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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2018-03-11郑思菁

神州·下旬刊 2018年2期

郑思菁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众所周知的经典著作。作者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更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给后世带来了众多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公意是其中的核心思想,而在政府形式上更是将这种公共意志体现得淋漓尽致。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政府的形式

《社会契约论》又译为《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作为一本政治哲学著作,它研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作为西方资本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其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不仅催化和推动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发展,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卢梭本人也被后世评价道:“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本书第一卷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么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及社会契约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作用;第二卷主要论述了如为主权及其运行;第三、四卷主要讨论了政府形式的构建和若干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意是《社會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法学理论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依据人民的公共意志即公意来控制的。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社会的立法机构是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这是通过机构中公民的集体讨论来产生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主权就是广大民众公意的确切运用,这也就说明了它是永不可转让或者是不可侵犯的。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卢梭关于保证公意的公正化设想:如果要使公益能够更好的表达,就不能允许有小集团的存在。若不能抑制其出现,那就增加他们的数目以防互相之间的不平等。这一制度设想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主政治中议会制与多党制的滥觞,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卢梭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体制愈发良好完善,那么在公民的内在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成为愈重于私人的事情。因此要努力保证政治体制的活力和动力,就必须让政府的形式更加多元化丰富化,让公共意志更好地体现在政府的各个环节设计之中。由此可见,没有哪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一切国家的,每一个地区独有的特点会将它与其他地区区分开来,这也决定了不会有放之四海皆相同的政府形式。不管是民主制、贵族、君主制或是混合政府都有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没有哪一种政府形式是毫无根据的,衡量一个好政府的标准也是如此,总是很难达成一致的,但判断一个国家的人民治理得好或不好的问题则是可以解决的。就政治体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卢梭有着与众不同的见解。他提出,政治体的生命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如果心脏一旦停止跳动,任何动物都会死亡,所以可见立法权的重要性,将立法权威作为判断国家生存良好的标准。所以说第三卷是本书论述的重中之重,对于政府职权的规范及主权权威都进行了详细地阐释,对于创建一个合理的政府,保持国家的生命力都有着借鉴意义。

正是因为公意是不能被摧毁的,所以更需要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全面的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以“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作为第四卷的开头将其与第三卷相承接,以期更好地阐发本卷的主题,如何充分地表达和体现公意,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秩序得到维系,以期更好地阐发本卷的主题。另外,在对当代宗教信仰的态度上,卢梭和孟德斯鸠是一致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民向善的话;并且不应该强求公民权信仰一个可以看得见的首领的宗教。总的来说,第四卷讨论了几种不同的社会组织的选举方式以及各种选举方式对后世的价值所在。卢梭并没有单一地阐述政治制度,而是综合性考虑了在当时具有很大权威性的宗教势力。正如前面论立法者中他所提到的,“各国的缔结者无不求助于神力,将自己的智慧归结为神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会觉得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像遵守自然法则一样”。

卢梭的想法十分理想化,他想要的契约形式可以使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本人,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提出的根本上的问题。另一方面,以我个人对于政治浅显的认识看来,这本书中的主权者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的崇高地位被有心的政治家利用,演化为各式集权的民主主义。尽管存在着许多的空想思想和阶级偏见,但《社会契约论》全书依然闪耀着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其在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广大民众和革命先驱产生过重大的思想影响。

卢梭作为启蒙运动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在《社会契约论》中用其独到而富有逻辑性与说服力的言论阐述了其社会契约理论并且从法律、公民、政治制度与体制、社会组织形式等多个方面详尽而富有预示性地描述他对社会政治发展的看法与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