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定位分析
2018-03-11杨传兰
杨传兰
【摘 要】本文论述应用型教学背景下法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定位,以国际私法教学为例分析应用型教学背景下教师转变角色的必要性,解析师者作为讲授、解惑者是前提,鼓励疏通者是关键,作为协同者是辅助,并提出转变教学观念、实施新的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考核方式等对策,以期适应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教学的需求。
【关键词】应用型教育 法学教师 教学定位 国际私法教学 实践性教学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11C-0143-03
應用型本科教育是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高等教育,强调应用,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而传统中的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其定位以讲解为主,这样的师者角色定位很难适应现今法学教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标,更满足不了应用型教学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教学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正确定位法学教学的师者,成为一线教师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以国际私法教学为例探索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定位。
一、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转变角色的必要性
(一)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自2015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应用型教育就成了改革的新趋势,在新的教学背景下要求的教育是凸显实践能力的综合性教育,是强调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其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各种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不单单追求考试的分值。所谓素质教育从本质上说,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即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而不是让学生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这就要求高校在进行教育培养学生能力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注重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以适用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达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把所学的专业知识转换为社会能力。而这种能力的转换必然要求学生在学习知识时要学会学习,学会活用;而传统教师的讲和解则不能满足高校学生求知心理和活学活用的心理,更不能体现素质教育中的发展性。同样,法学教学中素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法律,发挥主观性,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法学中的实践问题,这就更要求教师在教授过程中转换角色,正确定位,从而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能够灵活地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适用社会的需要。尤其在国际私法教育中,受国内和国际社会环境的影响,解决国际社会的私法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要求教师更加注重学生强烈的创造欲望、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
(二)实践性教学模式转变的需要。应用型教育背景下,各高校根据形势发展改革教学模式,由以前纯粹性理论教学转为注重实际能力的实践性教学,而新型教学模式的转变要求一线教师必须转换角色,正确定位自己。目前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在人才培养中让学生掌握一技之长,在将来就业时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各大高校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作为一般的二本院校在新形势下更是纷纷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中,法学专业尤甚。实践性教学在强调学科问题生活化、情景化、社会化的同时,更注重参与社会实践、生活实践、探究实践的能力。这必然要求教师不能仅仅局限于讲解,更应该发挥引导、鼓励等作用,正确定位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三)法学教学性质使然。法学教育从其自身的性质上看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以国际私法为例,其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综合强度比较大的学科,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论性比较强,基础性内容比较多,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体系比较庞大,学生对总论中的内容如冲突规范、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以及公共秩序、反致等难以理解。同时,其涉及了私法领域中的各个具体层面,如物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等。学生既要掌握私法领域中的基础性知识,还要能够准确把握各领域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同时还要把涉及的各个领域中的相关知识归成体系,且掌握能够解决当今国际社会中涉及的私法实例。国际私法这种综合性极强的学科让传统的教授方式受到挑战。对于多数高校而言,大二或者大三的学生即使能够正确理解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但是还不能正确归纳成体系进而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况且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大多数学生还不能够心平气和地学习法律理论,传统的讲授方式带给学生的往往是枯燥无味。因而教师必须转换身份,改变传统的简单的理论讲授或者单纯的案例分析,采用新的教学方式,以适应当今法学教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的。
二、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的正确定位
在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想要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培养有效结合,让学生真正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变成生产力,法学老师必须正确认知自己的作用,正确定位自己。
(一)讲授解惑是前提。尽管传统意义上的教师重在为学生传授知识,解答疑惑,而在注重社会应用能力的当前环境下则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综合能力,但基础性理论知识是确定学生具有实践能力的关键性要素,因而不能否认教师讲解知识进行解惑的作用。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国际私法领域,作为跨国性学科,是解决国际上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专门学科,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对其法律学科的研究更是涉及很多抽象性内容,如果仅仅依靠学生自行研究,没有教师对基础性法律理论知识的精解和说明,学生很难做到形成体系,更是难以理解其中的内容,对以后法学学习将难上加难。因而教师讲授知识,并对学生进行解惑这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是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应用型教育的重要环节。
