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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

2018-03-07周丽云李祥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师资队伍建设供给侧

周丽云+李祥

摘 要 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中小学法治教育进程推进的必然要求。由于中小学法治教育具有内容的广泛性、对象的特殊性、方法的科学性和目标的人本性,从供给侧视角考虑,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须要回答供给主体、供给要素、供给渠道三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 供给侧 中小学法治教育 师资队伍建设

一、问题缘起

中小学法治教育是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方式,是培养中小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治素养的一个基本途径。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对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乃至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历史进程看,長期以来,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相比中小学法治教育平台、内容、资源等问题而言,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建设是最为直接、最为首要的难题。在实践层面上,各地中小学为解决法治教育师资问题主要采取外部供给和内部培训两种途径。从外部供给角度看,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师资主要来自于人民政府、司法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有少数来自社会公益组织的志愿者,外部供给在法治教育资源内容建设上更具有现实性。从内部培训角度看,当前高等师范院校并没有专门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对口专业,多数法治教育任务由政治教师或者班主任完成,在一些省市(如贵州)还推行法治教育进教材,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在岗教师通过一定培训后均成为法治教育的主力军,内部培训供给法治教育师资的方式在教育教学技能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从现状看,当前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是多元合作的实践模式,学校在教育过程中缺乏主导性。由于中小学法制教育师资大多来源于外部,学校对其缺乏有效指导和监管,法治教育活动更多考虑到参与师资的精力和能力,学校主导性缺失。第二,法治教育师资多属于兼任或临时参与,导致法治教育缺乏教育的系统性。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零散地贯穿于不同教育活动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贯穿在其他课程学习中,特别是思想品德课程中,另一方面贯穿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特别是由上级或自发组织的一些法治教育活动中。对于法治教育而言,这些课程和活动具有临时性、碎片化的特征,由于法治教育师资多为兼任,难以系统把握中小学法治教育内容的系统性,也就导致教学实践中一些内容反复讲、一些内容从不提的局面。第三,多数师资并无教育学背景和相关知识,缺乏教学的专业性。在我国,尤其是一些教育不发达地区,教师资源配置十分不平衡。在小学阶段,由教师兼任多门课程的情况较为普遍,除了外部师资供给外,内部法治教育师资也多由其他教师兼任,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来说,法治教育师资专业性的缺乏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这就造成中小学法治教育难以考虑青少年学生的年龄差别、性格特征、接受能力等,学生由于缺乏“自我感悟”及“内化”的过程,参与法治教育的意识就显得较为薄弱。

二、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挑战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1],这不仅是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需要,也是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小学法治教育力度加强、难度提高,这就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尽管社会其他主体多元参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的高度重视,但从青少年身心发展角度来讲,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能依靠这种社会合力、多元参与的传统路径。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使得其师资也必须是具有法治教育知识和教学技能的专业性人才,其应然的要求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内容上看,中小学法治教育知识具有专业性,并非狭窄的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传统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内容设计与学生生活脱节,过分强调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知识涉及面狭窄,法治教育知识与学生生活需要脱节,由于知识体系设计本身没有考虑学生学习需求、现实需要和条件限制,在教学实践中就难以得到开展。中小学法治教育从内容上看应具有专业性,当前实践中我国许多地区使用的《道德与法治》教材主要依据与儿童生活的紧密程度,由近及远地设计了健康、家庭、学校、社区、国家、世界六大领域内容,这充分反映了中小学法治教育在内容上的科学要求,易于学生接受和运用。而初中教材涉及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国情等知识领域,不仅涉及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等,还涉及国际交往、公民意识等诸多问题,法治教育在内容上应具有专业性。

第二,从教育对象上看,中小学法治教育应充分考虑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发展规律。中小学法治教育强调专业性的根源既在于教育教学方法和技能的科学性,更在于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中小学法治教育只有充分考虑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现实需要,才能发挥应有作用。中小学生身心发展既有身体发展的规律性特征,又有感知、注意、记忆、情感、意志等心理发展的特殊性。在我国中小学阶段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基础知识、进行法治启蒙教育,因此法治教育内容的选择必然不能围绕法律体系本身呈现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而应充分考虑教育对象的可接受能力以及基于现实需要,设计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可以说,从应然角度来讲,中小学法治教育要求教师在教学计划的安排和课程的设计上应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使课程内容的设计具有逻辑性和针对性,实现学生在浅显易懂的教学氛围中真正理解法治知识,树立法治意识的教学目标。

