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素养视角下公众对环境风险议题的负向建构*
2018-03-08刘琳琳
■ 黄 河 刘琳琳
一、问题的提出
近十年来我国多地频现的PX抗争、核项目选址争议、空气污染问题,不仅让环境风险作为一类重要议题进入社会公共议程,也使讨论、建构此类议题的主体之一——公众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今,在新媒体影响下得到越来越多话语建构能力、行动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公众,正在主动运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和手段针对环境风险议题表达多元意见,甚至频繁地对传统的、政府主导的环境风险议题的社会实践模式进行质疑与丑化,公开围观、反对、拒绝官方推行的风险决策。从本质上看,公众是在通过与官方主张相悖的话语建构展开环境风险抗争;就效果而言,这种负向建构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有越来越强烈的趋势,甚至有时还能改变风险管理者的既有决策。
公众围绕环境风险议题进行的负向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同规模的社会成员的独立意见,不过其中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人们关注,譬如公众难以有效辨别网络上各类风险信息的真伪,因而易被负面信息影响,产生和表现出对风险的过度恐惧和恐慌①;又如公众对自己发布的言论或转发的信息缺乏责任意识②,使一些不实、片面、偏激的信息被广泛传播,扩大了这些信息的影响力;再如多数公众不具备克服群体压力或从众心理的能力,③容易从众式地参与风险抗争,致使风险协商失序。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人们在有关环境风险的讨论中,经常可以看到真相与谬误混杂、公利与私利对立、理性被愤怒消解、误解和偏见横行。
为解决上述问题,缓解风险意见的对抗以及最终促进共识的达成,风险管理者采取的手段是不断地通过科普宣传、辟谣释疑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境风险的科学理解,鼓励他们甄别和抵制那些不实、不客观、不全面、不科学的环境风险信息,提防有意夸大风险后果、扭曲环境决策、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与行为,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公众被“非理性”声音欺骗和蒙蔽的程度。
从媒介素养的角度来看,政府这诸多努力皆是在进行一种“防御型”④的媒介素养教育,即提高公众正确“理解”各媒介平台上的风险信息、自觉“抵御”信息负面影响的能力。
然而,从现实效果来看,“防御性”的媒介素养教育实际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相较于正确地理解信息,公众更倾向于利用媒介展开行动——表达自身的风险感知(哪怕是错误的或与风险不相关的)、要求与风险管理者进行对话、争取和捍卫自己的参与权及决策权。换句话说,公众对媒介的使用已超出信息消费这一初级范畴,而更多地涉入到社会参与领域,希望以此维护个人权益、改进公共生活的现状。这种积极、有效地运用媒体,使公众成为有行动力、有问题解决能力的社会成员的能力就是建设型或赋权式的媒介素养。⑤
基于建设或赋权的思路,“参与素养”而非“信息消费素养”才是媒介素养的核心⑥,前者要求公众正确、正向地使用自己的权利,通过有益的信息生产行为对公共议题发表意见,并通过与其他社会主体展开建设性对话,实现参与和完善社会公共生活的总体目标。在环境风险沟通领域,虽然公众针对环境风险议题的负向建构存在不少问题,但政府和企业等风险管理者不能简单地把此类负向建构与蒙昧无知、无理取闹、别有用心画上等号。若想真正洞悉和重视公众的核心关切、权利指向及参与需求,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制度设计化解对抗、赢得共识、形成合作,就应当看到公众被赋权的事实和越来越强的“参与素养”,以及基于赋权所选择的面向议题本身和风险管理者形象的清晰的建构路径、多元且有效的话语策略、指向社会控制的行动目标。
二、感性地认知与策略性地拒绝:公众对环境风险议题本身的负向建构
从议题本身看,公众对环境风险的负向建构主要在三个层面或话语领域展开:对风险灾难性后果的表达、对风险管理水平的质疑以及对风险决策缺乏程序正义的批判。对于风险的严重程度,公众的认知比较感性,其对某一风险的先入之见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对于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决策程序,公众则又表现得非常有策略,他们会通过运用公正修辞、权利义务修辞、生态和环境正义修辞等修辞策略与手段,为自己的反对性主张增添合法性。
1.对风险灾难性后果的感性认知和有意夸大
简言之,公众对环境风险灾难性后果的建构就是不断强调甚至是夸大环境风险的严重后果。虽然我们可以将这一行为归因为大多数公众并不具备可以评估与理解环境风险后果的专业知识或直接经验,但也不能忽视公众即便拥有足够的风险知识也可能会有意为之的行为。