(二)鼓励疏导是关键。讲授知识解答疑惑是教师站上三尺讲坛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仅仅依靠教师的理论讲解和自我解惑,不能被学生消化吸收,课堂上将不可避免出现所谓的“低头族”“神游族”等,学生只能是死学死用、僵化性学习,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至于无法培养学生的实践性综合能力,达不到培养应用型教育人才的目标。因而鼓励和疏导成为必要。传统教学中以学生听为主,在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受到限制,无法真正的锻炼自己,遇到问题不会主动解决,对学习慢慢就会失去兴趣。因而教师的关键作用就是上课时能够鼓励学生站上讲台,主动参与教学,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动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关注社会问题。在国家私法学习中,可以鼓励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关注最新时事,如南海问题、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既能让学生关注国家大事,也能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所遇到的问题,理论指导实践。
除了鼓励学生活学活用知识外,还要让学生能够疏导自己所学知识。例如作为教学一线的教师,一般主张学生能够根据国际私法创造自己的思维导图,鼓励学生在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把其他相关学科通过一定的逻辑思维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因而教师在课上课下既要能够传授知识、解答疑惑,还要能够鼓励学生,引导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三)协同指导是辅助。教师作为引导者,仅仅讲授、鼓励和疏导还远远不够,课下或者在法学实践活动中,甚至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教师还应当充当协同者,协助学生巩固法学知识。正如《意见》所强调的,现代社会要求的是应用型人才,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求学生不仅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应该能够将深厚的专业知识转换成实际的应用能力。而法学类专业课程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性能力,但课堂上学到的基本上都是理论性知识,如何能够学以致用则需要学生课下自身的巩固。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实习让法学理论转化为社会实践,但是这种应用能力的养成离不开教师帮助。即其一般要借助教师的力量,利用课上课下所学以及相关的学习资料,通过社会人际间的协作关系,达到社会所要求的专业人才的标准。若让学生毕业时就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社会实践不可避免,而教师的课下协助必不可少。因而教师不仅仅是引导者,也是鼓励者、疏通者,更是协助者。
三、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教学定位的对策
(一)转变教学观念。根据《意见》,各高校进行了教学改革和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尤其本科院校更是突出应用型教育。在当前新教学背景下,如何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学一线老师?首先,应该转变教学观念。法国的一位教育家曾说:“21世纪最困难也是最有价值的事是让教师闭上嘴巴。”“闭嘴”不是说让教师什么都不讲,讲是前提,关键是怎么讲、如何讲,不能如传统观念那样“填鸭式”教学,以学生听为主。而是要求教师转变观念,少讲、精讲。同时要求教师作为讲授者、鼓励者、协助者能够高屋建瓴、统筹全局。教师对教学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学情的掌握和对教学的设计上,即不能是机械地执行教学大纲的内容,僵硬地讲解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而应是课程设计的主导者、创造者、设计者。不能仅仅照着大纲内容搬抄,更多的时候应是根据大学生的具体心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以及其面临的各种选择做出具体的设计和引导。特别是现在正面临应用型教育改革的关键时期,教师更应该积极抓住机遇,转变教学观念,改变教学方式,给自己正确定位,从而避免同一时空条件下教与学的矛盾、教师和学生的冲突。
(二)实施新的教学方法。在新的教学背景下,要充分發挥教师讲授者、鼓励者、疏通者和协助者等作用,必须改革旧的教学方法。
首先,课堂上,可以采用案例法、情景教学法、后茶馆式教学方法等,给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特别是国际私法这种比较难理解的理论学科,可以结合国际中发生的案例,通过提前让学生查找资料,由浅入深地引导学生学习,尤其是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针对重要性的知识采用学生提前预习、课下探讨课上教师精讲的方式,让学生参与讨论,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当然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看似与传统教学相比较教师是轻松了,讲解的少了,实际上在课下花费的时间多了,因为教师要提前设计好课堂上每个环节的教学内容。教师是整个课堂的设计者,稍微有差错,就会破坏掉整堂课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的以及教学目标。而同时这些新教学方法的运用更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和参与性,更适合应用型教育的目标。
其次,借助网上教学。信息化时代,网络必不可少,而学生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学生手中的设备,采用网络课程教学形式。通过网络授课,可以限制学生玩手机,转移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效力;通过线上讲解知识、线下自学巩固等方式让学生掌握知识,充分利用数据信息化达到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学的目的。
(三)改革教学考核方式。传统的教学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课,而国际私法等课程作为考试课,要求试卷题型多样化,固定的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等,要求主客观内容都涉及。但是采用这种闭卷式的考核方式,不一定能够真正确认学生的掌握水平,课堂上学生不听课、不主动分析,只要参照所谓的重点考前好好复习背诵一般都可以过关,这就容易造成教师地位和学生地位的翻转。任课教师想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或者说让学生发挥主动性的机会减少了,与当前的教学方式极不适应。因此,为适应当前的教学模式和教师的课堂定位,必须改革考查方式。首先,平时成绩可以结合网络学习、网络做题等给学生打分,这样既可以避免成绩的不公平性,也可以监督学生真正学习法律理论的实际情况。其次,期末成绩的打分可以采用灵活的案例题、小论文等形式,并不一定要采用考试这种传统的方式。至于题目最终采用什么形式可以赋予教师自主权,由教师结合所授课程的实际特点采用一定形式,考查学生对某一部分内容或者是全书内容的掌握情况。这类考查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随便找几个案例开展教学,而是要教师真正花时间设计题目,构思考查的真正知识和能力,从而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达到真正显示学生创新能力、适用学生应用型教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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