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典籍现实使用的担忧与保护
2018-03-08李茜舒曼
李茜舒曼
摘 要 传统典籍出版的状况繁杂混乱,主张设立规范的制度和严密的法律体系规制传统典籍的使用,以促进中华优秀文化的良性传播和正常使用。
关键词 传统典籍;现实使用;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05-0173-03
1 现实使用中对传统典籍出版保护的必要性
这几年,传统典籍出版的状况繁杂混乱,存在着不少缺陷和瑕疵。主要问题是对传统典籍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当下,传统典籍的著作人已经全部不在人世,传统典籍的使用就是死者的作品再次在活者利益上产生作用,法人的个体形状丧失了。但从现存法律上来说,著作权除了财产权还有人身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永久性的,没有保护期终止的限定。对传统典籍作者人身权利的无期限保护,已经不仅是某个个体利益的权益体现,而是成为维护现实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是一种民族或国家意志的体现。传统典籍所具有的道德观、价值观、行为规范都在历史和现实中影响着整个国家形象,它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形与魂。在这个层面上,传统典籍不仅是作者个人思想意识的表述,更是国家和民族意志的体现。对于传统典籍的保护,应当建立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国家管理机构,作为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管理机构的性质为作者人身权的法定保护人。
2 对传统典籍现实出版的担忧
2.1 现实中传统典籍普及读物出版良莠不齐
传统典籍普及读物是当前出版市场的富矿,它是传统文化在更广泛的受众中、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得到传承和实用图书的主要选题资源。经市场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传统典籍普及读物是近来我国图书市场上“走俏”的品种之一。在图书市场上,这些选题上架率很高。随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热潮的兴起,传统典籍图书成了受人青睐的品种,但市场上的出版物质量有待甄别,由于许多读者对图书内容的鉴赏力有限或囿于经济上的考虑,这就给了那些具有市场经验的、有资本实力的民营书业有浑水摸鱼的机会,他们利用了读者图书选择上弱点,采用通俗价廉策略,把上百万字的《资治通鉴》与几万字的《三字经》作为同一系列图书成套推出,用内容不够加点评,添故事、写注释、画插图、知识拓展等方式包装打造成同样开本、同样印张的系列丛书,拼凑上市,有的曲解内容,有的随意删节,大大损伤了传统典籍的版本完整和内容意旨,对著作人身权造成侵害。
另一方面,出版社主编、私营书商普遍认為这些“传统典籍图书无版权”了,于是形成众家争吃“典籍饭”的现象。造成一本书多版本、多注释、多体例的市场混乱现象。探寻这些书重复出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典籍出版各家有各家的方式,缺乏统一规划。出版社、民营书业以效益为上,赶书市,追求最大效益,市场上哪些书走俏出哪些书,不管别家是否已经出版过,没有统计,没有安排,只要有钱可赚,就印刷上市,大批量生产;2)用影印技术大量重复印刷,为了出版便捷,违背影印常规,既不用心甄别底本,不加校勘,即行影印成书。
这些“瑕疵”图书能够出版上市,是由于我国出版业的转制过程中,一些出版社采取“合作出版”的方式和民营书业进行捆绑式的出版。通过“合作出版”,民营书业获得书号,实现了出版权的转移;这样出版社通过与民营书业的财务往来,有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完成了出版社的任务指标。在选题的旨向上自然是倾向于哪些具有知名度、具有社会影响、与当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读本紧密联系,收益易于实现而投入量小、资金周转量不多的传统典籍类选题。
2.2 传统典籍被戏说、被篡改、被恶搞的现象令人堪忧
以市场经济为指向的、开放、多元的当今图书市场,当经济利益成为价值取向主要要素的出版经营操作时。篡改、删节、胡编、涂鸦传统典籍的事例屡屡发生,借典籍的影响力来搞笑、戏说典籍,给经典中的人物形象硬点鸳鸯谱,用这些行为来吸引公众眼球。这类行为扭曲了作品的原意,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损毁了作品所具有的思想精神,损害了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承和精髓。具体实例有:舞台剧《红楼梦》用大量明星阵容,与曹雪芹的《红楼梦》原意背道而驰,人物随意乱造,破坏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借名著的头衔传播低级趣味的文化糟粕是有违社会公德的;日本版《西游记》把一身正气的唐三藏变成了女唐僧,并与神妖谈情说爱,在着装行头上奇装异服,唐三藏师徒四人非人非妖,性情怪异。情节上与原作相距甚远,勇敢无畏的降妖英雄孙悟空与妖怪也卿卿我我,严重损伤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在公众心目中的固有形象,篡改了作品原意,侵犯了著作人身权;美国NBC电视网在改编的4集《西游记》电视剧中,让人们敬重的观音菩萨和佛家弟子唐三藏谈情说爱,竟然有二人接吻的画面等;日本网游播出了一部名叫《红楼馆奴隶》的游戏。女主人公叫林黛玉,在这里林黛玉是个“私生女”,而且是个妓女。这与原作中的人物形象大相径庭。《红楼梦》是我国古典小说的巅峰之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早已在公众心目固定成型,成为中国文化的标志和象征,日本网络公司这样做是在糟踏《红楼梦》,是对中国经典文化的侮辱。如此等等,这些对传统典籍的戏说、篡改、恶搞的现象令人发指,严重伤害了原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人身权,对这种现象的熟视无睹,就等于对这些恶意侵犯的纵容,而相当于著作权人的国家管理机构必须出面进行阻止和追究。
2.3 传统典籍新印本校注、翻译失误严重
