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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标准

2018-03-18夏宇志宜宾市农业局

四川农业与农机 2018年2期
关键词:笔录行政处罚农资

□夏宇志/宜宾市农业局

证据标准又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行政执法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通过审查、判断据以定案的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适用现状表明,实行证据标准势在必行。

1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基本概念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根据农业法律法规关于农业违法与处罚的实体规定和行政诉讼程序有关证据的一般规定,认定农业违法行为及裁量处罚所具备的定案依据和证据要素。

1)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的一般规定。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二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的内涵。一是单个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相互组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充分证明;三是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并且能够排除基本的合理怀疑。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证明标准。一是有明确的当事人,且主体适格。即违法责任主体和身份认定准确;二是查清与应当给予处罚有直接关联的事实和情节;三是调查取证的程序、形式合法。

2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查处农业违法行为。当前,基层农业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无章可循,取证手段较为单一,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导致案件难以定案处理,客观上放任甚至纵容农业违法犯罪活动。强调证据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收集、提取、运用证据上的“证据不足,案件难定”“贻误时机,事后难查”等问题,发挥证据引领作用,依法查处农业违法行为。

2)有利于规避农业执法风险。新《行政诉讼法》在证据适用上增强了制约性,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对证据收集的要求。通过对农业领域行政败诉案件的总结,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不充分造成的。规范证据标准,可以对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案件的定性量罚问题提供适用的依据,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有效防止执法过错和执法风险的发生。

3)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在没有证据标准及行为规范约束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存在收集适用证据“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等问题。规范证据标准,可以规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证据标准不仅对执法人员具有工具和指南的作用,同时也是执法人员自我检查、衡量、约束适用证据的“尺子”。

3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的构成

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从业资格的法定证件;接受调查代理人、证人的身份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当事人或其委托接受调查代理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陈述;证人关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词;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建立的书证、物证;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收集涉案产品的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查扣涉案产品(标的物)、查扣涉案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证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明涉案产品(标的物)的产品登记、许可(审定)等证照、信息。

3)结果证据。应包括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价格的鉴定结论,造成财产损失的鉴定结论;产品售出和退货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证据;举报、投诉、信访材料、上级通报等证明案件的性质、案情、社会影响的材料;产品登记(审定)部门回函、有关部门协查回函、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确认书。

4)情节证据。包括证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材料。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当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

4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参考标准

1)农资产品质量类案件。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门市、农资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农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接受调查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举报、投诉材料,农资购买者、农资经营门市工作人员等证人的证言;进销货票据、账簿、台账等资料;货物入库单据、调取库存产品明细账、相关货物运输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

2)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案件。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生产现场、初加工现场,涉案农产品、农药、添加剂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接受调查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举报、投诉材料,农产品购买者、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社工作人员等证人的证言;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票据、账簿等资料;国家禁用农药公告(适用于查处农产品含有禁用农药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适用于查处农产品农残超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适用于查处农产品非法使用添加剂案)。

3)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门市、农资包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农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接受调查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举报、投诉材料,农资购买者、农资经营门市工作人员等其他证人的证言;进销货票据、账簿、经营档案等资料;货物入库单据、调取库存产品明细账、相关货物运输凭证;涉案农资的审定(登记)公告、农资产品审定部门(登记机关)回函、上网查询涉案农资审定(登记)信息的说明或网页截图;产品确认通知书。

4)农资经营档案、台帐类案件。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门市、农资包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农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接受调查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进销货票据、账簿、经营档案等资料;货物入库单据、调取库存产品明细账、相关货物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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