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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2018-03-16伍咏春

时代农机 2018年4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公益

伍咏春,赵 娟

(邵阳学院政法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0)

保护受环境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公共利益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这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公益价值。最近几年内,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明显增多,这其中就包括法律规定的实际上指的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如何提起诉讼等。基于此,本文就在这些问题的引领之下主要论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

1 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从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看,新的消费者法继续了有关法定机构和相关组织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就该主体的范围而言,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其大幅减少。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主观条件更加严格的限制是新的“消费者法”修改之后最大的变化,依据此规定,全国范围内具备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仅有30余个,这个数字对于国内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的需求显然无法满足。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与民诉法以及消费者法的规定存在一些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同规定:在主体范围内,与民事诉讼法“相关组织”的范围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环保组织,还包括私营非公司单位和基金会。但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于符合条件组织的单位形象和业务能力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实际上究竟是否扩大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或者具体扩大了多少,或许并没有预设的那样的显著。

纵观我国环保组织目前的发展状况,环境保护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当严苛的条件,但是却匮于诉讼能力以及经验,绝大多数的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并不强烈,这也是我国在将来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不可避免要解决的一大困境。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域外经验

作为一个长期处于世界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前沿的国家,美国为世界其他各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美国在环节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到一种绝对鼓舞人心的作用。作为亚洲第一个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印度现阶段关于这一制度的建立以及运用已经颇具结构,很值得我国学习与思考,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中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比较好的国家,也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印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民。公民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一种是因自己的法定权益遭受损害,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诉讼的诉讼目的包含私益与公共利益两个部分;第二个是公民热心公益的个人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二类主体是非官方志愿组织,这在印度法院的诸多判例里都有体现。关于审查这些志愿组织的资格,印度法院不要求申请人的志愿组织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或其成员实际上受到了损害。这明显比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有更宽泛的起诉主体范围。

德国民事公益诉讼资格主要是针对非政府社会团体,通过集体诉讼来实现。集体诉讼是为保护大多数人利益而设立的特别诉讼程序。基于自身实体权利的公益组织要求法院命令对方终止其他人违反具体禁止规定的行为。德国的集体诉讼是为了解决集体纠纷而诞生的。但诉讼原告却是单一的,这种诉权的获得理论上称之为“诉讼信托”。

法国是第一个将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国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政府“核准”并有权上诉的有关组织的情况下,有权参与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享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各方的资格。

3 结语

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可以发现:对环境公益诉讼而言,公众参与进来之后整体上对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以及合法性。显而易见的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相关配套制度一定会不断地得到改变与完善,对于公民环境保护诉讼的限制肯定会越来越少,因此就更有理由相信: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肯定会有所提高。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王灿发, 程多威.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J]. 法律适用, 2014, (8):46-51.

[3]张艳蕊.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4]蒋小红.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J]. 环球法律评论, 2006, 28(3):37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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