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国际商事法庭司法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高晓力
2018-03-13何晶晶耿振善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耿振善
专题访谈
高晓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其中一项影响深远的举措是研究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将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参与国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的“一站式”法律服务。针对法院在争端解决方面可以提供怎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我国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背景与意义何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历程与特点以及我国目前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想等问题,本刊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高晓力进行了专访。
记者:“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的重大倡议。其实施涉及与众多沿线国家的各项经济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与深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势必将不断增加,法院在争端解决方面可以提供什么司法服务和保障?
高晓力: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与深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也将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思考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怎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在2015年6月发布《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国家机关最早发布的有关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文件。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需要提高认识,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其次,是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发布了第一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10个。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8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并不是专门为“一带一路”建设量身打造,早在利比亚事件的那一年就已经开始研究,于2012年正式立项,于2016年底颁布,但恰逢“一带一路”建设进入了深耕细作阶段,“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大宗国际贸易等,这些都有可能包含独立保函交易,并由此引发独立保函纠纷,因此,该司法解释显然会很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
记者:在2017年11月21日于广州举行的“2017法治化营商环境论坛”上,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大法官透露,初步考虑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一站式”服务平台,为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加便利、透明的条件。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国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请问,我国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背景与意义何在?
高晓力: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我们对国际商事法庭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经济合作,在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主要纠纷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其解决方式,除协商外,我国目前接受的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目前我国接受的解决方式体现在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主要是ICSID调解和仲裁机制、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仲裁等调解或仲裁方式。我们注意到,有些国家,例如加拿大,正在研究建立投资法院,解决投资保护协定项下的投资争端。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就中国法院如何给予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支持的问题开展研究。由于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中对商事保留的理解是排除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争端的,从而当前无法通过《纽约公约》的途径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投资仲裁裁决。但是,随着我国投资地位的变化,是否需要对商事保留的范围重新考量,值得深入研究。三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对于这类争议的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都普遍适用。其中诉讼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传统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来解决争端。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目标是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参与国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从目前各国的实践考察,许多国家都看到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面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重要性,对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似乎介于传统的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模式之间。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如何设计,我们还在研究,其职能一方面是通过诉讼作出裁判解决争议,另一方面还要提供国际司法协助。刘贵祥专委已多次在会议上提到,将通过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司法合作,结合现有司法体系构建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为重点的覆盖面广、及时高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记者:国际商事法庭较早是在英国设立的,您能否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国际商事法庭在其他国家的设立和发展情况以及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历程与特点是什么?
高晓力:国际商事法庭在处理争端方面有很多优势。一般认为,早期设立的比较典型的国际商事法庭是1895年设立的伦敦商事法庭。2010年以来,伦敦商事法庭50%案件涉及外方当事人,80%以上的案件至少一方当事人是非英国人。2015年新收案件超过900件,其中25%的案件涉及仲裁事项。该法庭现已更名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事和财产法庭,统一受理涉外商事案件。海湾地区也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是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建设的法庭,且适用普通法,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就是沿用英美法律传统的海湾国际商事法庭之一,其法官也是英美法背景的,此外还有2009年设立的卡塔尔国际法庭和争议解决中心(Qatar International Cour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2015年设立的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庭(Abu Dhabi Global Market Courts)。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是新加坡最高法院体系的一部分,聘任了多位有声望的外国籍法官。荷兰将于2018年设立阿姆斯特丹商事法院,解决涉及荷兰当事人的国际贸易争议,用英语作出判决。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将于2018年1月设立商事审判法庭,使用英语。比利时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使用英语。哈萨克斯坦即将在阿斯塔纳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印度也通过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立法。
总体来看,这些国际商事法庭都表现出以下特点:1.快捷;2.低成本;3.程序简单;4.有弹性;5.裁决高品质;6.适用法律公平、可预见性强;7.法律与市场发展同步;8.保持法律框架的生机和活力。
记者:我国目前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想是什么?司法系统将如何推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
高晓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跨境金融贸易和基础工程建设、国际物流、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国际纠纷不断增长,仅依靠各国原有的司法制度以及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市场主体对跨境纠纷解决的需求。构建公正高效便利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沿线各国通力合作,共商共建共享,推动国际法治前行。
除了通过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长期以来,中国法院还积极提供国际司法协助,积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持支持的基本司法态度,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集中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的工作有了更多成果。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办理涉及仲裁司法审查的案件,无论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都统一归由涉外商事审判庭审查。以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散落在各个审判庭,裁判尺度不统一,归口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利于裁决尺度统一。此外,2017年底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仅规定对国际仲裁作否定性评价需要逐级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裁定,这种报核制度还拓展适用于国内仲裁领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审理仲裁司法案件的统一的程序性规范,目的就是统一裁判尺度,更多地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中国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我国已经有30多个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包含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导的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多边条约谈判工作,也正在研究是否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对互惠原则更为宽松把握,以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国际商事法庭将在更高层次发挥上述职能。
具体而言,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把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哪个审级,在哪里设立。经过反复考量当地的硬环境和软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西安和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西安的国际商事法庭主要面向“陆上丝绸之路”,重点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深圳的国际商事法庭面向“海上丝绸之路”,将充分利用深港合作平台;而北京的国际商事审判庭则类似于总部,负责统筹协调。第二,选任什么样的法官。像新加坡、迪拜一样聘用其他国籍的法官来任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上的障碍。但是如果不引进外籍专业性人才参与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则缺乏国际性,缺乏影响力。这也是我们正在积极思考的问题。第三,关于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给予当事人很大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因此关于法律选择这方面我国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第四,关于审理程序上的便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能否突破?第五,关于使用的语言。英语能否成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审理语言,目前有民事诉讼法上的障碍,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使用中文。第六,关于能否由外国律师代理。目前有民事诉讼法上的障碍,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第七,关于信息化建设。中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和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这方面必将有助于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第八,作出的判决能否在域外得到便利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正在积极参与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多边条约谈判和双边谈判,途径越来越畅通。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建设,还会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开拓思路,当然前提是需要取得立法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