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就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2018-03-16文/侯沁
文/侯 沁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副主任 王 莉
记者:一般行业标准都是由行业专家委员会制定,但是该标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王莉:这次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修订,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来组织的,体现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是对原来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还有组织实施和监督。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化法中,也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国务院行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可以说,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经济社会运行的“技术底线”,也是政府应该管好、管住的标准,改变了过去强制性国家标准由行业协会主管,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主制定的模式。这次的标准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组织对标准进行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符合标准化改革的精神和新的标准化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权威性,也有利于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记者:下一步在电动自行车标准方面,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王莉:针对下一步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工作有2个方面。
一是,国家标准委将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后续工作。标准公示后,按照程序,加快标准的审批、发布的流程,争取早日正式发布。
二是,同时支持开展相关配套标准的立项和研制,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体系,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质量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 高延敏
记者: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一直饱受社会争议,新的标准也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新的标准报批稿中怎么完善新的指标呢?
高延敏: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主要的安全性能加以提升,主要可概括为“二二一二”。
第一,堵住了两大漏洞。第一个漏洞为现行标准是部分条款强制,修订后改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第二个漏洞是现在电动自行车出厂以后有改装现象,导致速度超出现行标准规定,因此在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进行改装。第二,适当提高了2项指标。首先是最高车速,由20 km/h调整为25 km/h。其次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 kg调整为55 kg。第三,强化了一项功能。强调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这是电动自行车能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第四,增加了2项安全内容,包括防火阻燃和淋水涉水2个方面。
以上这4个方面,是对现行标准最核心的调整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 陈弈辉
记者:工商部门在此次标准定制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陈弈辉: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发展迅猛、数量激增。尤其是大型化、摩托化、快速化趋势明显,超标上路、改装超载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工商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使其尽快出台,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情况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17年,有关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全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比2016年增加了一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专题调研、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方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沟通,最后顺利完成了全部提案建议的答复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对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管做出了明确表态。另外,对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其他类电动车社会关注热点,通过答记者问和向国务院专题报告等形式一一做出了回应。
其次,积极参与并配合工信部开展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修订工作,通过标准修订,厘清车辆属性,落实规范管理,促进产品标准更加科学、安全、合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配合交管部门推动地方建立相关管理规范,及时制定电动车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地方电动车管理制度。
最后,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积极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 罗永强
记者: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对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还有哪些建议?
罗永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虽然从产品本身提高了消防安全条件,但并不能完全避免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而且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完全取代现有产品也需要一个过渡期,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是一个长期任务,仍然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是,建议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避免不正确的停放和充电行为。二是,住宅小区和楼院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责任,定期组织检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组织清理。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楼院,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三是,希望新闻媒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四是,希望公民关注公共消防安全,积极发现身边的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李江平
记者:对于现在2亿辆存量电动自行车中已经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后,还能上路行驶吗?如何处理?
李江平:目前国家实行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格。但由于现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存在缺陷、国家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等原因,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进入市场。为此,工信部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符合该标准的可列为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进行注册登记,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如果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会带来潜在法律责任风险。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请广大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果驾驶人想追求骑行速度,请购买摩托车、汽车,并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驾驶证,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侵犯。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问题,一些地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了多种措施消化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比如采取报废补贴、回购置换、设立过渡期、符合标准的纳入摩托车管理等措施,以达到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目的,减少群众损失。
(稿件来源:中国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