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
2018-03-15章贇
章贇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清代土司安插制度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二是自请改流土司的安插;三是外来新设土司的安插。本文主要论述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的确立及其执行情况。
一、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的确立
清朝沿用明制,在西南地区继续推行土司制度。勘定西南之初,对大部分投诚土司原官授职,准许世袭。据龚荫先生统计,清朝初年,西南地区的土司达上千家。为了便于管理,清廷不断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康熙十二年(1673)规定:“土官本不食俸,其有罚俸、降俸者相应免议。凡应降级调用者准降级留任,惟贪酷故杀不法等罪仍行革职。其讳盗因公诖误例应革职者俱免革职,降四级留任。”①《清圣祖实录》卷41,康熙十二年三月壬午。可以看出,对土司的惩罚主要以降级为主,除犯有贪酷故杀、不法的罪行进行革职外,一般惩罚较轻。康熙中期,在对犯罪土司的处置上逐渐严厉起来,加大了对犯罪土司的处罚力度。康熙二十一年规定:“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革职提问。不准亲子承袭,择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继其职。”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5《土官承袭》。把土司犯罪与能否让其子孙承袭相关联,即受贿、隐匿凶犯逃人的土司,不让其子孙承袭。这对土司打击极大,稍有不慎,土司就会面临失去几百年统治基业的风险。康熙三十五年又规定:“土官公罪应降三级以内调用者降一级留任;应降五级以内调用者降二级留任;应革职者降四级留任。如有贪酷不法等罪仍革职。”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5《土官承袭》。由此可知,土司犯罪是降级仍留职。一直到康熙四十六年以前,清廷对土司的惩罚仍然是以降级为主。对土司仍然以怀柔政策处理之。
康熙四十六年,出现了对个别革除土司进行异地安插的事例。湖广容美土司是最先进行异地安插的。康熙四十六年,兵部等衙门议奏大学士席哈纳等察审土司田舜年一案,上疏称:“革职宣慰司土司田昺如暴戾虐民、抗不赴审”,建议“枷责佥妻安插内地”,获准。④《清圣祖实录》卷228,康熙四十六年二月辛亥。雍正年间,湖广巡抚杨宗仁提及此次安插的情况:“圣祖将昺如安插武昌,饬交地方官防范,不容擅自行走,如有交结伺查,奴才等一有见闻,务即参究,断不敢姑容循隐者也。”⑤《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会汇编》第一册,湖广巡抚杨宗仁等奏遵议科臣缪沅条陈苗疆事宜情形折。由此可看出,容美土司田昺如安插武昌受到了地方官员的严密监控,不准随意走动,随意结交。此次安插之后,又出现了孟连宣抚司被安插一例,“孟连宣抚司……清康熙四十八年刁派鼎贡象归附,授宣抚司世职。派鼎死,子刁派春年幼,叔祖刁派烈抚孤。有刁派猷谋杀派烈,夺印争职,安插省城”⑥《清史稿》卷514《云南土司》。。土司内部争夺印信和职位,被安插于本省省城。
从总体来看,康熙年间对土司安插比较少。即使安插,也只是针对土司及其配偶,安插地点仅在本省省城,并未超出本省范围。
雍正年间,确定了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雍正二年至雍正四年,对以罪革除土司进行异地安插逐渐增多,有部分土司逐渐向外省(江西、江南)安插。但这一时期,对于何处土司应安插何处、如何安插,清廷并没有明确规定。直到雍正五年(1727),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得以确立的原因,在于“镇沅事件”的发生。雍正四年六月,云南镇沅土府改流。半年后的雍正五年正月十七日夜,镇沅府有人“纵火肆掠”,并杀死新设流官威远同知署知府事刘洪度。最后,清廷通过紧急调动元江协副张应宗等前去镇压,才平定这场公然对抗地方政府、杀害地方官员的恶性事件。参与此次对抗行动的主要以刀如珍为首的五十余刀氏土司族人以及同党百余人。此次事件震惊了清廷,使雍正皇帝改变了对以罪革除土司的处理方法,主要表现在“镇沅事件”平定之后,云南巡抚杨名时就上疏,谈及对此次事件的处理意见:“镇沅府土知府刁瀚奸占民妻,强夺田地,凶淫贪劣,应拟绞监候。镇沅地方己经改土为流,应将刁瀚家口迁住省城无留土属滋事。”