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及其救助探析
2018-03-10周利群
周利群
摘要我国近年来的未成年被害刑事案发生频繁,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损害主要来自校园人身暴力、家庭暴力和性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类型可以分为长期损害、短期损害以及派生损害、原生损害,其次,被害人自身的心理损害深度与相应犯罪行为严重程度、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特征及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具有密切联系。本文认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亲属、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帮助被害人尽快建立起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战胜心理障碍或疾病。
关键词刑事案件 未成年 被害人 救助探析 心理损害
相关研究显示,我国近年来的未成年被害刑事案件的发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对我国未成年带来的危害极大,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巨大创伤。因此,必须加强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及其救助进行探究与分析,以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提供相关理论参考。
一、未成年人受侵害现状分析
我国近年来的未成年被害刑事案件频频暴出,在媒体中迅速传播,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幼师虐待儿童、校园暴力、家庭暴力、嫖宿幼女等案件屡见不鲜,仍在遭受迫害的未成年人尚不可估量,经综合分析,得出如下主要未成年人遭受的侵害类型。
(一)校园人身暴力
校园是未成年人密集的场所,也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频发地。根据施暴者及来源,可将校园人身暴力分为以下几类:
1.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这一行为的诱因主要与学生自身的年龄、社会阅历因素息息相关,此外,学生深受不成熟的三角恋、早恋、青春性意识萌动、钱物需求、模仿暴力、色情影视作品或生活中的色情、暴力等多方面影响从而对其他青少年学生实施侮辱、殴打、虐待、抢劫、强奸、杀害等暴力行为。。
2.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施暴行为,主要指的是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违规的言语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殴打、强奸、杀害等暴力行为。
3.校外人员对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校外闲杂人员因仇恨、满足欲望、发泄不满等对青少年学生实施侮辱、殴打、虐待、抢劫、强奸、杀害等暴力行为。这些校园人身暴力给受害的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使校园氛围趋于紧张,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发展。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主要指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侮辱、虐待、殴打、强奸、杀害等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基于施暴对象为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亲信等,其隐蔽性极强,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伤害,特别是心理和精神上伤害极大,受害未成年人往往极具缺乏安全感,其治疗和恢复的难度或更大。
(三)性犯罪
作为危害女性的恶性暴力,性犯罪在未成年女性中的发生率有增无减,但其隐蔽性极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未成年被害人的心智上不成熟,无知、羞愧心理、受迫害人胁迫等原因会使其将受害情况进行隐瞒。或者,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属即使了解情况,出于对未成年被害人名誉、发展、婚嫁及家庭名声等情况的考虑而进行隐瞒。或者,犯罪人是认识的朋友、邻居、教师、同村乡亲等熟人,碍于面子和日后的交际而进行隐瞒,采取私了的形式解决。性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隐瞒不但不利于未成年被害人走出伤害,更会姑息犯罪分子,可能造成更大的犯罪。
二、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类型及其影响因素
(一)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类型
1.短期心理损害和长期心理损害:被害人长期心理与短期心理损害的划分依据主要为未成年人遭受心理损害时间长短情况。短期心理损害指的是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一瞬间、几小时或几天的心理损害。未成年被害人在毫无防备时遭受严重侵害,短时期内给其心理带来的刺激和痛苦较为强烈。长期心理损害指的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逐渐形成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持续时间为几个月甚至数十年,危害极其深远。
2.原生的损害和派生的损害:被害人原生的损害与派生的损害划分依据主要为未成年人遭受心理损害的来源清苦。原生的损害指的是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直接造成的损害。派生的损害指的是未成年被害人在受害后他人对其做出的非正式反应或正式反应给其造成的损害。非正式反应指的是亲人、同学、朋友、社会舆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态度。正式反应指的是案件相关人员如检察官、警察、法官等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态度。
(二)影响心理损害程度的因素
1.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通常而言,犯罪行为的强度越大,时问越长,侵害越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程度越深,治愈难度越大。相关临床研究表明,轮奸比强奸,暴力犯罪比一般的侵财性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程度更深,其次,犯罪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間、发生地点等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到被害人自身的心理损害程度变化。
2.被害人的个人特征:未成年被害人的情感、认知、人格因素、心理素质等个人特征不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程度也不同。一般而言,对于内心情感相对丰富或者内心相对敏感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遭受伤害后的抑郁、冲动以及焦虑等心理损害症状往往较情感单纯、神经大条的被害人而言来得更为显著。
3.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未成年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注意避开敏感话题或不关心、安慰、支持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其心理损害程度会加深。
