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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制度治党”的理论渊源研究

2018-03-17

关键词:马恩制度治党党的纪律

温 聪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1]“制度治党”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邓小平“制度建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突出制度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将制度理念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全过程,在全党树立制度权威和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从而实现治党目标的过程。制度治党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提出明确的“制度治党”概念,但是都非常重视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有关确立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与权威等思想观点,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确立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制度

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制度治党中的核心内容。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制度是指马克思主义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的选举制度等等。马克思、恩格斯(以下简称“马恩”)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是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及第一国际、第二国际运动期间,其提出的一系列组织原则和制度中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念。列宁在继承了马恩的基本思想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政党中正式确立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组织制度。

马恩认为,作为新生政治力量的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一套与自己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以确保党在各种旧有政治势力的强力围剿下能够不断巩固、发展和壮大。1847年,马恩在将正义者联盟改造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从盟章中删除了所有以前密谋活动和宗派活动时期遗留下来的东西,其中也删去了接受盟员的所有复杂的、半神秘主义的仪式”[2],制定了第一部无产阶级政党的章程——《共产主义同盟章程》。《共产主义同盟章程》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代表大会是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最高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的权力执行机关,对大会决议拥有执行权,并指导支部活动,对地方各级组织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确立了党内民主制度,规定同盟成员没有身份地位之分,“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项普遍性权利为所有盟员所享有,各级领导人和代表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选举者如认为其履行的职责不力可以随时撤换之,“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道路”[4];确立了集中报告制度,要求同盟的各个区部要每两个月向总部做一次关于当前工作进展的情况报告,以方便中央总部及时掌握各区部的具体情况而作针对性的指导。马恩指导下的《共产主义同盟章程》实际上第一次在马克思主义政党中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民主制度、党的集中报告制度等基本组织制度,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的先河。

结合在第一国际、第二国际期间中的斗争实践经验,马恩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相比《共产主义同盟章程》,《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在继承其主体思想的基础上对党的各项组织制度进行了更为完善的规定。此外,马克思还指导国际工人协会制定了《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选举制度,如规定了协会会员具有普遍的选举权,每个支部都有权派一名代表参会,对于原则性问题实行无记名投票等等[5]。在指导的第一国际建设的过程中,马恩“厌恶一切个人迷信”,认为党要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不能搞个人独裁,应当“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3]420。第一国际内部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1987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马克思提议以轮流担任周例会执行主席的形式取代总委员会主席这一职务,以保证集体领导的有效实施。“这就排斥或减少了某一领导者利用不变的会议主席身份来贯彻个人倾向的可能性”[6]80。在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在指导第二国际的实践过程中进一步阐发了关于党的组织制度建设思想。一是进一步强调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代表大会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在致奧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他强调:“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7]474。二是在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强调集中的重要性。他指出要在党内严格实行人人平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认为“在党内绝对自由的交换意见是十分必要的”[8]435。同时,恩格斯也深刻地认识到党内民主不是没有界限的,为了保证党的组织集中统一,他特别强调了集中的重要性。在1872年在致威·李卜克内西的信中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的权威”,“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9]378恩格斯的这一系列论述集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建设中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成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萌芽。

马恩虽然在确立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过程中探讨了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的关系,但是却没有明确提出过“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列宁继承了马恩关于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相关思想,其所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之一就是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概念,并在党内确立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原则与制度。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孟什维克)召开代表大会,列宁首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在1906年4月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上,首次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原则载入了党章。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共(布)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为“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和确立是随着革命和执政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在俄国社会民主党成立初期,沙皇专制统治下的党组织还不太具备实行民主的条件,如果广泛实施党组织的民主制,则“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10]132。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更需要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以集中的思想、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应对严酷的革命斗争形势。正是在这一时期,列宁首次提出了“集中制”的概念,他强调:“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11]167他认为,只有实行集中制的党才能快速统一思想认识,并集中调动一切力量以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然而,对“集中制”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列宁反对民主制,而是以承认民主制为前提的。列宁认为,必须重视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发展和规范,完善党内民主制。他强调,整个党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原则来建立,要求“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活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2]191-192,特别是在发展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他特别注重强调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党内一切事务必须由全体党员通过其通过的代表在一律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党内所有机构和领导人员都必须由选举产生向党员报告,党员有权就党组织的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独立意见等[13]249。即使是三年战争时期,俄共实施“极端集中制”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列宁也没有忘记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每年都落实了党的代表大会,重大的问题都由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定。在创建共产国际的过程中,列宁不仅要求所有加入共产国际的党组织必须以实行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的条件,而且还在《共产国际章程》中充分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机关定期向选举人报告工作;党内意见分歧只有在决议形成前进行讨论,一旦决议形成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下级机关必须坚决服从上级机关决议,以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等[14]75。此外,在1921年6月召开的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提纲中,列宁又进一步阐释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性,强调“民主集中制必须是把集中制和无产阶级民主真正地融为一体”,“共产党内的集中并不意味着形式的机械的集中,而是意味着共产主义活动的集中,即组成有强大战斗力,同时又是机智灵活的领导”[14]288-289。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机制

