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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痼疾难除拷问执法刚性

2018-03-15符向军

浙江人大 2018年12期
关键词:包间餐饮业维权

符向军

日前,《工人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调查发现,一些餐馆仍存在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广东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最近抽样调查了省内100家餐馆,结果发现有47家设置了最低消费门槛,占比接近五成。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规定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起诉维权。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者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意味着,“最低消费”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性,在制度和政策上有严格的约束。

然而,不少餐饮企业对法律禁令视若无睹,公然以行业潜规则对抗法律明规则,将“最低消费”进行到底,或让“最低消费”以改头换面、巧立名目的形式出现,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规避法律的打击。

之所以如此,与商家守法经营意识缺失,与消费者维权较真意识不强有关,与法律缺乏明确实施细则有关,也与监管缺位有关。实践中,一些监管部门要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消极应付,以致许多消费者面对“最低消费”霸王条款只能选择委曲求全、麻木不仁。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要真正叫停“最低消费”,首先要进一步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最低消费”概念、各种违法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避免商家钻法律“空子”。其次,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学会搜集证据,敢于依法维权。再次,关键还要大力凸显法律的刚性,执法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亮剑执法,常态化进行执法检查,对消费者的举报积极查办,对违规者予以通报、罚款,有效惩戒违法行为,加大商家违法成本,形成违法警戒效应,真正触痛不法经营者的“痛处”,让法律真正成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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