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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往中的人的发展

2018-03-08黄静婧

理论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黄静婧

(广西中医药大学,南宁,530001)

网络社会使人类进入了以网络人际互动为基础的社会交往新时代。网络交往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分析网络交往对人的发展的双重影响,能够指导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正确运用网络交往,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一、网络交往对人的发展的积极影响

网络交往对人的发展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网络交往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为个人全面的需要的满足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促使了个人的自由发展。

(一)网络交往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人学理论认为,人作为社会中的人,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不断增强和扩展,它依赖于人的社会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发展。而人的社会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发展是以普遍交往为基础的,普遍交往使人从“狭隘地域性的个人”变为“世界历史性、真正普遍的个人”。人只有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各种技能才可以充分施展,主动性和创造性才可以自由发挥,包括思维在内的人的一切生活才可以具有全面的性质。媒介的发展对人类的交往深度和广度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同的媒介赋予了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不同的轮子决定了人所能拥有的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决定着人与人交往的方式。”[1](p315)人类交往方式经历的五次革命:语言的产生、文字的运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电子媒介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都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交往范围,进而影响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人们实现了网络交往,网络交往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1.网络交往促使人们建立世界性的普遍联系。网络交往是跨越时空的交往,它能把不同国家、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人们同时连接起来,使交往的人们处于实时互动的普遍联系中。网络交往拓展了人的交往时空,压低了人的交往成本,提高了人的交往效率,拓宽了人的交往渠道,丰富了人的交往内容,赋予了人类交往前所未有的开放、便捷和自由,极大地提升了人的交往能力和水平。网络交往突破了现实社会交往中性别、姓名、学历、社会地位等限制。在网上,人们可以根据自身意志创建和塑造多个虚拟身份,形成复数的自我,这些多重自我在网络中随心所欲地交往和生活,进而可以构建无数新的社会关系,建立起世界性的普遍联系。

2.网络交往为人们“对整个世界的生产发生联系”创造条件。网络交往打破了传统的从传播者到受众的单向线性关系,形成了传播者和受众“传受合一”的双向互动关系。通过数字化技术,信息放射性地传播与扩散,网络交往主体既可以搜索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以经过网络交往接收来自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信息,还可以实现全球信息的同步传播,使自己的表达权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也就是说,网络交往中,话语权和信息不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每个受众都是“自媒体”,都有权利和机会去制造话语和传播话语,从而由单纯的接受者转变成为“传受合一”的综合体,文化平权成为可能。例如,人们在网络交往中不断参与和主导着网络流行语和网络体的生产和传播。“我爸是李刚”“高富帅”“白富美”“矮矬穷”“甄嬛体”“秋裤体”“元芳体”等等自出现以来被众多网友追捧和模仿,并赋予其新的意义内涵。而这些网络流行语和网络体不仅在网络上疯传,很多也被报刊杂志、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采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都能成为世界历史的主体,都能平等地参与文化创造,都能参与推动世界历史的进程。

3.网络交往促进人们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个人发展的全面性也必须包括思维发展的全面性。网络交往带来了不同国家、地区的多元民族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大交流和大碰撞,促使人们重新审视自身原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在比较中进行选择,在选择中进行革新,从而使人们的价值选择更加多元而不墨守成规,视野更加开放和包容,思维更加活跃而富于创造,行为决策更加理性和成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素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思想观念会随着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网络交往突破了传统交往方式的时空限制,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生存状态,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伦理习俗随之被解构,民主意识、开放意识、平等意识、创新意识等一些新价值观念也逐渐形成和发展。

(二)网络交往为个人全面的需要的满足提供条件

马克思指出,“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2](p392)。个人全面而丰富的需要的产生和满足,是推动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网络交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产生和满足个人全面而丰富的需要。一方面,网络交往使个人自由时间增多,从而为个人全面而丰富的需要的满足提供了时间条件;另一方面,网络交往为个人多层次需要的满足提供了途径。

