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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校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困境及教学模式变革探析

2018-03-13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法医

王 军



安徽省高校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困境及教学模式变革探析

王 军

(皖南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针对安徽省“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的四重困境进行条分缕析,在其客观生成基础、理论课模块、实践课模块、自主研修模块上阐明现实障碍,理性反思其深层原因,对教学模式变革提出指导思想和有针对性的路径、方法与对策。

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困境;教学模式变革

为推进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教育和科学、人文与理工由过去的高度分立逐步走向今日的交融契合,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金字塔型”复合人才为目标,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自1996年东南大学在全国首次创办医事法学专业以来,时至今日已走过21载春秋,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仍未成型,在探索与发展过程中尚颇多思考、质疑、研讨的问题,如何以现实和发展的眼光,寻找到一种真正适应省情与校情实际的“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这是当前值得探究的热点议题。

由于国家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专业,所以它一般都是作为一个方向挂靠在某成型专业之下,但基于各高校的教学规划和专业设置的不同,医事法学作为方向所挂靠的专业情况也不尽相同,并导致相应的学制管理、授予学位也不同,详见表一。

目前,无论是本科、本硕连读、硕士、博士制的培养模式,在发展中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其中 4年制本科、单学士的培养模式在国内占主流地位,其面临的困境也最为突出,安徽省招收该专业的高校有两所——安徽医科大学和皖南医学院,都是这种模式,该困境不仅是本省两所高校面对的现实难题,也是全国都在共同思考探索的视域,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

表一

培养模式专业挂靠学制授予学位典型高校 本科、单学士培养模式法学(医事法方向)4年法学东南大学等 本科、双学士培养模式法学(医事法方向)6年法学、医学双学士吉林大学等 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法学(医事法方向)3年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 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法学(医事法方向)弹性学制3-6年法学博士复旦大学

一、安徽省高校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情势

(一)困境的总体生成基础:教学时数客观短缺

医事法学是涵盖法学和医学这两个最古老学科的新兴学科,目前我省两所高校采取 4 年制培养模式,在这个时段内,由于医事法学实习时间较一般法学专业要长,它除了在传统的司法机关实习,还要在卫生机关、医院实习,加上毕业论文写作答辩时间,几乎接近一年,也就是说,学生实际在校学习的时间大抵只有3年余。要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系统、全面地学习两大学科的知识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所以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最大的症结,就在于各高校普遍开设的教学时数客观不足,尤其是在高等院校对本科专业学时严格控制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就更为凸显。教学时数短缺将带来一系列链发性问题,例如某些重要课程无法开设、设置衔接不合理、教与学难以融汇深入等。众所周知教学过程包含五个基本部分:教学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效果,但合理的教学过程设计须以必要学时为前提,如果课程学时短缺,则如削足适履,会使上述五个部分不能合理安排和对接。

(二)理论课程模块设置上的困惑

一般认为:对于医事法学专业而言,理论课程模块可具体分为医学课程模块、法学课程模块、特色课程模块。安徽省理论课程模块的困惑,主要集中于医学课程模块、特色课程模块:

1.医学课程模块中,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是开设概论还是开具体性课程?

这是学界历久争议的话题,各高校具体做法不一:有的开设概论;有的开设具体性课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开设具体性课程,可使学生对于几门主干课程知识学得相对扎实,具有重要奠基意义。但其弊端也很明显:这样的设置“专”而不“广”,使该课程体系的学习缺乏系统性,且占用学时较大,影响到与法学课、特色课之间的学时比例协调,同时具体应开设哪些核心课程?为何开此课而不开彼课?也颇多争议,国内又缺乏统一依据和相关客观标准,故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而开设“概论”,可使该课程体系的学习相对系统,节省学时,且也使“概论”课程的开设争议化于无形。但其弊端在于:由于各门课程都学,使每门课程学时相对压缩,学生所学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一知半解,这样肤浅的学习将使法与医之间的结合难以为继,而没有结合,就谈不上交叉、创新,更谈不上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因此,可否寻求一种“中间化道路设计”?力求既有“概论”课开设的系统性优点,又兼备“具体性课程”开设的专业性长处,合二者之长,应综合予以考量。

