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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2018-03-07桑瑜

江汉论坛 2018年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摘要: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米塞斯、科尔内等为代表的西方学者认为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发展市场经济;而国内学者认为,中国的公有制不仅有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且同时也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之间均可产生交换。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只是回答了公有制不同形式以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何以产生交换,但对国有经济内部为何产生交换却没有给出解释。从历史渊源看,商品交换最初是产生于原始公有制,而在私有制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可见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基础上都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公有制基础上,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同样可以分离,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经过不同形式(如股份制、租赁制等)的分离后,生产者也可独立地获得产品所有权,而生产者一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就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商品交换,因此公有制可以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生产资料公有制;市场经济体制;财产所有权;产品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2-0017-07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启动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30多年的实践证明,发展市场经济为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注入了强大动力,到20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时至今日,欧美国家仍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理由是它们认为市场经济只能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行,而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搞市场经济。

从源头追溯,最早提出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不相容的学者是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他在《社会主义: 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一书中指出:“市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天生儿,与资本主义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才是有可能的,它是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被‘人为地模拟的。”① 并且断言,抉择只能是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是社會主义,要么是市场经济。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也认为,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不具有相容性,只有私有制才与市场经济相容,由此他提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就必须把公有制改成私有制。”② 20世纪末北欧经济学家伊萨克森、汉米尔顿和吉尔法松合著了《理解市场经济》一书,他们认为:“没有所有权,就没有资本家;没有资本家,就没有资本主义;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市场经济。”③ 显然,他们也认为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是截然对立的。

而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市场经济并非私有制的特有属性。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在1936 年发表的《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在计划经济下模拟市场经济的运行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我国建国后不久就有学者对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顾准提出,现今的社会主义并非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生产力发达、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直接劳动时间无法确定价值大小和分配标准,必须借助经济核算,而社会主义之所以存在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是实行经济核算的结果④。改革开放初期,理论界再次对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进行了讨论。卓炯提出商品交换与所有制性质没有关系,商品经济的共性只有一个,就是社会分工;因此商品生产只是一个社会分工问题,更具体地说,只是一个生产劳动分工的问题,不是所有制问题⑤。薛暮桥认为,“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中必然存在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还必须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呢?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资料的两种公有制,存在着劳动力的个人所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按劳分配制度和物质利益原则。”⑥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的优越性角度来讨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顾钰民认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经济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因而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公有制只有与市场经济结合,才能实现合理配置资源的内在要求,更有利于发展生产力⑦。董克强认为,中国现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具有巨大历史优越性,能巧妙地利用两者各自优势来克服两者的不足,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具有叠加优势的新社会发展形态模式⑧。张宇提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既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根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质以及由此导致的商品性与非商品性并存的二重属性,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实质就是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又要体现公有制的要求,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要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⑨。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学界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兰格只是提出了公有制条件下模拟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设想,并没有从理论上论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如何结合。而国内早期的学者主要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我国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尽管也有学者提出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但他们往往强调公有制的两种不同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产生交换,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之间也可以产生交换,但对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即国有企业之间能否产生交换这一关键性问题却没有作出正面回答。近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发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两方面的优势,但对于公有制为什么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仍然没能从理论层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二、商品交换的起源是发端于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商品交换最初并不是产生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反它是产生于原始社会公有制。关于商品交换的发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专门论述,通过对原始社会的考察,他指出在原始共同体内部,人们以狩猎和采集为生,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共同劳动且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然而马克思发现:“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⑩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地域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最发达的尼罗河两岸、两河流域和黄河流域等原始公社内部开始出现剩余产品,公社首领就负责把剩余产品与偶然相遇的其他公社相交换,再把交换来的食物分给每一个公社成员。这样在有剩余产品的前提下,当两个古代公社相互接触时,就产生了交换行为,由此商品交换也就产生了。endprint

由此可见,商品交换产生于原始公有制社会。恩格斯在谈到商品交换的历史时曾说:“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从开始出现把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那种交换时起,直到公元前15世纪止这个时期内,在经济上是普遍适用的。但是,商品交换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之前就开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五百年,也许是五千年;在巴比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千年,也许是六千年。”{11} 这表明,原始公有制下的商品交换至少存在了两三千年的历史,那时的商品交换就是公有制条件下的商品交换。