由于图书市场竞争的剧烈,传统典籍各种版本竞相上市,或为独出心裁,或为“避版权”,或为独树一帜有别于他家,出版商对传统典籍的译文、释解、评注、知识拓展等各出高招,各有翻新,形成了传统典籍出版的百家纷呈、良莠不齐,造成传统典籍出版失误严重,质量堪忧。有些传统典籍新印本根本没有校勘,有的虽经过校勘,但校而不精,错误百出,谬种连连;有的以讹治讹,有的狗屁不通。近年来,虽然校书、注书人员数量增多,但校勘方法不当,注释没有章法,从而严重影响了传统典籍出版质量,致使市场上流传的图书从版本到内容上混乱不堪,书不成书了。endprint
传统典籍出版质量问题还表现在古文翻译方面,许多图书今译之失,失误的原因主要是译者学力浅陋,行文粗糙,忽略资料,臆想断义,再加上利益驱使、以赢利为目的、避版权纠纷、抢摊上架,快译快出快赚钱,致误在所难免。
3 传统典籍保护要纳入著作权法
3.1 传统典籍的界定
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传统典籍,如何界定,哪些应得到保护:1)时间是检验的硬指标。经过千百年时间的洗礼仍留下来的典籍作品,说明了它在历朝历代人们的心中地位。2)思想价值、文化价值有重要地位。我们提出对传统典籍的保护,就因为这些流传下来的作品具有思想价值、文化价值,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这些作品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层面和价值趋向和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3)具有民族正统的价值观。代表着主流文化,主流价值观,代表着全民族共同心愿。是与中华民族世世代代传承、发展的正统社会价值观念相符合的思想观念或精神情操,是具有进步意义历史文化典籍。
3.2 现行著作权法对传统典籍的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自然人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合作作品的为最后一位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而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没有限制。根据这样的规定,传统典籍已经进入“公版书”领域,法律只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当作品被当作全社会、全人类的公共资源时,便有人在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过分利用、过分开发,有的甚至不顾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固有价值,伤害了作者的精神权利,致使伤害到了具有民族文化主流的精神层面。
3.3 传统典籍著作权如何行使主体变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这样来说,作者的继承人只到子女,最多也就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享有。因此,历经上百年、上千年的传统典籍作者的继承人都早已不在人间,在继承人空白的情况下,谁来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这成为我们不能不关注的问题,传统典籍已经“沦为”全社会全人类的共享之物,任何人均可以享用,没有限制。这样,人们认为,自由使用传统典籍是不受干涉的,从而将这种自由释放到肆无忌惮的程度。
对于传统典籍精神权利保护不力的现状,应该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上实行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转移,在作者死后超过50年的,则由国家文化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接管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成立国家传统典籍精神权利保护机构(相当著作人或继承人的权限),处理作品的使用和法律问题;建立传统典籍名册登记制度。将传统典籍著作权的行使主体变更为国家,国家出面全面负责传统典籍的保护工作,是在作品著作人或继承人缺失情況下弥补保护不利的有效措施。
4 传统典籍要在有效监督下使用和得到法律保护
4.1 有效监督使用
如上所述,传统典籍的精神权利保护,影响到民族主流价值观和的民族精神的传承,为了实现对其利用的实际监督,在有经济效益使用传统典籍时,应征得传统典籍保护机构的认同,此机构还负有作者精神权利保护职责和法律问责。
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版权保护机构。如果外国客商要使用本国的传统典籍时,本国的版权保护机构便会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干预,防止本国的作品原意被歪曲或篡改。这种方式既可有效保护本国的传统典籍,又可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这项制度也可以适用于我国,在国外商户对中国的传统典籍有商业用途时,应在作品精神权利保护上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规定限制。在当前国际版权保护的大环境中,中国的版权保护机构对外版权使用上应担负起这项职能。
4.2 有力的法律保护
不论何人使用传统典籍,都应对传统典籍有一分敬畏之心,如果有人为了私利出奇出新改编,或者为吸引公众的眼球,别出心裁编出离奇的内容或肆意地胡编乱造,从而破坏传统典籍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版权保护机构就应出面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法律干涉,并依法对其实施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滥用、停止销售产品或强令销毁产品、关闭网站禁止传播等。情况恶劣的还可以建议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涉嫌违背刑事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如被惩罚方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我们,并不是不让人们使用传统典籍,也不是限制它的传播和创造力的发挥,我们的最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传统典籍的合理利用和传播,杜绝在使用过程中侵犯作者精神权利,以促进中华优秀文化的良性传播和正常使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