1.网络交往使个人自由时间增多。马克思认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3](p532)“满足绝对需求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留下了自由时间”[4](p114),“自由时间,可以支配的时间,就是财富本身:一部分用于消费产品,一部分用于从事自由活动。”[5](p282)“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5](p281)大量的自由时间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获得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中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6](p150)。“从整个社会来说,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创造产生科学、艺术等等的时间。”[2](p381)网络交往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个人自由时间的增多提供了条件。一方面,网络交往使传统的生产活动变得灵活多样,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节约了传统的劳动时间,从而增多了个人自由时间,促进了个人自由发展,“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7](p203)例如,网络交往能使人们实现远程工作。人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虚拟网络、视频会议、IP语音等工具在家里、在咖啡厅、在路上(几乎是任何地方)随时随地工作。远程工作能节省人们匆匆忙忙的上班时间,实现汽车的节能减排,还可以兼顾家庭和工作,缓解家庭和工作之间的矛盾,许多在家带孩子的妇女也能够利用网络交往在家里开办公司,成为“妈妈企业家”,并获得较高的收入和满足感。另一方面,网络交往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界限,使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相互渗透,人们在劳动时间中也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在网络社会,信息和知识就是最重要的生产力。“一个人在网络进行交流和探讨时,他提供意见时是在进行知识生产,而倾听反馈时,就是在进行知识消费。”[8](p311)也就是说,由于网络交往的互动性,人们既要发表意见和输出信息,也要倾听言论和输入信息。人们在网络交往中,既生产出能够转化为经济资源和经济效益的知识信息,又收获了社会资源和知识信息,并获得他人认同感和社会支持。

2.网络交往为个人多层次需要的满足提供了途径。人的需要是有多层次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包括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且这些需要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马克思也认为,“而这些需求的产生,也像它们的满足一样,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9](p575),人的全面发展正是人的需要的产生和满足从低级向高级,不断渐进发展的历史过程。网络交往为个人多层次需要的满足提供了途径。例如,人们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吃和穿。人们不再满足于吃得饱,更要追求吃得好。通过网络交往,人们可以随意挑选天下的美食,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口味和就餐环境来团购一份物美价廉的大餐。互联网还可以根据你的浏览记录,有针对性地向你推荐相关信息,让你优中选优。除了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外,网络交往更多地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包括精神文化交往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网络交往为人们提供了人性化的交往条件,它把现实世界中人的多种交往模式(包括个人与个人的交往、个人与群体的交往、群体与群体的交往等)融为一体,人们可以同时在多种交往模式中自由自主地穿梭和切换。人们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和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中不断忙碌奔波,社交圈子狭隘、真心朋友难寻,成为许多人的痛苦和无奈。对于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相对弱势的群体来说,网络交往可以在技术上突破现实交往时空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抵达对方的交往世界,能够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渴望却无法得到的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关怀的需求、社会认同感的需求等等。在网络交往中,人们不仅可以轻松地进行娱乐消遣(或看电影、或听音乐、或玩游戏),还可以主动地参与科学、艺术、哲学、政治等精神生产和消费活动。例如,“百度百科”就是面向所有互联网用户开放的中文知识性百科全书,它涵盖所有知识领域,旨在“让人类平等地认识世界”,任何网民都可以遵循其编辑规则来参与词条编辑,分享贡献知识。人们通过网络搜索,可以获得往常只能依赖于教师、长辈和书本才能获得的知识。网络交往赋予了人们充分的话语表达权,人们可以关注社会发展、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决策、舆论监督等,为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从中体验到被尊重感和自我实现感。在现实社会中话语表达权处于弱势的人们在网络交往中能够清楚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一些人还能够成为舆论“意见领袖”,引领网络舆论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进而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

