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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米袋子”

2018-03-15龚剑涧

浙江人大 2018年12期
关键词:米袋子种粮条例

龚剑涧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地方性法规将从“大粮食安全观”战略着眼,以更好地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维系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发展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粮食安全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多次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粮食安全战略更是作了系统阐述。

我省人多地少,粮油需求缺口很大。2017年,全省粮食总产量768.5万吨、消费总量约2100万吨,粮食自给率36.6%,为全国列广东之后的第二大粮食主销区;全省食用植物油总产量约10万吨、消费总量约128万吨,自给率不足8%,缺口数量为全国第四位。在正常年景下,1300多万吨粮食缺口主要通过各地粮食批发市场和省际间产销合作从省外采购及进口解决。若出现非正常年景,需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包括动用政府储备调节市场供求、平抑粮价,确保市场稳定。

“保障粮食安全压力大、任务重,涉及方方面面,既要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做到依法管粮。”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章文彪说。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针对粮食自我保障能力不足这一基本省情,在坚持省内粮源与省外粮源并重原则以保障我省粮食安全方面率先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当前,我省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把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浙江特色,加快推进我省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以进一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省人大常委会从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角度,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保障好老百姓的“米袋子”。

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制

我省从2009年起实行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国家层面也于2014年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并对省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为了更好地落實中央和省委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要求,条例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内涵和各级政府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同时对乡镇、街道的职责作以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粮食生产扶持相关政策,引导科学合理种植,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倡导爱粮节粮

厉行节约反对粮食浪费,既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条例除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外,还强化了对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在节粮减损方面的要求和公民在树立健康粮食消费观方面的引导,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公民应当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

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

近年来,种粮比较效益低、农民缺乏种粮积极性的情况较为突出。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由于粮食生产中配套设施用地落实不到位,信贷支持力度相对较小,规模化粮食生产受到诸多限制,需要条例在用地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为此,条例在加大种粮支持力度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设施用地,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等方式,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对“配套设施用地”作出界定,明确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等用地。三是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加强粮食储备管理

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储备粮质量良好,以有效发挥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 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地方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者轮换补库)、销售出库,承储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储存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同时,为了保障应急救援,条例规定: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储备成品粮;储备成品粮轮换不得轮空。此外,为了彰显“大储备”理念,条例还要求藏粮于民,对粮食企业规定了最低库存量,对单位食堂和居民家庭等确定了一定数量的储存量,以积极推进形成粮食储备政府、社会共担机制。

完善流通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为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粮”,条例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时,应当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不得将粮食与有害物质混存。二是明确粮食经营者在原粮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标准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原粮销售出库,应当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三是实行“超标”粮食召回制度,对“超标”粮食,明确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四是规定“超标”粮食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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