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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邦相合”的天朝:西方联邦观念的引进对晚清藩属观念的影响

2018-03-18

关键词:公会联邦体制

《万国公法》中有言:“邦国或系独立,或系数邦相合,以同奉一君而相合者有之,以会盟而相合者亦有之。”*惠顿:《万国公法》卷一,丁韪良译,第二章第15节,清同治三年京崇实馆刻本。将该句与其翻译底本《国际法原理》*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55.相对照,可以理解其义为:国家的类型大体分为两种,“独立”国家(single state,现译为“单一国”)和“数邦相合”的国家(united states),其中“数邦相合”的形式可分为“以同奉一君而相合者”(union under a common sovereign)和“以会盟而相合者”(federal union)。*该句以下接着说明“同奉一君”的国家中有“以君身相合者”(personal union)、“以国相合者”(real union)和“国之合而为一者”(incorporate union);其中“以会盟而相合者”则分别有“众盟(之)邦”(confederated states)、“众邦合一之国”及“合盟之国”(supreme federal government, compositive state)。这些分类法与现代国际法不尽相同,后者根据国家的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国(single state, unitary state)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复合国又按照其结合的形式分为君合国(personal union)、政合国(real union)、邦联(confederated states, confederation)、联邦(federal union, federation)四种类型。这些复合国类型中,前三种属于在历史上存在、目前却不多见的类型。可见,《万国公法》及其原著《国际法原理》中使用的词汇和概念与现代国际法用语之间有所变化。这不仅是译语上的变化,《万国公法》中的“国之合而为一者”实际上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不少现代国际法研究者将它视为单一国。《万国公法》中“以会盟而相合者”,即联邦国家类型的范畴相当之大,“众盟邦”(即后来的“邦联”)和“合盟之国”(即后来的“联邦”)都被视为联邦国家的一种类型,如日耳曼“众盟邦”就是典型的实例,而瑞士则被视为从“众盟邦”转向“合盟之国”的过渡阶段的国家。但是,现代国际法将“邦联”视为与联邦国家不同的另一种国家联合的类型,并不予以国家(即国际人格体)的身份。以上参见惠顿:《万国公法》卷一,第二章第15-25节;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p.55-82; 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60-166页;周鲠生:《国际法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4-37页;王铁崖总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这说明19世纪的西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也在变化中,而为了了解19世纪中西国际体制的语境,需要注意这些变化,这也提示我们用训诂的方法解读19世纪文本的必要性。简而言之,“数邦相合”可概括除单一国之外的、两个以上的国家结合形成的所有国家形态。

这种西方标准的国家体系在晚清被译介后引起了一场概念碰撞,并对晚清藩属政策运作产生了影响。在此过程中,晚清部分士人及外交官员将清朝与周边属国的关系比拟为《万国公法》中的“数邦相合”体制,并试图援引西例改变清朝藩属体制,还出现了将清朝与仅存的外藩、属国结合起来视作一个“联邦”的思虑。这可以说是时人随着现实国际情势的演变,将天下“一家”的想象范围转换到被认为“臣服”于清朝的区域——如朝鲜、琉球、越南、缅甸等国。

这种思考方式的出现,反映了在晚清朝野部分人士心目中,以中华为中心的“天下”已经转变为万国并存的“世界”。他们实际上承认大清帝国已不是“万邦来朝”的“天朝”,而仅仅是与几个“属邦”结合形成的某种联合体中的“上国”,同时承认了世界上还存在类似形式的国家。学界向来关注从“天朝”到“民族国家”的转折,但较少注意到其间存在一些过渡性国家认同的可能性,*李文森(Joseph R. Levenson)曾指出近代中国思想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将“天下”缩变为“国家”的进程。参见Joseph R. Levenson, Confucian China and Its Modern Fate, Vol.1, Berkeley &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8, p.103; 转引自罗志田:《天下与世界:清末士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转向——侧重梁启超的观念》,《近代读书人的思想世界与治学取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2页。这个说法影响了很多人,使用“从天下到中国”“从天下到民族国家”框架的研究成果至今陆续问世,如王柯:《中国,从天下到民族国家》,台北:政大出版社,2014年;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不过罗志田曾指出:“如果侧重昔人思考的重心,说近代中国有一个从‘天下’转变为中国的进程或大致不错;倘若侧重思考的对象,恐怕更多是一个从‘天下’转变为‘世界’的进程。”(参见罗志田上引书,第32页)葛兆光也曾指出,从16世纪后期开始,中国知识与思想的语境已经逐渐进入“万国时代”,受到“世界”冲击,中国正由笼罩“天下”的“中心”变成了“万国”中的“一国”。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94页。不过,既往研究对晚清中国人中出现带着“属邦”进入世界的想法,较少关注。这种“数邦相合”式藩属体制认识或许是其中之一。

为理解这一现象,需要了解在欧洲国际秩序传入中国的过程中《万国公法》等国际法书籍起到的作用。晚清中国人通过这些书籍理解欧洲的国际秩序,在某些西方概念与中国固有的概念之间建立“虚拟的对等关系”(hypothetical equivalences),由此形成两种概念之间的“中间地带”,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本文借用了刘禾讨论国际法翻译问题时提出的“虚拟的对等关系”及“中间地带”概念,来说明人们对两种不同体制中某些概念和观念赋予“对等”地位的想象。关于这些概念,刘禾曾指出:“可译性指的是不同语言之间虚拟的对等关系(hypothetical equivalences between languages)以及这种虚拟对等关系的历史建构过程。在一开始,这些对等关系,也许不过是临时抱佛脚式的现炒现卖,之后由于通过反复使用,被或多或少地固定下来,或者,被后代人所认定为的更恰当的某种假定的对等关系取而代之。……人们的翻译活动,并不是在对等的词语之间进行,而是在主方语言和客方语言之间的中间地带,创造出来的对等关系的喻说。这个充斥了新语词想象的、由虚拟对等关系所形成的中间地带,往往就是人们所说的历史变化的一个基础。”参见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从近代中西冲突看现代世界秩序的形成》,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第148-149页。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认为这种对等关系不完全是“虚拟”的,起码也存在一定的共性或者类似性。人类历史上,不同时空里存在过的制度和观念之间,往往存在某种共性,如君主-封臣形式的封建君臣关系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曾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出现。19世纪的日耳曼联邦体制是欧洲封建体系在威斯特法利亚体系下演变的产物,晚清宗藩体制则是借用中国古代封建制的形式处理对外关系的一种范式,虽然两者的起源——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与中国古代封建制本质上是不同的制度,但至少存在某种形式上的相似点,晚清士人才能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可比拟性。