第三,从教育方法上看,中小学法治教育应遵循基本的教学原则,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教学方法呈现多样性特征,由于传统中小学法治教育偏重于知识传递,这使得中小学法治教育多采取讲授法的方式学习,在低年级阶段,案例教学法也是比较常用的教学方法。相对于学校自身进行的法治教育来说,校外其他机构参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教学方法更注重直观性,以图片、视频等形式展现生活中真实的法治案例,给予学生较强的冲击力和感受性。虽然这些方法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在学生情感体验方面却存在缺失。注重情境教学,提升学生情感体验是中小学法治教育基于效果提升的有效手段,但教师职业具有创造性特征,法治教育教材难以在这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这需要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根据实际教学需要和学校教育条件限制,围绕教育目标考虑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例如通过学生模拟选举、模拟法庭等角色扮演的形式,综合采用案例教学法、说服教育、参观访问、调查研究等多种方法,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对课堂知识进行内化。endprint

第四,从教育目标上看,中小学法治教育应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而非简单的守法教育。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教育的终极目标,中小学法治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内容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其作为自身教学的根本目标而加以实践。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即人的本质和人性的全面生成、丰富和发展[2]。这本质上涉及到人的需要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从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说,涉及到法治教育要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适应学生的能力要求。因此在法治教育问题上,不同学段的学生教学目标是不同的,如对小学生基本规则意识、平等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的教育,对中学生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等的教育。若现行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对学生的要求还停留在基本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守法层次的教育上,就难以实现其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和作用,中小学法治教育要让其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和敬畏,形成正确的道德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以法来指导自己的言行,这就须要在考虑学生守法的同时还要考虑学生权利的保障,考虑知识科学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学生能力的适应性,这是发挥其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必然选择。

三、供给侧视角下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根本出路

中小学法治教育具有内容的广泛性、对象的特殊性、方法的科学性和目标的人本性,这决定了其师资队伍建设不能仅靠外聘、兼职、临时兼任等方式解决,随着中小学法治教育进程的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从供给侧视角考虑,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须要解决供给主体(谁来供给)、供给要素(供给什么)、供给渠道(如何供给)三个问题。

1.确立供给责任主体

从应然层面讲,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供给责任主体主要依靠政府、社会相关力量、高等师范院校以及学校自身本土化培养培训等诸多力量形成合力。这些力量作为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主力军,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内涵。就政府层面而言,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时代定位的转变凸显了政府在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导向作用。就社会层面而言,司法部门、法律事务所的专家、社会公益组织以及法治教育方面的学者等社会相关力量都是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支持力量。他们一方面可以进行角色的转化,深入中小学进行实际教学,拓宽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渠道;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参与中小学法治教育,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师资队伍建设不足这一困境。就高等师范院校而言,作为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源泉供给,高等师范院校通过进行相关法治教育专业的设置和课程的开设等,可以从根本上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培养优质师资,是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可持续性供给的主要依托。就中小学自身而言,基于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和深入的培养培训是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本土化的现实需要。本土化的培养培训一方面可以针对学校自身的独特情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发展;另一方面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平台,节约教师外出培训的时间,不必耗费教师的过多精力。总之,确定供给责任主体、完善师资队伍供给渠道,从根本上为促进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开设、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意识的不断增强、法治观念的不断内化以及形成懂法、守法、遵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2.明晰供给要素

