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御士”探析
2018-03-08汪敏倩
汪敏倩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先秦“御士”随侍周天子或诸侯等王权左右,在日常生活中及国家决策上影响执权者。其后来的演变与消亡,亦体现先秦政治及宗法的变化特点。但传世文献却对其记载极少,除《左传》四次提到“御士”外,早期资料只有铭文“吴王造士尹氏叔孙作旅簠”可证其存在。迄今为止,学界并未深入探究“御士”身份,其职责范围、作用及与当时或后世其他官职的区别亦未言及。尽管目前许多文献涉及“御士”,但其皆据《左传》四则材料而纂言“某国有御士”或“某人为御士”。《先秦职官制度》《 先秦职官考》《 七国考·楚职官考》等,虽按国别制表分类,却并未细辨“御士”之身份,更未明确其为先秦一特有官职,或如后世一般仅为陪侍王权左右之人。
一、“御士”为官职非统称
先贤对先秦之士或官职研究颇深,但对于“御士”却着笔寥寥,主因是相关文献实在太少。目前,大多学者从杨伯峻注“御士,盖王侍御之士”[1]426,理解其为一官职,而非陪侍、护卫之属。杨伯峻的观点是可取的,铭文“吴王造士尹氏叔孙作旅簠”及“宋华费遂生华貙、华多僚、华登。貙为少司马,多僚为御士”[2]1425皆能证明。先秦时期“少司马”是协从大司马的官职,而其与“御士”在此句句式中前后对应,因而“御士”在《左传》撰者认知中明显是一种具体官职,而非侍卫泛称。黄盛璋亦认为“吴王造士尹氏叔孙作旅簠”中的尹氏为“御士”之长,亦赞同唐兰认为西周铜器“御正卫殷”“御正□爵”中的“御正”源起,是“御士”的早期称谓,即“御正”同乐正、大射正、小射正之类[3]。可见,“御士”不仅是一种官职,或许还人数较多,有上下统领之分。虽《周礼》并无提及“御士”一职,但其并未囊括先秦所有官职,更成书于战国,有后人托想之嫌,不可据凭。
此外,对于“御士”职能亦有不少争议。《七国考·楚职官考》:“御士,御王车者之官也。周亦有御士。”[4]这里“御士”理解为专职御车之官,犹如明清时期一般理解为君主跟前的护卫。但如果要真正勘明“御士”具体职责,明确其在先秦的真正身份,得从“御”字着手。“御”在先秦有陪侍之意。《尚书·夏书·五子之歌》:“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5]从祭公谋父之劝言“吾闻夫犬戎树惇,帅旧德而守终纯固,其有以御我矣”[6]7中也可见一斑。此外,“御”亦有驾驭车马之义。《左传·宣公二年》:“将战,华元杀羊食士,其御羊斟不舆。”[7“]御”亦可指宫中女官、侍从、近臣。《国语·周语》:“王御不参一族。”韦注:“御,官妇也。”其掌妇学及礼世[8]91。《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御人以告子元。”[1]241杜注:“御人,夫人之侍人”[1]241。《吴语》:“一介嫡男,奉盘匜以随诸御。”[6]319韦注:“御,近臣宦暨之属。”[8]91正因“御”之义广泛,故先秦官职中有许多相近之名,如御[8]124、御人、御右、御戎、外御皆有不同职责。另外,还有一些属宫廷女官或妃子之称,如女御、内御,其他易分辨的“御史”等不一一列举。更由此衍生“御”姓氏。《元和姓纂》:“《周礼》御人因官命氏。《左传》有御叔。”[9《]姓氏寻源》按:“《左传》周、宋、楚皆有御士,鲁、宋、郑有御右,齐、晋、楚、卫有御戒,当以官为氏。”[10]可见,当时与“御”相关的职官名较多,容易使人混淆,分不清具体职能。
二、“御士”身份及作用