那么,“虚拟”对等关系的虚拟性何在?例如在翻译国际法文本时,一旦不同体制之间因其内涵的交集而形成了对等关系,人们即容易凭借这种对等关系认识到两种体制之间可接洽的部分,也容易忽略二者交集之外不同的地方,以至在“翻译”的过程中把二者完全等同。这种“对等关系”与实际情况未必一致,所形成的对西方国际秩序的认识也往往带着“即西又非西”的模糊性。问题在于,国际关系概念的“虚拟对等”并不只是语言上的翻译而已,它同时影响到具体的国际关系实践,因此和具体的外交决策和战略频繁发生互动,对历史的演变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如本文讨论的欧洲联邦国家体制与清朝固有的藩属体制之间的比拟,以及援用欧洲的范式来处理藩属问题的思虑,不仅与固守传统的惯性竞争,还在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与维持现状(status quo)的战略态度竞争。虽然这种主张并没有被清政府完全认可,但反映了西学东渐引起的晚清士人思考方式的变化,进而影响到晚清朝野对藩属问题的思考,并在清朝对藩属问题的决策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将探讨这一思路的出现及晚清朝野相关讨论的展开过程以及它对清朝藩属政策的影响。

一、“日耳曼公会之法”与联络属国的思考

光绪五年(1879)六月初五日,正值日本吞并琉球、俄国强占伊犁而尚未返还之时,由都察院代奏贵州候补道罗应旒在《敬呈管见折》中称,中国在强邻四逼的情况下,应急兴洋务、急图富强以为自立之道,并条陈了五条自强策略。*《光绪五年六月初五日贵州候补道罗应旒奏折》,《洋务运动》(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70-181页。其“整学校以新吏治;练兵民之武技以自强;精机汽之器械以利用;参西国之法例以谋远;握朝野之利权以储费”等主张早已受到研究者的注意,甚至有学者认为它“实具戊戌变政之雏型”,*陈登原:《国史旧闻》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75页。不过他还有“联属国为一体”的设想,似乎较少受到关注。罗应旒指出当时中国已经面临变局,“各国相通有如周列国之世,而成此大列国矣”,清朝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如下的方案:

当仿周列国之内修政事、外联和好以治之,亦如外洋交通之各国,遵守万国公法以治之,抑或联我属国朝鲜、琉球、缅甸、暹罗、越南、廓尔喀为一体,各期自强,身手一气,如日尔曼五十国公会之法以治之。*《光绪五年六月初五日贵州候补道罗应旒奏折》,《洋务运动》(一),第170-171页。

他认为,清朝要“外联和好”,处理与西方各国关系需遵守《万国公法》,对属国则可采取“联为一体,各期自强,身手一气”的策略,而他的观点最独到之处在于其仿效“日尔曼五十国公会之法”的主张,当时一般的洋务派人士在讨论联络属国时未见及此。例如同治六年(1867),丁日昌于《自强变法条陈》中提道,“沿海附近各国宜预为联络,……至于高丽、暹罗、安南、缅甸诸国,亦宜遣员抚辑,坚目前向化之心,未雨绸缪,为他日首尾之应”。*丁日昌:《上曾侯自强变法条陈》,赵春晨编:《丁日昌集》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070页。李鸿章也欣赏丁日昌的见解,还将它转呈给清廷。*李鸿章:《密陈丁日昌拟议修约片》,同治六年十二月初四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70-176页。不过丁日昌提出的联络属国的方法仍然是“遣员抚辑,坚目前向化之心”,而罗应旒则主张援用“日尔曼公会之法”改变清朝的属邦体制。

他为什么选择了“日尔曼公会”体制作为清朝模仿的对象呢?从《敬呈管见折》可知,这可能与该文援引的普法战争有关联。在普法战争中,普鲁士领导北日耳曼联邦战胜了拿破仑三世的法国,并占领了巴黎,在凡尔赛宫宣布了日耳曼的统一及德意志帝国的成立。罗应旒希望清朝可以像普鲁士一样“扫敌国之穴,犁仇寇之庭”,*《光绪五年六月初五日贵州候补道罗应旒奏折》,《洋务运动》(一),第170-171页。而普鲁士是1866年普奥战争后成为“日尔曼公会”的盟主。因此可以推论,罗应旒将普鲁士的成功与“日尔曼公会”的体制联系起来,认为清朝也需要采取联属国为一体的策略,并“上下一心、卧薪尝胆”地内修政事,以期自强。

此外,罗应旒的“大列国”的时代认识与张斯桂在《万国公法》序中所谓“间尝观天下大局,……此外诸国,一春秋时大列国”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并且从罗应旒“遵守万国公法”的主张看,我们可以认定他读过《万国公法》,而《万国公法》中有如下的叙述:

日耳曼国前为多邦相合,然各邦虽有内治,犹服日耳曼国皇定法断法之权,故不得为全然自主也。今则日耳曼并无总统之皇,与前国法不同,惟有数国相联以为治。

日耳曼现为众盟邦,即系自主之国各邦平行,会盟永合者也。其盟云:“所以相合之故,原为保护日耳曼统一之地,使其内外平安,仍于各邦自主之权无所妨碍,盟内各邦权利一归均平。众邦应允,则新邦可续入盟会。”其会内则以奥国为盟主。

其中“数国相联以为治”,可视为罗应旒主张联清朝与属国为一体“如日尔曼五十国公会之法以为治”的依据。而其“数国相联”的目的在于“保护日耳曼统一之地,使其内外平安”。*上述引文参见惠顿:《万国公法》卷一,第二章第13、23节。

但罗应旒使用的“日尔曼公会”一词不见于《万国公法》,说明他还通过别的渠道理解了日耳曼“公会”的体制。因此需要探讨“讲究洋务、晓畅中外情形”*《贵州贵东道罗应旒事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210辑,1975年,台北:文海出版社,第41页。的罗应旒所理解的,或者说晚清士人所理解的欧洲国际秩序和“日耳曼公会”模式的形象。光绪五年以前流通的洋务书籍中,记述“日耳(尔)曼公会”体制最为详细的两部著作是道光二十八年(1848)出版的《瀛环志略》及刊行于咸丰二年(1852)、光绪二年的魏源《海国图志》百卷本。这两部著作对晚清中国人的西方认识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理解晚清“日耳曼公会”形象,可参考这两部著作。

