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加强身心疾病大学生危机预防与管理的路径研究
2018-03-19杨进军
杨进军,张 静
(岭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某师范大学发生一起凶杀案,腾某将室友芦某残忍杀害。案件发生后,专业机构对腾某进行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显示,“腾某患有抑郁症”[1]。无独有偶,一年后的2017年3月22日,广东某医科大学又发生一起大学生伤人案,造成一死一伤,犯罪嫌疑人刘某也疑似精神有问题。这是最近两年发生的两例大学生伤人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像大学生自杀这样的事件在国内高校也时有发生。2013年3月,华南某高校学生李某,家庭贫困,因患抑郁症休学一年后复学。大四时病情复发,家人带回家休养。该生某天突然从家中返回学校并高空坠落身亡。2014年某天,华南某高校大四学生朱某,突然在校外租住地高空坠落身亡。事后查看其QQ空间和询问朋友才得知,该生疑似患有抑郁症。由于该生刻意隐瞒,辅导员和学校完全不了解该生在校外住宿以及心理和身体状况。家长认为学生在校外租房,学校不知情,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要求学校赔偿。
上述这些案例本文称之为身心疾病的大学生发生的人身意外事故。何谓身心疾病大学生?医学界和学术界对此并无统一的界定。有观点认为“身心疾病”不等于“心身疾病”[2],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身心疾病”和“心身疾病”基本是一个意思,就是躯体或者心理有疾病。本文的身心疾病泛指心理或躯体出现的疾病。因此,身心疾病大学生实指体质与正常健康人存在较大差异,患有比较重的躯体或心理疾病的大学生。
依据身心疾病大学生的定义可知,该类学生在大学生群体中所占比例极小。笔者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对身心疾病大学生较为关注,对其数量一直有统计。综合学校校医室、心理咨询中心的反馈以及自身平时工作的观察和纪录,这类学生的比例还不到学生总人数的5%。但他们却是高校里极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甚至存在对家庭、社会和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给亲人带来无尽心理创伤,对心理尚未成熟的同龄人造成心理恐慌的人群。像上述几个案例中的大学生那样,不时在高校发生的伤人、自伤或猝死等极端案例,多出自这一群体。近年来,全国各高校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主渠道教育中国化模式”[3]普遍予以重视,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由于相当一部分身心疾病大学生的状况还未得到高校、社会和家庭的足够重视和有效应对,危机预防与管理体系的建立还不够完善,这些也是造成大学生自杀、猝死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等极端案例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身心疾病大学生危机预防与管理进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研究身心疾病大学生危机预防与管理的重要性
(一)帮助身心疾病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身体或心理上存在疾病的身心疾病大学生,其大学生活与普通大学生相比,需克服的困难更多。他们的心理更脆弱,身体或心理上的适应更艰难;他们自身生活阅历不丰富,大多不懂得如何去面对和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他们在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一旦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减轻或解除,将极大地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慢慢消磨他们继续生活的信心与勇气;他们中严重的人要么伤害自己,要么伤害他人。因此,关注身心疾病大学生,对其加强危机干预与管理,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专业帮助,能够最大程度地抚慰他们脆弱的内心,帮助他们有效解决生活与学习中遇到的困难,缓解甚至消除他们的疾病,从而有利于这类学生在大学校园里快乐生活和健康成长。
(二)维护学校和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需要
身心疾病大学生可以说是大学校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大学生中所占比例虽然较低,是一个很不起眼的群体,但也是大学生中极容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群体。该类学生如果未能得到及时发现,未能进行有效干预,那么发生自杀、猝死等非正常死亡,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机率普遍较高。从以往发生的案例看,一旦处理不当,会引发社会舆论对学校的激烈抨击,对学校的声誉造成较严重影响,个别案例甚至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对身心疾病大学生进行危机干预与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维护学校及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事。
(三)明确学校、学生和家庭权与责的需要
在司法层面,身心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一直是一个“两难命题”[4]。何况从高校已发生的大学生自杀、猝死等案例处理过程与结果来看,目前普遍存在学校和家庭权与责不清晰、不明确问题。我们的工作大多属于事后补救型,而不是事前预防型。正因为如此,一旦高校发生大学生意外甚至身亡事故,家长大多会想方设法把责任归于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向学校漫天要价,索取高额赔偿。各高校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如果自身存在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般选择跟家长私下协商,较少诉诸法律渠道。个别学校为了学校的声誉甚至不惜息事宁人,满足家长的过分要求。因此,对身心疾病大学生的危机干预与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划分和厘清学校与家庭的职责,明确家长、学校和学生的各自责任。
二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识别能力不强
现阶段而言,在高校身心疾病学生的危机预防与管理问题上,最为紧迫的是家长、学生本人和学校工作人员等的识别能力不强的问题。
首先是家长的识别能力不强。从家庭方面来看,国内家长普遍存在关心孩子学业重于关心孩子身心健康的问题。由于认识水平有限,家长往往留意不到自己孩子的身体尤其是心理问题。不少家长往往是孩子出事以后,才知道自己孩子存在某方面的身体或心理问题。