毋庸置疑,在筛选环境风险信息的过程中,公众常会根据信息的引用质量、来源、是否具有旁证等要素理性地进行取舍,但相较于理性、科学地认知环境风险,越来越多的研究也证明,公众对风险后果的判定更多地基于感性因素⑦,比如个人风险与利益的对比、以往的生活经历、周围人对该风险的态度等等。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个体层面之外,作为整体的公众在认知环境风险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某种感性特征,并集中体现为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
具体来看,当公众面对某个尚不熟悉的环境风险,此时哪种对风险后果的定义能够率先取得“宗主权”⑧的地位,往往就可以对公众的风险认知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而这也是为什么厦门PX事件中,最早由两会“提案”专家提出的PX项目高风险、高污染的论断能在此后系列PX事件中反复被公众引用,且不论后来政府、企业、科学界如何澄清都很难动摇这些先入为主的论断。更为严重的是,公众对PX等特定环境风险的消极认知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准确、不客观、不理性,但这样的认知却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慢慢沉淀、固化为一种广泛的刻板印象,从而深刻影响公众对后续风险信息、风险意见的关注、理解和认同。同样的道理,无论是核风险议题、垃圾焚烧风险议题还是变电站风险议题,一旦公众形成先入之见,对风险的灾难性后果产生恐惧,那么无论风险沟通者怎么告知、解释、劝服,都可能遭遇公众强烈的抨击、非议与反对。
当然,上述现象并不是说公众的行为都在受感性力量的驱使,有时为了在风险议题建构初期吸引社会注意力、提高议题的社会能见度、促进议题扩大化,抑或为了在议题建构逐步深化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舆论影响力,一些人会刻意引用不实的信息或夸大风险的灾难性后果。尽管这样的举措可以印证公众的信息和媒介的运用能力与以前相比是增加而非降低了,但2012年的什邡钼铜事件、宁波反PX事件等却提醒我们,借助网络谣言等非正常手段以达成自身目标的行为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正常传播秩序的维持。⑨
2.对风险管理采用“不信任”和“不负责”的框架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降低或消除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需要依靠有效的控制技术和适当的管理措施;然而很多案例都表明,单方面地向公众输出有关技术和管理措施的信息,不足以引导公众信任风险管理及降低他们对风险的恐惧和抵触。
2013年,广东江门鹤山市政府和中核集团为赢得公众对核燃料项目的支持,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向公众强调项目在管控风险方面做出的努力,包括园区使用先进的环保设计,确保废液、废水零排放,不会造成任何工业污染;企业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厂房实施封闭式管理;万一发生泄漏,影响范围也不会超过300米,等等。但公众对此的反应却是不相信政府和企业能够管理和控制好核燃料项目,这一方面是因为确保核安全是举世公认的难题,政府和企业在此方面的信心不太有说服力;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公众脑海中形成了之于国内企业和政府的刻板印象——企业遵法守法意识差,难免不会偷排核废料,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和执法能力较弱,甚至可能会因为权力和利益等因素而纵容、包庇企业的偷排等不法行为。与此相似的情形也屡见于与PX相关的环境风险议题事件中。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公众对环境风险管理缺乏信心,很多时候并非由于风险之大难于管控,而是出于对政府和企业作为风险管理者的不信任。与政府和企业从“技术”角度建构环境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不同,公众会从“人”的角度消解其对环境风险管理的预期。在具体的话语策略方面,公众多采用“不信任政府”和“企业不负责任”的话语框架,强调当地政府监督管理的缺陷与过失,以及相关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历史事故,以此与政府和企业输出的“技术进步”话语相对抗。
3.对风险决策运用程序正义和政经批判话语加以否定
风险决策虽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环境风险的公众来说,这一过程常被简化成以下两个问题:“是谁决定让我们接受风险”和“为何要我们选择接受风险”。在聚焦前一个问题进行的话语建构中,公众频繁使用程序正义话语,否认政府“家长式”地代替他们做出的风险决策的合法性,其经常引用的话语资源,比如:强调项目审批程序和环评程序中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环节的缺失,批判风险项目决策过程公开性差、透明度低、未履行公众参与要求、缺乏对民意的尊重等。而针对后一个问题,公众负向建构的主要路径则是通过政经批判话语的运用,明说或暗示风险项目背后存在GDP至上、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等问题。而不管是哪种话语路径,公众均指向了一个共同的诉求,即向风险决策说“不”。
