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鉴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018-03-17管延华
管延华
5月3日,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农机化质量工作改革推进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紧紧围绕张桃林副部长提出的四个必须:“必须更加坚持公益性发展定位,必须更加注重坚持服务为本的基本要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创新作为持续发展动力,必须更加注重增强系统协调性”为主题,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修订为主线认真解读,应当说这是在大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会议,为农机鉴定系统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鉴定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便于学习,笔者梳理了农机化司关于农机鉴定制度改革相关背景原始资料,新版《鉴定办法》主要内容,领导讲话新观点、新要求以及自己的点滴体会供业内交流。
一、农机鉴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早在1983年1月1日由农牧渔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首次确立了推广鉴定制度,并开始试行。在此基础上,2005年,制定颁布了《鉴定办法》,2015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农机鉴定制度的发展可以说从无到有,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自愿到强制,又从强制回归到自愿的历史进程。新一轮鉴定制度改革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支持推动农机产品创新发展,加快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现行《鉴定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种,但鉴定的对象主要是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缺乏对创新型产品鉴定的制度性安排。创新型产品鉴定遇阻,进而无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支持,农民想买的产品补不了的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是进一步优化鉴定体系,减轻企业负担。从现行《鉴定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看,其中的一些规定交叉重复,也管了一些不必要或与技术推广应用无关的事项。如推广、选型、专项三种鉴定中,前两种鉴定内容基本一致,专项鉴定的目的与推广鉴定关系不明确;将鉴定分为部省两级,没有部级鉴定大纲的产品,各省自行制定省级鉴定大纲、依据大纲开展鉴定、颁发证书,存在职能交叉重复、各省鉴定依据不统一、鉴定结果互不相认、甚至产生矛盾等问题;又如要求企业在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鉴定,属重复性工作;要求企业申请鉴定时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以及鉴定时进行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与产品能否通过鉴定关系不大等。这些都需要简化、改革,形成全国统一、规范、高效的鉴定体系,既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保障技术推广需要,也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转变鉴定方式,强化鉴定公益服务方向。去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停征行政事业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至此,农机鉴定转变为了纯公益性服务。为适应经费保障管理方式变化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需相应调整鉴定方式,修改《鉴定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明确行政部门、鉴定机构的相关职责,强化鉴定的公益性服务要求。
二、农机鉴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机鉴定制度改革以《鉴定办法》修订为标志,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订了鉴定分类和内容,畅通了新产品鉴定渠道。立足于服务农机化技术推广,对原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类进行了修订,保留了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删除了选型鉴定,同时围绕创新型产品推广修改了专项鉴定的目的,明确了专项鉴定与推广的关系,具备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不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专项鉴定,专项鉴定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申请推广鉴定,同时明确了专项鉴定的内容。二是修订鉴定内容、鉴定证书管理方式,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取消了申请鉴定提交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和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要求;将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申请鉴定续展,调整为证书到期但推广鉴定大纲未作修订的,实行到期网上注册证书仍然有效,不再申请鉴定续展的管理方式,这些都可大幅减轻企业负担。相应增加了证书撤销、注销的要求和情形;同时明确企业书面承诺,保证申请鉴定的产品应为合格产品、资料真实有效、接受监督检查。三是修订鉴定分级、分工,避免交叉重复。取消了鉴定分部、省两个层级及平行制定鉴定大纲、开展鉴定的制度设置,明确农业部制订推广鉴定大纲、各省制订专项鉴定大纲,农机鉴定机构依据鉴定大纲开展鉴定,证书全国有效,解决了全国农机鉴定,特别是推广鉴定部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标准不统一、交叉重复等问题,使鉴定分工更为合理,优化了鉴定体系。四是修订鉴定机构服务和监督内容,落实政事分开。明确鉴定属公益性服务,推行网上申请、公告、发证、注册,公开通过鉴定的产品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强化公益性服务。鼓励鉴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增强鉴定能力,并将行政主管部门制发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职能下放至鉴定机构。将监管通过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由行政部门负责改为由鉴定机构负责,落实“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取消了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鉴定机构及可鉴定产品范围的规定,增加了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考评和监督的内容等,理顺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关系。五是删除了不必要和与鉴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条款。删除了获证产品应当纳入国家支持推广范围、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应当推广通过鉴定的产品、鉴定机构从事仲裁检验等其他鉴定、对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的罚则等不符合有关精神要求和不必要的条款。
