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如何履职尽责?
2018-03-10王宇萌
王宇萌
监察局、反贪局、“两规”……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即将结束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被简称为“监委”的新机构。
2017年11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试点地区监委履行的职责权限有3种——监督、调查、处置;为履行上述职责,监委可采用的措施有12种——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此前,2017年10月2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时曾指出:“赋予12项调查措施,并没有扩大权力,都是实践中实际使用又比较成熟的权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第五章“监察权限”部分,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程度的问题线索,对12种相应措施所适应的情形、需要注意的事项、执行的程序等,都有详细规定,在此不作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处置方式中,最引人关注的可能就是“留置”措施。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之后,“留置”便成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高频词汇。
众所周知,“两规”是一种执纪手段的简称,它是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28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那么,“留置”一词指的是什么呢?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同志在北京团参加审议时专门谈到对“留置”的理解:“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留置是调查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留置措施的设立,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被监督者进行留置调查的权力。”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说,将留置措施纳入国家监察法中,相当于给监察部门的办案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也意味着监察部门调查手段的日益法治化。
而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留置既是一种调查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留置入法,对于其时间、條件、程序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将填补制度空白,提高办案效率。
当然,留置的使用是有前提的。
《监察法(草案)》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对于留置的时间,《监察法(草案)》也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这些考虑周到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留置手段的法治化、人性化。
当然,从监委对问题线索的调查,到初步核实,再到依法进行处置,程序上均有严格要求,并且监察人员在采取讯问、询问、留置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显然,在整合反腐力量的基础上,从制度设计方面充分保证了监委办案的法治化、规范化,办案质量和效率将大大提高。
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的信息看,北京、浙江作为先行试点地区,已经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反腐铁拳威力初显——2017年,北京市追回在逃人员31名,是2016年的2倍; 2017年1月至10月,浙江省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77.1%,立案数同比上升0.9%;山西监委成立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3天和22.5天,案件查办效率大幅提高。
毫无疑问,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