2.特色课程模块中“法医结合”的课程设置偏少

医事法学不应当是法学和医学“1+1=2”的简单叠加,两学科“合二为一”有机结合才是专业持久生命力之关键。但我省两所高校受限于师资、教学软硬件条件的限制,在法与医之间结合的特色课程上总体设置偏少,而且已开设的特色课程均属于实体法,没有相关程序法课程。特色课程设置偏少,既构成当前在该专业人才培养上的“软肋”,也构成未来建设与发展的努力方向。

(三)实践课程模块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功效

1.实验课与校内、校外实践教学遭遇窘境

(1)理论课挤占实验课,校外实践教学难以保证

由于前述“教学总时数客观短缺”的背景,医事法学专业理论课时的安排尚感窘迫,实验课教学安排就更加为难,在此情形下,一些院校往往缩短实验课周次,或干脆就取消实践教学。本省两所高校教师们在理论课时不够的情况下,常不得不占用实验课的时间。而像省外一些高校在实验课时有保障的条件下,还创新开展“课内实践教学”,即:在课堂上专门开设实践类课程,例如“将《模拟审判》《模拟调解》开设为独立课程,给予专门学时和学分……规范情境教学,甚至组织‘模拟审判比赛’”[1]34,目前我省尚没有开展,与外省相比存在差距。

实验课时被挤占,也直接影响到实践模块中重要的环节:“校外实践教学”——“开展实践教学必须走出校外,进入实务部门去训练”[1]34,常规的校外实践教学包括组织到法院旁听、到相关司法单位、医药卫生机构、社区法律中心或企业去参观、交流、参与业务等。而本省两所高校的现实困境在于:一方面实验课时本身紧缺,二来新校区均离市内这些单位较远,组织困难。上述因素,都使得校外实践教学难以得到可靠保证。

(2)校内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目前本省两所高校的校内实践平台都致力于利用课余时间开设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但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模拟法庭某种意义上成了“演戏”,学生事先背好台词在庭上表演,“缺乏真实感,体会不到实战中那种唇枪舌战的压力……缺乏真实案件的突发性、随机性、复杂性,唤不起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2]88,学生一开始感到新鲜,久之则乏味。法律诊所更多地还是从属、依赖于教师,学生的“主体性”意识锻炼不足,缺乏独立分析、思考、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足不出象牙塔所讨论的案例“虽然可以调动学生的思维,但也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缺乏切实的操作性”[2]89。上述这些因素,无疑将不利于学生专业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2.专业实习环节没有落实“法医结合”的定位

安徽省医事法专业现行的实习模式,同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模式基本一致,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到法院或检察院实习;二是到医院实习。在司法机关,由于没有专设处理医疗案件的法庭或检察厅部,学生一般都被分配到常规的立案庭、民庭、刑庭或检察院相关专业机构,这就和普通法学院校的实习基本没有什么两样。主干法学的实习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为医事法专业“量身打造”的实习设计,法学和医学就仍然是“两张皮”,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融合,也难以达致实习的预定目标。所以,在传统实习基地之外,如何去开辟一些新型的、能够真正践行“法医结合”的实习单位,并重新修改与设计相应的实习大纲,这是一个急待探索和论证的重要环节。

3.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上,同样没有体现“法医结合”的特色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检验大学生实践学习中运用理论产生成果极其重要的一环,而在这一环上,本省两所高校的医事法专业对此却并没有特别要求:学生毕业论文可以写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题目,而真正去写医事法方向的论文占比不到30%。须知“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出发点之一就是‘突出特色’,这是医科院校法学专业能在众多综合性院校法学专业中立足和发展的生存性前提”[3]32。如果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方向竟然不作要求和不把关,此种脱节现象将会使“法医结合”失去极其宝贵的锻炼机会和最终偏离原本初衷的轨道。