三、农机鉴定工作职责赋予新的定位。农机鉴定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机化创新发展,保障农机化安全生产和加快农机推广应用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农机鉴定系统的主体职能。农机鉴定不是简单评价产品是否合格、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而是评价其是否适用于生产应用、是否值得推广,应该属于农业技术推广范畴。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所有的农机试验鉴定工作都应该围绕促进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应用这个主业来开展,充分挖掘潜力,整合好系统资源和利用好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好当前鉴定供需矛盾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所称的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明确了推广的农业技术,当然包括先进农机装备的应用技术,在推广地区进行推广之前的先决条件。农业机械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农机鉴定机构、职能定位有法有据,准确清晰。当前,很多农机鉴定机构都被列入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一是基于我们是为农业弱势产业服务,二是基于我们是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因此,我们在新一轮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中,要切实按照这一新的定位要求,充分找准依据,谋划定好位子,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努力把准方向,积极履职尽责。
四、农机鉴定机构面临新的任务要求。张桃林副部长指出,要围绕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提高鉴定技术支撑能力;要围绕品牌强农,优化农机化质量公共服务;要围绕职责使命,深化改革和作风建设。同时他还具体要求,农机鉴定机构要在种植业领域,继续增强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等绿色增产技术应用所需机具的鉴定能力;在畜牧水产养殖领域,要加快补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具设备以及加快补齐其他一些先进适用、生产急需的新产品的鉴定能力短板。李伟国司长还提出,为了切实推进各省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视,司里正在研究把承担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纳入国家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范围。
这就要求我们农机鉴定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农机化发展重点,坚定公益服务方向,提高履职尽责能力,积极研究鉴定技术,不断创新鉴定方法,持续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试验鉴定条件和手段,稳步提升试验鉴定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高效节本、绿色环保、智能安全农机装备的技术创新、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鉴定推广一批品牌农机装备,通过高效技术支撑服务,打造农机鉴定特色品牌;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性标准、大纲、规范性文件研究,不断提高自身规范化、信息化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们还要持续不断地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消除廉政隐患,把作风建设始终贯穿于鉴定工作全过程。
五、农机鉴定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会议提出,“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效益优先,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特别强调要‘机器换人’”这些农机化发展新形势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提出了农机化结构调整、新产品鉴定、农机化对智能高效、绿色环保、多功能产品鉴定能力、农机化质量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的新需求。同时指出,农机鉴定系统正面临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职能调整、农机试验鉴定制度改革、农机鉴定能力提升三大挑战。部分鉴定机构仍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存在机构职能、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未来农机化新的发展阶段,农机装备将进一步信息化、智能化和多功能,产品不断升级换代正在倒逼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提升。农机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
会议要求,鉴定机构在完成常规性按标准试验检测的同时,要把深入研究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先进性等技术评价手段和核心指标作为鉴定系统重要的任务。我国地域辽阔,环境条件、土壤类别和作物品种、农艺要求千差万别,农机农艺由结合到融合还需要一个过程,农机产品的适用性还没有更科学完整的试验评价方法;安全性检查还仅仅局限在产品安全防护装置有或无本身,对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以及与使用者操作水平相协调的研究,尤其是智能报警、自动防护等方面安全措施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产品先进性评价标准还不够全面,尤其与国外评价的先进技术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另外,产品可靠性评价方面存在着工作量大、难于考核、判定指标有待商榷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科学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农机鉴定检测机构需要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产品标准、鉴定大纲制订滞后等因素仍然是农机鉴定工作的最大制约瓶颈;新一轮购置补贴政策拓展了补贴机具的采购渠道,农机鉴定与产品认证即将形成良性竞争。这些领导要求和关键的试验鉴定技术、资质认定规定还需要鉴定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深入探索研究,进一步探讨完善鉴定制度的渠道,也考验着农机鉴定机构的智慧和能力。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又受到我们现有检测手段的制约,还有鉴定检验人员素质的影响和实践方面的要求,农机鉴定制度与体系的建设需要有个不断完善,逐步发展的过程,新阶段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任务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