《瀛环志略》的叙述如下:

嘉庆二十年,各国公使会议于维也纳,以奥地利、普鲁士本日耳曼所分,而嗹国、荷兰与日耳曼牙错,合四国于日耳曼列国,称同盟四十国,以奥地利为盟长。各按户口多寡定兵数,每百人应出额兵一名,每二百人出援兵一名,共三十万四千余。各国公使皆驻佛朗渡(即弗朗科佛尔),有大事则会议。防兵分十二队,画地立营。总帅一人,各国公举。然为帅者,多奥地利人,他国人不敢当此任也。……界内列侯,壤地虽小,而与诸大国婚媾往来,用敌体礼。其同盟公会条约虽甚坚明,然分土既众,不免蛮触之争,遇大敌则心力不齐,难于制胜。幸维也纳歃盟之后,佛郎西止戈保境,未发难端,或亦虑众怒之难犯耳。……按日耳曼为欧罗巴适中之地,似中国之嵩洛。其人聪明阔达,西土以为贵种。其分土列爵似三代封建之制,自各部拥土自王。奥地利虽疆土日扩,共主之名不复存。然小侯数十,传爵土于子孙,而诸大国无吞噬之谋,则犹有古意存焉。*徐继畬:《瀛环志略》卷五《日耳曼列国》,道光二十八年福建抚署刻本,第18-25页。

《海国图志》百卷本与日耳曼公会相关的文字则有:

《万国全图集》:日耳曼列国,诸侯并兴,自专权势,与中国周之诸侯不异。但有大事,则国王特命大臣赴公会中与列国会议。

《地球图说》:亚利曼(日耳曼)诸小国,……昔本大国,今已分列阿士氐拉(奥地利)与波路西亚(普鲁士)二国,外此又分裂许多小国,又别有四城,悉皆自主,但有大事,则分议协办,勿得自专。

《地理备考》曰:亚里曼(日耳曼)国,又名日尔马尼亚,……迨嘉庆十一年,佛兰西国君那波良者,既攻入奥大利亚国,即更易前制,另立结盟章程。再越八载,当欧罗巴州军兴旁午之际,各国公使会集于维耶纳地,议定亚里曼诸国各守疆界,互相结盟,由此分为众小国三十六。今则与奥地里加、布鲁西、贺兰、大尼四国会同结盟,共为四十盟国,一切政事,会议办理,每国各派公使一员,齐集于佛郎哥佛尔的地方,而奥地里加国之公使恒为会议首领。再,亚里曼国之军,有二者之分,一别额设兵丁,一则接应兵丁。道光二年,公同会议,凡结盟之国各按人数多寡出兵若干,以备守御,每百人出额兵一名,每二百人出接应兵丁一名,彼此联络,互相保护,军分十二队,队则多寡不同,通共约有兵丁三十万零三千四百余名,其统领之元帅乃各国会议推举者也,尽系陆营,并无水师。

《外国史略》曰:日耳曼,蛮族也,……嘉庆十七年……各部相结,自为一国,随时会商国事,遂为海外不侵不叛之邦,……各择贤士以议各国之事,若有战阵,各地募兵合为一军,以俟防御,共兵三十万三千五百,此内步兵二十二万八千余,骑兵四万余,炮手二万余,炮五百七十六门。各国境与佛兰西相向之地,筑三坚城,列国之军士,相为护守。*魏源:《海国图志》,清光绪二年魏光寿平庆泾固道署刻本,卷四十四《耶马尼国沿革》,第17页;卷四十五《耶马尼国下》,第1-22页。《海国图志》初刻于道光二十二年,为五十卷,道光二十七年增补刊刻为六十卷,随后又补成百卷本,于咸丰二年刊行,并于光绪二年、光绪乙未重刊。百卷本在原有五十卷本的基础上增补了几种中外书籍的材料,与原来的记述有些出入,甚至国家的名称也没有统一。

在两部著作中,日耳曼像中国东周时代那样分裂成奥地利、普鲁士和诸小国,而这些国家无论大小,都被视为自主国。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欧洲诸国通过维也纳会议决定,以日耳曼36国与奥地利、普鲁士、丹麦、荷兰四国结盟成立了以奥地利为盟长的“日耳曼同盟”,同盟在法兰克福设置“公会”,各成员国往公会派遣一名公使常驻,由公会处理盟内重要的事宜。不仅如此,公会还带有军事联盟的功能,同盟的各成员按人口比例派遣防兵,各国应出的兵额共达30万余,有事则“合为一军,以俟防御”。两部著作对其军事联盟的性质叙述得较为详细,在介绍日耳曼主要国家时,都记载了各国应出的兵额。*徐继畬:《瀛环志略》卷五《日耳曼列国》,第19-24页;魏源:《海国图志》卷四十五《耶马尼国下》,第3-6页。这些记载与《万国公法》中日耳曼诸邦之“所以相合之故,原为保护日耳曼统一之地,使其内外平安”的叙述基本一致,可以反映晚清中国人所能了解到的日耳曼公会的形象。*虽然《瀛环志略》认为其“分土既众,不免蛮触之争,遇大敌则心力不齐,难于制胜”,但这一评价并没有影响到罗应旒《敬呈管见折》中的思想。此外,1874年刊载于《中西见闻录》(第21号,第16-19页)的《德国缘起择要》一文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德国(即德意志、日耳曼)的近代史,其中介绍了德意志政务公会、德意志税务公会、北德意志政务公会、德意志公会等的沿革,但罗应旒似乎没有受到该文的影响。