⑦《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丁未。建议将刀瀚的家口安插于省城,杜绝其族人在当地作乱。但是这项提议并未被雍正皇帝采纳,他认为家口如果留在本省,“恐又复生事犯法”,应将刁瀚之家口迁往江宁省城,并令该督酌量安顿,“务令得所”。同时又提出:“凡有改土为流之土司,其迁移何处及如何量给房产,俾得存养之处。著九卿酌量该土司所犯罪案,分别详议具奏。”⑧《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丁未。于是九卿遵旨议定:“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广五省改土为流之土司,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罪者应迁于近省安插。”⑨《清文献通考》卷203《刑考九》。这就是说,根据罪行的轻重决定土司及其家口安插的远近。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由此确定。此后,“尽徙已革土司土目他省安置”。
从上述可知,从康熙十二年开始,清廷逐渐重视和加强对土司的管理,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控制土司。通过多年的积淀,雍正五年,遂形成了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
二、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的完善
雍正四年到九年,“这一时期的改流,是清政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而且是靠武力征服,不仅有大批土司废除,而且还将十余处‘化外苗疆’开辟归流”。[1]P55事实上,随着改土归流力度的加大,以罪革除的土司亦增多。基于此,清廷逐渐对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对安插地区就有如下之规定:
“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扎提督地方分发安插。”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刑部·名例律·徒流迁移地方一》。
从上述材料来看,土司家口安插何处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改土归流的土司被判斩绞或留在本省监候者,其家口须安插远省,即云南安插于江宁、贵州安插于山东、广西安插于山西、湖南安插于山西、四川安插于浙江。第二、改土归流之土司被判军流罪者,其土司及家口可于近省安插,即云南、四川安插于江西;贵州、广西安插于安庆;湖南安插于河南。这些规定,使处理土司安插一事的督抚和地方官员有制可循。
督抚和地方官员在对土司实施安插过程中权责分明。督抚首先须检查确认应迁土司及其家口的人数,准许“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名”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刑部·名例律·徒流迁移地方一》。,并把“即将应行迁徙与应留本省情由于疏内声明,取具地方官印甘各结报部查核”。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刑部·名例律·徒流迁移地方一》。并制造详细的人员清单,一并将安插人口和清单移送至安插地方。其次,到了安插地,拨给一定的房产和土地给土司,按规定“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刑部·名例律·徒流迁移地方一》。,目的是使土司及其家口能够“存养”。最后,需要在每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户部查核。安插之地的地方官需要在土司安插之后,“不时稽查”,严禁其“扰民、出境”,以保证其在当地安分守己。地方官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等将会直接交给刑部处置。同时还规定地方官员如果有“捏报并无子嗣,及子嗣幼小别无应迁之父母兄弟等弊”,将照军流人犯进行处置。对于“无年老父母称有、有以次成丁称无”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吏部·处分例·边禁》。,将受到降二级调用的惩罚,同时其上司亦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总之,这次规定明确了安插土司官员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安插实施过程的连续性。
