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的酷刑
2018-03-18马克唐纳利丹尼尔迪尔张恒杰
☉[美]马克·P.唐纳利 丹尼尔·迪尔 著 张恒杰 译
在印度,宗教建构了社会等级。印度教是官方宗教,第一部经书《吠陀》成书于公元前一千年左右,此时,印度教已有相当长一段历史。印度的社会根据信仰划分为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也称“种姓”制度,低等级种姓顺着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向上攀爬成为非法和不可能。
《吠陀》以及后来的《摩奴法典》方便了高等种姓对低等级种姓的镇压,认为只有通过酷刑镇压,才能“拯救”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和罪犯。他们相信在酷刑或死刑中,一个人罹受的苦难越多,他被净化的机会就越大。古代印度广阔的版图和断裂的政治结构孕育了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众多的地方统治者根据自己的一时兴致和偏执怪念随意地执法。
大象,古代印度酷刑的无心帮凶
正像中世纪早期的欧洲那样,当案件缺乏证人时,印度法庭使用神判法裁决是否有罪,按印度人的说法,即“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在欧洲,通常强迫被告将手伸入一大锅沸水中,拣出一块滚烫的石头;印度的典型做法是迫使疑犯将胳膊埋进盛满牛粪和沸油的盆中,若他抽出胳膊,毫发无损,他一定是无辜的。更致命的是使用毒和火。前者要求疑犯必须将手伸入装满毒蛇的篮子里,寻找特定的一个小物件。若他能够长时间在篮子里摸索,找到物件并取出,而没有遭到致命一咬,那么他是无辜的。在火验法中,他们必须在一堆赤红的煤块上行走,且保证脚部完好。另一种痛苦较小的试验法是抓阄。在树叶、羊皮纸或其他物体上写上“法”(正义)和“非法”(非正义),然后放到一个罐子里,让被告随机抽出一张,“法”代表他是无辜的,“非法”代表有罪。
如果案件有证人,获取证词就不成问题。在世界其他地方通常使用酷刑持续折磨,直到不情愿做证的相关人员最终“回忆起了某些细节”。在这一点上,虐待成性的印度司法当局表现出惊人的创造性。他们用一种新奇的方式逼迫证人做证。他们知道,一个人通常把家人的安危放在比自己更重要的位置,这是人之常情。于是,地方官员把可能做证的那个人的幼子抓来,把他和一只凶恶的猫一同放进一个袋子里扎住口,威胁此人,如果他不开口就拿竹棍击打袋子,通常此人会立即“回想起了什么”,并表示愿意做证。
让人难忘的是,印度似乎尤其擅于在逼供时使用“睡眠剥夺刑”。印度炎热潮湿的气候更有利于在睡眠剥夺时击垮犯人的身体和意志。在欧洲则缺乏这种有利条件。在欧洲,将犯人系在马车后面,用鞭子抽打是一种难以忍受的侮辱和折磨,由于气候的原因,在印度,同样的做法足以使犯人殒命。同样,野生动物在印度有了新用途,它们被邀请加入了刽子手的行列。把犯人绑在树上,全身涂满蜂蜜,少顷,受刑者全身布满密密麻麻的蜂群和红蚁,它们尖利的啮齿在几分钟内就能咬破受刑者的皮肤。在接下来的一天,受刑人成了它们享用的美餐。中国对犯了奸淫罪妇女的惩罚,是将其十指分别夹在木头中间,使劲挤压。类似于此,印度是将疑犯的脚夹在硕大的木板中间挤碎。
印度施刑人使用绳子技术之精湛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不遑相让。用绳子的一头绑住犯人的头(绳子绕太阳穴或脖子而系),另一头绑在脚上,使犯人的头和脚在膝盖处尽量接近,或者使其反向从身后尽量拉近,其脊柱将慢慢后弯至极限,或者将犯人一条腿系住抬高,使其几乎紧挨肩膀,然后使他长时间保持这个姿势。或者将犯人的手和脚以极为痛苦的方式交错捆绑在一起,有时把巨大、锋利的石头绑在犯人的背后,使其不能站直身或者躺下。如果此类酷刑在烈日暴晒下进行,将给犯人带来难以想象的生理痛苦。1855年英国某官员在报告中记叙了当时的一个庭审现场:一个付不起地租的男人和他的儿子被施以捆绑刑,两个人的双腿都被绑在一起,头和脚被绑在一起,保持弯腰状态,双手反绑身后,背后绑一块大石头,从早晨6点一直站到中午,难怪受刑的父亲在一个月后就死去了。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一个男人因无力偿付1卢比4安纳的税金(相当于6便士或20美分)而遭受捆绑刑。
所有这些酷刑均由政府立法机构施行,但是在中央权威所不及的边缘省份,小军事地主和地方权贵拥有毫无疑义的统辖权,地方权贵发明的酷刑比官方机构施用的更为酷烈,其中,许多酷刑的残忍性是空前绝后的。在库达斡尔地区,至少有一个村庄尤其热衷于将疑犯用绳子紧紧捆在腰上,用轮子吊起,再把红辣椒粉塞进疑犯鼻孔。英国官方报告中省略了这一恐怖过程的结果,只用“糟糕至极,难以描述”一语概述。1718年,孟加拉的一个名叫穆尔希德·阿里汗的地方蒙古权贵,逼迫那些拒绝缴纳或无力缴纳税金的人喝大量的加了盐的水牛奶汁,直到他们腹泻死亡为止。
其中有一个刑罚让人联想到古代希腊的做法。受刑者来自印度的边缘地区,在那里,中央司法权威鞭长莫及。受刑者被捆绑、然后缝进一头刚宰杀的水牛皮中,置于烈日下。兽皮干燥收缩,慢慢把可怜的人挤压至死。如果适逢雨季或乌云蔽日,犯人将会一直困于水牛皮内直到渴死或最终成为昆虫的美餐。
印度是大象的故乡。这些重达两吨的巨象看起来温顺,却成为许多酷刑的无心帮凶。大象在一种酷刑中扮演了类似于拉肢架的驱动角色。用锁链把犯人的腿绑到大象后腿上,然后引导大象在院子里走动,巨大的拉力使受刑者的腿被撕扯掉,在这一血腥惨剧的末章,大象一脚踩踏在犯人头上,或直接坐在上面,把受刑者的头碾作粉尘。
损伤肉体、鞭笞、肉体虐待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阶层,不过最高种姓的婆罗门阶层、地方首领、皇帝总是有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