《左传》中四次提到“御士”,他们多在执政者左右,尽管其职务范围大致相似,但侧重点或有不同,其政治作用因各自地位、身份的差异,存在一定区别。《左传·僖公二十四年》首次提及“御士”:“初,甘昭公有宠于惠后,惠后将立之,未及而卒……遂奉大叔,以狄师攻王。王御士将御之……王遂出。”[1]425并无书面提及周襄王“御士”及身份作用,但在王子带引狄人入侵时“将御之”[1]426,表明其除为侍从左右外,还有护卫君王的作用。如果此观点与黄盛璋之见结合,可推知“御士”近似王权身边的护卫队,有组织、上下统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宫廷护卫或地位低下的士兵,其只需护卫执政者一人,身份、地位较高。如“御士”弃疾为春秋楚国令尹子南之子,而子南又是楚庄王之子,可见地位之高。弃疾为楚康王近亲后辈,背后又有政治大族势力,“御士”或只是其今后政治道路中的一个铺垫,是其家族与王权维系的象征。正因“御士”处于王权与族权势力的重叠部分,有时不得不在维护王权与族权平衡中作出抉择。《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楚人患之,王将讨焉。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王每见之,必泣。弃疾曰:‘君三泣臣矣,敢问谁之罪也?’王曰:‘令尹之不能,尔所知也。国将讨焉,尔其居乎?’对曰:‘父戮子居,君焉用之?泄命重刑,臣亦不为。’王遂杀子南于朝,轘观起于四竟。”[11]1069-1070楚康王不避弃疾所代表的卿族势力,向其询问打击族权的可行性;而弃疾在发现国君与本族政治势力发展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时,也从王权的角度出发,秉持以国为上的判断而默认了对其父的讨伐,以政治谋臣的身份助王权势力扩张,打击大族的政治野心。
“御士”受家族、王权影响较深,一般对政局有长远见解,不仅可为谋臣,更是政治眼光敏锐的谏臣。单国公子愆期为周灵王“御士”时,能鞭辟入里地及时指出政治隐患。《左传·襄公三十年》:“初,王儋季卒,其子括将见王,而叹。单国公子愆期为灵王御士,过诸廷,闻其叹而言曰:‘乌乎!必有此夫!’入以告王,且曰:‘必杀之!不戚而愿大,视躁而足高,心在他矣。不杀,必害’。”[11]1173当察觉儋括的叛乱欲望时,愆期及时向灵王指出,望其早做准备以御之。正因“御士”处于政治中心,却又与政治实权有一定隔膜,故能置身事外,以旁观人的眼光审视整个政治局势,洞悉各方政治势力的纠葛与内外政治动向,为提升王权势力做出贡献。另外,“御士”具有不同的个人价值取向与道德判断标准,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和今后的政治走向。
由史料可见,“御士”的职务与护卫、谋臣、谏臣相交叠。此官职可能为多人,但有上下职位之分。他们是天子或诸侯的近侍,但又不同于照顾起居的内侍。“御士”来源于公权与卿权两级系统,执政者一般挑选其中地位较高且有政治大权的宗族子弟担任,如楚令尹之子、单国公子、宋上卿之子。因为有族权支撑,故其在政治决策上有一定的话语权,能劝解、建议君王。但“御士”几乎没有具体行政大权,更趋向于政治协助、建言,与春秋时期郑、齐的“御”或“御者”相似,其武力护卫作用次之。
三、“御士”兴衰表象下的社会变化实质
“御士”是先秦政治中王权与族权关系的“风向标”,其政治倾向或兴衰演变间接反映出二者在政治博弈中的势力变化。《左传》对“御士”的四次记载,时间跨度从僖公二十四年至昭公二十一年,从中可清楚地发现,诸侯对天子臣服性的下降,卿士对诸侯的疏离感也越来越强,叛乱时有发生。起初族权维护王权势力增长,但当双方权利重合过多时就易引发矛盾、猜忌。《礼记·缁衣》:“为上易事也,为下易知也,则刑不烦矣。”[12]1647如果想让政治稳定,需要中间人来做调停或缓冲,以确保各自的政治掌控性与安全感。可见,“御士”应先秦实际政治变化而发展,其既是天子、诸侯拢络政治支持的手段,又是小宗族权拓展政治根基之法。一方面,王权将自己曝露在政治大族的“监视”下,赢得对方的安心,加强政治维系;另一方面,天子、诸侯以其牵制卿士大族的干预。一旦政治平衡被打破,执政者不再需要以任用“御士”等方式来调和与族权的矛盾时,“御士”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在先秦官职的演变、革新中,“御士”由协政渐渐演变为护卫为主的普通近身侍卫,其具体官职后来也泛化为侍卫之统称,官职人选更由高位宗族子弟扩大到下层阶级。汉代之后,“御士”在史籍文献中就不再常见。仅元代马祖常曾提及“御士”:“侍臣橐笔皆鹓凤,御士櫜弓尽虎罴。”[13]可见,此时“御士”已失去原本的意义,逐渐与侍卫等混合,扩展为一统称。“御士”兴衰,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先秦社会的变化。
