯和特拉诺瓦的思路不一样。特拉诺瓦局限在文化产业,所以聚焦在“消费”活动中,关注免费劳动,这一思路延续下去就与“非物质劳动”概念有交叉[31-32]。福克斯的关注范围更宽,延伸到了数字媒体生产的整个价值链,所以包括了设备生产和软件程序生产,这就把非洲采矿、富士康流水线和印度程序员都包括进来。福克斯的思路拓宽了很多,但是与内容生产的分析方法并不一致,那些提供硬件和基础设施的劳动的分析方式就回归传统劳动。福克斯的广义“数字劳动”分析,更全面更现实,但又脱离了“数字劳动”分析思路的特殊性。如何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物质性、现实性和广阔思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从而跳出文化产业消费环节的局限性,又能够保留“数字劳动”批判的特殊性和时代性呢?这就需要把“数字生产”不仅仅看作是一般生产的“数字化”映射,而是生产了物质性的“数据”。数据的生产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的特殊性和时代性。
“数字劳动”如何产生价值?这是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之下进行“数字劳动”研究的关键问题。故而,数据生产是一个中间环节。“数字劳动”的直接产出是内容,以数据的形式存在,通过数据开发,进一步产生出价值,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产品。所以,要关注“数字劳动”的“商品”是什么。必须通过关注“商品”这一中介,才能把“数字劳动”的故事讲通。这就要从“数字劳动”过渡到“数据”生产的领域上来。在这个转换过程中,具体的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必然会浮现出来。有劳动投入,有生产资料,有技术手段,整个生产关系才浮现出来。
如果“数字劳动”研究可以不局限在分析文化产业的内容生产,而更多关注信息通信产业的数据生产,有可能开辟出新的分析思路。近年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概念在国内外迅速升温。信息产业的数据生产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我们已经悄然进入了数字化生存时代。随着数据的收集、存储以及挖掘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成为了可以交易、增值的重要资产。成千上万的企业花费金钱和人力,只为开辟新的数据流量通道。看似不计成本甚至倒贴地在招揽客户,实则以获取用户的信息、累积大量数据为目标。一些初创型中小企业积攒了足够量的数据可以出售给大公司。拥有大规模数据的公司可以通过挖掘,让数据产出新的价值。数据的生产、交易、开发的产业链已然成型,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了基于数据的金融体系。看似无形无体的数据不仅成了可以交易的商品,而且成了可以增殖的资本。
在数据生产的领域中,生产的原料是数字化的所有活动的信息,产品就不局限在作为广告商的受众——用户,而是非常丰富的。例如工业、制造业中兴起的“智能制造”概念,所依赖的是物联网生产出来的相当具有价值的数据。我们如今使用的手机等智能通信终端设备,每天收集了海量用户的出行信息、采购信息、健康信息。正在发展中的物联网,将使得几乎所有的设备和产品都可以通过携带的传感器收集各种位置和状态信息。由这些信息所构成的数据可以服务于材料、食品、汽车等等工业品和日用品的生产: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根据物流、消耗等状况进行时间规划上的精准生产。在服务行业,通过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交通工具源源不断地产生海量数据,记录人们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海量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结合,便能够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和定制化的医疗、出行、教育等服务。
在数据生产领域运用“数字劳动”概念进行分析,则需要克服已有的“数字劳动”研究中对“劳动”概念的泛化使用,重新区分生产和消费,区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清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由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种行为都可以被采集,被采集为数据的人类活动本身是否都可以算作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行为?很多数据都是被动被采集的,例如公路上的摄像头采集了大量交通出行的数据,这些交通行动,属于数据生产的原料,而不是人们主动去花费精力和时间来提供的。人们的消费活动有可能成为劳动,但并不必然成为劳动。需要考虑的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消费活动会成为劳动,这就要考察具体的生产过程。网络的社交行为、消费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参与了生产,在什么样的条件仅仅是非生产的消费行为——这需要做出区分。消费行为有可能不是数据生产活动的劳动行为,而是劳动对象。可以进行一个类比:长白山的水被包装起来销售,但长白山并不是劳动者;如今垃圾焚烧能用于发电,能够通过对垃圾进行加工生产出商品和利润,但是制造垃圾之行为本身不是劳动,垃圾就只是劳动对象。所以要区分在什么样的数据生产当中,人的受众行为、消费行为是劳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是劳动,而仅仅是消费行为。
因此,需要对数据生产过程进行更为细致的价值分析,考察数据的价值从何而来,数据资产增殖的秘密何在。进行这样的分析和考察有赖于对具体案例的经验研究。在此,笔者仅从较为抽象的层面作一的示例。
数据生产可以粗略地分为三大阶段: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开发。每一个阶段都有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投入,都生产出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数据生产进行价值分析需要对每个阶段的生产过程进行考察。
数据采集依赖于各种各样的传感设备。例如人们佩戴手环进行运动、睡眠,手环采集了人们的运动和健康数据。这些传感设备的设计、生产,企业对传感设备进行大范围的投放行为,需要花费很多的劳动时间和物质成本。数据采集阶段的价值来源于传感器的制造和投放,而不是人们的运动和睡觉行为本身。人们在不佩戴手环时也需要活动和睡觉,但是这些日常生活不能算作生产数据的劳动。
数据存储是数据生产的重要环节,需要相应的存储设备。而数据存储设备也是需要设计、生产和维护的。此外,存储数据本身也是消耗能源与资源的活动。例如,上海工行的中心机房占地面积是44 340平方米[33]。看似无形无体的数据,其存在本身就需要投入劳动成本,故而数据的存储也是价值的一个来源。
数据开发则更是要需要投入劳动力和劳动工具才能进行。有一个概念叫“数据废气”[34],指的是没有被开发利用的数据就像是汽车排放的尾气,是无用的废弃物。人类的互联网行为和活动产生了很多的数据,如果不去进行特定的采集、存储、开发,就会像尾气一样被排掉了。关于数据经济有一个著名的例子,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谷歌公司对人们搜索的数据进行挖掘,能够预测流感的趋势[35]。人们仅仅是搜索购买药品的信息,或者疾病治疗方法的信息。这些数据的价值是否产生于人们的搜索行为本身?还是说谷歌公司在挖掘这些搜索数据的过程中,把原来数据的废气进行采集、存储、开发,才使得其产生价值?又如上网输入验证码的例子,这一流程的目的是识别人类用户,防止机器注册。但将人们识别图片、文字等验证码的数据进行加工,就能成为机器学习进行图片识别和文字识别的有价值的数据,有助于人工智能的开发。从一些具体的经验研究中,我们需要考察数据价值生发的点具体在哪里。
五、小结
“数字劳动”研究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信息时代的互联网等技术条件下的生产和消费等行为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媒体受众和网络平台用户的社交、娱乐等行为替媒介供应商生产出价值和商品,揭示出作为“数字劳工”的媒介用户的隐秘的被剥削状况。但由于对“数字生产”领域关注面的窄化以及对“劳动”概念的泛化,面临着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析效力不足以及忽视新兴技术的变革潜能的问题。如能将对当代数据生产领域的价值分析作为数字劳动研究的新进路,厘清具体生产方式中数据采集、存储、开发等环节中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则有可能在揭示剥削状况之余,进一步发掘数字技术的解放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