需要说明的是,商品交换虽然最初产生于原始社会公有制,但并不意味着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就不能产生交换。随着原始社会解体,人类社会过渡到第一个私有制社会——奴隶社会,虽然奴隶社会的商品交换发展缓慢,但比原始社会的商品交换更活跃。如反映当时奴隶社会生产的《荷马史诗》就提到:长发的希腊人在卖酒,有的人用青铜交换,有的人用铁去换,有的人用牛或牛皮去换,更有的人用奴隶去交换。到了封建社会,以土地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逐步确立,农业剩余产品和手工业产品日益增多,粮食、布帛、茶等各种生产生活用品的交换更加频繁起来,如我国宋代名作《清明上河图》就生动反映了宋朝都城汴京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景象。到了14—15世纪,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开始普遍化,到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和许多国家都取得了统治地位。这表明商品交换与财产所有权没有必然关系,无论财产公有制还是财产私有制,都可以产生商品交换关系。

三、商品交换的前提是财产所有权还是产品所有权

商品交换虽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公有制,但有学者提出,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一般理论时,明确指出商品交换的前提之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对此作何解释?不必否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确实讲过“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还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2} 虽然马克思有这样的论述,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據此就推定“交换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否则就是对马克思的误读。

关于商品交换的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开篇就作了深刻阐释。他指出:“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13} 由于社会分工,社会生产被分解为相互联系的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个人被相应地限制在特殊职业范围内,从事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他还强调:“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14}

从以上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商品交换之所以产生,关键有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劳动产品私人所有。其中社会分工是基本前提,分工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剩余产品,从而为交换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因此“只有在出现劳动的社会分工或者说社会劳动的分工情况下,产品才成为商品”{15}。但产生商品交换仅有分工是不够的,因为分工并不足以使产品变成商品,产品得以交换还得有第二个前提,即劳动产品私人占有。传统的理解是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劳动产品才能私人占有,于是有学者直接将“生产资料私有”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可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篇的论述中从没有将“产品私有”与“生产资料私有”相联系;相反,他明确指出交换的前提之一是“产品私有”。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这样写道:“对于那些还要进入流通的商品的所有权,就表现为直接从商品占有者的劳动产生的所有权”,“而流通实际上只是体现在各种各样产品中的劳动的相互交换。”{16} 这段论述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作为流通前提的“所有权”,其实是针对“进入流通的商品”而言的,指的是劳动的成果即产品的私有权,而并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换句话说,流通的基本前提是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马克思还补充说:“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是前提,并且这个前提是从考察流通本身中显露出来的,而不是随意的假定。”{17} 这说明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产品私有权作为商品流通基本前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单纯的理论假定。

从实践来看,在商品交换中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却有产品所有权的例子并不鲜见。在封建社会后期,西欧、北美等国的货币地租发展起来后,当时佃户并没有土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他们向地主租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在支付地租后,生产的产品归佃户自己所有,这样土地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就已经分离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的关系也是如此,土地所有者按照契约收取地租,从而实现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租地农场主则凭借对土地的独立经营权占有产品所有权。其实马克思在研究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也曾发现财产所有者与产品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比如在一个公社内部,公社是财产所有者,个人只是产品占有者;在一个大共同体内,大共同体是财产所有者,而大共同体所包含的小共同体则是产品占有者。

综上所述,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马克思所讲的“私有权”是指产品私有权,并且产品私有权也并不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前提,而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独立使用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商品交换的产生与发展与财产所有权无关而与产品所有权有关,无论生产资料公有还是私有,只要生产者拥有了产品所有权,就可以将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与别人的商品交换。

四、产品所有权分离源于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分离

前面指出,商品交换的前提是社会分工与产品私人所有,然而在商品经济早期,产品所有权却依附于财产(生产资料)所有权,两者是一体的。谁拥有了财产所有权也就同时拥有了产品所有权,比如独立的手工业者,奴隶制经济中的奴隶主,领主制经济中的领主以及资本主义早期的工厂制企业主等,他们不仅是生产资料(财产)的所有者,同时也是产品的所有者。不错,在财产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未分离之前,产品所有权体现为产品分配权,或者说产品分配权最终要决定于财产(生产资料)所有权。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18} 并且说“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9} 可见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分配是生产的产物,也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endprint

可是,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就出现了分离。一个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却不一定拥有产品所有权,如前面提到的地主拥有土地所有权,而租地农场主却拥有产品所有权。问题是这种分离是如何发生的呢?为此需要先弄清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现代经济学认为,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的归属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拥有财产的权利;而产权则是从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分享和处置等一系列权利束,而产权的最终体现是对产品的所有权{20}。众所周知,银行的信贷资金是来自储户存款,从所有权看,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而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购得了资金“产权”,所以信贷资金贷放给谁、呆坏账怎样处置银行皆可自行决定而无需征得所有者(储户)的同意。银行与工商企业也是如此,工商企业通过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将信贷资金“产权”让渡给了企业,企业也就有了资金的使用、收益分享和处置权,这样,所有权与产权就分离了。