雍正八年,对安插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除了因罪改流土司的妻妾照例迁徙外,对土司下属做了分别处置,“本案有名或平日倚恃土司声势,素行凶横生事扰民者”一并安插;“本案内并无附和该犯为匪犯法,平日又属安静者”免于安插。同时又规定,“斩绞监候之土司,若该犯止有妻妾并无子及子嗣幼小又无应迁之父母兄弟”,“本犯未迁之先身故,并无子及子嗣幼小者”,其妻妾、幼子免徙,安插于本省省城,地方官员严格“稽查管束”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吏部·处分例·边禁》。。如此分别处置,首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廷与地方势力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地方的稳定。同时也减轻了地方官员在对土司进行安插过程中的难度。许多土司家口因此项规定免于安插,安插人口的减少,减轻了安插地财政上的压力。
雍正十年,邓朝宸、赵殿灴等土司,因安插于安徽未及时得到拨给的房地以及拨给耕种的土地远,不能自行耕作,依赖该县知县代征粮食,卖银移交,每年所得被佃户侵收或者胥吏役中饱,导致土司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出现“卖儿鬻女者”和“情极潜逃”的情况。⑦《朱批谕旨》第37册,安徽巡抚徐本奏。对于私自逃跑回原籍的土司,清廷绝不姑息,一定将其缉拿回安插地。如雍正十年,广西龙州土知州赵殿灴原本安插于安庆府,其私自潜回原籍,发现后被捉回。总之,雍正年间,安插的土司回原籍不被允许。针对上述出现的情况,清廷规定:“有安插土司之地方,令该督抚悉心稽查,若有从前办理不善之处即行更,改并饬有司等不时体察,务令安全以受国家豢养之泽,倘仍疏忽从事,必严加议处”,①《世宗宪皇帝圣训》。要求督抚必须用心稽查,改变不当的处理方式,如果再出问题,严惩不贷。
乾隆年间继续进一步完善安插制度,乾隆五年(1740)规定:“犯军流罪之土司,例发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刑部·名律例·徒流迁徙地方一》。允许其妻子回原籍。所以,犯罪土司的家口满足上述条件,经同意,是可以回原籍的。乾隆十年,特颁上谕,对土司能否回原籍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各省土司获罪减等迁徙内地者,本人身故之后,有准其家口回籍之例。朕思此等土司桀骜性成,干犯法纪,国家念其冥顽无知,从宽迁徙内地,以保全之。本身虽故,其家口习染旧俗,未必能尽革面革心,倘回籍之后野性难驯,故态复发,仍复罹于法网,非始终保全之意也。嗣后各省迁徙土司身故之后,家口应否回籍处,著行文原籍督抚酌量夷情,奏闻请旨定夺。永著为例。”③《清高宗实录》卷239,乾隆十年四月己未。
从上述材料来看,乾隆皇帝担心土司习性难改,回到原籍后故态萌发。更深的考虑是担心土司回原籍后,造成地方统治不稳,所以从乾隆十年以后,土司家口必须经过请旨,获皇帝亲自批准同意方能回原籍。贵州巡抚定长以“迁徙土司黄卷父子俱已身故”,请旨是否让家口回原籍。之后获乾隆皇帝朱批:“回原籍可也。钦此。”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贵州巡抚定长奏,档号:03-495-081。云南巡抚刘藻以刀瀚病故,所遗三名家口和“刀瀚生前既在江宁领有田房,其女亦在江宁出嫁”,建议乾隆皇帝将刀辅宸、刀麻子、勤忠三人仍旧安插江宁,“毋庸咨送回籍”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云南巡抚刘藻奏,档号:04-01-31-1736-007。,获准。这些例子说明了土司回原籍必须要皇帝的同意。
乾隆三十年又奏准:“安插土蛮猺獞人犯家口地方,严饬文武官弁稽查约束,造具年貌清册申送于年底报部。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将该管文武各官,照疏脱流犯例议处”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吏部·处分例·边禁》。,可看出,清廷再次强调,地方官员时刻对安插的土司及家口进行监控,同时要求地方官员根据安插的土司及家口的年龄和相貌等特征,制造详细的清单于每年年底报吏部备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廷对土司安插后,仍然重视对土司的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雍正五年到乾隆三十年,是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不断完善的时期。这期间,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进行完善:第一,规定了犯何种罪的土司须进行安插;第二,不同省份的土司应安插于何处;第三,负责土司安插官员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安插土司回原籍问题。它的完善,使土司安插能够有条不紊地实施。
