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正义的“四个悖论”
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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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是否正义”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内部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对工人“无酬劳动”的占有是否是“非正义”的,或者只是一种“价值无涉”的生产行为?以艾伦·伍德为代表的部分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义原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只要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合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剥削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因而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之间不存在矛盾。而对剥削制度的批判不能从“正义”角度展开,或者说剥削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不存在道德价值维度。对此论断的评价,必须先弄清伍德对该论断的基本论证,然后再从马克思《资本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视野加以深入分析和解答。
一、“剥削是否正义”:事实批判还是价值批判?
伍德坚持认为马克思对“剥削行为”的批判不是一种“价值批判”,而是一种“事实批判”。同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批判不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因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并不是一种不正义,而是一种奴役”。*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4页。那么,为何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不是基于“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这一理由?伍德对此进行了以下论证。
首先,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伍德认为资本家占有劳动者的“无酬劳动”并不存在“非正义性”。众所周知,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无偿地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而伍德认为这种“占有”不具有道德属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与劳动力之间是一种“两分”的关系。资本家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条件下达成的交易,工人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商品,而资本家利用这种“劳动能力”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品。因此“资本家所支付的并不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资本家并不是要从工人那里购买现成的商品,毋宁说,他是要通过商品的形式而购买到能为他生产商品的工人的劳动能力。……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只不过是在使用他在生产过程之前所购买的东西”。*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9页。换言之,资本家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并将其运用在生产过程并不是“非正义”的行为;同时,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与其本身无关。故而,资本家“占有”与劳动者无关的剩余价值并不是“非正义”的行为。
其次,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力商品交易过程,也不存在“非正义”行为。伍德指出,在工人出卖自身劳动力,资本家购买工人劳动力的过程中,资本家已经支付了劳动力商品的全部价值,因此这一过程中不存在不公正。恰恰相反,伍德指出马克思认为劳动力自由买卖的资本主义制度,相较于以自我劳动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制度是一大进步,它使得生产从私人化过程转变为社会化的过程,从而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如果社会完全建立在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那么剩余价值就不会存在。……资本家就不会从他所购买的劳动力中得到好处,于是,他会更情愿简单地把自己的生产资料价值转换成他能够消费的商品的价值。假如他无法实现剩余价值,那么资本家便会缺乏发展生产力的动力。”*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22页。简言之,伍德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得以不断推进的根本动力。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对于“资本”本质的描述中得到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过程只表现为价值增殖过程的一种手段,同样,再生产也只表现为把预付价值作为资本即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来再生产的一种手段。某个人之所以扮演资本家的经济角色,只是因为他的货币不断地执行资本的职能。”*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53页。也就是说,资本生产方式的根本动力是价值增殖,而这种增殖是来自于资本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对无酬劳动的“占有”。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不表现为资本家对工人的有意的“抢夺”。剩余价值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然运行过程中,因此不具有道德属性,而据此剥削制度也不能被认为是“不正义”的。
最后,伍德认为在马克思眼中的“正义”是一个法权概念,而作为剥削制度的“奴役性”是无法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权”范围内得到解决。伍德认为在法权领域,也就是从“权利”“法律”角度去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话,就会使问题聚焦于“分配制度”层面上,也就是将资本主义制度的“奴役”问题转变为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因此,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无法真正调节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分配”问题,也就更无法解决生产方式本身的问题。对此伍德指出:“社会实际的法权结构依赖于现存的生产方式。在其宏大的理性中,这种人能够根据某些完全外在的权利或正义理念来衡量社会整体,从而站在某个‘阿基米德’点上调节社会现实,使之合乎理念。”*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27页。在伍德看来,之所以不能站在“正义”“公正”等角度来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分配方式,根本原因在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无法用奠基于其生产方式之上的“法权”来完成,也就是说不能用资本主义的法权来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因此,剥削问题不是属于在道德、伦理与法权范畴内能够调节的问题。