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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播伦理的内涵建构

2018-03-08周挥辉

理论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伦理传统媒体信息

□周挥辉

(华中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传播伦理”是相对于传统媒体下形成的“新闻伦理”而言、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期待关注和构建的一个新的范畴概念,对其内涵进行界定,对其构建途径进行探索,还是一个新的命题。传播伦理不否定在传统媒体下形成的新闻伦理,而是以新闻伦理为支柱,在集所有媒介于一体的网络新媒体空间里,形成一套针对所有传播主体和所有传播内容的传播行为规范体系。

一、传播伦理的范畴地位

新闻伦理是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形成的对新闻职业人进行道德规范的范畴。即使在诸多媒介高度聚合而形成网络新媒体的今天,学界依然使用的是新闻伦理这个范畴概念来分析复杂的传播现象。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传播主体的泛化、互动主体的泛化以及传播内容的泛化,已远非新闻职业人和新闻作品这个特殊的对象和特殊的内容所能覆盖的。正是如此,本文使用“传播伦理”作为对所有媒介、所有主体、所有内容进行分析的范畴概念。

(一)传播伦理是亟待构建的新范畴

新闻伦理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总体上得到了新闻职业人的自觉遵守,因而具有很高的实然性,也即应然地规范在实际行为中得到相当的自觉遵守。但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不仅新闻传播出现了失范现象,所有的信息传播均出现失范现象,最终合流导致社会伦理的大面积坍塌。传统媒体出现的新闻传播失范问题,相对来说可以在新闻伦理这个业已形成的运行机制内再次得到规范与遏制。

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不仅新闻传播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范现象,还有大量的非新闻作品或者信息传播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新闻伦理可以规范法人新闻单位及其所属的新闻职业人,但不能溯及到使用网络自媒体的自然人,也即泛化的匿名注册的网民。正如有的论者所言:就新闻伦理学而言,由于报刊和广播电视的职业化已经得到公认,对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道德伦理的相关探讨已经达成一种共识。而在网络新闻传播活动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关系,新媒体内容的产生是否需要遵从传统媒体的标准是悬而未决的问题[1]。

新闻伦理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而传播伦理则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因而后者比前者更难从应然状态转化成实然状态。传播伦理与新闻伦理相比,更是一个应然期待的范畴。如果不能从应然到实然进行构建,就连传统的新闻伦理也会空洞失效。失去新闻伦理的网络空间,社会伦理也会大面积塌方,最终带来更为严重的精神污染。也就是说传播伦理能否有效构建,不仅是新闻伦理维系面临的课题,还是现行社会伦理维系面临的难题。尽管传播伦理这个范畴,建构传播伦理这个命题,在世纪之交的新闻学界已经有了系统的分析,但总体还是针对传统媒体的新闻职业队伍而言的,只是将新闻根据内容或者载体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分析而已。如陈汝东所著的《传播伦理学》分析的政治传播伦理、人际传播伦理、新闻传播伦理、科学传播伦理、文艺传播伦理、广告传播伦理、网络传播伦理等,总体还属于传统媒体背景下针对新闻的内容而进行的新闻伦理分析,总体还是新闻伦理的范畴[2]。

传播伦理是针对网络新媒体环境中的所有主体、所有信息和所有载体而说的道德规范体系。网络新媒体是多媒体、自媒体的复合体,其中的自媒体又承载了所有主体(包括职业新闻法人主体、非职业新闻法人主体和网民个人)实施的所有信息(包括新闻信息和非新闻信息)的传播功能。因而传播伦理在内涵上相当于现实社会伦理的网络版,已经涵盖了新闻伦理的全部规范。传播伦理需要内化到传播主体(特别是非职业新闻法人以及网民个人)的内心深处成为自觉的习惯,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空间乱象丛生的态势。

(二)传播伦理构建具有舆论基础

传播伦理首先强调使用网络媒体(一切媒介的复合体)的多样主体(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就禁止传播什么、许可传播什么与倡导传播什么在内容上形成基本的共识。同时就禁止传播的内容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就许可与倡导传播的内容形成公平竞争的关系。传播伦理是针对一切媒介、一切传播主体、一切信息的伦理规范体系。虽然也有学者使用过“媒介伦理”这个范畴概念,但依然只是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对职业新闻人遵守新闻伦理的重申以及迁移运用而已[3]。因而本课题主要在非新闻职业人和非新闻专业学生的对象中进行综合调研。结合长达三年的综合调查,统计与分析如下:

第一,通过“中成智慧课堂”教学平台设问调查。共有10个课堂的来自不同专业的本科生一共1254人参与了问题调查,认为“针对网络传播乱象需要形成传播伦理”的有1237人,占98%。认为“不需要主观设定传播伦理”的有17人,占2%。