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必要性
1.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实行“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同时应及时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专门救助体系,促进未成年被害人身心恢复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满足“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的必然社会文明发展需求。
2.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从心理状態上重新回归生活,并使其能够重拾对于生活的热爱;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能够安抚其心理并进行对症疏导、治疗,能够促进未成年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恢复并修复社会关系。
3.有助于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者方向转化: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甚至消除,有效避免了未成年被害人因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对他人、社会产生仇恨心理,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者方向转化。
(二)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可行性
我国的心理援助的试点展开较为顺利。检察院开展了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援助积极探索,河南省检察院在相关调查中实行3015人次的心理救助,主要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救助等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建立“一个站点、两种救助、多方合作”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覆盖全部刑事被害人。“一个站点”指的是一个心理救助站,“两种救助”指的是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多方合作”指的是检察机关为中心与相关单位等进行合作。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与南京连线心理健康研究中心进行心理援助合作,由南京连线心理健康研究中心的专业心理医生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此外,大连市于2006年8月8日上午成立“弱势群体心理救助站”,作为义务服务性质的机构面向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实施免费的心理救助工作。除了专门性的心理救助站,部分医学研究单位等建立了心理咨询门诊、心理咨询机构等面向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如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北京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
四、建立并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学校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建立和完善亲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应当动员能够动员的力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全方位的心理疏导,避免不利的行为与环境对未成年被害人形成二次心理损害。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
首先,学校领导、教师等相关人员要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同时,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中,学校方面还应积极展开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此指导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掌握相应的自我保健手段,从而进一步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与品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因心理失衡、心理问题、心理疾病等产生极端暴力行为,并在遭受心理损害后能积极调整心态,加快恢复身心健康。同时,注重提高未成年人的精神疾病预防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水平,帮助其自我发现心理问题、预防心理问题并及时、正确进行心理保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护心和育心意识,加强对自身心理的保护与培育。教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的主体,应当不断提高相关心理疏导知识和技能。教师应及时帮助未成年受害者并根据受害者的心理情况建立个人档案,必要时可对其危险行为进行干预。同时,教师还需主动为未成年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及时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搜寻好,以配合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尤其是对于家庭相对困难的未成年受害者,更需要法律的帮助。
(二)建立和完善亲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
未成年被害人受到心理损害后极其需要值得信赖亲属的感情支持、理解与鼓励。排除亲属犯罪者,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属、朋友、邻居等应当积极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实时开导其对自己的受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告知未成年被害人伤害已发生,其在这一过程中没有错误,应当积极面对,一切都会过去,应健康快乐地生活。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属、朋友、邻居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线索,尽早惩治犯罪分子。
(三)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
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的心理疏导最为专业。未成年被害人经过专业的心理疏导,能够在倾诉中释放压力,宣泄内心的抑郁、仇恨、不满、愤怒等负面心理,淡化受害感。心理咨询师要具备熟练、丰富的业务技术,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心理疏导时,首先要展现服务态度,以真诚的态度,关切、欲提供帮助的心理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冷静耐心、诚恳坦率的交谈,争取被害人的信赖;为了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能够树立起健康的心理与热爱生活的信念,心理咨询师还应善于调动起被害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战胜心理障碍与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