其次是学生本人的识别能力不强。由于学生的人生阅历尚浅,经验不丰富,不容易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笔者曾碰到一个突然暴瘦的男生,多次询问其原因,该生均回答说自己没有问题,是锻炼身体所致。问他有无体检,学生说曾在家乡体检过。询问父母,父母也不知道原因,只知道孩子回家时给孩子吃补品。最后,笔者只得亲自带他去医院看医生。经检查,该生患有较严重的甲亢,医生说再晚一点可能会危及心脏。
再次,从学校来看,其工作人员同样存在识别能力不强的问题。当前,辅导员是高校直面学生的一线工作人员,承担大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的大部分工作。但他们大多不具有医学和心理学教育背景,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对学生出现的心理或者身体问题,他们仅凭自己现有的经验进行观察和判断。资历老、工作经验丰富的辅导员略微好一点,对那些入职不久的新辅导员来说,其辨别能力就更是欠缺。
(二)应对措施专业性不足
一是家长应对措施的不专业、不及时。对患有身心疾病的学生而言,家长虽注重治疗,但一般都存在重疾病治疗轻心理疏导。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懂得如何有效处理。追溯大学生自杀、猝死背后的根源,家长不专业、不及时的应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是高校专业工作人员的配备不足。首先,辅导员队伍数量的配备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一直存在辅导员工作队伍数量配备不足的问题。有限数量的辅导员整天忙于各种事务性工作,没有太多时间关注学生个人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不少辅导员都是等学生出事之后才发现学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次,大多数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专门医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和设施相对不足,也较难应对当前的情况。
三是社会救济机制的不完善。身心疾病大学生往往与家庭贫困等其他问题相交织,情况复杂,需要配套较为完善的社会救济机制。如前文所述的李某,其病情需医生的长期观察与治疗,所花费用不菲。由于该生家庭经济非常贫困,病情复发后没钱住院治疗,而是回家休养。
(三)真实有效信息缺失
在身心疾病大学生的危机干预与管理上,还存在有效信息不能得到真实全面反映的问题。
一是部分学生高考报名的体检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按照教育部历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只有身体健康的人员才可以报考。因此,每年高考报考前都安排考生进行体检,排查报考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实际上,新生入学后,往往会发现少数学生身体本来有疾病,但录取信息上标注的是健康。学生和医院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学生入学后学校又难以把身体有较严重疾病的学生清退。因此,这种体检信息的不真实无疑为高校的管理增加了较大难度。
二是学生本人和家长的刻意隐瞒。即使弄虚作假,但大部分学生的身体疾病还是可以通过入学体检得以发现,但心理疾病的发现则较难。由于担心被学校清退,或者被同学和社会歧视等原因,部分患有疾病尤其是心理疾病的学生,及其家长刻意在学校和老师面前隐瞒病情。如果学校学生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往往等到学生发病时才发现。这无疑加大了对身心疾病学生进行危机干预与管理的工作难度,也增加了高校该群体学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机率。
三 高校加强身心疾病大学生危机预防与管理的路径
身心疾病大学生的危机预防与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方可见成效。从高校层面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依据法律规范对身心疾病大学生进行管理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法律是处理高校学生事务的依据和基础,法律风险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5]。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教育类法律法规体系,仅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八部,诸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教育部门规章就更多。因此,对身心疾病大学生的管理既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做到有法必依。高校务必做到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理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时刻收集和保存相关的法律证据,明确各自责任。如2017年9月1日起实行的《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因此,即使学生中存在上述真实有效信息缺失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体检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对身心疾病大学生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我们要切实保障身心疾病大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可设置障碍歧视他们;另一方面,应依法对其进行危机预防与管理,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家长和学生发送病情通知书,与他们签订权责明确的相关协议等。
(二)建设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
做好身心疾病大学生的危机预防与管理,还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学生工作队伍。
首先,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能力的培养。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 是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处置的“别动队”[6],其专业化的能力是做好身心疾病大学生危机预防与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心理学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识别能力,及时辨别和发现身心疾病大学生发出的各种信号。