第二,通过问卷调查加上辅助对话调查。对武汉市高校不同专业领域的500名学者、教师、管理者等进行对话,认为“构建传播伦理意义重大”的有423人,认为“构建传播伦理意义不大”的有77人,分别占85%和15%。后者主要是认为网络空间不好约束也约束不了,因而传播伦理是无效的。

第三,通过对社会流动人员、电脑技术服务人员取样调查。取样500人中认为“要对网络进行监管”的有274人,占55%,认为“不需要监管的”有102人,表示“无所谓”的有224人,后两项占45%。

在这三类调查对象中,几乎都承认网络传播存在有害或者严重有害的信息。总体来看,大多数网民具有“传播伦理”意识,也支持构建“传播伦理”。在传统媒体时代形成的新闻伦理,以“伦理纲领”“道德信条”“道德规则”“道德规范”“自律公约”等成文版本存在,总体上维系了传统媒体下新闻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传播伦理还是新范畴,构建传播伦理还是新命题。传播伦理在没有形成共识之前,已经蕴含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伦理道德、中国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新闻伦理道德体系之中。据此也可以判定目前网络传播中有违传播伦理的事实存在。

二、传播伦理的问题针对

建构传播伦理虽然是针对一切媒介、一切主体和一切信息而说的,但是这种建构不是泛泛而谈,而是有具体的问题针对的。一是正能量的传播需要适应网络新媒体的特点。二是网络传播的失范行为需要得到遏制。这也是传播伦理建构的现实意义所在。

(一)网络新媒体的特点

第一,大众“社交媒体”兴起。网络新媒体是专业媒体人与社会大众都可以传播或者互动传播新闻或者非新闻信息的“社交媒体”。如最早的论坛、贴吧、QQ空间,随后更为流行的博客、微博和微信等群组。网民可以通过无线移动智能终端向网络空间制作、搜索、浏览、加工和扩散任何信息。尊重大众的传播权是绝对的,但对传播内容和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真正实现大众的传播权又是传播伦理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二,非职业新闻人成为传播主体。传统媒体属于法人主体,是强调社会责任与新闻自由相结合的专业组织机构,有针对传播失范问题进行自觉纠错的机制。当前大多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成了升级版的全媒体形态,总体也能较好地在网络空间遵循新闻伦理。但使用新媒体的还有诸多领域的商业经营者以及虚拟隐匿了真实身份的网民个人。这些泛化的主体道德觉悟参差不齐,或基于商业目的或基于畸形兴趣而发布的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充斥网络。因而职业新闻工作者还要成为熟练驾驭新媒体、引导舆论的先锋军。同时还要担负起网民媒介素养教育的责任。

第三,非新闻传播也有较大影响。传统媒体优先呈现是具有鲜明价值导向的上升到政治高度关注的综合新闻版图。但网络新媒体空间,非政治性的社会生活新闻和非新闻性的信息篇幅大增甚至优先发布。在自媒体或者其所承载的社交媒体空间,虽然也有一些健康清新的好作品,但充满网页的多是偏向性很强的新闻评论,或者大量真假难辨的新奇、怪异、低俗、娱乐的新闻和非新闻的信息。

网络新媒体下传播主体的泛化、传播内容的泛化和传播的交互性增强,客观上拓展了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信息源,增强了新闻采写的针对性,升华了新闻发现问题的价值。但同时,传统媒体下的新闻真实性、准确性和价值导向正确性的总体要求,以及先进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如何在网络媒体中获得生存空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二)网络空间的伦理失范

从内容看分两类:一是以新闻面貌出现的作品或信息以及针对新闻作品或信息发表的评论。二是以非新闻面貌出现的作品或者信息。从主体看分两类:一是法定的职业新闻人和新闻组织。二是非新闻法人或者自然人的群组。相对应而言,非职业新闻主体对新闻信息或者非新闻信息的滥用从而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更为严重。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在传统媒体下违背新闻伦理的典型案例是有偿新闻,那么在21世纪的网络媒体下愈演愈烈的违背新闻伦理的典型案例就是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的情形有:一是接受报道对象给予的好处,脱离客观实际虚夸报道对象的正面形象。二是接受报道对象给予的好处,脱离客观实际虚夸竞争对手的负面形象。有偿新闻是记者违背新闻真实性、针对特定对象的偏向报道。也即虚夸或虚贬报道:虚夸正面形象容易引起受众质疑,虚夸负面形象会立即引起对象抗议。经过长期规范后,有偿新闻在传统媒体下已经少有滋生空间。但在自媒体空间又以虚假新闻形式兴盛起来,主要是为了博得眼球而杜撰的或者道听途说的猎奇、怪异、低俗的社会新闻。有的正规新闻网站为了追求时效也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转载了类似的虚假新闻。还有的剽窃、篡改他人付出艰辛劳动采写的有价值的新闻作品。