要追问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为何会分离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生产社会化所推动的。从人类经济发展历程来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这不仅对财产所有者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使得财产所有者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所有者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增值,他们一方面会继续保留财产所有权,而同时会将财产的使用、收益分享与处置权让渡出去。最初的例子是土地所有者。马克思说:“作为租,土地所有权成为动产,变成一种交易品。只有在城市工业的发展和由此产生的社会组织迫使土地所有者只去追求商业利润,只去追求农产品给他带来的货币收入,迫使他最终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看成是为他铸造货币的机器以后,才可能有租。”{21} 由此类推,财产所有者所看重的是利润,而不是财产是否由自己经营,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他们会将所有权“看成仅仅是一架为他铸造货币的机器”,而通过分离产权实现财产增值。

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工业革命后表现得更为普遍,究其原因,是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的结果。一方面,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财富却越来越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2} 马克思所揭示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为了避免“被剥夺”,资本家不得不调节生产方式,于是产业资本大量出现了所有权与产权分离。1866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股份制公司应运而生,在欧洲大陆的钢铁业、化学工业、机器制造业和纺织工业等不同生产领域,先后都出现了股份制企业。而股份制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分离,进而导致了财产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分离。对于这种分离,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23} 在股份制企业内部,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从企业的所有者手中转移到了企业的经理人员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24} 也就是说,资本所有者不再拥有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有权,而只是拥有财产所有权;作为企业的投资人,他们不再拥有管理企业的控制权,只享有股权收益索取权。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的一种过渡形式,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它使私人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性质,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他分析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25} 由于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使私有财产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因而缓和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矛盾。

进入20世纪后,隨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企业股权又迅速走向分散。根据1929年的数据统计,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其最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之比仅为0.34%;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作为当时最大的公用事业公司,这一指标值为0.70%;而在最大的工业公司美国钢铁公司,其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只占到了0.90%;即使把三家公司最大的20个股东所持的股份加总,其持股合计也分别只占各公司股票总数的2.7%、4.0%和5.1%{26}。20世纪30年代以来,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又出现了新变化,机构投资者开始取代个人股东,受个人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运作资本,如美国、日本及西欧等国有60—70%的股本掌握在机构投资者手中。20世纪50年代以后,这类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分离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推动下产权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展开,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资本增值的复杂性和风险越来越大,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就越容易发生分离。

五、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中国的改革探索

所有权与产权分离之后,商品交换的前提不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产品所有权。同理,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同样也要求交换主体拥有产品所有权。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决定了产品公有,而要发展商品交换,也需要将财产所有权与产权进行分离,让企业独立地拥有产品所有权。目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与集体成分。有学者分析说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由于存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和独立的物质利益,因此可以产生商品交换;而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之间也可产生交换。此分析无疑是对的,但现在的难题是,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集体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何以产生?endprint

与资本主义的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分离不同,我国国有经济的所有权与产权分离不是因为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矛盾,而是基于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国家虽然可以代表全民占有生产资料,但却不宜直接作为生产经营者。对此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有过论述:“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生产上,其生产能力有着最大价值的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正因为此,所以国家需要依托专门机构进行生产经营。事实上,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启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从未间断,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就是围绕实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不断分离所有权与产权的过程,概括起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到1983年:从“国有国营”到“放权让利”,侧重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国有企业经营层面进行改革。1979年以重庆钢管厂等6家企业为先导,国务院逐步推开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此次改革主要以扩权让利为重点,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生产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关系。到70年代末,利润留成制度开始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各个企业的利润留成率被直接核定,对留用的利润,企业主要用来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从1981年起,还相继实行了“利润包干”和“利改税”,企业按核定的上交利润目标向国家承包,完成承包目标的超过部分,归企业留用一部分或全部;完不成承包目标,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齐。“利改税”则是改变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征税,企业向国家缴纳税金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通过这一时期的放权让利,国有企业拥有了经营权与部分收益权。

第二阶段1984年到1992年:以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过渡到所有权与产权分离。1984年中央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要适当分离。这样企业就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安排产供销活动,实现自负盈亏,逐渐形成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1987年6月,国务院开始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得以重新界定,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据统计,这一时期98%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承包。1992年中央出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拥有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留有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等,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至此国有企业不仅实现了自主经营,还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第三阶段1993年至2002年:国企改革从政策调整进入到制度创新阶段,开始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克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公司运营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1993年中央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公司法》出台,以法律形式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中央和地方还总共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革試点。1999年中央又明确提出,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各归其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并有效制衡的运转机制。

