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清时期对科举舞弊的刑事处罚
2018-03-10张芙蓉
张芙蓉
摘要近些年来,高考作弊行为屡见不鲜,通过现在的无线电发射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实施的种种涉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从古至今,但凡存在考试,总会伴随着作弊的行为出现,特别是国家性的且具有竞争性的考试,更是如此。在封建社会中,科举考试作为一种发现优秀人才的选拔制度的出现,为普通读书人提供了一条通过考试跻身仕途的道路。为了得到金榜题名的机会,不少人甘冒风险,通过各种作弊手段以求取功名。从隋唐至清末,历代统治者颁布了一系列法规禁令来对作弊行为进行处罚,尤以明清时期处罚力度最甚。明代科场的严厉管理较前代更为严密,制度化程度更高,这些都被清代的科举考试管理所吸收同化。清代科举中的许多规定均为对明代规定的沿袭,这也是将明清两代科举考试处罚相提并论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探讨明清时期对科举考试作弊行为的刑事处罚,仔细研究其中的惩罚舞弊的措施,同时对现今的考试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考试作弊 科举考试 刑事处罚
一、对明代科举考试舞弊相关处罚的梳理
明代科举舞弊花样繁多,超过以往任何一朝。像是利用请托以通关节、鬻卖考题、怀挟倩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等行为,都是考场上的常见作弊行径。明代惩罚考试作弊的法令和措施主要有两种情形,首先是国家的法令;其次是对某次作弊皇帝发布的命令等。早在洪武五年,太祖曾说,如果举人们没有考中是被主管的官吏所取消,大多是因为他们不反省自己,选取琐事来加以诽谤,以此泄私愤,这是犯罪的行为。在洪武七年,对不遵守搜索检查规定的人,规定他们依照前例在考场前面戴一个月枷号,到了日期的就定罪,贬为平民。科举惩弊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
(一)对贿买关节的惩治
万历年问曾有规定,若有行贿受贿的行为,并且罪名属实的,应当从重处罚。比如说,万历十四年对科举考试受贿的主考官员处以革职察看,对有行贿行为的人大多取消他们的考试资格,或者罢为庶民。
(二)对科举倩代行为的惩处规定
例如,万历四十四年,姚永济、朱楷等官员都上书说,沈同和这个人不识字,他的试卷都是带小抄的赵鸣阳替他写的,请求对此人重新测试。”最后果然测出沈同和答非所问,于是“上下法司议罪,同和遣戍,赵鸣阳杖责除名。”
(三)对割卷换代的惩治办法
正德十年皇帝颁布法令,对割榜并且私自交换试卷的人,御史要专门纠察,不能像从前那样没有秩序。如果违反之前的规定,或放纵这种事情的发生,要听从考官据实上报,二司互相监督,吏部严以暗访看察,罢免這种官员以示惩戒。此时加强了官吏此种行为的处罚,处以降级或罢免。举重以明轻,对串通的考生也处以相应的惩罚,例如曾对考生处以枷刑示众。
(四)对怀挟传递者的惩治条令
比如说,弘治十三年,前来应试的生儒、举人以及监生,只要有私自携带资料或者银两,而且翻越监舍跟别人交换试卷的行为,都治罪并且充吏。假设是官员做出这种行径,就发为民。帮助这些人并且受财代替夹带传递的人,那些纵容不举察的人,罚去戍边,官员罚俸一年。嘉靖四十四年时,皇帝准许如果有上述行为,就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贬为民,对监察不力的官员,要罚俸一年。从弘治时期到嘉靖年问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怀挟的惩罚力度在逐步加大。
(五)对冒籍者的惩处措施
《大明会典》有记载,“弘治七年,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万历年问皇帝曾下令:“以后务分别侨旧,不许循情隐蔽,致伤风化。有逾前弊,许诸生人等即时讦奏,重治不宥。”这里强调要从重惩处,也就是跟之前相似的发回原籍、废去在这之前早就拥有的功名,以及对考官的任职予以罢免等做法。可见,对冒籍生员的处罚也在逐步加重。总之,对于冒籍这种舞弊行为的惩治,明代所施加的处罚相是比较轻缓的。
以上是明代惩罚科举主要舞弊行为的规定,然而科举舞弊行为不断“推陈出新”,因此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要比上述内容更加广泛,并且相关惩罚的规定也在不断更新。明代惩罚舞弊的许多内容在当时科举制度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它的实际运行中具有纠偏补过的现实作用,即体现公平在科举考试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将客观性和真实性作为最高衡量标准。
二、对清代科举考试舞弊相关处罚的梳理
至清朝,统治者及其重视科举考试,认为科举考试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能够对官僚队伍的素质加以提高,从而统治千秋万代。所以历代统治者们对科举舞弊事件深恶痛绝。清代统治者认识到,法律对花样日益翻新的舞弊行为,是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同时辅以严格执法来严惩科场作弊事件,同时对办事清正的官员予以奖励。例如,光绪九年议复给事中邓承修条奏说,以后对科举考试中,主管官员的行为加以记录,一次没有过错的就记录下来,如果三次不存在过错的,就升官一级。
清朝时处罚科举作弊的律令渊源来自《大清律例》和《钦定科场条例》。此时相比明代的处罚情况来说,更加严苛,表现如下:
(一)关于对贿买关节行为的惩治
