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保证人为何成了旧债的“背锅者”
2018-03-12法人黄贵耕
文 《法人》记者 黄贵耕
一份逾期未还的巨额债务发生之后数月才签订的保证合同,将毫不知情的保证人拖进债务泥潭,成了偿还旧债的“冤大头”。在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的情况下,好心保证人随后经历了一次“多米诺骨牌”般的遭遇:一审便结案,数套房产被查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再审难立案
山东寿光市的老李出于好心为亲戚的借款做了担保,又出于对亲戚和出借人的信任,在未认真查看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轻率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了字。随后因为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导致一审便迅速结案。更为蹊跷的是,新合同“出借人”却称借款人并没有向其个人借过钱。等到房产进入执行环节保证人才发现,自己竟然成了一笔毫不知情的“旧债”的保证人。更大的麻烦随后接踵而至:多套房产遭查封和流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出行被限制……
五年来,年届七旬的李先生好不容易找到新证据,通过各种渠道向当地两级法院反复递交再审材料后,至今仍未获得再审立案的机会,而他却面临着即将失去其多套房产的厄运。
担保发生在还款违约之后
据老李讲述,2011年1月24日,他接到山东某集团旗下的裕丰典当行、裕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郭某某(原寿光市农行行长)的电话,说杨云亭(系老李大儿子的岳父,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总经理)要从他们那里借款300万,用于企业周转,使用时间为两个月,让他做一下担保。出于对郭某某的信任和对杨云亭的支持,老李当时就爽快地答应了。当天,郭某某即派人拿来一份空白保证合同让老李在上面签了字。
但是,直至官司缠身,自家的房产一套套被法院全部查封并开始拍卖时,老李才如梦初醒,继而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其亲家公杨云亭确曾向潍坊裕丰典当行、裕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时间却是在2010年9月6日,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当郭某某打电话找到他做担保时,该笔借款其实已经逾期,杨云亭违约不能偿还该笔借款已成事实。
可以对上述事实进行印证的是,杨云亭在2015年8月18日写的一份书面《声明》中承认:“我当时向老李隐瞒了这笔款是2010年9月6日借的,并且逾期还不上的事实。”
老李认为,2011年1月24日,郭某某给他打电话要求他担保,完全是郭某某与杨云亭合谋,隐瞒杨云亭借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事实真相,欺骗他充当担保人。
然而,老李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宋义凯从法院复印到的卷宗中有证据却显示,郭某某实际让老李签字的保证合同上出现的债权人是一个叫王爱霞的女人,并非什么小额贷款公司、亦非郭某某本人,与该保证合同配套的借款合同,上面的出借人也是王爱霞的名字,以及一张有老李签字担保的的借条也是说向王爱霞借款300万元。落款时间均为2011年1月24日。
而佐证该借款合同中借款事实发生的却是一张2010年9月6日,由账户名为徐茂龙的银行卡转出的282万元。
宋义凯律师表示,因此可以确认,以王爱霞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实际并未发生借贷事实,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反之,如果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
宋义凯律师认为,王爱霞没有提供借款给杨云亭。所以,王爱霞与杨云亭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老李签订的保证合同正是为该合同提供担保,根据主、从合同关系,在主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从合同自然不生效。
宋义凯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要强行将老李后面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杨云亭之前已经无力偿还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担保人老李并不知道杨云亭前面有一笔借款300万元逾期没还,更不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老李承担保证责任有悖法律规定。
老李对成为被告直至败诉始终不知情
尽管王爱霞实际并未向杨云亭出借过钱,但是,自从老李在保证合同与借条的“保证人”栏目上签字之后,王爱霞这个名字就出现在起诉状、财产保全与查封、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中,由此将老李死死卡在被告、被申请、被执行等处处被动的状态。
最让老李感到窝火的是,以王爱霞为原告将他告上法庭承担还款300万元连带责任的案件,从开庭到判决以及判决书送达生效,他都一直被蒙在鼓里,完全不知情。
卷宗材料显示,2012年8月2日,以王爱霞为原告将杨云亭及老李诉至潍坊市寒亭区法院,请求判决:杨云亭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老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院如期受理此案。
同年9月18日,寒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当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云亭如期还款,老李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1月21日,将该判决书送达。但老李称该判决书并未送达到自己手里。
对一审判决全程并不知晓的老李因此错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后,老李名下房产立即被申请进入强制拍卖程序,这时老李才真正感觉到因为轻率帮亲戚签字担保惹上大麻烦,并开始聘请律师启动再审。