1.血缘政治的衰落
《左传》中“御士”的记载,体现了先秦王权对臣子要求的变化,执政者需要以国为上的卿士来取代宗法旧臣。其实质便是王权、族权争夺中血缘政治的衰落。当令尹子南宠爱观起,在朝中专横跋扈之时,楚康王在弃疾面前哭泣引其主动发问,使之能以国家的正义立场提出惩治其父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弃疾忠诚度的一次考验,也反映王权对政治大族的不信任及族权对王权的束缚。“观起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个导火线,早在楚康王初年,双方矛盾就隐约可见。《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复使薳子冯为令尹……(薳子冯)有宠于薳子者八人,皆无禄而多马。他日朝,与申叔豫言。弗应而退。从之,入于人中。又从之,遂归。退朝,见之,曰:‘子三困我于朝,吾惧,不敢不见。吾过,子姑告我。何疾我也?’对曰:‘吾不免是惧,何敢告子?’曰:‘何故?’对曰:‘昔观起有宠于子南,子南得罪,观起车裂。何故不惧?’自御而归,不能当道。至,谓八人者曰:‘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肉骨也。知我者,如夫子则可。不然,请止。’辞八人者,而后王安之。”[11]1070从申叔豫的回答中,足见当时楚臣对楚王的敬畏。“观起事件”让他们意识到族权之上王权的威严,以及国家对宗族的统治性。可见,当国家观念逐渐取代宗法的政治首位性,新的政治体系逐渐建构时,对于政治大族,天子或诸侯往往有一种矛盾心理,既受宗法观念影响,不愿打破长久传承下来的宗族政治关系,又畏惧宗族政权膨胀对其王权的威胁,亟需服从国家而非宗族的卿士。“御士”更多时候是大家族势力的延伸。王权增长中,君主在不断削弱“御士”的宗族背景。小家族背后没有大家族势力的浸透,君主更放心任用这一类臣子。先秦时期有一种“嬖御士”,后专指受君主宠爱的小臣。《逸周书·祭公》:“汝无以嬖御士疾大夫卿士。”[14《]礼记·缁衣》:“毋以嬖御士疾庄士大夫卿士。”郑玄注之:“嬖御士,爱臣也。”[12]1649小臣地位低下,但没有大族势力控制,君主更乐意使之靠近权力中心,用之钳制卿士大族。君主放权于小臣,有时甚至纵权,扩张其私欲,故“嬖御士”渐成贬义,但王权却愈加牢固。
2.新宗法关系的发展
随着对卿士的追求,新宗法关系开始发展。不同于早期的大宗族政治,族内的个体或分支开始在先秦政治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族长势力及公室宗主地位则相对下降,“王使王叔陈生愬戎于晋,晋人执之。”[11]942晋人竟敢拘周天子代表,明显不再遵从周室。师旷亦曰:“公室惧卑。臣不心竞而力争,不务德而争善,私欲已侈,能无卑乎?”[11]1111臣下更多的是私人家庭的力量争夺,而非维护大宗族。故子产有“国小而逼,族大宠多,不可为也”[11]1180之言。虽有谦恭之意,但亦可反映卿士族权庞大,以个体为中心的小家族开始凌越于原来的宗族集团中心,成为新兴政治势力。《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12]2592先秦以血缘亲疏确定地位,以防族内权力、财产的争夺。其关键是别嫡庶,即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小宗,从而确立大宗权威[15]115。《吕氏春秋·慎势》:“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16]故先秦前期,族内纷乱极少。《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1]424族内怨愤可存,但一定不遗余力维护大宗利益,这便是先秦时期宗法制下的利益准则。
