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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正义、人民正义与制度自信

2018-03-14黄浩

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黄浩

摘 要:从两种社会制度的主导逻辑角度来看,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体现为资本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区别。正义原则是社会逻辑的首要和根本的原则,社会主义的本源性正义是生产方式正义,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实现形式表现为人民正义。人民正义观的政治实践与制度自信的内在关联建立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人民正义观转化为具体政治实践的基础之上,人民正义观及其政治实践分别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正义;人民正义;制度自信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3-0131-07

作者简介:黄 浩,华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广东 广州 510642)

正义①是当代政治哲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②的社会发展目标。那么,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和资本主义的正义观的本质区别何在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又是什么呢?它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本文尝试做出一些分析。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有一个分析框架,这里是把资本逻辑与社会逻辑分别作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社会形态的主导控制逻辑作为分析框架的。所谓资本逻辑是指资本在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起基础性的核心作用,而社会逻辑是指国家实体的运作以该国的大多数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一、社会主义的本源性正义:生产方式正義

要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观究竟是什么,首先要厘清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实质及其超越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关于社会主义正义观,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了“复合正义观”赵志勇、徐嘉:《马克思恩格斯的复合正义观及其当代价值》,《理论探讨》2017年第6期。的概念,这种多层次的综合研究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还是要挖掘社会主义正义观的核心理念即本源性的正义观,否则谈论各种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西方学者的正义观一般都把正义解释为“得其应得”,并为“得其应得”制定了利益交换规则,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基本上都是分配正义观,是从分配的视角来谈论正义及其制度建构的,而社会主义的本源性正义是生产方式正义,分配正义及其它社会正义是由其派生出来的,这在马克思那里有明确的说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紧接着,马克思写下了一段著名的话:“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436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社会的生产方式即经济结构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一个社会公正的内容和形式,正义首先表现在生产方式正义(也有学者称之为经济正义乔洪武:《<资本论>中的经济正义思想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安巧珍:《马克思公正思想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第二章马克思经济公正思想。)。生产方式正义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生产方式本身的正义,即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以及产品分配方式)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合,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生产方式正义这一层面含义很好的注脚。其二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结构(当代社会还包括派生出来的社会、生态文明结构)以及相应的制度建构(如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人们的行为方式也要与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相适应:“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也就是说,社会正义与否的基本判定标准是生产方式,即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由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从相对落后的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这对于理解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公正现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众所周知,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反复地摸索与实验之后,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所以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即资本逻辑本身所带有不公正的“弊病”,如私营企业存在的剥削问题,分配不公所导致的贫富差距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等。这些不公正现象和问题的产生如果按照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正义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正如尼尔森所评论的:“请注意,马克思是在告诉我们——这是关于道德社会学的一个价值无涉的科学片段——共产主义早期阶段拥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正义原则,而在成熟阶段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条十分不同的基本正义原则;不同的正义原则源于不同的物质条件和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并与它们相辅相成。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相继发展的条件下,我们获得一条正义原则;而在另一种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相继发展的条件下,则获得另一条正义原则。”[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 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3-84页。尼尔森本人把这种正义观称之为语境主义的正义观 [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 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以区别于相对主义的正义观。这里其实还存在一个逻辑悖论:我们一方面利用资本逻辑的积极因素 对资本逻辑的积极方面,马克思是这样说的:“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7—928页。发展了生产力,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增强了广大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但另一方面,资本逻辑的消极因素越来越明显,带来了新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削弱了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甚至产生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的质疑。其实,这正是资本逻辑的双重性带来的必然悖论,这个悖论并不是无解的,关键是要把资本逻辑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资本逻辑带来的不公正之所以在资本主义框架内是无解的,是因为资本逻辑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导逻辑,而在我国资本逻辑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只要资本逻辑的这种从属地位不变,它带来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就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可能构成问题隐患或危机的就是资本逻辑失控而僭越到主导地位,这是我们时刻需要警惕的。

