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要兼顾“微观监督”
2018-03-15
浙江人大 2018年12期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项重要职权。抓宏观、抓大事领域的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要方向,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但在突出抓好宏观监督、大事监督的同时,人大监督也要兼顾“微观监督”,绝不能因事小而忽略、而不为。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的一些事情,从表面上看似小事,实则不然。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再小再微观,也是大事要事。没有微观就没有宏观,大事也是由小事发展、积累而成的。舍弃微观监督,忽略小事监督,人大监督往往会陷入原则性、粗放性、程序性的尴尬境地,难以真正促进解决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自然也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监督成效。
来源:《人民与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