罗应旒也许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过这些内容,因此他所主张的“日耳曼公会之法”可以解释为:清朝与诸属国结成同盟,平时“各期自强”,但设置一个“公会”,由其处理同盟内的政务,并共同承担防守的义务。由此看来,他似乎提出了像现代的欧盟一样的国家联合的方案。但他的“联属国为一体”的主张具有更进一步的含义,《万国公法》对日耳曼同盟的国际地位规定为:“日耳曼现为众盟邦,即系自主之国各邦平行,会盟永合者也。”而在《万国公法》的分类中,“众盟邦”(confederated states)属于邦国“会盟永合者”(federal union),即联邦。因此,无论罗应旒是否正确地理解了“众盟邦”的概念,他所主张的“仿日耳曼公会之法”恰是将清朝的属邦体制改变为一种符合“众盟邦”形式的联邦体制,有意无意之间提出了一种建设“大清联邦”的大胆主张。

我们不能确定罗应旒是否清楚他的主张所包含的上述含义。此外,在上文引用的若干材料中可以看到日耳曼联邦“盟内各邦权利一归均平”等叙述,我们可以预测到,盟内各邦之间自主、平等的体制和清朝的属邦体制大相径庭,但不知什么原因,罗应旒并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

这可能说明,罗应旒在随意解读零碎杂乱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推想了清朝属国体制与日耳曼联邦体制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认真考虑两种体制之间的不同点。因为晚清时人可接触的相关信息有限,而且德国统一前后数十年之间的国家体制变化极大,晚清有关德国统一以前情况的记载,有的将日耳曼联邦当作一个国家,有的将它写成“日耳曼列国”,使人对日耳曼联邦体制的认知有所差异。德国统一几年以后的情况也一样,中国人还是难以确定德国究竟是一个国家还是列国,有人甚至误以为日耳曼非德国,还有人误以为普鲁士就是德国。*卜德乐口译、李小池笔造:《德国缘起择要》,《中西见闻录》第二十一号,第16-17页。罗应旒在情报不足的情况下提出“仿日耳曼公会”的主张,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管怎样,他的这一主张几乎没有影响到以后历史的发展。清廷虽然格外关注罗应旒《敬呈管见折》,但或许如郭嵩焘所言,其关注的不过“在十余年后,可以扫敌国之穴,犁仇寇之庭,不必震慑强邻,自馁其气”数语而已。无论如何,清廷、李鸿章及沈葆桢关注和讨论的对象只限于所陈五条,以“日尔曼公会之法”治属国的方案并没有受到注意。*参见《议复中外洋务条陈折》,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8册,第531-532页;《光绪五年九月二十日两江总督沈葆桢奏折》,《洋务运动》(一),第181-184页。

不过,罗应旒援引日耳曼联邦主张“仿日耳曼公会之法”联络属国这一思虑的出现还是具有一定的转折意义。他不仅要用国际法,还要仿西例改革清朝属邦体制以对付西方。罗应旒从假定为同清朝属邦体制“对等”的日耳曼或德意志联邦体制中,找出了自己所希望看到的部分,即日耳曼“数国相联”以期“保护日耳曼统一之地,使其内外平安”的特点,这正是他希望清朝联系属国为“一体”,使“各期自强,身手一气”的典范,结果提出了原本未必一致的两种政体之间的附会式的解释和主张。

罗应旒的方案并没有得到时人的认可,但根据这种“对等关系”援用“日耳曼体制”建议清廷改变自己的属邦体制的不仅是罗应旒一个人,何如璋等一批外交官员有着类似的主张,只是他们所考虑的问题、所提出的政策目标都更加现实、具体,在历史上的影响也远远超越了罗应旒。

二、“德意志联邦”与何如璋《主持朝鲜外交议》

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向总理衙门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呈上《主持朝鲜外交议》,提出如下主张:

如璋尝考泰西属国,皆主其政治。每谓亚细亚贡献之国,不得以属土论。又考泰西通例,属国与半主之国与人结约,多由其统辖之国主政。又考泰西通例,两国争战,局外之国,中立其间,不得偏助,惟属国乃不在此例。今欲救朝鲜俄吞灭之急,不得不藉他国之力,以相维持。然听令朝鲜自行与人结约,则他国皆认其自主,而中国之属国,忽去其名。救急在一时,贻患在他日,亦不可不预为之计也。如璋因又遍查万国公法,德意志联邦向各有立约之权。今中国许令朝鲜与人立约,原无不可。惟应请朝廷会议,速遣一干练明白、能悉外交利害之员,前往朝鲜,代为主持结约。庶属国之分,因之益明,他日或有外隙,而操纵由我,足以固北洋锁钥。此至计也。即或不然,应请由总署奏请谕旨,饬令朝鲜国王与他国结约,并饬其条约开端声明:“兹朝鲜国奉中国政府命,愿与某某国结约”云云,则大义既明,屏藩自固。……况又有德意志联邦之例可援,则“奉中国命”云云,外国亦无辞可拒。……总之,今日时移事变,中国之待朝鲜,总须稍变旧章,方能补救。*何如璋:《主持朝鲜外交议》,《何如璋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30页。

何如璋援引的“德意志联邦”,就是罗应旒援引的“日耳曼公会”体制。但是,何如璋援引“德意志联邦”,并非为了主张“联属邦为一体”或者设立“公会”,而是为了证明清朝的属邦体制符合国际法,可以通过国际法的语言得到表达。因而他关注的是德意志联邦各成员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其拥有的权利,即属于德意志联邦的各成员国向来享有对内、对外的自主权的历史事实。

何如璋出任驻日公使之时,日本废琉球为县,他开始担心“日本今日灭球矣,明日且及朝鲜,欲必未厌也,其势且将及我”。*何如璋:《论朝鲜事及日本国情书》,《何如璋集》,第102页。何如璋又得知俄国阻止各国与朝鲜通好,并屯兵于图们江流域,派遣舰队停泊于海参崴、珲春等海域。时值俄国强占伊犁引起的中俄对立达到巅峰,何如璋非常关注俄国舰队的动静,并认为如果俄国采取军事行动,其目标不是中国就是朝鲜,故得出结论:“高丽之患不在日本而在俄罗斯。”*《总署收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四月十三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第403页。朝鲜为中国的“左臂”,因此朝鲜若亡,则中国的“左臂遂断,藩篱尽撤,后患不可复言”。但清朝“时方多事,鞭长莫及”,只能暂时借助他国的力量——即通过均势的策略维持朝鲜的自立。正好英、美等国愿与朝鲜通商,在何如璋看来其目的似乎是为了牵制俄国的南下。根据这样的判断,何如璋屡次上书总理衙门与李鸿章建议由清政府指挥朝鲜的外交,使其与欧美诸国立约通商,形成各国均沾朝鲜的形势,以阻止俄国独占朝鲜。*何如璋:《上李伯相论主持朝鲜与各国通商书》,《何如璋集》,第109页;何如璋:《再论朝鲜通商书》,《何如璋集》,第110页。当朝鲜修信使金宏集访问清朝驻日公馆时,何如璋力劝金宏集推动朝鲜与西方诸国通商,还饬令参赞黄遵宪以私人名义撰写《朝鲜策略》,并赠与金宏集。金宏集回国后,将该书上呈朝鲜国王与政府,加速了朝鲜风气的变化,朝鲜国王甚至密派李东仁请求何如璋劝助美国使臣速往朝鲜协商修约。*《总署收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37页。