三、雍正、乾隆两朝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情况
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确立之后,各地均遵照执行。下面以雍正、乾隆两朝的具体实施情况做一简要分析。
1.雍正朝对革除土司的安插
首先,我们将雍正朝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的情况列表如下。
雍正朝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情况表
雍正七年湖南保靖宣慰司宣慰使彭御彬辽阳乾隆《永顺府志》卷9《土司》雍正七年湖南桑植宣慰司宣慰使向国栋河南乾隆《桑植县志》卷1《建置》雍正八年贵州把平长官司长官肖来凤安徽安庆府道光《贵阳府志》卷65《政绩录》;《朱批谕旨》第37册,安徽巡抚徐本奏雍正八年贵州思南府属蛮夷副长官司副长官李慧安徽安庆府怀宁县《清史稿》卷515《贵州土司》;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0896号卷,乾隆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张允随奏雍正十二年四川酉阳宣慰使冉广烜省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谕旨》民族事务类,第0872号卷,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四川总督黄廷桂、巡抚杨馝奏雍正十二年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之族属陕西、广东、河南乾隆《鹤峰州志》序,《容美土司改土略记》
从下表汇总情况可以看出:雍正年间主要是对四川、云南、湖南、湖北、贵州、广西等省份的土司进行异地安插。从时间上看,最早出现土司异地安插在雍正二年,雍正五年是异地安插土司数量最多的一年。雍正五年至雍正十二年,土司异地安插数量是雍正五年以前的两倍之多。异地安插最晚在雍正十二年。从空间上来看,被安插土司最多的省份为云南,有8例之多;其次是广西和四川,各有3例;再次是贵州和湖南,各2例;最少的是湖北,仅有1例。安插地主要涉及江西、安徽、江宁、浙江、河南、陕西、广东等省,最远是在东北地区的辽阳地区。并且,土司及家口系云南安插于本省省城和江西、江宁两省,系四川省安插于本省省城和江西省,系广西省安插于安庆府和浙江省,系贵州省安插于安庆府,系湖南省安插于河南、辽阳两省,系湖北省安插于陕西、广东、河南等省。从安插土司的身份看,其职衔高,在地方上势力庞大,主要是宣慰使、长官司长官、土知州、土知府、土同知等。据《大清会典》记载来看,宣慰使属于从三品官员,长官司长官属于正六品官员,土知府属于从四品官员,土同知属于正五品官员。这些土司,多数在地方上已经延续数百年,其势力范围极广。如容美土司鼎盛时期控制的区域为“现今湖北省鹤峰县、五峰县、长阳县的大部分地区,恩施县、建始县清江以南的大部分地区,巴东县野三关以南的大部分地区,湖南省石门县北乡的子良坪地区,总面积约在七千平方公里上下”。[2]
总体而言,土司安插基本上是按照制度所规定执行。但是,仍有两例特殊情况:一是雍正五年八月,“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横征滥派,众不聊生,以致杀劫为活”,后“岑映宸自知罪犯难逃,随缴印信、号纸,呈恳免死,改流存祀”。鄂尔泰奏请将其及妻子家口一并解至浙江原籍安插,获准。①《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癸卯。这说明,清朝并未照规定将广西土司岑映宸安插于山西或者安庆,而是将其押解至浙江原籍安插。二是湖南保靖宣慰司宣慰使彭御彬,于雍正七年“安置辽阳”②乾隆《永顺府志》卷9《土司》。。同样未按规定将其安插于陕西或者河南,而是安插于关外。
2.乾隆朝对革除土司的安插
乾隆年间继承前朝对土司的处理方式,继续实施安插制度。下表是乾隆朝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的汇总情况。
乾隆朝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情况表
