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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看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转向

2018-03-07颜丙祺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16期
关键词:物质利益学术论文黑格尔

颜丙祺

(山东省垦利第一中学,山东东营 257500)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一篇重要学术研究文献,它展现了马克思早年思想的转变历程,所涉及的主要是关于物质利益的问题。

1 写作背景与内容概要

1836年,他马克思进入柏林大学的法律系学习,主要攻读法律和哲学,并且加入了名为青年黑格尔的研讨小组。至此,马克思开始学习和研究黑格尔的哲学著作,同样也主张无神论。1841年,马克思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他的博士论文深受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哲学理念的影响。1842年,马克思开始担任《莱茵报》的撰稿人,马克思非常擅长撰写精彩的社会评论文章,这有效地扩大了《莱茵报》的影响。同年的10月份,马克思开始担任《莱茵报》的主编。在这段时间里,马克思通过报纸进行评论,对反动政府的丑恶嘴脸进行了深刻的揭露,从思想上开始了由唯心主义立场向唯物主义的转向,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向。

利益是人的社会化需要,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林木所有者和普通贫苦大众的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其中对制定法律的政府与林木所有者及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问题进行辩析。政府作为林木所有者的代言人却与法律赋予普通民众的权利之间不能调和,引起了马克思对阶级利益如何分配和普通民众权利怎样维护的问题产生深思,指出了各等级之间利益犬牙交错,关系、角色错综复杂。这篇文章的写作背景是,贵族阶级向省议会提交了旨在维护自身利益的 《林木盗窃法》,根据法律条约相关规定,如果由护林的官员来确定被盗林木的价值,那么他会尽可能地高估被窃林木的价值;所以,如果让护林官员兼任被窃林木的估价者和鉴定人,不仅会发生利益交叉的情况,还会产生角色混淆、裁判不公的后果。 所以,马克思从三个不同层面对不同行为关系及角色间利益进行辩解,从而为解决早期面对物质利益的“困惑”寻求方法。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没有考虑过物质利益的问题,这时期的马克思的理性思维观不能对物质利益的问题做出有意义和价值的判断,在解决物质问题方面马克思显得无能为力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文章中,理性的法和私人的利益明显地对立了起来。

2 对黑格尔理论的反思

马克思在当时仍然遵循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学说的理论,并把其作为自己在《莱茵报》的政论依据的世界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质利益向单纯的理性的世界观支配的马克思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而显然通过理性的世界观并不能够对物质利益的问题做出有实质性内容的判断,特别是在问题的解决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无能为力的。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一种客观的精神和目的,因为个人是国家的成员,个人才具有了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个人的权力和利益等一切只有在符合国家目的的情况下才是有意义的,即公民是为国家而存在,而不是国家因公民而存在。马克思深受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的影响,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在国家问题上所持的主要观点是坚持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和至高无上性。国家和法律应该是所有公民利益的代表,“国家不能而且不应该说:国家保证私人利益、一定的财产存在、一个林场、一棵树、一根树枝(和国家相比,一棵最大的树也抵不上一根树枝)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它们是永恒不灭的”。通常而言在确定对侵犯财产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时,参考价值是不言自明的,作为逻辑术语价值可以使财产获得社会意义以及可转让性,惩罚的尺度也应该由价值的大小来决定。然而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确定被侵犯财产的价值呢?马克斯认为,惩罚的限度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而“法的原则”就是指法所规定的财产价值的大小。财产的价值大小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的,这种限度不仅可以确定下来,而且可以进行测定,因此惩罚的客观和本质的规定需要也只能由所侵犯财产的价值大小来确定。但马克思强烈反对由林木的所有者来确定被侵犯林木的价值,这显然是不公正的。那么究竟由谁来确定被侵犯的林木的价值呢?在马克思看来,私人利益是非理性的,也正是非理性的私人利益影响和破坏了理性的国家和法,因而私人利益是理性的国家和法律所需要扬弃的东西。马克思既对林木管理官员怀有怀疑的态度,却又把希望寄托在为有权者和当权者阶级服务的国家和法律身上,这在实际上就使得马克思陷入了一种二律背反的疑惑之中。

与此同时残酷的现实是,由于物质利益拥有量上的不同使得社会分为了不同的阶级,所以普鲁士王国成为了少数有权者和当权者阶级的奴仆,国家政策和法律成为了为林木所有者服务的一种工具。马克思认为,国家的理性和法律的崇高性不能因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的入侵而改变。换言之,不能因为林木所有者的介入而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同国家的关系转变成一种私人间的关系。“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毕竟不仅是一种疏忽,而且是一种罪行。”根据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产物和体现,国家是神和上帝的化身,现实的国家而只是理念国家的表现形式,个人因为是国家的成员才具有了客观性和真实性。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在黑格尔国家观的影响下,坚持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拥有对犯罪实行惩罚的权利。而不管是有权者还是普通的贫苦大众,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个人应当绝对地服从理念国家,是由国家来决定个人和市民社会。应当指出,这些的迹象表明,马克思还没有赋予市民社会应有的地位,他还是受到了较深的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影响,并没有真正地走向自己的科学唯物主义的利益观。

3 结语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初步意识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认识论与法律现实之间的张力,即利益——一个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物——最终竟然规定了法律,利益决定了立法的结果和法律的实施。马克思注意到在莱茵省议会上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实则是利益一方最终占据了法律的上风。实际上,我们通过对青年马克思这一时期的几篇类似的政论文章的阅读都可以发现这一矛盾始终贯穿其中,也正是这一问题和矛盾使得当时作为一个黑格尔主义信奉者的马克思产生了思想上的困惑。沿着对这一困惑的不断探索和追求,马克思最终摆脱了黑格尔主义的影响,通过对黑格尔法学思想体系的批判,走向了真正的科学唯物主义。

[1]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M].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炎冰,熊一.利益魔咒下法律正义的虚假本体——重读马克思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7-13,89.

[4]蒋维兵.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博弈——基于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分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29-32.

学术论文——基本性质

基本定义

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基本类别

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门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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