不过,朝鲜通商策的问题在于西方国家坚持“亚细亚贡献之国,不得以属土论”的逻辑。在欧洲的国际秩序中,属国的立约权等对外主权一般受到宗主国的约束,如果清朝放任朝鲜自行与各国立约通商的话,西方国家可能会借此否认朝鲜为清朝属国的名分,认定朝鲜为自主国。一旦朝鲜被公认为自主国,如果朝鲜与他国出现争端,按国际法清朝只能成为局外之国,须遵守中立。这意味着清朝需要保护朝鲜的时候不能介入,只能坐视藩属的危机。

因此,何如璋需要从国际法书籍中寻找证明朝鲜既有与他国立约的自主权,又是清朝属国身份的国际法根据,结果找出了“德意志联邦向各有立约之权”的事例。*《万国公法》记载:“凡自主之国如未经退让本权,或早立盟约限制所为,即可出其自主之权与他国商议立约。属国与半主之国立约之权有所限制。即自主者亦可因特盟而减削其立约之权,即如美国之合邦,系特盟而联合者,其相盟之法度,严禁各邦或与外国、或与邻邦私自立约,必须国会允准,方可立约。但日耳曼之盟邦各具立约之权,惟不得与联合之盟约相悖耳。”惠顿:《万国公法》卷三,第二章第1节。但是,其“德意志联邦各国=清朝属国”的比附隐含着“德意志联邦体制=清朝属邦体制”的判断。换句话说,何如璋希望依据西方的国际法证明清朝属国体制的正当性,其目的在于维护清朝保护属国的权利,但其必要前提是清朝体制可以被国际法涵括,这样才能通过国际法进行辩论。由此,何如璋无意中在清朝属邦体制与“德意志联邦”体制之间建立了“虚拟对等关系”。

不过,何如璋的主张本身带有牵强附会的性质。德意志联邦的体制本来是《万国公法》所称“众盟邦”(《公法便览》及《公法会通》称之为“盟邦”或“众邦”),与中华的藩属体制未必一致。并且,德意志联邦于1871年达成统一之后,联邦各成员的主权逐渐受到了中央政府的限制。这些变化明显反映于1880年刊行的《公法会通》,该书指出:“迩来日耳曼新制,将遣使之权归于上国,遇有专涉某邦事务,各邦亦可遣使办理。惟上国权势日增,而各邦遣使之权渐减之。”*步伦:《公法会通》卷二,丁韪良译,光绪戊戌六月长沙南学会刊,第160章,第15页。这说明何如璋援引“德意志联邦向各有立约之权”的事例,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了。

这些反映了欧洲国际秩序变化的一面,当时欧洲的“属邦”虽然仍然存在,但已经被认为是旧时代的遗产,迟早会成为独立国或者被他国兼并。比如,《公法会通》中写道:“中古之时,欧洲所有屏藩之国,今则或成为自主者,或被强邻兼并者。势既如此,公法自不宜抵牾新章,以期挽回旧例。”*步伦:《公法会通》卷一,第77章,26页。何如璋似乎也感到援引“德意志联邦”解释清朝与朝鲜的关系不足以证明朝鲜为清朝属国的事实,所以还希望清朝“稍改旧章”,“速遣一干练明白、能悉外交利害之员,前往朝鲜,代为主持结约”或者明降谕旨,“饬令朝鲜国王与他国结约,并饬其条约开端声明:‘兹朝鲜国奉中国政府命,愿与某某国结约’云云”,并令朝鲜“袭用中国龙旗,或围绕以云,微示区别,以崇体制”,模仿欧洲属国体制。*何如璋:《主持朝鲜外交议》,《何如璋集》,第94、231页。

但是,总理衙门与李鸿章不太同意何如璋的意见。首先,何如璋的主张以朝鲜“素为恭顺”为前提,但他们担心清朝采取何如璋的建策时,朝鲜政府有可能积极或消极地抵抗清朝的命令。其次,他们还担心清朝一旦开始代为朝鲜主持外交,西方诸国会接踵而至总理衙门找麻烦。第三,朝鲜于1876年与日本立约时,清政府只不过从旁婉劝,并没有派员主持,其条约内也没有“奉中国政府命”字样,反而认定朝鲜为自主国家。李鸿章担心清政府突然要求插入这些字样,即使朝鲜肯遵守,西方各国未必肯接受。最后,由清朝主持朝鲜与西方的外交,必然引起西方各国援中国例要求朝鲜签订不平等条约,这样对朝鲜也很不利。*《复总署论维持朝鲜》,光绪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2册,第639页。由此,总理衙门通知何如璋:“由中国代为主持,恐生疑虑,且多关碍,……立约一层,听其自主,中国不为干预,只可密为维持调护。”*《总署收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正月初三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51页。

但是,何如璋所接触的朝鲜密使卓挺植屡请中国的劝谕,金宏集的信函也提出同样的请求,因此他重新建议:“仍由总署寄书朝鲜劝令外交,庶可以决其疑而坚其信。”*《总署收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正月初三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52页。然而总理衙门仍没有采纳何如璋的意见,他只好退让一步,提出了妥协的方案:“朝鲜外交一事”,“再四筹思,所议派员前往代为主持,及奏请谕旨饬令立约,一时皆未便行。惟念朝鲜前与日本立约,约中有朝鲜为自主之邦一语”,“如璋私心窃冀除立约仍由朝鲜外,但使其能于约中,不触不背,顺便露出中国属国影子,则外人不认为自主之邦,庶几将来无事时,可互相联络,以壮声援。有事时,可互相策应,无须中立。而朝鲜外交,一切仍系由彼自行办理也”。*《总署收出使大臣何如璋等函》,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三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57页。何如璋这次主张的关键是一切立约外交仍由朝鲜自办,但在其立约的条文中,“不触不背,顺便露出中国属国影子”,便使“外人不认”朝鲜为自主之邦。这样,朝鲜有事时,清朝便有权介入。经过一年余的波折,他的方案最终被李鸿章与总理衙门采纳。李鸿章不仅主持了朝美修约,还力图使《朝美条约》内“提明中国属邦,政治仍得自主字样”,*《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八年二月初十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549页。不过他的要求被美方拒绝,最终以朝鲜国王另行照会的形式声明该内容。此时李鸿章的主旨在于“不粘不脱”地显示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这与何如璋“不触不背”地露出“中国属国影子”的主张相通。