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伍德对于“剥削是否正义”问题的论断,主要基于其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看法:“经济交易或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如果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它就是正义的;如果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它就是不正义的。”*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79页。就此而言,马克思对剥削制度的批判只是一种对现实制度所存在问题的“描述”,而不是从道德、价值层面上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谴责”。因此,政治经济学批判只是一种事实批判,而不是价值批判。按照传统伦理学事实与价值“两分”的原则,作为“事实”的剥削行为本身无关道德与正义问题。那么,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否可以如此简单地概括?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观念,是否在马克思的眼中就是与相应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机械、抽象地“匹配”?事情恐怕并非如伍德所理解的那么简单。
二、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主义正义的“四个悖论”
马克思曾这样总结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目的:“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页。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是通过对现实的批判而不是对未来的“空想”来实现“改变世界”的。同样,理解马克思对“剥削是否正义”问题的看法,只能从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批判中来寻找。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重要的“现实批判”,非《资本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莫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整体角度看,如果我们摆脱对马克思某些论断“切片式”理解,就会发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作为资本主义正义基础的劳动价值论、私有制度、自由平等、功利主义等原则中存在着“道德悖论”。而我们正可以通过对这些“悖论”的分析,找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非正义性”根源之所在。
其一是劳动价值论“悖论”。“劳动创造财富”是西方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所一直坚持的正义原则。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开篇就明确:“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1页。可见,在古典政治经济学诞生伊始,政治经济学家就将劳动作为价值的源泉加以肯定。但劳动创造价值是否就代表劳动者就是财富的拥有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亚当·斯密最重要的后继者李嘉图指出:“土地产品——即将劳动、机器和资本联合运用在地面上所取得的一切产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种所需的资本的所有者以及以进行耕种工作的劳动者这三个社会阶级之间进行分配。”*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郭大力、王亚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页。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但在分配过程中,参与分配的要素除了劳动之外还有土地、资本。那么为何没有进行价值创造的物却能够在分配过程中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这一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明显的矛盾如何解释?亚当·斯密在论述工资的产生时提到了这一问题:“但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的这种原始状态,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资本累积,就宣告终结了。……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59页。斯密不仅认识到了劳动创造价值,同时甚至看到了资本家进行生产就是为了进行剩余价值生产。但斯密始终没有说明,为什么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仅仅凭借对物的所有权就能够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
与之相反,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止步的地方,正是马克思研究的开始。《资本论》中所追问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为何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能够凭借不会增殖的土地、资本而占有人的“活”劳动?马克思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人的劳动过程并不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劳动中既要有人的主观因素,同时也要有作为劳动活动对象的物质性因素,二者缺一不可:“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对象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8、211页。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的劳动对象、生产资料一旦被剥夺,人就缺乏展开劳动的基本物质资料,劳动就无法开展。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恰恰是通过资本对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占有——包括土地、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除了劳动本身之外一无所有,因而为了生计而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作为商品出卖,以换取自身与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者因此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制内处于一种从属性、依附性的地位。这就造成了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在生产过程中反而被非价值创造者所控制——劳动被资本控制的现象,因而成为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第一个“悖论”——劳动价值论悖论。