对于公众对风险决策的言语和行为的反抗,研究者普遍将之视为公民意识日益崛起的公众对程序正义的呼唤及参与权利的主张。虽然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但假如深入分析公众在环境风险事件中对风险决策的批判、拒绝,乃至通过散步、示威等手段进行的抵制,就可以发现公众所表现出的参与行为尚处于一个较低的阶段。在社会治理领域,有研究者总结出公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由低至高有六个层次,分别是学习、反馈、建议、合作、受权与自治,⑩参与层次越高,其介入政策制定过程的程度就越深,进而对政策决策的影响也越大。如果以此为参照,尽管当前公众的抵制行动在部分情况下的确可以影响甚至彻底改变风险决策,但其参与行为本身却仍局限在学习和反馈两个较低的层面,即收集、获取、习得相应的风险知识和相关的政策法律信息,以及就政府的需求和决定做出回应;至于对风险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就风险议题与相关主体开展建设性合作,通过接受行政授权独立管理及监督风险等,则十分罕见。
公众以低参与行为实现高参与目标,与政府、企业等风险管理者在风险议题上给予他们的参与空间有限密切相关,这使其不得不通过增加低参与行为的烈度,如讽刺谩骂、人身攻击、捕风捉影、夸大事实、散步示威等,来提升其主张的社会能见度,由此也增加了环境风险议题本身的社会风险。积极的公众参与强调理性,即以理性的对话、论证和说服为核心。然而在环境风险议题方面,有限的参与空间增强了公众简单化、情绪化和极端化的倾向,群体决策过于冒险(如发起大规模环境群体事件)或过于保守(如对于意见相左的声音进行激烈抨击)的群体极化的现象不仅频频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更令人担忧的是,以目前的情形来看,不论是公众一方还是风险管理者一方,均未表露出积极提升自身或对方参与层次的意图和行为。这使得制度化、体系化的公众参与长期缺席,既一步步加大了公众参与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让风险管理者对公众“麻烦制造者”的认知越来越强,一提到面对公众就头疼犯怵;更无法将公众培育为一个理性的、关心公共事务的、懂得参与的、有问题解决能力的合作群体,只会使公众参与环节沦为公众逼迫风险管理者承认他们有权利说“不”的过程。
三、以道德认知衡量善恶:公众对风险管理者形象的负向建构
除了环境风险议题本身,公众的负向建构还会围绕以政府、企业为代表的风险管理者展开。有研究证明,风险管理者是否值得信任是影响公众风险感知的重要因素,如果风险管理者是被信任的,那么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或降低公众对风险的愤怒。通过对近几年环境风险事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公众对风险管理者(特别是政府)形象的建构主要聚焦于两点——“对错”和“善恶”。其中,“对错”关涉其风险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由于第二部分已详细讨论过这一问题,故本部分不再赘述,而是将重点放在“善恶”方面。
“善恶”本身是一种道德评价,确定善恶的过程,往往就是进行道德判断的过程,这不仅包括评判某一行为或者某类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还是错误的、应该做的还是不应该做的,也包括判断行为人在动机、意向、品格方面是善的、有道德的、圣洁的、负责任的抑或是恶的、不道德的、卑鄙的和不负责任的。与求“真”——即评判行为是否履行应普遍遵守的共同规范或是否符合科学活动标准——的“对错”判定不同,对“善恶”的判定归属于伦理范畴,涉及对正义、公平等道德价值的理解、标定与分析。
“善恶”基本上以行为人的德性和德行为基础,不过,对行为人“善恶”的判断还受到评判人主观态度和认知的影响,不同评判人由于利益、偏见等因素对某行为人的道德水平会做出差异化的判定,即便是同一评判人,这样的判断也可能会随着时间、境遇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那么,排除个人利益及主观偏见等干扰因素的影响,善恶该如何衡量,或者说公众判断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是否道德的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对分析公众如何构建风险管理者的“善恶”形象至关重要。对此,美国道德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提出的“道德基础”模型是个有益的参照。该模型的优势在于,相较于那些抽象的衡量标准,它归纳出了道德判断形成的六个来源——也可认为是人们对他者的道德程度进行认知时的六个基础,包括“关爱/伤害”“公平/欺骗”“忠诚/背叛”“权威/颠覆”“圣洁/堕落”以及“自由/压迫”。每一个基础均有正、负两个相关的词语,如若评判者把被评判者的行为或动机与其中正面、积极的道德价值对应起来,便会促进其对被评判者正面的道德认知——善,反之则会认为其缺乏道德或不道德——恶。