(三)网络交往促使个人自由发展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发展”并无太大的差异,都是指全社会的每一成员能够自由和自主地发展自己的全部能力,是个人本质力量的有力彰显,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其实,“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有区别也有联系的。“个人自由发展”更强调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殊性格、特长和本质。个人只有获得个性解放和自由发展的条件,才能促使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只有全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能够全面发展,人类才能获得驾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能力,才能够真正实现个性解放和自由发展。

1.正面价值取向的网络交往群体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的力量由于分工发生了异化,变成了物的力量。个人不能驾驭这种力量,反而被这种力量所制约。那么,如何消灭这种现象呢?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不能靠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并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集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0](p84)马克思还指出,过去的各种冒充的集体多数是一个阶级反对另外一个阶级的个人联合,是分工使个人不可避免地联合在一起,不是个人的自由联合和自主交往。因此,个人在这样的集体中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个性发展。只有在真正的集体,即个人通过自主交往结成的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才能和手段。

网络交往群体是个人通过自主交往结成的集体,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集体的要求。网络交往群体多源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亚文化群体。在同一个网络群体中,成员交流的内容具有意见倾向的一致性,一般不会有偏激性的观点出现。因此,在网络交往群体中,成员能够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并找到与自身价值观相符的支持者。社会心理学中有“内群认同”,即个体能够在内群认同中获得“自我利益”[11](p66)。网络交往者就能够在网络交往群体中获得“内群认同”。网络群体交往给交往主体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群体中的成员可以将自己认为有价值、有思想深度的信息上传,给他人带来启迪和思考。不同知识背景和生活经历的人聚集在网络群体中(例如QQ聊天群、微信朋友圈),可以实现文化共享和知识互补。网络交往中的这种信息共享现象可以看作是一种“礼貌经济学”,即各种各样的数据、资源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商品和货币,是网络交往的媒介和纽带。人们依靠各种数据和资源在网络交往中进行信息交换和关系构建。信息不像实物一样,交换后就会转移或消失,信息交换后不仅自己仍然拥有,别人也可以实现共享,这正是网络交往能实现信息共享的好处。人们只要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可以给予他人所需,同时享受帮助他人的快乐。这种低成本的礼尚往来能够使网络交往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从而整合成各种网络交往群体(好友群、网络亚文化群体、网络社群等等)。网络群体交往的成员受一定的规约性限制。在网络交往中,信息共享是依靠成员自觉地贡献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如果单方面地过度索取信息而不贡献信息,或者把共享的信息进行有偿出售,就会破坏公平交换信息共享规则,从而导致网络交往关系的解构(删除好友、设置权限、举报该用户)[12](59-64)。根据价值取向性质的不同,网络交往群体具有二元性,既有价值取向积极向上的网络交往群体,比如生态主义守护者协会、爱心妈妈联盟、羽毛球爱好者联盟等等,也有价值取向消极落后的网络交往群体,比如邪教组织网络联盟、自杀者联盟、恶意传播病毒与攻击网站的黑客联盟等等。前者能够为网络交往者发展兴趣爱好、帮助他人、贡献社会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后者却为网络交往者进行网络不道德行为、实施网络犯罪、危害社会和他人创造了滋生的土壤。只有在价值取向积极向上的网络交往群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才能和手段。