(四)缺乏“建构性”教学和“卓越人才”培养的创新性机制

在前述“教学总时数客观短缺”的背景下,欲使学生能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医、法学科知识体系并体现其职业能力与素质,仅仅依赖课堂教学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因此,如何能在课堂理论教学之外“通过课余时间多样化、专业化、全程化地……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指导,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4]28,这是一种“建构性”的眼光和思路,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全国率先实行的“学业全程导师制”就是很好的参照。同时,学生的知识、素质、能力、追求层次参差不齐,如何建构一种创新性培养机制,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基础上,使其中“卓越人才”得以脱颖而出?这既是随“建构性”教学而衍生的一项子课题,也是响应国家《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号召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行动。

二、困境的反思与教学变革的指导思想

(一)困境成因的深层反思

针对上述困境进行理性剖析,可以看到与外省比,我省在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体系设计的理念上有三方面滞后,这是困境生成的根本原因。

1.依然将法医结合型人才之“复合”操作为法学和医学的简单叠加,而不是定位于二者之间内在有机交叉融合,认知上虽朝向法与医“一体化”模式,实践中仍停留于二者“平行论”的模式。

2.依然固守传统教育思维模式,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没有意识到基于“应用型”的人才培养要求,医事法学专业迫切需要锻炼和培养大学生独立的实践能力、职业能力、思维能力,在这里传统模式教育显然暴露了短板。

3.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够清晰,不能适应“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的未来人才培养需求,没有致力于“综合素质、社会竞争力”的终极规划打造。

(二)教学模式变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欲走出困境,需明确如下指导思想:

1.树立“法医结合”乃是“从精神到实质”有机融合的根本思想,祛除二者“简单叠加”的落后思维模式。须认识到“法医‘交叉性’是医事法学专业的‘生命线’……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最终体现医事法学专业性质和人才的特质”[5]81, 否则法、医之间将“貌合神离”,最终导致二者结合的实际脱节。

2.凸显实践课教学的重要地位,摒弃“重理论轻实践”的陈陋传统。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更着眼于其作为未来职业者法律思维、实训技能和综合业务素质的培养。且实践教学要走出校门,不囿于单纯象牙塔之内,放眼于外界交流与社会合作,建设、运用好校内、外各类实践教学平台。

3.为适应未来跨学科人才培养需求,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法制化的需要,提出医法结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最终目标应定位为:打造“知识、素质、能力、创新”合一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三、教学模式变革的对策与路径

在确立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立足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自主研修”的现代三维模式,针对上述困境提出教学模式变革的对策及路径。

(一)理论教学

1.针对“教学时数客观短缺”的问题,建议部分实习(例如医院实习)可以调整到第三学年的暑假(必要时也可动用寒假),而不必占用学期正常课时,这是极为关键的一步,如果可以落实,就可腾出近3个月时间来安排紧张的理论、实验课学时,回旋余地大大增加;同时对冗余、用处不大的课程(例如海商法等)按照“继承、摒弃、创新”原则进行增、删、并、改的整合,为整个教学体系的设计和运转腾出充足的空间。并呼吁各高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医事法专业教学时数。

2.针对“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是开设概论还是开具体性课程”的疑问,可以采取二者兼备、以概论为主具体性课程为辅的模式,这就既把握了“两点论”,又突出了“重点论”,且极大节省了学时与精力。

3.针对“法医结合的特色课程设置偏少”,在未来分阶段、有计划地增设相应课程,安徽省高校的特色课程模块根据其师资力量、科研实力及其他教学软、硬件的支撑,应普遍要求至少不低于6 门,同时应开设相关程序法课程,初步构建“融实体程序为一体”的完整法学课框架。

(二)实践教学

1.针对“实验课与校内、校外实践教学遭遇窘境”问题,上述“教学时数客观短缺”的解决思路如能落实到位,“理论课占用实验课”的情况自然就迎刃而解,并为本问题的全盘解决创造了有利环境和条件——在学时有保障的前提下,实验课可以开设《模拟审判》以加强课内实践教学,校外实践平台也能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尽可能多组织到司法单位、医药卫生机构、社区中心或企业去旁听、交流、开展业务等,距离远近其实并非多大障碍。

