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及其化解
2018-03-07伏超米昱栋蒋大平
伏超+米昱栋+蒋大平
基金项目:2017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一般项目,编号为:201710323033Y,课题名称:“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及其化解—以江苏省为研究样本。
【摘 要】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也是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执法、守法及维权成本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为此,我们要健全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规制市场准入,加快转变机制,强化消费维权,优化监管方式和加大区域协作为化解对策,促进网络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食品安全;困境;监管;化解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其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主题,被称作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和网络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网购食品因其时尚而又便捷的消费方式,备受网络消费者的追捧,网络食品市场逐渐成为行业的新增长点。然而,外卖平台出现了“黑作坊”等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网上也曾爆料做出这些看上去“高大上”的网络“美食”厨房,却是典型的“脏乱差”。因而,对网络销售的食品,如何加强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课题。
一、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去年以来,网络订餐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媒体多次曝光。据笔者的调查, 2016年全年江苏省食药监系统共收到食品类投诉举报37569件,其中通过网络渠道投诉举报的有20117件,属于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方面的投诉举报达到8876起,占食品类总投诉量的23.6%。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门槛低,配送、运输环节多,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涉及法律面广、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销售自制食品的网上卖家,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厂名、厂址等信息,有些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大多数消费者难以了解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食用方法、禁食人群等基本信息,可以说,这些食品是典型的“三无”食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规定,要办证和实名登记,除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外,要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层层把关,实行亮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
1.立法存在空白区
网络食品销售者属于完全意义上的食品经营者,然而新《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在立法上有漏洞,执法者面临监管执法尴尬。
2.入市审查门槛低
目前江苏省对网络销售食品采取鼓励登记的方式,監管部门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地址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有的生产经营者达不到发证条件也无人督促整改,导致网络食品存在无照经营情况较为普遍存在,依法亮证经营形同虚设。
3.食品质量难保证
网络营销模式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消费者无法直接鉴别网络食品的优劣,只能通过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介绍、网络广告的宣传以及其他买家的好评度来判定,难以防范变质、过期、假冒食品甚至篡改保质期食品,部分销售的地方特产属于非预包装食品,甚至是自制食品,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购买的风险。
4.维权成本高
网络食品经营店大多是虚拟的,许多没有取得监管部门许可,消费者不易索得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缺乏购物凭证,找不到维权主体,导致索赔难度加大。
5.查处取缔难
有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不固定,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执法人员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也因为无法寻找或寻找不到相关被执行人,使得查处工作难以落实。
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化解对策
地方政府要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就应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网络食品监管机制,落实网络食品经营者责任,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
1.探索新的市场准入模式
(1)明确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①提高食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入市门槛,提高食品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②实施网络食品经营持证照准入制度,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经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监管责任。
(2)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首先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网店进行准入登记,加强对网店日常巡查监管,本着“权责明确、合理配置、易于操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对“网店实名制”监管权限进行科学划分。其次,注重数据档案建设,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台账》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备案台账》,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进行调查摸底,详细登记网站经营者、网店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3)加强交易平台自律。广播电视台、网络交易平台、电台等媒介提供者应该加强自律意识,充分落实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对于在自己平台上发布的网络食品销售信息应充分审查,辨别食品真伪,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平台内网络销售食品相关情况。
2.加快监管机制转变
(1)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①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对于购进自己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②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自制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endprint
(2)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①做好网上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备案工作,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实行先行赔偿义务,施行保证金制度;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相关食品信息的检查,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如实、规范标注食品相关安全和管理信息;③网络平台服务商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执法,配合职能部门调查。
3.强化消费维权
(1)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向在该网站上从事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先行赔偿金,建立网上先行赔偿专项账户,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无法调解,且合法权益确实受损的情况下先行赔付,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媒体维权曝光台。用新闻媒体把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不停地展现在消费者眼前,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消费陷阱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警觉。
4.优化监管手段和方式
(1)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投诉平台为基础,加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公开,拓展对网络食品管理的控制面,强化地区间网络食品安全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实现全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①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实现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的网络平台统一、指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②实现网上指导功能。通过平台发布网络监管指导意见,网上解答经营者、消费者咨询,发布法律法规、网络消费注意事项、警示案例等;③实现自动监测取证功能。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经营监测软件”等工具,对网站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自动搜索,对网上违法线索进行自动查询和网上取证。
(3)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①在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中专门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页面,并专人负责处理;②实行属地监管制,由网络平台服务商管理地的监管部门实行网络监管,网站服务器异地的则由所在地配合协助监管。
5.加大地区及部门协作
(1)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政府要整合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优势,以政府牵头、部门共建的方式,通过各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企业的参与,加快建立一个综合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政府公布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基本信息,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公开食品生产和管理安全信息,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2)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食品安全是一项社会化工程,应完善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建立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部门内部合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异地协助取证、封存、拍卖、销毁和案件移送等具体制度的有机衔接,努力形成互联、互能、互动的网络食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监管合力,使之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更便捷、更有效。
目前,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区域合作机制并签订了《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协议》,明确协调推动互联网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构建“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抽检互认、执法互助”的大食品安全工作格局,重点建立和完善8项工作机制:①“食品安全战略”定期研讨机制。加强三省一市食品安全战略合作,围绕如何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开展定期研讨交流;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机制。充分发挥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在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共建,加快形成区域性联合监管体系;③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联打联防机制。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协作,并纳入食品安全考核,积极推动相关监管部门的跨省合作;④食品安全舆情交流机制。加强区域间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合作,建立完善长三角食品安全合作微信群和微信矩阵,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交流与研判;⑤区域食品安全应急协作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食品安全应急协作机制,共同提升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对能力;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协作机制;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监管信息化系统的一张网建设,逐步形成联网协同监管平台,推动建立长三角食品质量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提高检测资源利用率;⑧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建立长三角食品安全领域联动奖惩框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融合共享。
科技改变未来,网络便捷生活,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新的《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更应尽职尽责,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将网络销售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使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动网络食品经营逐步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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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伏超、米昱栋,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生。
蒋大平,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教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