第二,社会正义之所以不是相对主义的,是因为社会正义是可以预测和评价的,不是价值无涉的,并且在特定的时空条件即尼尔森所说的语境下,我们对某一特定的现象能够做出相对客观一致的评价,这说明相对主义的正义观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就是根据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某一特定对象做出不同的评价而得出相对主义的结论的。虽然尼尔森在上面用了“价值无涉”这一短语并用黑体字以突出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一种客观描述,但我们只要稍微注意一下“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这一表述就可以看出,马克思这里并不是完全“价值无涉”的,否则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便无法进行,社会正义这一概念也无法成立。这里,其实已经把“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正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正区别开来了,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但请注意,分配正义是由生产方式正义决定的,所以马克思前面是有三个“之后”限定条件的,这三个限定条件都是从生产方式来说的,其深层意蕴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平衡充分发展,这恰恰是我国进入新时代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为我们实现社会正义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也说明,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一定是要消解资本逻辑所带来的不公正。虽然我们目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还在利用资本逻辑的某些积极因素,这已经为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经济发展成就所证明。但必须强调的是,资本逻辑自身运作的基本原则(增殖原则、扩张原则和物化原则)所必然带来的不公正必须控制在社会逻辑之下,并且是要逐步消解掉的,而不是让资本逻辑成为社会的主导逻辑,这是我们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要始终牢记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也是我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学理依据。西方学者也在谈论正义,他们的著作在国内还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这些学者仅仅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来谈正义以及相应的制度建构,是徒劳无益的。虽然可以通过一些福利改革措施减少一些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比如北欧国家的做法,但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已经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结构的不公正,而这种经济不公正又决定了社会其它不公正,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公正从根本上来说在资本逻辑框架下是无解的。这一点,其实西方一些学者也意识到了,桑德尔就写过《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由于西方学者把他们自己看作可以“独立于我们在任何时刻所可能具有的利益和依附联系之外” [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唐文明、张之锋、殷迈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页。的主体,想构建可以适用一切社会的永恒的正义观,从而使自己的正义观带上浓厚的乌托邦色彩,成为仅仅是理论上的思辨,一方面失去了批判的维度,同时也不具备干预现实的能力,这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的正义观与作为社会主义的正义观的本质区别之所在。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是要消灭资本逻辑产生的剥削、异化的问题,从而达到社会正义,所以,正义是社会逻辑的首要问题。当然,正义问题的解决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背后深层原因还是消灭私有制和阶级。总之,在正义观方面,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方式正义,这是社会主义的本源性正义,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其它方面的正义,比如,社会的发展的目的和动力是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是迄今为止主体包含领域最广泛的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等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正义

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逻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提供核心价值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的本源性正义是生产方式正义,紧接着我们要进一步追问:我们如何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呢?也就是生产方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党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和总结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正义观 高兆明:《人民的正义:正义理论的中国问题意识》,《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第2期。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页。这就是新时代人民正义观的彰显,在十九大报告中,“人民”二字一共出现了203次,就是人民逻辑的体现,而人民正义是其核心。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到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从历史的维度展现了人民邏辑的发展轨迹。其实,生产方式正义与人民正义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因为判断生产方式是否公正还是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来检验。只要人民群众普遍感到自己的诉求有机会表达并得到党和国家的回应,并在这种良性互动机制中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方面有更多的满足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有了根本保证。所以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中国特色”主要是指通过顶层设计社会逻辑规制资本逻辑元素的制度、方法、路径以及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始终让资本逻辑元素在社会逻辑的总体框架的约束之下运作(如果说资源配置或经济发展全部由资本或市场决定,甚至让资本逻辑元素渗透到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等领域,这恰恰不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而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的特色),也就是说,制度上实际运作的结果也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被人民群众认可和接受,只有这样,才能建构经济与社会正义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行,制度自信才会落地生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正义观指的是:正义的评价主体是人民,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及其实践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新时代的现阶段来说,就是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这一根本利益。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评价主体对同一现象和问题的正义与否的评价往往是截然相反的,马克思就说过:“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2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马克思是假借“资产者”的立场在言说,有学者把这些观点误解成是马克思本人的立场和观点,显然是误读,其实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在“资产者”看来剥削的分配方式是公平的。同样的误读也发生在《资本论》中的一段著名的话:“这种情况对买者(即购买劳动力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一些西方学者典型代表是美国学者艾伦·伍德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中所作的分析,参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9页。甚至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这段话来论证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其实,马克思的两句话都是假借“资产者”的立场来评价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和劳动力买卖,如果我们跳出资产者的立场,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很显然,表面上的平等其实蕴含着巨大的不平等即资产者对劳动力剩余劳动的占有。马克思花了大半生写作《资本论》,其目的就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提供科学根据,如果我们只凭只言片语,而不从整体上来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他的整体思想,就会得出片面的结论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指出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内在根源,无产阶级最开始也可能感觉到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但是由于缺少学理支撑,所以不知道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内在根源所在,因为表面看来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了,也就是所谓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这也是符合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原则的,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公正。但这只是问题的表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正是揭示了这表面上公正、平等的交易背后的不公正、不平等即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同样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正义需要人民群众来检验,评价主体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正是“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真实意蕴。正是在这里,生产方式正义与人民正义观紧密结合起来了,从第一层面来说,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目前还没有哪位经济学家提出所谓的量化标准,这只有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来证明,主要原因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会不断提高生产力的水平,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会不断发生,适应只是相对的;从第二层面来讲,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结构以及相应的制度建构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同样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来检验和评价。

人民正义观在我国农村发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文革”之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为了解决挨饿的问题,偷偷摸摸把土地“包干到组”,后来干脆“包干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序幕,通过实验,效果不错,粮食产量和人均收入都大幅提高,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体现的正是人民正义。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缺失,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成了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农村又开始了土地流转的尝试,对此,习近平在《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70页。人民正义是人民主体性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相信人民群众的智慧,鼓励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尊重他们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选择。