新闻是严格具备“5W”要素的特殊智力成果,采写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弄不好还会引起官司。因而不具备新闻采编资质的许多网站和网页登载的多是非新闻的作品和信息。一方面,一些有文化修养和德修养的网民履行了文化自觉与道德自觉,原创了大量的有文化含量和艺术含量的作品,丰富了网络空间的精神文化图景。主要是(根据以上调查认可度高的项):(1)自我心理疏导的“心灵鸡汤”作品。(2)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思想层面和文学艺术层面)的作品。(3)传播中外正能量案例的励志作品。(4)传播当代名人故事、名人精神的作品。(5)抵御偏见、针砭时弊的弘扬正能量的作品。(6)严谨而通俗的思辨性的学术作品。这些作品也主要是在有一定文化层次的网络群组有较高的转载率。

但另一方面,大量的缺乏传媒素养的网民越过了精神文明的底线,制作和传播了大量有害作品或信息。主要有(根据以上调查认可度高的项):(1)一些网站或网页的弹出框,热衷于以集色情、猎奇、怪异、低俗于一体的标题、图片、视频来吸引眼球。(2)一些大型网站或网页热衷于渲染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的作品或信息。(3)一些群组渲染暴力攻击、性侵犯、变态取乐等迎合不健康心理的作品或信息。(4)少数公众号及附属群组专职于利用政治敏感性渲染歪曲历史、抹黑正义、颠倒黑白的作品或信息。(5)少数公众号及附属群组专职于炒作涉国别、民族、宗教、政治等话题,引发极端、对抗性评论。(6)少数群组传播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作品或信息。这些负面信息主要发迹和传播于非职业新闻的网络空间。

调查中也有言论认为网络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的空间,传播伦理只限于传统媒体的职业新闻人,而不应该迁移到网络空间。美国新闻学者约翰·赫尔顿在《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强调:“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4](p14)同样以新闻为支柱内容的网络传播也非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的真空之地,没有传播伦理的规范,网络也会成为精神污的垃圾场。

三、传播伦理的内涵预设

伦理问题归根到底是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的价值关系问题,也即要确定一种有利于人类所有主体在独立自主中促使价值目标包容性实现的规范体系。传播伦理的构建在本质上属于价值伦理的构建,最终目的是促使多样主体价值关系的最优化,以有利于所有传播主体的价值目标包容性实现。

(一)精神文明是传播伦理的总体规范

在社会主义中国,精神文明是对一切精神活动进行规范的最高范畴概念。构建传播伦理就是构建维系和建设精神文明的规范体系。由此才有“符合传播伦理”“违背传播伦理”“严重违背传播伦理”的评判标准。其中“违背传播伦理”但不严重的,主要通过行政约谈、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但“严重违背传播伦理”的内容和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同时要接受法律的裁决或惩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先后通过了两个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又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纲领,进行全面的文化建设,实质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十八大以来精神文明建设集中体现在24字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上,即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公民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是求得多样主体价值观“最大公约数”的包容性价值观。在“人人皆传者,人人皆受众”的网络社会,只有遵循这样的包容性价值观,才能从根本上形成传播伦理的共识。

中国的传媒事业是明确界定为文化事业或者精神文明事业的。即使是所有传媒都具有文化产业的属性,但其本质功能仍然是建设精神文明。无论是新闻作品还是非新闻的作品,都要尽力发挥宣传真理、弘扬美德、文以育人的功能。

(二)明确划清倡导、许可与禁止内容的界限

从内容上看,传播伦理还要对倡导传播什么、许可传播什么与禁止传播什么有个基本的界限。倡导传播的内容是十分明确的,就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的属于精神文明的一切内容。许可传播的是个性化的且不损害精神文明的一切内容。传播伦理构建还要坚持底线思维。在国家网信办的主导下,2013年召开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就网络传播达成了“七条底线”共识。

第一,法律法规底线。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传播也会触及到法律法规。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传播信息和行为都要依法惩处。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底线。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国家主体性的根本标志,是国家主权安全的根本保证。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媒介发表歪曲社会主义历史、攻击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言论。

第三,国家利益底线。捍卫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网络上鼓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主权的言论要坚决抵制。同时不得发表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国家利益的言论。

第四,公民合法权益底线。合法利用网络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在合法利用网络实现合法权益时也要尊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承担起揭露、举报网络违法行为。