其二是私有制度“悖论”。“私有制度”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独特的发明,但私有制度却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运行的关键条件所在,因为只有私有制才能保证资本垄断生产资料的合法性。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明显的两面性。在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的《政府论》中,他首先认为财产权的取得是因为“由于劳动使它(自然物——引者注)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费劳力的人的财产”;但洛克同时又指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是“我的财产”。为何“仆人”的劳动却归“主人”所有?洛克对此的解释是:“一个自由人向另一人出卖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他的劳役以换取工资,从而使自己成为另一人的仆人;并且,虽然这一行为通常使他处在主人的家庭内,受一般的纪律管束,然而这只给主人以暂时支配他的权力,而且不超越他们之间契约中所规定的范围。”*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0、19、51页。仆人的劳动之所以归主人所有,是因为仆人在劳动之前已经将自己的“劳役”出卖给主人以换取工资,因而他在“劳役”期间进行的劳动及其所得物也“理所应当”属于主人。简而言之,洛克所谓的“劳动财产论”包含了两个原则:其一,每个人获得财产的途径是将自己的劳动注入到自然物中,从而取得这一被注入了劳动的自然物的所有权;其二,如果劳动者对自然物所施加的劳动不归劳动者本人所有,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事先已经“出卖”给了另外的人,因而不归劳动者本人所有。
洛克的财产权原则暴露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内部的矛盾。这种矛盾就是对于自然物的“占有权”到底是归劳动的实施者,还是劳动的所有者?马克思不是第一个看到私有制内部矛盾的人,但却是第一个以历史的眼光看待这一矛盾、并详细论证了二者之间内在关系的理论家。马克思之前的蒲鲁东认为,必须将所有制一分为二地看待:“所有权可以区别为:1.单纯的所有权,就是对一件东西的领主式的支配权,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2.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土地的租用人、无偿借用人、用益权人都是占有人。”*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68页。青年马克思受到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中的著名论断“所有权就是偷窃”的影响,在《巴黎手稿》中就展开了对私有制、私有财产的反思。而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是将“消灭私有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革命目标。到了《资本论》时期,马克思对私有制度则有了更为成熟的看法:“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76页。在此,马克思将私有制明确地分为两种私有制度:一种是前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度;而另一种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两种私有制度不但无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共存,甚至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同时,马克思也看到,政治经济学家没有能够发现两种私有制度之间的不同。传统私有制是以按照“注入劳动”而取得所有权,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者的理论基础,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的本质则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垄断而获取剩余价值,这种私有制形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然而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甚至是对立,而这一差异和对立恰恰是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原则内在“悖论”的又一表现。
其三是自由平等“悖论”。如果抛开康德那种高度抽象化的“自由”观念,近代以来西方伦理学、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都将自由视为与社会紧密联系的意识形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意志和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页。斯图亚特·穆勒在《论自由》中也指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拨通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页。由此可见,近代西方哲学家、伦理学家们对自由的看法都基于两个要点:一为“在社会之中”,二为“不受外力拘束”。
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中,自由与平等真的能够按照理论家们的理想“一以贯之”而得到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马克思对自由观念的理解与劳动价值论紧密相连。他认为,人的劳动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而不是如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劳动是对自由的牺牲——“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5页。但人能够自由劳动的前提是人能够与外在于自身的劳动条件自由结合在一起。但如前所述,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却是人与其劳动条件的分离,在此条件下无法独立从事自身生产活动。同时,“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5页。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而资本家则“拿他的生活资料换到劳动,即工人的生产活动,亦即创造力量。工人通过这种创造力量不仅能补偿工人所消费的东西,并且还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17、726页。表面上看似平等的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交换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劳动者对于资本家的依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既没有真正的“自由”,也没有真正的“平等”。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存在”,在社会关系中不能享有真正的“不受限制”;相反,人“在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之中”,恰恰是其“不受拘束”的最大障碍。
从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中,丝毫看不到资本家允许劳动者“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同样,我们在劳动者身上也看不到“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意志”,有的仅仅只是劳动者由于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而不得不接受与资本家之间的所谓“公平交易”。马克思就此指出:“在旧的文明国家,工人虽然自由,但按照自然规律,他是从属于资本家的。”而诸如穆勒等人所说的“自由”,则是“花言巧语地把这种绝对的从属关系描绘成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描绘成同样独立的商品占有者即资本商品占有者和劳动商品占有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83、881页。因此,在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关系中,其形式上的、片面的自由平等——法律、交易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与在其背后实质上的“不平等”“不自由”——劳动者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给资本家,资本家能够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两者同时存在。故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认为是核心价值的“自由”与“平等”本身也存在着“悖论”。