党内监督是有效限制党内权力,确保制度实施的关键所在,是制度治党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没有监督的制度是单薄乏力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泛滥的,因此要不断拓展监督途径,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机制。马恩提出了党内监督的相关思想萌芽,并在组织制度的构建中加以应用。列宁则在马克思、恩格斯党内监督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并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由于缺少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实践经验,马恩虽然没有形成专门的党内监督思想,但是他们在党的建设中将党内监督理念渗透其中。特别是在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构建中,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畅通了党内监督的路径,确保了党内监督的实现。如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要求党内的各级领导机构和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对选举者负责,选举者有权随时撤回不满意的公职人员,这种民主选举制度本身就是最有效的党内监督手段;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了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权责关系,作为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必然要接受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集体领导制度则要求重大事项由集体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而实现了领导机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有效防止了个人的独断专行,避免了在党内出现“王权原则”。

列宁在马恩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机制的问题,他认为必须对党的相关负责人员执行党章党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不仅局限于“口头上的责备”,而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的相关制度机制[15]347。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布尔什维克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随着党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党内骄傲自满的情绪也开始蔓延,贪污腐败、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等现象显现。面对这些不良现象,列宁认为需要加紧构建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来加以应对。1920年,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和当前任务的决议草案》中首次提出要“建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16]288,以加强对党内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同时,他还专门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地位,明确指出中央委员在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不受中央委员会相关决定的制约,参加监察委员会的中央委员在讨论涉及自身工作的问题时应回避[16]289。在列宁相关思想的指导下,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17]44。一年后的俄共(布)十大上则通过了更为具体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正式选举出了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中强调了监察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具有实行平等的职权,本级党委不得撤销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并应遵照执行,如有冲突则可交由党委监委联席会、党代会或上级进行解决,充分体现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14]70-71。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也都设立了与中央相仿的同级监察委员会,由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级选举机关报告工作。1922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一大,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重申了十大关于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规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配备的工作人员和执行的日常使命,明确了中央监察委员会需要检察、检查党的最高层[17]195-196。至此,监察委员会这一基本的党内监督机构就在苏共正式确立下来,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监督机关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样本参考。

在列宁晚年及病重期间,还以口授的方式在《最后的书信和文章》,即“列宁遗嘱”中提到党内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认为党的领袖和中央机构应当成为党内监督的重点。为此,他提出:“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以前二十四小时送交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加以解决”[18]728。同时,他还针对扩展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进一步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限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在列宁的理想中,通过监察委员会这一党内监督机构应当达到这样一种党内民主状态:“有一定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次每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18]783

三、关于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

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是确保党的制度执行力的前提基础,是制度治党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要提高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就必须坚决从严管党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权威,以确保党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处于创立初期的无产阶级政党更需要保持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权威,而这种纪律和权威在当时的斗争环境下更多地是体现在少数对多数的绝对服从上,对此马恩也有较多的论述。早在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恩就明确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政治生活原则。马恩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19]519,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9]391,一旦多数人表决通过提案后,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没有推翻它的权利。1859年5月,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20]恩格斯也格外重视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的重要性。1872年1月,恩格斯在《桑维耳耶代表大会和国际》一文中反问:“没有任何服从纪律的支部!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么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教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19]519恩格斯的这个论断,再次说明了党的纪律和权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任何其他阶级的政党并获得独特的优势和强大的战斗力关键所在。此外,1873年3月,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从国家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角度论述了维护权威的必要性,他强调:“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21]226恩格斯的这一论述对于全面理解和认识维护党的纪律与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任务,必须要有严明的纪律作为保障,否则将难以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也不可能形成强大的战斗力,因此“任何破坏纪律的行为都是破坏党的滔天罪行”[22]368。为了避免无产阶级内部出现分裂,他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充分认清“争吵、动摇和内讧的全部危害性”[23]202,从而无条件地承认和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在列宁看来,党的章程、纲领及一些具有规范作用的各项决定等党内法规制度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根本保障,也是遵守党的纪律的基本遵循。维护党的纪律性,首先就要确保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他强调党员必须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如果没有被代表大会或中央新的决定所取消,它就仍然是党的法律”[24]66。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列宁要求要一视同仁、严肃处理,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他曾要求给在执行党规党纪上对共产党员加以庇护的莫斯科委员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要求把“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开除出党”[15]332。列宁甚至提出要建立对党员违纪问题的问责机制,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规定:新发展的党员如果有触犯党规党纪等情况的,“介绍人应受纪律处分”[14]54。

四、结 语

制度治党内在蕴含着三个关键性的因素,一个是对党内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个是对党内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还有一个则是对党内制度执行力的维护和保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创建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组织制度在历史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至今仍是具有生命力的,这些制度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制度的基本框架。他们对党内监督制度机制的思考与探索,特别是列宁通过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党内专门监督机构促进了党内组织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平衡配置,有效限制了权力集中带来的弊端,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他们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与权威的思考与实践,有效保证了党的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力、凝聚力与战斗力,对于当前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诚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说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5]585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类文明的任何思想理论的产生,都是对以往认识的继承,并在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丰富和发展。正是这种认识的继承与发展的充分结合汇聚成了人类认识奔腾向前的历史长河。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已成为中国共产党代际传承的政党基因。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列宁关于“制度治党”的相关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它们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思想基础上不断推进有关制度治党的理论创新,以更好指导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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