宋义凯律师调查发现,法院发出的立案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全部被杨云亭大包大揽地签收,多次伪造老李的签名,还伪造老李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老李并不认识的律师代理其出庭并接收判决书。
杨云亭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书面《声明》承认,伪造老李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事实。
老李因没有接到开庭通知而缺席审判,并因此丧失了庭上举证与质证的诉讼权利,最后,还因为未收到一审判决书而错过上诉期限。
不过,宋义凯律师指出,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只要稍微仔细审查,就可以发现保证合同与借条上老李的签字与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上的签字存在明显不同。
一审未被通知开庭 再审难立案
“我实在憋不下这口气,真是太冤了!”已经古稀之年的老李既感慨又无奈。
感慨的是,自己出于好心帮助亲戚借款,却给自己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不仅近千万的房产被全部查封,遭拍卖,而且,还因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出行受到限制。
无奈的是,当老李自认为找到了新的证据,能够推翻一审判决结论时,再审之路却并没有他想的那么容易。
老李告诉记者,2016年4月至今的近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再审,他多次来回奔波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寒亭区法院之间,多次递交再审和申诉材料,至今未得到回应,法院既未出具受理回执,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据老李反映,2016年4月15日,他与宋义凯律师向潍坊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张金川当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张口头回复说:“不符合立案条件。”宋律师向其索要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未果,老李随后找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又通知他提起申诉。2017年1月9日,律师向潍坊市中院立案庭再次当面递交了《申诉状》,但一直没有动静。老李又于2017年4月5日通过EMS把《申诉状》寄给了张金川,至今仍未得到任何答复。
老李称,同样的遭遇在寒亭区法院也发生过,2017年4月5日,在寒亭区法院吕宜民院长的安排下,老李见到执行局局长王强,进行了反映和申诉。
同年4月13日,老李在大家洼信用社办公楼前将《申诉状》及有关材料交给了执行法官赵亮。第二天,老李又将《申诉状》分别寄给了寒亭区法院信访室和纪委王维济书记。
4月20日,老李的《申诉状》和有关材料到了吕院长案头,随后,吕院长安排纪检书记王维济通知于春兰调查立案。
6月28日,老李终于见到了立案庭庭长于春兰,她安排老李写再审申请书。岂知,数日后,当老李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交给她时,她却拒收了。
7月30日,老李接到于春兰庭长“把材料送过来”的信息。7月31日,老李把再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寄给了于庭长。
7月31日,老李把再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寄给了吕宜民院长。8月1日,又写信寄给了吕院长。
此外,老李还以短信形式与吕院长、于庭长进行过多次交流。
尽管寒亭法院一直没有给出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但法院执行局对老李被查封的房产的拍卖却并未停止。据老李反映,仅300余万元的诉讼标的,却查封了他 近900万元的五套房产,其中价值最高的两套房产,因拍卖不成,现在已经强行过户到王爱霞名下。
宋义凯律师指出,本案首先作为原告的王爱霞就是主体不适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王爱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没有证据证明王爱霞将款实际借给了杨云亭,王爱霞本人在另案的问讯笔录中也承认她不认识杨云亭,更没有借一分钱给杨云亭。因此,在本案中,王爱霞完全不具备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如果认定保证合同有效,那么保证合同上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寿光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宗旨:担保合同和主合同,虽然在性质上是主从关系,在合同效力等方面受到主合同的制约,但在解决纠纷方式方面,主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不对担保合同有约束力。因此,潍坊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由寒亭区法院管辖此案是错误的,寒亭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其三,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老李未能出庭举证、质证,这对对老李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四,老李签字的保证合同因借款合同未生效而实际未生效,老李对杨云亭之前实际发生的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因此,判决老李对杨云亭的借款承担连担责任缺乏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
按照老李的上述说法,《法人》记者分别采访了寒亭区法院与潍坊市中级法院。
寒亭区法院回复称,对相关情况还在核查中,暂时没有结果。
潍坊市中院则回复称,老李的案件再审期限已过,如果确实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只能采取申诉的程序,而申诉属于非正常程序,因此其受理与立案不受登记立案制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