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同样离不开人民正义的指引。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对抗资本逻辑产生的弊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实行了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虽然解决了平等、公正的问题,但长期的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原则却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随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为了提高生产力,引进了资本逻辑的元素,问题是这种资本逻辑的元素本来是应该受主导的社会逻辑的制约和规范的,但是某个时期资本逻辑的元素好像是脱缰的野马一样奔向各个领域,这可以从当下人们对炒股、炒基金、炒房等金融市场与准金融市场的热衷窥见一斑,甚至向公共产品领域例如教育、卫生、高速公路等渗透,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就是最近几年大众和专家都在热烈讨论的关于房价调控的争论,事实上很明显的是,作为影响绝大多数人民幸福指数的一个特殊商品,完全让位于资本逻辑来运作,是有失偏颇的,所以在教育、医疗卫生、高速公路、住房等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業领域或重大民生领域,资本逻辑最好不要介入,但是在现实中已经介入的领域中,我们要思考这些领域的资本逻辑元素或者如何控制在社会逻辑的框架下运作,或者回归到社会逻辑的机制和路径,这是一个亟需政治家、学者、企业家等共同面对的重大难题,因为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乃至威胁到党和政府的执政权威和合法性。人民正义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相信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各级政府切实把人民正义观转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解决人民切实关心的重大问题,把资本逻辑的元素导入到社会逻辑的框架之内来运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机制保证。

三、人民正义的全面实践与制度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主要来源有:实践来源和学理来源。

从实践层面上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果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国花了三十多年的时间取得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三百多年的发展成果,特别是在美国的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情况下,中国抵住了这些危机的影响,并获得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相对持久的社会稳定,这些成果都从实践层面上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民间流传的“一出国就爱国”的说法形象地说明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就远远超过了资本主义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的实践证明。

从学理层面上来看,正是前面提到的社会主义本源性的生产方式正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正义对资本逻辑所带来的弊病的化解,给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的学理证明。

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是牢牢抓住人民正义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的实质,让人民正义这一理念开花结果,制度自信才会有坚实的基础,这方面,我们党从十八大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下面分别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方面谈谈人民正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全面实践及其成果。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经济层面人民正义的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其实质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13-214页。从这里可以看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要义正是人民正义观在经济层面的外显,如果国家的发展成果能在各行各业、各地区充分实现共享,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将有了更坚实的主体基础。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把共享发展落实到实处,这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学者们出谋划策,最大程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中受益,有更多的获得感,做到民富国强,这是一个系统的宏大工程,需要认真研究和践行,因为这是事关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重要事业。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政治层面人民正义的实践。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人民正义观(具体体现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即“人民幸福”的价值目标)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紧密结合在一起,因为只有民富国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才更坚固、更持久。

文化自信是文化层面人民正义的实践。文化自信来自于“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3页。为此,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文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5页。其实,整个文化的发展与繁荣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只有这样,文化自信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因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

脱贫攻坚战是社会层面人民正义的实践。习近平多次强调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并且特别强调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的重要性:“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最突出的短板。雖然全面小康不是人人同样的小康,但如果现有的七千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没有明显提高,全面小康也不能让人信服。”《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4页。“七千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充分体现了人民正义的力量,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是底层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直接源泉。

建设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建设层面人民正义的实践。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41页。的目标,“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正是人民正义观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追求,很多国人移民国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躲避环境污染,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取得了不少的可喜成绩,相信不久的将来,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一定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有了生态环境方面的支撑。

正是由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都贯彻和落实了人民正义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形成了相对完整系统的保障机制,同时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注入了鲜活的动力,正是在两者的良性互动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才会不断向前推进。

结 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逻辑的基本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生产方式正义,实质是人民正义,从而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逻辑的诸多弊病与不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奠定了学理基础。英国学者科恩曾写过《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如果仅仅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来拯救正义与平等,结果肯定是徒劳的。自信既是当下的,更是面向未来的,虽然我国目前还存在相当多的不公正现象与问题,但由于我们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正义观这一现实支柱,并且还有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正义的价值指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不断推进中解决这些不公正现象和问题,相信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会越来越自信的,因为它们代表了人类前进的方向,具有深层的正义原则作支撑。

(责任编辑:轻舟)

Abstract:From point of view of dominant logic of the two social systems,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capitalism and socialism is embodied 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apital logic and social logic.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s the primary and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social logic. The original justice of socialism is of productionmode justice, which concrete realization form i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people's justice.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al practice of People 's justice Conceptand system self-confidence i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ith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as its core transforms the concept of people's justice into concrete political practice. The concept of people's justice and its political practice constitute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realistic basis ofsystem self-confidence in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duction Mode Justice; People's Justice; System Self-conf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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