其次,建立分类分级的辅导员工作队伍。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 辅导员在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面临的挑战也越发严峻。因此,各高校不妨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辅导员职业功能进行划分,将辅导员分为思想政治教育类、党团建设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类、理论与实践研究类等专业类型,建立一支“分类分级发展模式”[7]的辅导员工作队伍,并以此思路做好辅导员队伍的选拔与聘用、培训和培养等工作。
再次,加强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岭南师范学院为例,该校在校本科生超过两万名,但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老师在2017年只有5位,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心理咨询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在国内其他高校也较为普遍。因此,应该向国外心理咨询的“专业化、规范化、多样化、职业化”[8]学习,打造一支兼具学历与实践经验且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心理咨询团队,更好地为大学生尤其是身心疾病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最后,加强专科医务人员的配备。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校医院设立专科尤其是心理科,没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校医合作”[9]模式,聘请校外医院的专科医生定期到校医院值班坐诊。对患有较严重身体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指导学生在家长的带领下到专科医院就诊。
(三)建立详细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做好身心疾病大学生的危机预防与管理,为大学生进行定期体检、定期排查心理状况和建立详细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档案都必不可少。
首先,定期为大学生进行体检。当前各高校都认识到了大学生体检的重要性,新生入学后,各校都会安排学生进行体检,对新生的健康状况进行排查。除此之外,各高校还应该为在校大学生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体检,定期检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形成较为完整的大学生体检报告。
其次,定期普查大学生心理状况。目前各高校普遍好的做法是新生入校后,对其进行心理健康的普测。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该定期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心理状况的排查,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岭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团队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他们通过建立学院、班级和宿舍三级心理普测网,每学期定期与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联络员谈话,了解每个学生近期的活动状况,效果较好。
再次,建立体质健康档案。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学校尤其是辅导员应该为每位大学生建立详细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档案,对身心疾病大学生重点关注,并加强与学生本人、家长等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化解潜在的危机。
(四)建立向学生家长及时反馈的沟通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换言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高校身心疾病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非学校对其造成了侵权,否则学校对学生的伤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生家庭的幸福,学校也有责任与义务创建“医校联合—校院协作—家校联动”[10]的合作共融沟通机制。因此,高校可通过辅导员和医务人员以书信或手机短信等形式把身心疾病学生病情等情况向家长反馈,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其孩子病情的潜在风险等。
参考文献:
[1]王鑫昕.“川师大杀人案”被告人被判死缓[EB/OL].http://media.china.com.cn/cmyw/2017-09-06/1130125.html,2017-09-06.
[2]朱本浩.心身疾病≠身心疾病[N].中国医药报,2006-10-09.
[3]赵山,李焰.构建大学生心理健康主渠道教育中国化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17,(19).
[4]徐银波.侵害特殊体质者的赔偿责任承担——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谈起[J].法学,2017,(6).
[5]徐喜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风险及其防控[J].思想理论教育,2017,(7).
[6]陈新星.高校辅导员与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J].思想教育研究,2014,(11).
[7]王戎.新形势下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发展路径探析——高校辅导员分类分级发展模式构建[J].思想理论教育,2015,(12).
[8]赵旻,王颖.美国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的发展对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启示[J].北京教育,2011,(11).
[9]马喜亭,张艳萍,王艳.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校医合作”模式[J].江苏高教,2012,(3).
[10]龚燕,张明志,陈娟.我国现阶段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路径的选择[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