2.网络交往有利于个人个性解放。网络交往的虚拟性、隐匿性和演绎性等特点,有利于个人自由精神的萌发和个性的充分张扬。第一,网络交往主体个性化。网络交往使人们已经融入了信息洪流,被信息切割为无数微小的碎片。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既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信息,人们自身也成为一种个性化的信息符号,信息和人达到了高度一体化。网络交往使人们突破了现实生活中性别、姓名、学历、社会地位等限制,暂时脱离了现实社会生活复杂习俗和规则的束缚,自由自主地进行网络交往角色的塑造和变换,采取自己喜爱的方式和任何人进行交往,真实释放梦想中的自我,将个性淋漓尽致地发挥。第二,网络交往内容的个性化。网络交往的文本内容也具有个性化的特点,“文本往往呈现出浓厚的‘自叙述’和‘自表达’色彩,是若干游戏化、情绪化、主观化、平面化,或者干脆点就说是‘屌丝化’的‘小写的我’。”[13](p14-15)网络交往内容自编自发,每个人都有麦克风,都可以向世界传播自己的声音。第三,网络交往服务的个性化。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使传统模糊化、大众型的受众转变为精准定位的小众型的受众,更好地满足了受众个性化的需求。网络交往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服务商订制个性化的服务和商品,服务商也可以根据用户的反馈调整生产和营销策略。以网络教育为例,任何人可以选择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而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服务系统可以对网络学员的学习过程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记录,以此向学员推荐个性化的学习建议和教学方案。第四,交往媒体的个性化。以手机为例,手机就是一种个性化的符号。人们通过选择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手机,装饰个性化的手机配件、设置个性化的手机铃声、更换个性化的手机屏保、下载安装自己喜爱的手机软件等等,来彰显自己的与众不同。

二、网络交往对人的发展的消极影响

唯物辩证法认为,分析问题要一分为二。网络交往对人的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网络交往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存在着交往主体的异化现象。异化是指人自身创造的力量和对象,反过来对人进行统治和奴役,成为人自身异己的力量和对象。网络的技术逻辑束缚了人的个性。这里的个性不是心理学所指的个体性格、气质等,而是指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活动的自主性。在网络交往中,人们必须遵循网络的技术逻辑才能获取信息和建立社会关系,而网络的技术逻辑是指向无数性情各异的网络交往主体的。也就是说,网络的技术逻辑在规避着网络交往主体的个性,而规避个性就是否认个体的自由,使个体丧失真正的自由。于是,能够发展人的社会关系、增强人的交往能力的网络技术却成为束缚和控制人交往行为的工具。网络交往的异化现象可以从网络交往主体自我关系异化、网络交往主体与他人(社会)关系的异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网络交往主体自我关系异化

网络交往主体自我关系异化主要表现在网络交往主体的社交焦虑、网络交往成瘾、网络交往主体的认知倦怠、网络交往主体的自我认同危机等方面。

1.网络交往主体的社交焦虑。网络交往实现了交往的自由和便捷,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人们的孤独感。但事实上过分依赖网络,却使网络交往主体越来越孤独和郁闷,造成社交焦虑。网络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现实交往的情感因素,不能很好地实现人们的交往需求。网络交往是非身体性的间接交往,去除了现实面对面交往中肢体语言的表达和神态情色的传递,只能通过符号编码来进行交流。这种交往方式虽然快速便捷,但存在不少弊端。一是网络交往很容易造成沟通误会。网络交往主体在聊天时无意打错一个字就有可能造成网络交往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二是网络交往主体的交往情境的不同步。由于网络交往是一种身体缺场的交往,交往主体并不能确定“他者”处于何种交往情境,他有可能专心拿着手机或对着电脑与你沟通交流,也有可能在玩网络游戏,或者在工作、或者根本无心交流。网络交往主体双方交往情境的不同步,导致网络交往缺乏深入地沟通,更难达到情感交流的目的,极大地影响了交往的质量和价值的实现。三是网络交往把人与人的交往简化和抽象成“机”与“机”的交往,过度的网络交往会压减人们现实交往的时间和精力,会逐渐使人们失去对鲜活的现实交往的兴趣和感悟力。现实生活中,朋友见面越来越少,相见时却无话可说,只顾着低头玩手机,甚至连一个正视对方的眼神也没有,更难以达到深入交流。正所谓“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在你身边,而你却在玩手机。”长此以往,交往的人性基础也有可能随之丧失,人们会变得精神空虚和心理焦虑。四是网络交往的“浅层化”和“碎片化”。网络交往主体进行交流时常常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的是缺乏准备的随性聊天。聊天的话题和对象都是不确定的,一个话题可能还没有谈论清楚就跳跃到了另一个话题,话题的谈论缺乏深度的思考和情感体验,聊天的语言也会缺乏逻辑关联而呈现碎片化特征。这种“浅层化”和“碎片化”的网络交往不能给聊天者真正的心理支持和情感慰藉。互联网的工具性遮蔽了人们细微的情感和意志。所以,看似网民在网络交往中拥有大量的网友,可是真正能敞开心扉进行深层次沟通的却没有几个。人们在网络交往后依然处于离群索居和孤独寂寞的状态。