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实现所有权与产权的进一步分离,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3年以来,国企改革主要是为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起来,实现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在此项改革的推动下,国企改革进入了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新阶段。中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这一要求,国有企业加大股份制改革力度,广泛吸纳社会各类企业投资,完善董事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纵观国企改革的历程,不难看出早期的“放权让利”侧重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企业,但企业并不拥有独立的产品所有权。而“承包经营制”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完全让渡,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与产品收益支配权都归企业。“股份制”是所有权与产权分离的另一种有效形式,侧重于分离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所有权与产权分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制”其实是所有权与产权分离最为彻底的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也最充分。在我国集体经济内部,承包经营制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开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集体又将耕地产权界定给了农民,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农民既有土地经营权,又有产品支配权,正所谓“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样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农民获得了产品所有权,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于是广大农村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了商品交换。

但遗憾的是,承包经营制后来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承包经营容易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经营者缺乏长期积累的动力。由于承包者完成合同定额后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加之承包期限较短,通常只有3—5年,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出现不计磨损折旧、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现象,导致国有资产被过度使用;二是企业缺乏硬约束,承包者无法真正“承包”责任。承包制对企业不履行合同没有明确有效的责任约束,往往导致企业负盈不负亏,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尽管如此,这也并不意味着“承包经营制”这种所有权与产权分离的制度安排本身不可取,而只是操作层面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endprint

六、简要的结论与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可得出三点结论:第一,从历史渊源看,商品交换最初产生于原始公有制,而在私有制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可见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基础上都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是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对立。第二,商品交换有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不同的产品所有权。在商品经济发展早期,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是一体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矛盾日益激烈,为缓解这一矛盾要求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分离,而这一分离也同时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的分离。 第三,在公有制基础上,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同样可以分离;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经过不同形式(如股份制、租赁制等)的分离后生产者也可独立地获得产品所有权,而生产者一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就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商品交换。

基于此,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权分离,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一是实施并完善国有资产租赁制。租赁制是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分离的重要途径,国有经济可以大胆采用。但为了避免企业承租人的短期行为与强化责任约束,在操作层面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承包经营主体的选择不再延续以往政府与某承租人一对一的谈判,要通过市场公开招租来确定;其次,建立经营责任制约基金,比如由企业承租者一次性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提取后专户存入银行,作为企业经营风险的利益约束,经营期满后如果能按合同完成经营指标,经营责任制约基金本息全部归还,如果违约,将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扣除作为赔偿;再次,向承租企业派驻党组织,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内部,采取定期资产评估、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等多种渠道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是坚持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实践证明,股份制是所有权与产权分离的有效形式,是国企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一方面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比如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以及进行股权置换等,同时也可通过这些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者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可以包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私人资本、境外资本以及各类社会资本,同时也鼓励企业经营层和职工持股。资本形态可以采取货币、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多种形式,通过形成多元投资的产权格局,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国有资本经营效率。

三是可考虑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动进行资本运作。国资委不再直接管理和运营国有资本,而是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于部分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也可以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将国家所有权体现为“资本控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持有和运营国有股权,建立市场化的资本投资和流转机制,进行股权运作和价值管理,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不断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增值能力。

最后要强调的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绝不是要把国有资本私有化,削弱国有经济,而是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和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因为此,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控股权,确保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注释:

① [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② [匈]亚诺什·科尔内:《通向自由经济之路》,美国诺顿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5—70页。

③ [挪威]A·J·伊萨克森等:《理解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7页。

④ 顾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经济研究》1957年第3期。

⑤ 卓炯:《社会分工是一切商品经济的基础》,《唯实》1987年第1期。

⑥ 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0页。

⑦ 顧钰民:《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学术界》2005年第4期。

⑧ 董克强:《“公有制市场经济”模式的根本历史优越性问题》,《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11期。

⑨ 张宇:《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经济研究》2016年第6期。

⑩{12}{13}{14}{22}{23}{24}{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103、55、90、874、495、495、494页。

{11}{18}{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8—1019、998、1000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02—303页。

{16}{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350页。

{20} 王东京:《经济学反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48—149页。

{26} 史正富、刘昶:《静悄悄的革命:西方现代企业产权社会化》,《红旗文稿》2012年第7期。

{27}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28页。

作者简介:桑瑜,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研究员,北京,100091。

(责任编辑 陈孝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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