明晰供给要素就是要厘清中小学需要什么素质的法治教育师资,政府、社会、学校三方须基于自身独特地位发挥其作为重要供给责任主体的作用。我们认为,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应符合生活性、教育性、实践性、可行性等基本特征。其一,生活性是本质特征。教师要善于从生活中挖掘素材,密切联系生活实际,在生活中进行教育。其二,教育性是基点特征。赫尔巴特的“教育性教学”强调“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法治教育也不例外。其三,实践性是应用特征。在多元价值冲击下,联系社会生活实际中的典型案例,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阶段地培养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处理能力,有序引导中小学生参与必要的社会实践。其四,可行性是条件特征。教师要考虑到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特征,遵循规律。比如英国的法治教育是在与公民课的融合过程中进行的,对于教师的要求是必须具备《民法》《刑法》《劳动准则》等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3]。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只有从根本上满足这些特征,才会保障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开展,政府、社会、学校才会有效发挥其作为供给责任主体的作用。从政府角度讲,政府须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制度、经费、编制、激励等机制进行优化。例如政府可以从政策层面建立师资队伍的制度保障机制,从根源上满足中小学对法治教育教师的需求;政府要在经费上加大对法治教育师资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法治教育教师专项经费机制;此外,政府也可以建立法治教育教师的职称激励机制,正如有学者提到,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教师激励机制,才能激发教师提升工作动力,提高工作绩效,增强专业发展意识,对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学习产生积极作用[4]。从社会角度看,社会相关力量的支持是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建设的助推器。可以说,人民法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组织的专家学者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对法律法规的知识了解全面,对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法治案例认识深刻,通过定期开设讲座、专家个性化授课、实际模拟法庭以及中小学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等方式都可以对中小学生进行直接有效的针对性教育。从学校自身来看,中小学自身进行本土化培养培训是重要辅助。外部供给即“输血”,可以解决基本师资保障问题,而内部本土化培养培训即“造血”,可以解决长期师资供给问题,因此要坚持“输血”和“造血”并举,坚持两条腿走路。本土化培养培训能较好地凸显出其针对性、实效性、有效性,在一定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为法治教育师资长期可持续的专业发展提供稳定的平台。同时,本土化法治教育师资培养更有利于法治教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提高教学的有效性,比如法治教育中案例教学的效果比较明显,美国的法治教育相关课程《民主的基础》就摆脱了法律或法条教育的方式,注重从生活周遭的实例和问题出发,让学生认识法治社会中最基本的观念和原则[5]。endprint

3.规范供给渠道

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基于教育现实条件,采取多元化的师资队伍建设路径。依托师范院校和依托社会相关资源是相辅相成的主要路径。一方面,依托师范院校,培养专门人才是主轴。在高等教育后大众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矛盾主要在于供给制约,而不是有效需求不足[6]。以供给侧改革为立足点,发挥高等师范院校的独特价值,这既是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现实需要,也是师范院校破解结构失衡、供需错位等问题的必然选择。通过师范教育培养专业性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队伍是解决师资队伍短缺的根本出路。高等师范院校在师资培养过程中对于教学内容的研究要注意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师范院校要不断基于实际需要开设相关对口专业的课程,完善人才培养计划,比如教育法学、法治教育、教育政策与法规等,通过专门的与中小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课程的开设,以保证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的质量。建立与法治教育相关的教研组,教研组的设立不仅可以调动教师参与法治教育研究的积极性,也为法治教育开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予以反思和改进,促进法治教育以更切合于中小学生需要的方向发展。我们必须意识到,在法治教育问题上,高等师范院校和中小学之间是互惠互利、相互合作的关系,高等师范院校为中小学法治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专家指点,中小学法治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可以反馈给高等师范院校,从而得到解决和帮助;高等师范院校的对口专业在校生通过在中小学实习,使理论知识得以应用,中小学的法治教师也可以在高等师范院校得到培训,进一步促进了自身的专业发展。

另一方面,依托社会相关资源,培训师资是重要辅助。首先,教育部要增加教师资格考试中有关法治教育的内容。在全国的教师资格考试中,从笔试阶段的历年真题来看,教育學心理学以及文化常识涉及较多,而有关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题目涉及较少,对中小学法治教师的培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其次,成立法治教育师资培训专业委员会,聘请各大高校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对入职前的法治教师进行职前培训,指导和帮助教师的专业发展,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预设以便有效应对,锻炼法治教师对教学过程中不断生成的问题从容应对和解决的能力。最后,依托社会上有关的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制定专门的针对于中小学法治教师专业发展的计划,从内部不断提高法治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识和积极性,从外部定期完善对教师法治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不断构建完善的法治课程体系、挖掘独特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以更好地契合中小学生对法治教育的深层次需要。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e.edu.cn/srcsite/A26/moe_714/201604/t20160428_241261.html.

[2]吴向东.对人的全面发展内涵的解释[J].教学与研究,2004(1).

[3]陈鸿营.英国公民教育简述[J].外国教育研究,2003(9).

[4]李晓明,鲁武霞.构建教师激励机制的制度途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6).

[5]闻凌晨.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学科课程编制与实施:美国的经验[J].全球教育展望,2016(2).

[6]朱玉成.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的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6(8).

[作者:周丽云(1992-),女,山东淄博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李祥(1981-),男,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陈国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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