2.网络交往成瘾。网络交往成瘾是指人们沉溺于网络交往而不能自拔。网络交往本质上是一种虚拟交往,当人们过度依赖于网络交往时,就会陷入茫然交往状态。网络交往成瘾是对社交价值的一种消解。网络交往成瘾表现为:第一,信息消费主义。网络交往成瘾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关注聊天群、朋友圈中新的信息和新的链接。只要有新信息出现的提示标识,他们会极度敏感地点击查看,不会错过任何一条信息。这种漫无目的的点击浏览,很少能给予网络交往者有价值的信息和收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交往成瘾者不了解自身的真正需求,只是频繁而盲目地浏览,不断更新各种分享信息。他们只是浅层地浏览,并没有深入地思考和阅读,文本的内容只是过眼云烟,追求的是“我看过”的文化资本,不知不觉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却收获甚少;另一方面,网络交往者在聊天群和朋友圈中发布的分享信息,除了少部分是原创的有关自己工作、学习、育儿、美食、旅游等生活现状的信息外,大部分是转发的信息,从这个群复制到那个群,信息的重复率很高,造成信息过剩和浏览疲劳,因此网络交往者能获得的有价值的信息就比较少。第二,网络交往话语霸权。网络交往成瘾者在群体网络交往中以自我为中心,把网络聊天群或微信群作为自我展示的舞台,经常发表一些吸引人眼球的言论和链接,力图获得网络群体其他成员的积极回应和追捧,对积极回应和追捧其话题的网友进行关注,并不断制造新的“话题”,以求不断地被关注,试图强化自身在网络群体中的话语主导地位。这样就会导致网络群体的其他成员哪怕是不情愿地关注,也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浏览信息,一定程度上制造了网络交往成瘾者和其他群体成员的不平等交往。对网络交往成瘾者而言,其他网友不是其情感互动的对象,只是其陪聊的工具,是实现其话语霸权的平台。网络交往成瘾者时刻“期待着他的观众们认真对待自己在他们面前所建立起来的表演印象。”[14](p15)

3.网络交往主体的认知倦怠。人们通过网络交往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海量信息,敲击键盘、搜索下载、复制、剪切、粘贴,成为人们网络阅读的常态,这种看似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取代了传统的用笔细心勾画和批注,用笔记本摘抄和记录心得的读书过程。在网络交往之后,很少有人通过身体力行的实践去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如此一来,网络交往很有可能取代了人们对知识的深层学习、思考和探究,“求新而不求深、求量而不求质、求变而不求稳,有可能造成知识的浅薄和文化的退步。”[15](p220)人们的理性思维和逻辑能力也随之退化了。人们掌握海量的网络信息,似乎通晓一切,但这些海量信息内容非常庞杂,往往重复率高,缺乏内涵价值。一旦关闭电脑或手机,人们就变得孤陋寡闻,真正储存和内化在自己头脑中的知识是少之又少。正如迈克尔·海姆所言:“信息狂侵蚀了我们对于意义的容纳力,把思维的弦绷在信息之后,我们的注意力的音符便短促起来,我们收集的是支离破碎的断简残篇,我们逐渐习惯于抱住知识的碎片而丧失了对知识后面那对智慧的感悟。”[16](p9)