在这六个道德基础中,“关爱/伤害”衡量主体能否做到不伤害他人,并对他人的苦痛和需求拥有敏感的反映;“公平/欺骗”注重平等、公平地展开合作,而不是通过欺骗与利用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忠诚/背叛”检视作为集体的一员能否对集体保持忠诚;“权威/颠覆”考察身处某一等级秩序中的主体,有没有以否定或颠覆该秩序的方式行事,或存不存在违背提供稳定性的传统、制度和价值的行为;“圣洁/堕落”要求人们尊重神圣美好之物,保护它们免受亵渎;而“自由/压迫”则审视个体是否存在侵犯性的、控制性的行为,意图支配与压制他人。
基于“道德基础”模型,笔者梳理了公众在数起PX事件、核风险事件中发表在网络上的相关言论,归纳、提炼核心话语,从而就其在环境风险议题中对风险管理者道德形象的负向建构方式做出描述(见表1)。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讨论的是:
表1 环境风险议题中公众对风险管理者道德形象的负向建构
其一,表1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公众对风险管理者形象建构的一个侧面或局部,在有关环境风险的议题上,公众亦有正面及中立的建构部分,但因之不属于本文讨论的主题,故而并未提及。其二,对于公众个体来说,其对风险管理者道德形象的负面评价可能只聚焦上述某一个或某几个维度,而表1所考察的则是作为整体的公众意见对风险管理者道德形象的评价与建构。其三,应当客观地看待公众对风险管理者负面道德形象的建构,其中最需要明确的是,批判风险管理者以及指出其在道德层面上的“缺陷”并非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议题讨论与建构的最终目标,甚至也不是重要的目标。在环境风险事件中,对风险管理者品格的质疑更多地被作为一种话语资源,用于佐证与其有关的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可靠、风险管理的不可信以及风险决策的不可接受。换言之,公众负向建构风险管理者的道德形象具有一定程度的功利性,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己方主张的合法性,向风险管理者施加更大的舆论压力,并尽可能对风险的定义(如风险的属性、严重性、可控性)和最终的风险决策产生更大的影响。其四,亦如对环境风险的定义要考虑到公众的愤怒情绪一样,公众对风险管理者负面道德形象的认知与建构也会受到其个人情绪、情感好恶、刻板印象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建构的过程中,他们所做出的判断、引证的论据、采用的词汇也会存在片面、绝对、想当然甚至是完全错误的问题。但对于风险管理者来说,千万不能就此认为公众的观点愚蠢之极、不可理喻,如果不能有效地疏导公众的情绪,从日常的管理行为和沟通行为出发逐步改善公众对自己的印象与认知,那么将会对组织的公信力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四、施加社会控制:基于赋权的公众进行负向建构的目标
基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公众是在通过对环境议题本身以及风险管理者形象进行负向的建构,以期制造社会压力迫使风险管理者做出回应及改变。尽管在不同的风险议题中公众的具体诉求及其对风险决策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但从本质上看,负向构建这一行为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制造“舆论”对风险议题施加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包括社会规范自身以及协调社会成员行为的多种方法,如教育、习惯、礼仪、宗教等,其中,法律、信仰、舆论是三种基本形式。与法律和信仰相比,舆论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公众所掌握,其所反映的是社会成员的多数意见或主导意见,具有民意所赋予的“天然正当”的合法性。这里,我们可将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对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机制所划分的三类手段作为一种分析框架,探讨公众意见如何制造舆论,从而在环境风险议题中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在罗斯看来,舆论具有三种力量,即展现对某一行为的社会评价,表达对待某一行为的社会情绪,以及针对这一行为采取的社会行动。这三种力量又可以被称为三种“舆论制裁”:意见制裁、交往制裁和暴力制裁。针对环境风险议题,公众亦会从这三个层面表达对预期中的风险决策的拒绝,运用逐渐增加的舆论压力向风险管理者一方施加影响。
1.表达对立性意见以争夺话语权
在环境风险议题中,虽然的确也存在针对风险管理者和决策者表达支持性意见或一致性意见的公众,但对于大多数发声的公众来说,他们的风险意见表达均是在“质疑”“反对”和“批评”的基本框架或意见范围之内进行的。由我国近年频发的PX、核燃料、垃圾焚烧等环境事件观之,公众表达的对立性意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凝聚且呈现出更高的社会能见度。而当某一类环境风险议题被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群所关注之后,受风险影响程度较小的旁观者乃至先前对该风险议题完全无动于衷的外围公众也可能陆续参与到批评性意见的塑造过程中来,并形成与已然存在的反对性意见发生共鸣的“景观”。
