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8-03-15孙珙娜杨鑫
孙珙娜 杨鑫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快、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土地保障功能下降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对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辽宁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问题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年鉴显示,辽宁省老年人口(60岁以上)呈逐年递增趋势(见下表),2015年年底全省人口4229.7万人,60岁以上人口为917万人,60岁以上人口占全省人口百分比达21.68%。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中國农民“老有所养”时期的到来,辽宁省作为全国“新农保”第一批试点地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让居民切实感受到新政策的优越性,总结其近几年的经验对推进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二、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过低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基础保险金为55元/人/月,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如果农民选择最低档次每年缴费100元,按缴费15年,年利息2.5.%计算,等到符合领取条件时,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72.19元;即使选择500元缴费档次,每年也仅可领取1500.96元。据统计年鉴显示,辽宁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5年为8872.8元,按最高缴费档次计算,养老保险金仅占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6.9%,大多数人仅仅依靠养老保险金来保障其老年生活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没有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状况
辽宁省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或者是流向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区别对待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现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忽略了这一状况。
(三)国家投入不足。缺乏激励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尚予以扶持”,但是,目前,辽宁省大多数乡村负担严重,可支配资金有限,大多数集体不愿或者无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个人储蓄性保险,缺乏激励性。
三、完善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适当实行缴费多元化
在资金筹集方面,采取一次性缴纳和分期定额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以多种方式建立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适当提高缴费定额,增加缴费档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障;加大新农保制度宣传,使居民切实感受到新农保的益处,愿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二)结合农民实际,新农保政策应该区别对待
新农保制度应适应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别方案,使个人筹集方案得到农民的认可。对于雇佣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单位,政府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说服这部分居民投保或者为其投保;对于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可适当的将土地税收投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以保障其基本养老生活。
(三)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新农保制度受益群体范围窄的一部分原因是个人和集体的资金不足,政府应加大力度发展特色农业,对农民进行就业指导,拓宽其就业渠道,增加其收入。另外,各地应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投保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根据本地特点探索适宜的补偿和奖励模式,不断完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