乾隆二十五年云南永北府土司高龙跃江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乾隆二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云贵总督爱必达奏为准咨酌办获罪迁徙土司高龙跃身故后其家口迁回原籍事,档号:04-01-31-0883-002乾隆二十八年云南孟定土司罕大兴江宁《清高宗实录》卷680,乾隆二十八年二月丙申;《清高宗实录》卷821,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乙酉乾隆二十九年云南耿马土目罕朝玑省城《清高宗实录》卷719,乾隆二十九年九月戊寅乾隆三十七年云南宁府属耿马宣抚司土目罕国棚、罕国杭江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云贵总督彰宝奏,档号:04-01-31-0880-004乾隆四十四年云南永昌府属湾甸土司景毓佩马龙州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嘉庆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云南巡抚李尧栋奏,档号:04-01-32-0109-002乾隆四十五年贵州亮寨长官司龙世勋之父龙紹俭安庆省城《清高宗实录》卷1292,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戊寅乾隆四十七年四川土通判马图昭江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嘉庆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总督蒋攸铦奏,档号:04-01-28-0013-003乾隆四十八年贵州瓮安县土县丞宋琏、宋遵仁新疆乌鲁木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上谕档,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谕
从下表可以看出,乾隆年间,继续对西南地区以罪革除的土司实施安插。从时间上看,最早出现土司异地安插在乾隆六年,最晚在乾隆四十八年。对土司异地安插时间跨度达四十多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各地对革除土司安插制度是认真执行的。从空间上看,被安插最多的省份仍然是云南,其次是贵州、广西、四川等省,最少的是甘肃省,仅有1例。安插地点最近在本省省城,最远在新疆地区。安插土司及家口系云南省安插于本省省城、省内马龙州以及江西、江宁两省,系四川省安插于本省省城和江西省,系广西省安插于本省省城、省内稍远州县以及安徽省,系贵州省安插于本省省城和新疆乌鲁木齐。也就是说,基本是将土司安插于内地,即制度上规定的地方。但仍有细微的改变,如本省边远地方以及新疆地区,同样也可安插土司,安插的空间范围扩大。并且,这一时期,清廷已没有对湖南、湖北两省的土司进行异地安插,而甘肃却首次出现了土司异地安插的情况。从安插的土司身份来看,其职衔为土知州、土通判、土县丞、长官司长官以及不入品级的土目等,据《大清会典》卷四十六载:“长官司二等,长官正六品,副长官正七品。”卷七载:“土县四等,土知县正七品,土县丞正八品,土主薄正九品,土巡检从九品。”这一时期,没有高品级土司被安插,而品级较低的土司甚至未入品级的土目等安插较多。
乾隆之后,清廷对土司的革除渐少因而安插亦渐少。嘉庆年间仅有三例安插情况,即对穆坪土司丹增旺结、顺宁府属之猛缅土巡检罕朝鼎、土把总张辅国、土巡检龙恩之子龙霁青、龙霁鸣的安插。道光年间一例,对永北厅属北胜土知州高善进行安插。光绪三十一年(1905),四川巴塘土司罗进宝、副土司郭宗隆保的家口安插于成都。这也说明,这一制度仍在执行。
综上所述,从整个清代来看,大部分有罪且在地方上影响力较大的土司在雍正、乾隆年间被安插。通过对这些土司的安插,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改土归流后,大量以罪革除土司留在原土司区而造成的地方不稳定因素,从而促进流官对原土司区进行直接管理。
四、结语
清朝对以罪革除的土司进行异地安插产生了深刻影响。对原土司地的百姓而言,土司的统治让他们深受其害,无法正常生活。土司的安插,使他们免于土司的盘剥、残害。土司势力被拔除后,流官对地方的统治逐渐走上正轨。“改土归流之地经过二三十年的管理,流官已完全控制了局面,地方已经安定下来”。[1]P156中央政府逐渐从对土司地方的间接统治变成了直接管理,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
[1]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祝光强,向国平.容美土司概观[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