4.网络交往主体的自我认同危机。自我认同是“个人依据其个人经历所形成的,作为反思性理解的自我。”[17](p58)自我认同是自我同一性,是指人格发展的连续性和成熟性。自我认同危机即自我同一性的混乱,有两种表现:一是个人过分地卷入某种特定的角色而绝对地排他,二是个人拒绝承担社会应担任的角色。网络交往是缺场性和延时性的交往,网络交往主体可以通过改变头像、个性签名等表征自我的符号化身,以及经过深思熟虑后选择的网络语言表达和表情符号等,在虚拟空间中塑造多种与现实空间不同的角色。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人天生就有的,遵循快乐和满足原则;“超我”是压抑了“本我”的盲目冲动,遵循道德原则;“自我”是介于“本我”和“超我”之间,理智地调节“本我”“超我”和外界三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交往中的个体人格往往是尽情宣泄情感和欲望的“本我”,而现实空间中的个体人格往往是受社会规则和道德约束的“自我”。个人在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中自由地穿梭和转换角色,这就很容易造成角色定位的混乱,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谁?”,从而导致网络交往主体的人格障碍,削弱人的主体性。

(二)网络交往主体与他人(社会)关系的异化

网络交往主体与他人(社会)关系的异化主要表现在网络道德失范和网络犯罪两方面。

1.网络道德失范。网络道德失范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网络交往作为一种新兴的交往方式,是新的技术革命的产物,它冲击和颠覆了传统的交往方式。传统的社会交往所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不能适应网络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新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建设又具有滞后性,而且是一个长期的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交往主体陷入道德迷茫和道德困境,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道德问题。第二,由于道德规范是主要依靠人们内心自觉遵循的软约束,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同时,网络交往的隐匿性使交往主体在交往中一定程度地规避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循的伦理道德,很容易把他人当作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相互帮助和共同成长的目的。所以,一些网络交往者难免淡化并逃避道德规范的约束,产生各种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第三,在传统社会,人们受交往范围的限制,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地域和民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单一性。在网络社会,现实与虚拟相互交织,价值认同的时间和空间发生了复杂的变化。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念的相互激荡和相互碰撞,对同一问题和事物会有多维的价值分析和判断,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没有绝对的对与错。这样,网络交往主体很容易出现价值错位。此外,文化霸权主义也加剧了网络交往主体的价值错位。美国在网络的技术、语言和信息输出方面在世界上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影响力,美国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向世界输出它的意识形态、外交理念和社会生活方式。在这种环境下,网络交往主体价值观念必然会受其影响。基于自主性和民主性,网民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思维和逻辑参与网络交往,所以难以感知自己的行为是对还是错,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很容易出现网络道德失范。

网络道德失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在网上侵犯他人的隐私。在网络社会中,用网络登记、传递和储存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常态。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个人私密性的信息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盗取作为谋求经济利益或是达到某些个人目的的手段。如何保护个人的合法的隐私在网络上不被侵犯,成为网络社会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2)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海量的资源给予人们共享,但也很容易出现非法盗用他人的信息数据、著作版权、软件版权等等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如何处理好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维护网络信息和服务生产者的正当合法利益,这也成为网络社会要解决的另一个突出问题。(3)无政府主义。在网络社会中,没有统一的组织和管理。网络交往的匿名性、虚拟性以及网络行为后果责任承担的有限性等,都弱化了网民自我约束的观念。一些网民就会放纵自我,随心所欲地滥用自由而不去承担责任。黑客和闪客是网络无政府主义的典型代表。网络无政府主义如果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4)网络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通过假冒网络好友、网络钓鱼、网络电信诈骗等方式来实施诈骗。

2.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交往中,人们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行为。网络犯罪的形式包括网络盗窃、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色情、反动、暴力)、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的侵入和破坏、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和智能化的新型犯罪,犯罪分子一般是熟练驾驭计算机技术,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他们以谋求利益、彰显才能、探索机密的好奇心为驱动而走上网络犯罪道路。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其犯罪手法更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从而造成了网络犯罪的侦破、定罪和处罚的难度日益增加。由于网络的普及化,网络犯罪的破坏面之广、蔓延速度之快是常规犯罪不可比拟的,这就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的财产安全、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带来巨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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