康熙三十九年皇帝批复说,主考的官员有互相嘱托以及贿卖关节的行为的,一旦发现,按法条从重问罪处罚。如果有父亲兄长替他们的子弟作弊的,有官职的就革职问罪,没有官职的就从重治罪;雍正元年皇帝批复说,要是考官和考生们串通作弊,那么凭藉此种方式考中的人,一旦核实,就把作弊的考官和考生都处以斩刑。较之明代,清朝对贿通关节的士子及与之通谋的官僚处以极刑,处罚更为严苛。
(二)关于对抢手倩代行为的处罚
如顺治二年规定:“士子入场,如有倩人代试者,倩代与受代之人,一体照例问罪。”雍正十三年议准:“枪手代倩,为学政之大弊。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求中式例,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雇倩代笔之人,照举监生员央浼营干、买求中式例,发烟瘴地方充军,知情保结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清代增加了枷号刑的处罚,以及连坐处罚的情形。
(三)对私自挟带行为的处罚
顺治二年规定,生儒进入考场时要严加搜查。如有携带资料进考场的,先在场前戴枷号一个月,然后再问罪处罚。如果搜查的人知道情况并且隐瞒的,视作同罪。至乾隆九年曾下令,如果检查出一人挟带资料进考场,赏差役黄金一两。此时,对容忍挟带行为的纵容者也处以刑罚处罚。
(四)对考生冒籍的处罚
清朝时由于南北方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面对激烈的竞争以及相对固定的录取人数的压力,南方考生假冒籍贯来获得较高的成功机率。清代统治者严厉打击冒籍舞弊的行为,对侥幸冒籍中举的人。以及在此过程中监督不力的官员和地方长官施加处分,免除主考官的职务。乾隆时期规定,在考场上考生要按籍贯字号的次序排位置,严惩冒籍舞弊的行为。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科举考试惩戒舞弊的举措是相当严格的,它的对象和范围相較于前朝也是有所扩大的,囊括了主要的违纪舞弊现象,它的实际威慑作用是不容小觑的,维护了相对公平的考试环境。
三、科举考试舞弊处罚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通过以上对明清时期惩戒舞弊行为的法规措施的梳理与探讨,对现今的考试管理相关制度可以提供以下两点有益的启示:
(一)健全考试立法,是惩罚考场作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的根基
可以说,在任何一个科考环节中,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只要抓到违反者,不管是本人、还是协同之人都要受到处罚。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有关国家考试的法律入刑,体现了国家对考试公平的重视。这显示出我国在考试立法方面有所突破,对考试环境起到了一定的净化作用,使选拔人才的考试得以重新回到相对公平的轨道,促进社会公平。但目前的相关考试立法还不够完备,使得投机倒把之人乘虚而入,破坏公平秩序,因此,进一步完善考试相关法规,从法律层面提醒考生注意其考试期间的行为,使考试的公正之风得以延续,实现学子们在考试中公平竞争的愿望。
(二)运用法律手段约束特权行为,能够更好地端正考风,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封建社会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事件时有发生,是历代科举考试公平公正的最大阻碍。比如说私下推荐考生通过请托来通关节,以及在科场之外提前定好排名。总之是通过手中的权力让其子弟更加容易地踏进官僚阶层。科举考试在封建社会中表面上是公平竞争,而实际上暗藏着权钱竞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时代发展到今天前人那一套“通关节”之类的做法在今天依然有所延续。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现在廉政建设不断加强,但是还是存在极少数的人,他们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而不是通过正规的考试来托关系、通过不正当引荐、拜托各种官员能特别优待。他们这样做,破坏了寒门学子通过考试跻身名校的梦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也损毁了党与政府所树立的健康形象。因此,应当在这方面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创设公平的考试氛围。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对科举作弊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封建统治者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了重要保障。公平竞争与择优录取是明清时期科举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同时也体现了明清时期科举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历久弥坚的品质。尽管清末科举取士已经逐渐衰弱,但是它所体现的依然是客观和公正。废除科举考试制度距今已有百年,但它所囊括的选拔人才客观、公正的标准,在封建社会无疑是具有进步性的,也体现出超越时空限制、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永恒价值,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不可磨灭的精神遗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