西周后期,宗法制不断衰减,宗法意识式微。亲属关系趋向私利化,大家族利益被置于王权之后。随着诸侯、卿士大族的发展,宗族支系繁衍。同族后代间的血缘关系逐渐疏远,亲情更趋于形式化。新宗法关系发展,族内私有观念盛行,开始各亲其亲、货力为己。宗族子弟内部的权力争夺也频繁出现,对个人权势的追求越来越不加掩饰。随着诸侯势力的发展,卿士对其依附性加强,周天子反而失去往日的威势;而随着卿士大族的势力膨胀,卿士对诸侯国君的忠诚度亦开始下降。以家族为中心的小分支政治势力开始在先秦后期蓬勃发展。宗法血缘逐渐让位于个人权势,新兴的个人价值取向在社会上层开始流行,并逐渐普及下层群体。族人对大宗的忠诚性下降,族、氏间的利益分化。
3.国家观念的发展
新宗法关系发展,颠覆了以血缘关系划定地位等级、权势财产的旧式做法[15]116。小家族开始脱离宗法分支,向国家靠拢。举国成为一个大宗族,君主成为“宗子”,国家观念开始发展。楚康王在陈述讨伐子南之因时,以“国”的名义出发晓之以理,而非宗族。子南的政治立场与国不一致,导致“楚人患之,王将讨焉”[11]1069。虽从“父戮子居,君焉用之”[11]1070中可见弃疾对传统宗法观念的挣扎,但最终其“泄命重刑,臣亦不为”的回答,默许了国君对本族的打击。可见,其族权中心观已逐渐演变为国家中心观。臣子对王权的忠一属性,脱离了原始族权的禁锢。以族为中心的观念,随着宗法制的削弱和个体小家庭的发展,逐渐让位于以国为中心的君臣观,宗族牵引力下降。实际上,王权与族权的权利早已冲突。“宋元公无信多私,而恶华、向。”[2]1409但双方表面仍用纳贽的方式维护传统的政治依附、主从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年》:“公如华氏请焉,弗许,遂劫之。癸卯,取大子栾与母弟辰、公子地以为质。公亦取华亥之子无戚、向宁之子罗、华定之子启,与华氏盟,以为质。”[2]1409-1410随着宗法制的逐渐瓦解,小宗对政治权利的争夺,反使之成为王权阻碍。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王权与族权势力必定产生交叠。一旦旧的政治平衡被打破,“御士”就成了两个利益集团中的敏感点,进退维谷。实际上,其矛盾中心在于为己还是为公。但为己并不意味反对为公,只是宗族和国家的重要性发生次序变化而已。“御士”更多时候还是挣扎在时代赋予的新旧观念矛盾中,这是王权与族权的对抗,国家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王权需要构建崇国非族的新政治关系,从早期的宗法分权开始转向个人控权,以招揽贤士的方法,散职却不散权。以财牵制各个官职,将“族”观念转化为“国”观念,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大“宗族”,君主自己成为国家的实际“族长”。故后期随着选官方式的改变,以国家为根本判断的新兴政治观念不断发展。
先秦“御士”是一具体官职,侧面体现王权与族权关系的变化,隐含公族与卿族的势力斗争的消长。一个适应政局的“御士”能在政治生活中促使族权与王权的相对稳定:既传承族权,又维护王权。“御士”人选的变化、政治倾向及背后宗族势力的兴衰,都映射了先秦政治中去族化和集权化的倾向。周天子或诸侯选择“御士”时,更看重其背后的政治势力,倾向于选取亲附自己的政治大族,多为后辈子弟避免辈分高者,对其在官职上的政绩并无严苛要求,亦不放给实际行政权。“御士”的职责并无特殊性,当其不再具有王权与族权的平衡意义时,逐渐湮灭于历史洪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