在校内实践教学层面,要强调培养学生独立办案和独立思维能力,让模拟法庭的“演戏”变为“实战训练”,让法律诊所“以教师为主”变为“以学生为主”。这就需要一个重要前提:从社会引进真实的案源,而不仅是在象牙塔里纸上谈兵。一旦将真实案源引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学生就能亲身面对实际挑战,逼迫自己迅速掌握真刀真枪的办案技巧与能力。在这方面安徽省可以学习借鉴“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模式”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模式”[6]145-148,与当地农民工救助站、消费者协会、劳动者保护机构、各级妇联、工会社区组织等签订合作协议,联手开展法律维权服务活动,将大量真实案源引入高校,使校内实践教学平台成为学生实训的“源头活水”,进而取得优良的教学实效。

2.针对“实习环节没有落实‘法医结合’定位”,积极转换思维,开辟一些新型的、能够践行“法医结合”的实习单位(例如:南京市已有专门的医事法律师事务所,各省市在卫生局下属的卫生监督所也大量地涉及到医疗卫生执法),重新设计与修改相应的实习大纲,并做好前期的调研和相关论证。

3.针对“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上没有体现‘法医结合’特色”,立足于本省两所高校实际和特定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题目设计方向应提出明确、硬性的规定,学生要求撰写医事法方向的论文,否则不予认可和评分,从而“迫使”他们真正走上二学科融合的思考、磨砺之路,进而走向预设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自主研修

针对“缺乏‘建构性’教学和‘卓越人才’培养的创新性机制”,建议尝试引鉴“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予以解决。“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最早是由瑞士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原理》中提出,它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模式”,也就是说,既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学习不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知识,而是学生自己建构知识体系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的刺激接受者,相反他是信息加工的主体,要主动地建构信息的意义,此种建构不可由他人代替”。“建构主义教学”强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意义建构的组织者、帮助者、促进者,“要利用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7]29-30。在此安徽省可以参照东北高校的“学业全程导师制”[7]29-30——充分利用课余时间,针对学生未来择业取向,导师对其一对一或一对多进行“多样化、专业化、全程化”辅导,此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可促使学生在“苏霍姆林斯基式”的“研究性学习”中达到自主研修和自我实现。

当然,受制于本省师资力量和客观条件,目前想对所有学生都采取“学业全程导师制”是不现实的,但作为对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响应,建议择取一定比例的、品学兼优、有志于创新、研发的同学,采取此种辅助研修的模式先行试验,则是完全有可能的,以后再有计划地逐步铺开,为未来全面实行“建构主义教学”奠定基础。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汇制总体的教学模式机制,图示如下:

法医结合型人才培养和教学模式的变革是一项路漫修远、上下求索的系统工程,安徽省在与外省前位高校的跟进中任重道远,应确立起现代意识、开拓意识、反思意识和建构意识,寻求更多的政策支持、资源整合和练好自身“内功”,科学设计,论证研讨,加快步伐,切实有效推进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相关教学专业学科建设的发展。

[1]罗刚.论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医学与法学,2012(1).

[2]张惠芳.关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J].教育教学研究,2007(3).

[3]高玉玲. 医与法结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医学与法学,2011(3):32.

[4]张雪,等. 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 [J].医学与法学,2011(4):28.

[5]王安富,等. 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81.

[6]周利民,等.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4(4):145-148.

[7]王萍,等. 浅析以导师制为载体的医学法学专业建构性教学[J].医学与法学,2011(4).

The Cultivation of Medicine-jurisprudence Talents: Predicaments and Teaching Mode Reform in Anhui Province

WANG Jun

(School of Marxism, South Anhui Medical College, Wuhu 241002)

This paper analyzed four dilemmas of cultivating medicine-jurisprudence talents in Anhui province, including objective basis, the theory course module, the practice lesson module and the self-study module, and put forward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reforming the teaching mode and designed the targeted paths,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Combination of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talents cultivation; predicament; teaching mode reform

2017-10-12

安徽省教育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名师工作室项目“医学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模式创新工作室”(Szzgjh1-1-2017-13);皖南医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重点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制度化研究”(2016jyxm13)。

王军(1972- ),男,安徽芜湖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研究。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8.01.28

G64

A

1004-4310(2018)01-01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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