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智媒规范,保护人权隐私
2018-03-08宫承波
宫承波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各行各业渗透。在媒体领域,智能化趋势业已成为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人工智能配合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可以全面把握用户的媒介接触习惯,精准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从而极大地提高信息传播效率、提升信息服务质量。然而服务商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会积累起大量用户信息,包括用户隐私数据。这些数据涵盖了我们的社交、消费、工作、娱乐等生活的方方面面。
“大数据之下无隐私”,我们必须看到,服务商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将用户信息一览无余,使用户成了“透明人”。由此,智能技术与用户隐私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从滴滴快车开放用户标签泄露信息给乘客带来人身安全风险,到Facebook向“剑桥分析”泄露5000万用户信息引起轩然大波,等等,数据侵权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
造成隐私泄露的根本原因,在于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用户隐私数据越来越具市场价值,蕴含经济效益,因此采集用户数据已经成为当前各大互联网企业的常规行为。一些用户规模较小的平台,由于用户数据积累困难,以至于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用户数据的情况也随之出现。在网络黑市,用户数据甚至以“每条5元”的价格被随意出售。
针对智能技术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社会上出现两种比较突出且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以技术進步为出发点,认为智能技术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更好的用户体验,要享受技术进步的成果,就有必要作出相应让步,适当牺牲个人隐私。另一种观点则从维护社会伦理、保护人权角度出发,认为发展技术不能以牺牲人权、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因此对人工智能渗入信息传播领域持保守、甚至抵制态度。
事实上,两种观点的对立揭示了矛盾的核心所在,即人与技术的关系问题。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技术进步毫无疑问地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当前人工智能技术也正以切实可感的方式惠及人类与社会。显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其带来隐私保护问题而简单地予以否定。
受多重历史文化因素影响,西方社会整体上对隐私保护议题的重视程度较高,相关规范和案例都对我们有一定借鉴意义。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生效,意在通过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惩戒手段要求企业保护用户隐私数据,其中对“被遗忘权”的细化可谓对保护用户隐私安全问题提供了深刻启示。
目前我国也已经开始为保护数据隐私而做出努力。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以及最新刑事司法解释正式实行,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标准框架体系研究”,则意在确立隐私保护的技术标准。
鱼与熊掌可否兼得?智能媒体时代的到来挑战着我们的智慧。其实数据也好,技术也好,掌控者是人,任何技术,包括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正能量释放均决定于人,决定于人的素质。所以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积极应对,勇于探索,以有力的制度规范和良好的环境保障把握好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就一定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智能技术特有的功能,从而为数字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双重健康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