2.宣泄负面情绪进行交往压迫
公众在风险议题上的话语表达,除了主张的陈述,通常还伴随着情绪的表露。以公众建构环境风险议题时频繁使用的“受难叙事”为例,在这一叙事方式中,主角是作为风险承受者的公众,基本情节是当地公众正在遭受不公平的对待,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正在或将会被风险项目伤害。通过描述这种“被害”的处境,受难叙事往往能有效激发其他公众的“同情”,甚或“同仇敌忾”式的声援。而在与PX、核等相关的环境风险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成员进行的公开的斥责、公然的蔑视、规模化的戏谑等负面社会情绪的直接宣泄充斥于公共话语空间。在愤怒情绪的宣泄中,政府和企业这些风险项目的主张者被建构成公众利益的“侵犯者”。罗斯认为,舆论的交往制裁力量完美地体现于公众“都在极端厌恶中出走”。这种出走的后果即是“侵犯者”被公众所孤立,被“惹火”的公众也不会倾听“侵犯者”的发言和表态,社会对话与社会协作的机制面临断裂危机。
3.发起行动对抗谋求实质变革
与停留在言语层面的意见制裁和交往制裁不同,暴力制裁指的是社会的愤懑没有得到疏解进而化作狂怒的风暴,愤怒的公众通过罢工、游行、示威等“破坏”行为来影响社会。当然,并非所有的环境风险议题都会发生舆论的暴力制裁,暴力制裁的生成需要一些特殊的前提,例如存在一个可能会发生的越轨行为(如某个风险项目即将强行上马),又如意见制裁和交往制裁已宣告无效。
在环境风险议题中,公众借助上述三种方式进行社会控制应该说拥有“正义”的一面,但其“正义”并不一定正确、理性、合法,我们必须警惕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机制所存在的两大缺陷:其一,环境风险议题常会涉及技术问题,但公众并不太会遵守证实规则和运用审慎的调查方法来确定如何对风险的技术不确定性做出“反应”,其对风险的感知很多是基于感性因素,这导致公众往往会在环境风险议题上产生许多“错误”的判断,即与科学共同体的主流判断存在冲突。其二,在环境风险议题上,舆论的行动一般是迅速而即时的,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力通常也十分巨大;但这同样意味着公众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不会深思熟虑,“制裁”的程度与风险的大小也没有确定的比例,而公众对本能和情感的依赖又导致社会尽管经历过多次风险议题的讨论与协商,却依然未能形成相对理性的处理方式。此种情况下,如若不能有效地将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议题的意愿与行为纳入到一个制度化、体系化的框架之中,便有可能引发频繁、无差别的舆论批判,致使社会信任资本加速流失。
五、结语:顺应公众“参与素养”的大趋势
如前文所述,公众对环境风险议题的负向建构的确存在着感性多于理性、正义未必正确、合情却不合法等问题,但总的来看则是在赋权的基础上,公众的建构路径非常清晰、建构策略多元且有效、建构目标指向性极强。
从政府等风险管理者的立场去看,化解对抗、赢得共识、形成合作绝不只是提升公众的技术素养和信息解读能力这么简单,更多的则是要顺应公众越来越强的“参与素养”的大势,主动设计对话和参与机制,积极倾听公众的关切,培养公众正确、正向的行动力和问题解决的素养和能力。
注释:
① 刘君荣、信莉丽:《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受众应对信息风险的路径——基于媒介素养教育的研究视角》,《现代传播》,2015年第3期。
② 张燕、陈宝峰:《风险社会公众媒介素养的内涵与养成》,《现代传播》,2011年第8期。
③ 郭小平:《风险传播视域的媒介素养教育》,《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8期。
④ 袁军:《媒介素养教育的世界视野与中国模式》,《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5期。
⑤ 闫方洁:《从“释放”到“赋权”:自媒体语境下媒介素养教育理念的嬗变》,《现代传播》,2015年第7期。
⑥ 宦成林:《21世纪学习技能:新媒体素养初探》,《中国远程教育》,2009年第10期。
⑦ 黄河、刘琳琳:《风险沟通如何做到以受众为中心——兼论风险沟通的演进和受众角色的变化》,《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6期。
⑧ Clarke,L.(1988).ExplainingChoicesAmongTechnologicalRisks.Social Problems.35(1),pp.22-35.
⑨ 郭小平:《中国网络环境传播与环保运动》,《绿叶》,2013年第10期。
⑩ 武小川:《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2-103页。
(作者黄河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琳琳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