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板跑了、换了、亏了 劳动者还能索要工资吗
2018-03-14
在企业经营中,企业老板要冒市场变化快、投资回报率低等各种各样的风险。同样的,员工在为这些小型或抵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和老板服务时,也要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譬如,当这些企业的老板跑了、换了、亏了的时候,他们就会遭遇拖欠工资或工资无法得到支付等后果。此时,有些员工会自认倒霉。其实,在现实中有些情况并非都这样惨。只要员工诉求合理,依照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还是可以追回属于自己的损失的。以下三种情形,可为员工讨薪提供借鉴。
老板跑了
可以向发包方索要欠薪
【案例】
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曾将其承建的一栋17层大楼的部分外墙装修分包给一位公司副总的亲戚朱某完成,而朱某并没有相应资质。随后,朱某以“老板”的身份招募邱某等17人具体施工。
2017年6月底,就在装修工程即将完工之时,朱某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而畏罪潜逃。
无奈之下,邱某等人要求建筑公司与其结算工资,但该公司一再拒绝。其理由是:他们只与朱某签订过分包协议,跟邱某等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且他们对朱某聘请员工也一无所知,故他们没有向朱某聘请的员工支付欠薪的义务。
【点评】邱某等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的情形恰恰具备了上述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即建筑公司明知朱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邱某等因为朱某畏罪潜逃,已经存在工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工资的责任。
老板换了
可以向原企业索要欠薪
【案例】
胡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独资公司,古某等11人为该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营业不久就慢慢陷入困局,并因此欠下古某等人10万余元的工资。
2017年3月,胡某悄悄将公司转让给王某。古某等获悉这一情况后,胡某已经携款出走且去向不明。
面对古某等索要欠薪的请求,王某认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自己为投资人且获得批准,这就意味着原公司已经消灭、新的公司已经产生。而欠薪发生在该公司转让之前,故古某等人无权向现在的公司索要欠薪。
【点评】古某等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欠薪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该规定显示,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属于“独资”经营,但其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因此,此类企业的转让仅仅属于企业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
由此可以看出,王某不能以该公司变更了投资人,就误认为其受让后的公司便不是原来的公司了。事实上,转让后的公司在当然地享有原公司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该公司原有的义务。故在本案中,该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先行清偿欠薪,然后再依法向胡某进行追偿。
老板亏了
可以向挂名老板索要欠薪
【案例】
张某在开办超市时,基于自己是外地人,加之表哥杨某在当地小有名气,可以或多或少地给自己带来利益,遂在征得杨某同意后,以杨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自己则以帮助杨某为名出面经营管理超市。
黄某等7人是张某负责招聘的员工。可是,到了2017年9月,该超市因亏损被迫关门。
黄某等人索要欠薪时,杨某称自己只是名义老板,该欠薪只能找实际老板张某索要。而张某表示,他对此无能为力。
黄某等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由张某和杨某共同清偿这些员工的工资。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鉴于杨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张某,所以,黄某等人有权要求张某和杨某共同担责。
也就是说,黄某等人既有权要求杨某或张某中的一人承担清偿全部欠薪的责任,也有权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清偿全部欠薪。至于张某和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怎么处理,则属于他们内部的事,黄某等无须考虑。
(江西省兴国县法院 颜梅生 邮编:3424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