总之,何如璋从德意志联邦各成员(可以说是“属邦”)拥有自主权的事例,找到了已被《朝日修好条规》认定为“自主”的朝鲜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清朝的“属邦”的方案。这与罗应旒不同,罗氏援引日耳曼联邦主张“仿日耳曼公会之法”联络属国时,关注的是日耳曼联邦“数国相联”“各期自强”以及“保护日耳曼统一之地,使其内外平安”的特点,而何如璋关注的是构成联邦体制的各成员国虽能拥有自主之权,但终究还是联邦的“属邦”这一事实。这种不同表明他们从假定为同清朝属邦体制对等的日耳曼或德意志联邦体制中,找出了各自所希望看到的部分。同样,黎庶昌在同一个德意志联邦事例中,又关注到了不同的地方,也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三、黎庶昌“朝鲜三策”中的德意志联邦事例

1882年朝鲜壬午军乱之后,德意志联邦的事例又被援用于改变清朝属邦体制的主张。这次的主张反映了德国联邦体制集权化的趋势,援德国事例的着重点也在于取消属邦的自主权。时任驻日公使黎庶昌提出:清朝必须“仿德国待日耳曼列邦例,去其自主之名,由中国立约通商”。*《附黎使复直督张》,光绪八年八月初七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第29页。他还有一个更激进的主张,即“仿英人处印度之例”,“直废”朝鲜国王而“郡县之”。*《总署收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七月十八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36页。

壬午军乱发生之后,黎庶昌通知日本外务部清朝有派兵援助朝鲜并保护日本驻朝使馆之意,称“日本为我约之国,使馆在我属邦受惊,……应一并护持”,*《照录致署外务卿吉田清成函》,光绪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36页。却遭到了日本的反驳。日本署外务卿吉田清成称:“我国与朝鲜立约,待以自主,仍须据约照办。至于使馆,国各自护,……如来文所称派兵护持等事,恐或致滋葛藤矣。”*《照录外务卿来函》,明治十五年八月十一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37页。对此,黎庶昌回复称:“贵国立约虽许以自主,而中国自待以属邦。此次派兵前往,为属邦正乱。自办己事,本无所谓葛藤。贵使馆即在正乱之中,譬犹人以物寄于子弟家内,而或被盗窃,家长无不查问之理。贵外务卿于此,似属误解,……仍请贵外务卿再思可也。”*《照录致外务卿函》,光绪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37-838页。但日方又主张:“查本国据约与朝鲜议办,本与贵国并无相关,违言相当,徒属多事矣。”*《照录外务卿复函》,明治十五年八月十二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38页。由此,黎庶昌认为“日本事事与中国为难,显存凌轹之意”,“见诸声色,决非曲意周旋、开诚布公所可联络。恐将来不驯至于失和打仗不止”。尤其日本在“此次朝鲜之役,于主持国权一节”不厌其烦地提出意见,因此他认为清朝廷需要改变对朝鲜的措置,“仿英人处印度之例,直废其王而郡之”。虽然朝廷“未必肯如此措置”,但是“今日事势,则以此为宜”。因为他不仅目睹了日本对朝鲜“待以自主”并否认朝鲜作为清朝属邦的地位,还听说美国将要翻覆“高约内载有属邦一层”的情报。*《总署收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七月十八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36页。

黎庶昌对朝鲜问题的关注似乎受到其随员姚文栋的影响。*参见戴东阳:《晚清驻日使团与甲午战前的中日关系(1876—189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65-167页。姚文栋曾在1882年春指出,朝鲜“为国东藩,安危所系”,“当倾国以争之”,而朝鲜时事急于琉球,“日人之心待之以琉球,俄人之心待之以土耳其,视者耽耽,势处岌岌”,并向黎庶昌建议“三策”以为保全朝鲜之计:“上策如英之待阿富汗,废其自主之权,一切听吾措置。中策如英法之扶持土耳其,为之遣兵扼守要地。下策令入万国公会,开埠与泰西通商。朝鲜与欧洲隔远,俄如欲取,英美之力未必能争,且既入公会,即虑其有自立之意,故此为下策,然愈于亡也。”*姚文栋:《上黎星使书》,“壬午春时高乱未萌”,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0《洋务·军政下》,光绪二十四年上海弘文阁本,第1页。

曾任驻日参赞的黄遵宪回忆道:“光绪六年,曾上书译署,请将朝鲜废为郡县,以绝后患。不从,又请遣专使主持其外交。廷议又以朝鲜政事向系自主,尼之。及金宏集使日本,余为作《朝鲜策》,令携之归,劝其亲中国,结日本,联美国。”*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30页。可知,姚文栋的主张中,作为上策的废朝鲜的自主之权以及下策的令朝鲜入万国公会的策略,基本上是驻日使团光绪六年以后朝鲜政策构想的延续。但姚文栋三策援引的事例并非西方对待属国的措置,更多是西方国家措置位于战略要冲的外国,即位于英、俄势力范围之间的阿富汗、土耳其等国的办法。这说明姚文栋是从战略要冲的观点考虑朝鲜问题,其属国观念中体现出了“外”与“属”的交织。*从明清时代的官方史书看,朝鲜有时被指称为“外国”,有时被称为“属国”“屏藩”“外藩”等。这些称呼有时还反映了中国王朝和朝鲜希望对方为自身扮演的角色。参见金宣旼:《“外国”与“属国”之间:通过正史记载看清王朝对朝鲜王朝的认识》,《满学论丛》第二辑,第254-270页。

