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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及履约建议

2018-03-14林新通孙玉杰

世界海运 2018年3期
关键词:附则修正案公约

林新通 孙玉杰

一、引言

2016年10月28日,IMO海上环境委员会以MEPC.277(70)决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实施。该决议主要对附则V关于垃圾分类和货物残余物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涉及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的修改。

笔者在日常PSC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船舶存在不按规定收集、处置垃圾的情况,甚至有个别船舶在我国内水或领海内排放垃圾;此外,船上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等也存在一定比例的缺陷。涉及MARPOL公约附则V方面的缺陷有时会影响船期,严重时将导致船舶滞留和行政处罚,不利于船舶的正常营运和海洋环境保护。本文将对MARPOL公约附则V关于2016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分析PSC检查中发现的船舶不符合附则V的主要缺陷,并针对2016修正案提出履约对策,供相关方面参考。

二、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1.垃圾记录簿分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

垃圾记录簿格式发生变化,新版垃圾记录簿分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PART I适用于所有船舶,PART II适用于装载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另外,PART I增加了垃圾意外排放或遗失的记录项目(包括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第7条的情形)。新版垃圾记录簿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格式如图1和图2所示。

2.对垃圾分类进行调整

新增电子垃圾(E-waste)类别。PART I中关于垃圾分类方面仍为9类,新增“电子垃圾(E-waste)”类别,把“货物残余”移至PART II。PART II主要是关于“货物残余”的记录要求,分为对海洋环境无危害货物残余(Non-HME)和对海洋环境有危害货物残余(HME)两类。最新修正案的垃圾分类如图3所示。

3.增加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类

MEPC.277(70)决议新增SOLAS公约所定义的除谷物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MARPOL公约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环境有害的要求。如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GHS)的衡准,货物残余满足附则V 2016修正案附录I规定的七类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则被视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图1 新版垃圾记录簿PART I部分

图2 新版垃圾记录簿PART II部分

图3 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垃圾分类

4.排放货物残余的要求

关于货物残余的排放,由于增加了附录I的内容,相应在特殊区域内排放也提出新要求。MARPOL附则V 2016修正案第6条规定,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货物残余:

.1根据本附则附录I的衡准,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洗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3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应按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等。

无论如何,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都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三、MARPOL公约附则V港口国监督检查情况

1.MARPOL公约附则V缺陷分布

PSC检查中,垃圾记录簿的记录及垃圾分类和排放是PSC官员检查的重点。根据东京备忘录2016年港口国监督年报,近三年的PSC检查缺陷中,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的缺陷数量还是占了一定的比例的,低于附则I,与附则IV基本相当。巴黎备忘录检查情况基本相同。见表1和表2。

具体到缺陷的类别和数量,2014—2016年,东京备忘录区域内,“垃圾”项的缺陷数量最多,其次是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缺陷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滞留缺陷数量呈上升趋势。详见表3。

2.MARPOL公约附则V缺陷主要问题

与MARPOL公约附则V相关的PSC缺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关键船员不熟悉垃圾的收集、处理、存储、排放等要求而造成的缺陷。例如垃圾未正确分类和存放,在内水或领海排放垃圾等。另一类是文书方面的问题,如垃圾记录簿未按规定记录,垃圾管理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如未指定执行垃圾管理计划的负责人等。还有部分船舶由于船舶买卖等原因,以往的垃圾记录簿不在船,导致PSC检查时被开具缺陷。

分析近期全球PSC检查典型案例可发现,涉及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受到PSC官员的重视,若船舶存在不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的情形,严重时船舶将被滞留并受到行政处罚。以下是近期洋山港海事局PSC检查中发现的船舶未按要求排放食品垃圾的案例。

2018年1月10日,洋山港海事局PSC官员对靠泊在尚东码头的某外籍集装箱船舶“SHAHR×××”轮进行检查。检查垃圾记录簿时,PSC官员发现该轮于2018年1月7日在我国内水直接排放食品垃圾。调查时船长称排放垃圾的地点离岸非常远,符合公约要求。PSC官员核查该轮航海日志,同时要求该轮驾驶员进行海图作业,经定位,该排放点位于我国内水范围。事实面前,船长承认因不熟悉公约中最近陆地的概念,导致垃圾排放不符合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结束后,连同设备维护保养、船员操作、安全管理体系等其他10项缺陷,该轮被滞留,还将面临接受罚款的行政处罚。图4中的红色圆点处为该轮排放食品垃圾的地点。

四、船舶履行附则V修正案的建议措施

鉴于MARPOL公约附则V最新修正案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为做好相关履约及应对PSC检查,船舶应提早准备,在修正案正式生效前做好以下工作。

表1 2014—2016年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缺陷分布

表2 2014—2016年巴黎备忘录港口国监督缺陷分布

续表

表3 2014—2016年东京备忘录MARPOL公约附则V缺陷分布

图4 排放垃圾地点示意图

1.根据实施指南做好垃圾收集、存储、处置和排放

在修正MARPOL公约附则V的同时,MEPC第71次会议以MEPC.295(71)决议通过《2017年MAROPL公约附则V实施指南》(2017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RPOL ANNEX V),废止了2012年的指南。2017年实施指南给出了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的导则,船舶应按该导则进行垃圾的收集、存储、处理和排放。最新垃圾排放相关要求如图5所示。

图5 最新垃圾排放相关要求

船舶上收集的垃圾应运送到指定的处理或储存地点。必须排放到港口接收设施的垃圾,应妥当储存,直到可以将其排放到岸上进行适当的处理。在所有情况下,垃圾应该以一种避免危害健康和安全的方式储存。曾发生过某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俄罗斯某港口接受PSC检查时,因食品垃圾未存放于指定地点,而是存放于起居处所的走廊内,被开具滞留缺陷的案例。

此外,SOLAS 1974第II-2章第4.4.2条规定,废物箱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四周和底部应无开口。因此,船上储存垃圾的容器应用不燃材料制成,还要配有盖子,这是出于船舶消防的考虑。

图6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2.正确理解公约关于最近陆地的概念

公约中的最近陆地为领海基线,而非海岸线或岛屿。部分船舶混淆了公约中最近陆地和海岸线的概念,在内水或领海内排放船舶垃圾,以致违反了相关公约、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船员朋友引以为戒。图6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3.正确记录

如何记录垃圾记录簿,附则V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责任船员按要求照实记录即可。

.1 每次排放入海、至接收设备或完成焚烧作业均应及时记录,责任船员应及时签字,每页记录完毕后,船长应签字;

.2 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中一种语言;

.3 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至少保留两年。

.4 船舶应按照要求处置货物残余,如进行了排放,应在垃圾记录簿的PART II做好记录,包括开始和结束位置等信息。

4.妥善保存接收证明

船舶将垃圾排至港口接收设备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包括驳船和卡车)的经营者索取垃圾接收证明。该证明应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如垃圾记录簿有相应排岸记录,但检查时船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将被开具缺陷,甚至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5.及时修订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

新版垃圾记录簿应在2018年3月1日前送船,或在该日期前完成相应修订。关于垃圾管理计划,因垃圾分类和相关处理要求发生了变化,垃圾管理计划的相应内容也要修订。船舶应根据船旗国要求,在2018年3月1日前完成相关内容的修订。该计划应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包括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6.及时开展培训

公司和船舶应结合公约要求,及时开展培训,使船员熟悉公约、垃圾管理计划和体系的要求并正确实施。只有船员熟悉并按要求实施垃圾的收集、分类、储存和排放,才能确保把垃圾对水域的污染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应根据修正案要求,修改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船舶有效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2016修正案相关要求提供岸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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