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直观教学在聋校教学中的作用
2018-03-07唐德美
唐德美
摘 要:直观教学是指在教学中要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现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知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由于聋生的特殊性,直观教学法是聋校最常用的一种方法,也是最有效的。
关键词:直观教学;聋校教学;生理特点
搞好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不仅要根据聋生的特点,还要结合聋生生活实际,摸索出适合聋生特点的教学方法。通过十五年来的教学实践经验,我认为直观教学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直观教学符合聋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由于聋生的听力障碍,没有有声语言的基础,使他们在接受和理解新知识时比较缓慢,比健全学生困难。加上手势语的局限,如近义词基本是一个手势,造成聋生对词语和手语的理解缺乏知识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准确性,所以在教学中,用模拟形象的动作表述语句的意义,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常常引起聋生心理上对学习的反感和抵触,而影响教学效果及质量。如果在上课时充分利用聋生的视觉、触觉和动觉等感官来帮助他们学习,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如,在教学“大、小”两个词时,首先准备好大小的水果、书籍等各类物品。每个人对吃的东西大、小有很强的分辨能力,特别是水果,孩子们更感兴趣,不能说,他们也知道大小。上课出示给学生观察,让学生有个印象,然后拿大水果,教学生认识“大”字,学习“大”的拼音、字形和书写,接着把“大”的水果放在大字相对应的地方,小字也是同样的方法,这样学生就能学会“大”和“小”两个词,最后利用课件播放和实物展示的方式让学生很快说出
“大”“小”。
再比如,在教学“斑马、猩猩”等动物时,我把事先收集好的各种动物的图片拿出来给学生看。观察它们有什么不同,它们各有什么特点,记一记它们的特征,从而掌握动物们的特点及习性,最后组织聋生到动物园参观一下或看电视《动物世界》,分别让学生说出动物的名字,这样就达到了目的了。
总之,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直观演示的教学方法,容易刺激學生的求知欲,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能力。
二、直观教学有助于聋生形成正确概念,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由于聋生的听觉障碍和语言能力的局限,从小对周围环境的认识是片面的,对过去感知的先在大脑中留下的只是一些直观形象,虽然能认识一些事物,但不知道这些事物的名称,更不知道用语言来表达事物间的关系。因此正如杜威所说:“教学必须从学习者已有的经验开始。”教学中,我们首先要注意引导和选择适合聋生的学习方法,才能让聋生对知识的概念掌握清楚。要充分发挥聋生以目代耳学习的特点,从他们身边已知事物开始,启发他们学习,感知事物、认识事物,形成正确概念,把握事物本质。如,在教学“今天、明天、昨天”时,如果不注意比较,学生中就会出现把今天当成昨天或明天,也就是说叙述事件不能正确使用时间词语,要通过比较、演示它们便能掌握。
三、直观教学能培养聋生的观察力,使思维能力从具体到抽象
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和较持久的知觉过程。观察力就是能够抓住事物现象的典型,抓住本质特征的能力。观察力的发展是掌握知识的必要条件,而直观教学对于发展观察力能起到重要的作用。由于聋生的特殊性,他们只能看到表面,不能掌握本质。因此,思维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限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观察是智慧的最重要的能源。”所以,在教学中,我始终有意组织学生进行观察,引导他们根据事物特征认识事物,教给他们对事物作分析对比的方法,找出事物之间的异同来搞好教学。
如在《蒋芸芸洗手帕》一文中,“端来、浸湿……”一大串动词对同学们有相当大的难度。我边讲边演示课文重点情节,然后让学生演示。还有先后顺序的词:“先、再……”等词的运用,再用洗红领巾事件,让学生演示、学生说,这样不仅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不但培养了学生的观察力,而且收到了好效果。
在他们有一定语文知识基础之后,可以利用多媒体制作一些更多的直观、形象的媒介让学生通过观察学习认识事物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使学生的思维从具体到抽象。比如聋校13册《捞铁牛》,要让学生掌握并理解捞铁牛的过程及怀丙和尚的智慧,我们不可能亲自实施捞的过程,只能通过直观形象的课件展示出来让学生理解,让学习掌握捞的过程及过程中是怎么样进行的,如何做的,为什么要这么做,这就需要通过课件展示及老师的语言讲述来理解课文内容,明白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学到的书本上的内容和事物认知能力。
总的来说,通过十五年来我对直观教学的粗略探讨,我认为直观教学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情况,以事实、实物、形象作为基础的教学活动,也是聋校教学工作中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陈玉杰.新课程让聋生享受生活语文[J].现代特殊教育,2010(11).
[2]刘道玉.论学习的本质特征与目的[J].课程·教材·教法,2017(3).
编辑 温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