相比之下,黎庶昌的建策并没有脱离西方对待属国或附庸国的思考。他首先提出仿英国处理印度之例,废朝鲜国王并直接统治朝鲜。在建议不被清政府采纳之后,他又提出折中方案,即清朝“仿德国待日耳曼列邦例,去其自主之名,由中国立约通商”,以期“挽回”主持属邦的权利。很明显可看到,黎庶昌对日方提出朝鲜自主论充满警惕。黎庶昌评价说,“此次我兵往援,名为戡定内乱,实则防范日人要求”。但在“防范日人要求”方面,清朝并没有成功。因为日本在《济物浦条约》中提出“赔兵费、拓码头、留戎兵等款,未免需索过多”,而朝鲜政府“定局如此之易,实所未喻”。*《总署收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八月十七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45页。而且,黎庶昌还发现朝鲜“有亲日之志”,非清政府全力主持,“将成两属”。*《黎使由横滨来电》,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第30页。因此,他认为最好的方法还是撤销朝鲜的自主,由清政府控制朝鲜半岛。

但是,清廷过去已经允准朝鲜的自主,还令北洋大臣主持朝鲜与美、英、德国签订修好条约,并使朝鲜国王照会各国声明“窃照朝鲜素为中国属国,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大朝鲜国大君主自主,今大朝鲜国、大英国彼此立约,倶属平行相待,大朝鲜国大君主明允,将约内各款必按自主公例认真照办。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一切分内应行各节,均与大英国毫无干涉”。*《朝鲜国致英国照会》,王彦威、王亮辑编:《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37页。由此,清朝与朝鲜在国际上公开宣明朝鲜的“属国自主”的国际地位。总之,何如璋与黎庶昌等人的苦恼在于清朝应该怎样措置已成事实的“朝鲜自主”,但又仍保持其“属国”的名分:如前述,何如璋从德意志联邦各成员(可以说是“属邦”)拥有自主权的事例找到了解决方案;相反,黎庶昌发现德国中央政府削弱了联邦成员各国的“自主”权利,由此援例主张取消朝鲜的自主权。*《附黎使复直督张》,光绪八年八月初七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第29页。

壬午兵变的第二年,黎庶昌又提出了参照西例改变清朝属邦体制的建策:“办理属邦之道,首宜夺其王而废置之,如英人之于印度。次亦宜挟全力以威制之,如德人之于日耳曼。否则联合与国共保之,如瑞士、比利时之属,庶几足以自存。强邻环伺,三策俱无,诚不能以一日安矣。”*《总署收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九月初四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1200页;戴东阳:《晚清驻日使团与甲午战前的中日关系(1876—1894)》,第159页。这时,德国对待日耳曼的例子又变成了“全力以威制”属邦的事例。

这样,清朝的藩属体制与德意志联邦或者与西方的类似体制比拟的思路在外交官群体中纷纷出现,其原因或在于他们接触和接受国际法的程度比一般士人要高。这种因素使他们无意中在西方体制与清朝藩属体制间假定了某种对等的关系。至于黎庶昌与何如璋之间的差异,首先在于德意志联邦政体的变化,但更多原因还是在于中国人从西方体制中找出了自己所希望看到的部分,结果出现了在原本未必一致的两种政体之间附会式的解释和主张。

四、余论:徘徊于古今中西之间的属邦观念

日耳曼联邦在19世纪的一段时间以“众盟邦”的形式存在,但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向统一的民族国家发展,摆脱了“众盟邦”介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特性。罗应旒、何如璋、黎庶昌援引“日耳曼联邦”事例,表明他们将藩属体制视为某种“数邦相合”的体制,而不是西方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但三人利用的方式有别,罗应旒点出了清朝对待藩属需要与对待西方国家时“遵守万国公法以治之”相区别,体现了清朝藩属体系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特色,同时主张模仿日耳曼联邦体制加强清朝与诸属国的联系,形成一种联邦,共同对付外敌;何如璋则利用日耳曼联邦的事例指出了朝鲜可以在国际法上既是自主国,又是属国;黎庶昌则援例主张改变清朝既往听任属国自主的政策,取消朝鲜自主。这说明处于变化之中、正在建设统一民族国家的“日耳曼联邦”具有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的丰富性,而罗、何、黎等人附会日耳曼联邦或者德意志帝国所提出的不同主张,也恰恰反映了这一刚刚成立的民族国家在实现集权化的过渡阶段中的不同特征。

上述黎庶昌“三策”中,上策与下策所援引的例子也值得探讨。一种是直接合并属国,另一种是将属国置于多国共同保护之下。这两种方案中,黎庶昌假定朝鲜,即清朝的属国分别与被英国合并的印度及被列强共同保护的瑞士、比利时“对等”。这种现象说明什么?

19世纪中叶,时值帝国主义发展期的欧美列强给土耳其、清朝等非欧洲帝国的体制扣上了“宗主权”的框架,以西方宗主权的“标准”来削弱这些帝国对属国和属地的原有权力。曾出使英、俄、法、意、比等国的刘瑞芬认为:“西洋大国谋人之土地,每设计以所管之省,令其变为属国,再定变为自主之国,而后寻衅而占夺。其阴谋诡计亦险矣哉。”*刘瑞芬:《西轺纪略·杂记》,清光绪二十二年刻本,第55页。他的前任曾纪泽也曾指出清朝的处境:

窃思西洋各大国,近者专以侵夺中华属国为事,而以非真属国为词。盖中国之于属国,不问其国内之政,不问其境外之交,本与西洋各国之待属国迥然不同。西藏与蒙古同乃中国之属地,非属国也。然我之管辖西藏,较之西洋之约束属国者犹为宽焉。西洋于该处亦只称中华属国,而已视内地省分固为有间。我不于此时总揽大权,明示天下,则将来称属地为属国者,将复称属国为非真属国,又有侵夺之虞矣。*曾纪泽:《伦敦再致李傅相》,乙酉七月初九日,《曾纪泽集》,喻岳衡校点,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98-199页。