其四是功利主义“悖论”。功利主义是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伦理思想的主要理论派别。功利主义与古典政治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主要构建者,如穆勒、边沁等人本身就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最大幸福,而是指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页。从社会角度来评价功利主义,就是“(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9页。也就是说,功利主义的根本原则在于能够促进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福利。那么,剥削制度本身是否能够满足符合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剥削制度的本质在于资本家占有工人的“无酬劳动”,那么,这种“占有”是否能够增加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福祉?对此古典政治经济学最有力的辩护来自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人只是从这大量的产品中选用了最贵重和最中意的东西。他们的消费量比穷人少,尽管他们的天性是自私的和贪婪的,虽然他们只图自己方便,虽然他们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30页。斯密的这一理论有两个重要的前提:其一是承认了以资本家为代表的“有产阶级”的贪得无厌;其二是认为资本家会在“看不见的手”的驱使下促进整个社会利益,使包括劳动者在内的整个社会成员群体受益。但是,斯密既没有说明所谓“看不见的手”是什么样的力量,也没有说明“看不见的手”以什么样的机制发挥作用,更没有说明在“看不见的手”的驱使下社会利益得到了怎样的增进,其增进的额度与资本家获取利润的额度之间有什么样的比例关系。
马克思则从根本上认为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工资和利润是互成反比的。资本的份额即利润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即日工资就越降低;反之亦然。利润增加多少,工资就降低多少;而利润降低多少,则工资就增加多少。”斯密所谓的“促进公共利益”的看不见的手,只不过是“工人把他人的财富增加得越迅速,工人得到的残羹剩饭就越多,能够获得工作和生活下去的工人就越多,依附资本的奴隶人数就增加得越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32、734页。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根本对立根源于剩余价值: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价格越高,意味着资本家所占有的“无酬劳动”越少。虽然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力商品交易是所谓的“公平交易”,也就是说,理论上工人阶级可以在社会对劳动力商品需求增长时,提高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从而压缩资本家占有“无酬劳动”的量。但“劳动价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侵犯,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规模扩大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积累的本性,决不允许劳动剥削程度的任何降低或劳动价格的任何提高有可能严重地危及资本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和它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16页。所以,资本从其本质上说不可能给予劳动与自己相同的地位,否则就不能实现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最大化”的本质。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不可调和。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首先,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毋宁说是剥削制度得以建立、资本家奴役劳动者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次,剥削行为本身也不符合功利主义所要求的“促进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显然剥削制度明显不利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劳动者的“最大利益”。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资,但历史现实表明,这种工资的提升事实上远远没有达到无产阶级的最大利益。正如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所指出的,“资本收益率从长期来看总是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率”。*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9页。故而,根本不存在功利主义者所设想的资本家会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增进整个工人阶级利益的问题。现实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绝大部分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因为这种利益最大化与资产阶级利益的最大化存在根本冲突。由此可见,功利主义所认为的资本家在“不自觉”状态下增进社会利益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反而存在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因此,资本主义的“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也存在着难以调和的“悖论”。
三、正义原则与生产方式的对立: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
从《资本论》所揭示的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四个“道德悖论”中,我们不难看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非正义性”,恰恰不是违反了所谓的共产主义社会“正义原则”,而是违反了资本主义社会自身的道德正义原则。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际的运作过程事实上就是对劳动价值论、私有制度、自由平等、功利主义这四个正义原则不断违背的过程。而讽刺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恰恰又是建构于这些所谓的正义原则基础之上。因此,理论上建构于劳动价值论、私有制度、自由平等、功利主义原则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现实中却是这些原则最大的“破坏者”。剥削制度的“非正义性”正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正义原则的“悖论”当中。至此,当我们再次面对“剥削制度是否正义”这一问题时,就可以理解伍德所认为的“剥削制度没有道德属性”的论断为何难以成立。