第五,社会公共秩序底线。真实、准确报道社会公共事件是新闻伦理的重要原则。凡是恶意造谣,破坏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激化社会矛盾的信息,网站、网页和群组均不许转发。如果转发到一定次数,造谣者还要接受法律的裁决。

第六,道德风尚底线。凡是越过底线渲染淫秽色情、暴力凶杀、丑恶低俗内容要接受法律制裁。凡是打擦边球的有损道德风尚的信息或者活动,依然要予以警告清理。

第七,信息真实性底线。制造虚假新闻、传播虚假信息、进行信息欺诈等都是禁止的。为了吸引眼球而杜撰和传播新奇怪异信息是不许可的。

这“七条底线”是互相交错的,实际只有两条:一是法律的底线,越过法律底线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处置;二是道德底线,越过道德底线但不违法的,依然要接受行政法规的处理意见。总之凡是越过底线的内容,都是法、德禁限的,当事人要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批判。

2016年6月中央网信办在集中开展网络跟帖评论专项整治时再次重申越过“七条底线”的“九不准”,实际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九不准”即: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传播伦理首先要告知公众这些依法禁止的内容,加强媒介自律与公众自律,预防网络犯罪,降低网络治理成本。

建构传播伦理,既要在禁止性规定上尽可能地通过多元主体的沟通和协商达成“最大公约数”的共识,也要在倡导性规定上尽可能地通过多元主体的沟通和协商达成“最大公约数”的共识。

四、余论:跨学科构建传播伦理

现代传播依然需要坚持内容为王的原则,而内容为王始终离不开新闻这个支柱性的作品。没有新闻的领衔传播,就没有现代传播体系。尽管网络传播还有大量的非新闻作品和信息,但它们多与新闻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但要始终强调新闻的质量,新闻人的品质。同时,也不能把现代传播体系压缩成新闻传播部门,否则就限制了广大网民的传播交往权。

(一)新闻伦理依然是传播伦理的基本维度

职业新闻人带头坚守新闻伦理,承担起对网络伦理规范引导的社会责任,有助于遏制传播伦理失范的蔓延。同时对所有非新闻职业的法人网站也要建立新闻职业队伍,担负起“把关人”的职责。

第一,担负起信息证实或证伪的职责。在众说纷纭的信息中准确定位新闻源,全面核实事情真相,以真实、准确、全面的新闻作品来遏制不实消息的传播。大众主体传播的内容,应该标明是新闻作品还是非新闻作品。如果以新闻作品的面貌出现,至少应该标明是经过本媒体专业人员核实的还是未经过本媒体专业人员核实的。

第二,担负起对大众的传播伦理教育。要彻底解构“职业新闻人迎合网民”的恶性互动关系,建立新闻伦理支持传播伦理的良性互动关系。有些网站、大众群组虽有法律法规禁限的告知,但对违规的不文明的言论听之任之,这实际是不作为。也有网站引导不明确,仅仅让网民在“激动、愤怒、悲凉、赞许”等表情包中做选择题,模糊了作品本身和作品反映的内容的界限。最好是就新闻或者新闻作品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激发正能量的选择性引导,这样可以激发正能量,也能汇聚网民的智慧和合理化建议。

(二)以新闻伦理为基础跨学科构建传播伦理

建构中国传播伦理,要努力克服对西方新闻观或者文化观的极端教条主义倾向。西方近代以来的新闻伦理从其内容来说具有若干合理性,西方世界的自我传播基本遵守了他们自己的新闻伦理信条。但不能教条式地用西方的新闻伦理来套解中国的新闻伦理和传播伦理。西方国家在网络环境下也出现了大量的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遇到了和中国近似的困境。同时在国际传播中,西方媒体对于非西方的传播,也出现了大量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其新闻伦理并未得到较好的贯彻。仅用西方的伦理模式套解中国的传播伦理是不可取的。

中国的传播伦理,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和文化观,以新闻伦理为基础,吸取多学科的智慧才能真正建立起起来。相对于新闻伦理来说,传播伦理更应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值得欣慰的是:新闻学界长期关注的新闻伦理与其他领域的伦理要求是交叉互涵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存在狭隘的学科视野,导致了个别论者在强化新闻伦理时极端排斥政治伦理的心理。这是对传播伦理的解构而不是建构。中国传播伦理虽以新闻伦理为直接基础,但需要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伦理的总体论的框架内,综合考虑政治伦理、经济伦理、文化伦理、社会伦理、生态伦理等若干领域的伦理要求才能全面合理建构起来。

参考文献:

[1]韩爱平,张玉玲.网络新闻传播伦理[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6.

[2]陈汝东.传播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江作苏,李理.媒介伦理教程[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4][美]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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