正如刘瑞芬与曾纪泽的批评,欧洲各国以自己的“主权”和“宗主权”为标准论断非欧洲帝国的体制,逐渐削弱其“主权”和“宗主权”所行使的范围。随着西方对东方强制使用“宗主权”标准,东方帝国中也出现通过调整既往的藩属体制来抵制西方挑衅的动向。如曾纪泽提出的对策竟然是由清朝“总揽”属地与属国的“大权”,即改变既往清朝对待藩属的体制,使之符合西方标准的“属地”或“属国”,并将其“明示天下”,以杜绝西方人的寻衅。这说明西方宗主权观念在西势东渐的时代背景下,影响到了清朝部分士人与外交官员对藩属问题的思考,结果就出现了上文探讨的仿西例改变属邦体制的主张。

不过,壬午兵变后另一部分宗历朝鲜变局的士人同样提出改变清朝属邦体制的主张,却援引了中国固有的思想资源。如张謇后来回忆称,他于1882至1883年上书直隶总督建议:“于朝鲜,则有援汉元菟、乐浪郡例废为郡县;援周例置监国;或置重兵守其海口,而改革其内政;或令自改,而为练新军,联我东三省为一气。于日本,则三道出师,规模(复)流虬。”虽遭到李鸿章的驳斥,不过颇引起了朝野的反响。*《致韩国钧函》,宣统三年三月,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第2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270-271页。清流人士张佩纶也于壬午兵变之后提出“朝鲜善后六事”,其中包括简派大员为朝鲜通商大臣管理朝鲜外交,并监视和干预朝鲜内政。*张佩纶:《条陈朝鲜善后六事折》,光绪八年九月十六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63-66页;《议复张佩纶条陈六事折》,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0册,第111页。

将这些主张与黎庶昌等人的主张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当时朝野士人的这些政策意见一方面援引了传统郡县、监国等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受到西方事例的影响,虽有中西语境的差异,实际上大同小异。这些主张于19世纪80年代颇为盛行,如马建常回忆说,他于1884年春回国向李鸿章汇报时建议,清朝对朝鲜“应早决定政策:或听其自主,中国脱离关系;或实行干涉,派干练钦差大臣,率兵前往,作有力的指导”。*马相伯:《我与高丽》,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91页。袁世凯充任“驻扎朝鲜总理通商交涉事宜”之职后,亦主张由清朝廷简派监国大臣监督朝鲜内政外交,认为“泰西方盛,不数年必又有异谋,则中国尤难防御。莫如乘此民心尚知感服,中朝即特派大员,设立监国,统率重兵,内治外交,均代为理,则此机不可失也”。*《禀北洋大臣李鸿章文》,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八日,骆宝善等编:《袁世凯全集》第1册,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4页。我们在马建常与袁世凯的建议当中,可以看到中西混杂的语境和援例。

光绪十二年,出使英法德俄大臣刘瑞芬致书李鸿章:“朝鲜毗连东三省,关系甚重。其国奸党久怀二心,饮鸩自甘,已成难治之症。中国能收其全土改行省,此上策也。其次则约同英、美、俄诸国共相保护,不准他人侵占寸土,朝鲜亦可幸存。”*《清史稿》卷526《列传三百十三·属国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4607页。继任驻俄公使洪钧也持类似看法。*《复出使俄德和奥大臣洪》,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4册,第340页。到了1890年,连在野人士都提出了同样的看法。在京师的举人康有为听闻俄人窥朝鲜,作《保朝鲜策》,主张“保朝鲜之术有三:吾有力,则收为内地,而执其政,中策也。吾无力,则捐为万国公地,援比利时例各国共保护之,此上策也。若内冒藩属之虚名,而外听通商之自主,此下策,实无策也”。*康有为:《保朝鲜策》,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6页。此时,康有为认为将朝鲜“收为内地,而执其政”的措施只能在清朝有足够的力量时才能办到,因此将它视为“中策”,但他仍然将它排在“上策”和“下策”之先。

李鸿章也注意到了这种舆论情形:“数年来,中外之论,有谓收回其国自治者,有谓派头等公使,仿元代监国事例者。”这句话中“派头等公使=仿元代监国事例”的思考方式值得注意,这说明时人予中西古今对待“属国”的对策以“对等”的地位,对于某些人而言,中西之分不是很明显,也不是很重要。但是,对于李鸿章而言,无论西方的、还是中国古代的,这些意见仍然不符合清朝固有的属邦观念。清朝“之于藩属,有体制,有界限,原与泰西事例迥殊”,只是“近知其(朝鲜)为东方大局所关,不能不稍稍代谋,以为自固藩篱之计”而已。但是,“朝鲜自王其国,由来已久,本非裂地而封,则收回之名为无据。自祖宗之朝,不问其国内之政,又不能临以命卿、为置傅相,如周、汉之制也”。*《复出使俄德和奥大臣洪》,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4册,第340页。他明确指出,清朝的属邦根本上不同于德意志联邦的属邦——即“裂地而封”的西方封建制的遗产,又不同于周、汉代的属邦,故而不能仿效。当时掌握清廷实权的醇亲王也认为,“无论郡县、监国本不欲办,亦办不到”,慈禧太后也同意醇亲王的看法。*《德宗景皇帝实录》卷232,光绪十二年九月丁未,《清实录》第5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37页。总体而言,清廷劝导朝鲜外交,以及参考国际法中西方属国事例制订《贸易通商章程》,说明清廷受到了西方国际秩序的影响。但是,清廷并没有进一步采取“郡县、监国”等从根本上改变清代藩属体制的措施,这可以说是维持现状的态度。

如此,甲午战争以前清朝藩属政策的决策过程,是援用欧洲的范式来处理藩属问题的思虑与固守传统以及维持现状的态度之间竞争的过程。而其背后的思想背景就是晚清中国人对属邦的思考逐渐受到西方国际关系观念的影响,从而造成中、西国际观念之间的竞争。这样,在中西国际观念互动的思想背景下,清朝的属邦政策走进了新的阶段。

学界向来关注从“天朝”到“民族国家”的转折,但进入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则能看到时人观念的丰富性。就甲午战争以前而言,晚清部分士人与外交官将清朝的体制比拟为《万国公法》中的“数邦相合”体制,并试图援引西例改变清朝藩属体制,还将清朝与仅存的外藩、属国结合起来视作一种“联邦”。这种思路与20世纪前期的五族共和及现在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的认同不同,反映了两种国际关系体制遭遇后所产生的丰富内涵。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对晚清士人国际关系观念的理解,也有助于理解现代民族国家的认同如何在众多可能性中最终浮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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