首先,对于劳动价值论而言,伍德所认为的劳动价值与劳动力价值“两分”的逻辑难以成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并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的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2页。也就是说,劳动是一种能够在生产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增加价值的特殊的“商品”,资本家可以保证他购买这种“商品”的价值能够反映出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发挥出的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如马克思所言,只不过是维持劳动者作为一个“种群”能够发展延续所支出的成本而已,其与劳动者在生产出产品的价值没有任何关系。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正义原则如何实现?对此,伍德将劳动力商品价值与劳动价值“二分”的做法,不过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工资理论的“同义反复”,这恰恰违背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性原则。因此,伍德也就难以发现《资本论》中所揭示和批判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中的“悖论”。
其次,劳动力商品的“平等交易”的虚假性问题。我们从《资本论》揭示的四个“道德悖论”中不难看出,所谓的“平等交易”只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与资本之间关系的片面的、切片式理解,其错误之处在于没有从整体上认识资本家与劳动者所处的不同境遇。正是由于劳动者展开自身劳动的条件被剥夺,而剥夺者就是作为“资本人格化”存在的资本家。资本家通过垄断劳动资料从而取得了对劳动者劳动的支配权,才会有所谓的“公平交易”的诞生。事实上,劳动者在与资本家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力占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其中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劳动者必须依赖于资本或资本家才能展开劳动,从而通过出卖劳动力赚取自己的生活资料。这才是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根源所在。诚如伍德所言,马克思的确说过:“货币占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仅从单个劳动者与单个资本家进行劳动力商品交易的微观层面上看,二者之间的交易是相对公平的;但如果从整个社会的宏观层面分析,则可以看出劳动者群体与资本家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性,而这种表面上公平交易的背后,实际上是“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6、225-226、205页。因此,在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垄断而迫使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力商品的背景下,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力商品交易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不公平的交易。
最后,从法权角度来看,伍德认为对资本主义社会不能通过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法权来批判是正确的。但伍德却将“正义”与“法权”混为一谈,片面认为从“法权”角度看是“正义”的就是正义的。同时伍德也没能看到,劳动价值论、私有制度、自由平等与功利主义这些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的法权制度之间的内在亲密联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权制度的建立正是对这些“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之前所说的这些原则中所存在的“道德悖论”,同时也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权制度之中。故而,其自相矛盾性质同样会导致这些法权制度自身的非正义性、不平等性,而这些恰恰又是资本主义法权制度最终崩溃的直接原因。因此,伍德以在资本主义的法权制度中“剥削制度的合理性”来证明剥削制度不具有道德属性,是站不住脚的。
由此可见,分析马克思主义所忽视的恰恰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原则的内在矛盾性的分析。卢卡奇曾经指出:“资产阶级的意识和阶级利益也处于一种相互对立、矛盾的关系之中。只是这种矛盾不是互不相容的矛盾,而是辩证的矛盾。”*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3页。但分析马克思主义恰恰是以“两分法”的形而上学视角来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矛盾问题。因为欠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性内涵的认识,分析马克思主义在方法论上“拒斥”辩证法,总是试图用一种“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形而上学思维看待道德与正义问题。既不愿意从历史的视角看待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法权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内在的矛盾运动关系,也不愿意将其视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因而也就无法看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出的劳动价值论、私有制度、自由平等与功利主义这些正义原则内部的“悖论”,而这些“悖论”恰恰就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的“非正义性”之所在。因此,“剥削并非不正义”的论断恰恰来源于对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思维方式的“悬搁”之中。正如科西克所指出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揭示事物自身矛盾,也就是说,辩证法指出并描述它们,而不是将它们遮蔽或神秘化”。*Kosík Karel.The Crisis of Modernity: Essays and Observations from the 1968 Era.Satterwhite James H,ed.Lanham,MD: Rowman & Littlefield,1995,p.75.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分析缺位的情况下,对资本主义剥削问题的片面理解也就在所难免了。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尝试勾勒出马克思对于剥削与正义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首先,剥削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剥削制度就不会消失。其次,剥削制度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并不代表其本身就是“正义”的,或者说剥削制度不关乎正义的问题。因为剥削制度本质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原则的违背,而这种违背是一个辩证的、历史的过程,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原则与其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会越加凸显。最后,资本主义正义原则所体现出的这种“悖论”,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的一种体现。而这一矛盾的历史发展就是:“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