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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金融合作社:激活农村金融资本
——基于河南信阳郝堂村的观察与思考

2018-03-07汤雅茹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互助社内置村民

朱 爱 汤雅茹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100190)

1 问题的提出

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分散到一家一户的农民手中,在当时“大锅饭”的背景下无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这种分散化的经营方式已经不能促进农村的发展,反而加剧了农村的空心化,土地资源不断流失,严重抑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导致农民在农村和城市中的双重贫困[1]。在“以农补工”的时代背景下,政府不遗余力地从农村汲取资源,为工业现代化注入资本。加之,政府对于农村的投入越来越少,尽管对于农业的补贴很多,但对于农业以及农村的整体发展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

对于普通的农户而言,一方面缺乏现代农业的专业知识,又缺乏现代农民的职业化培训,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抛荒严重,农村精英大量流失。对于中西部农村而言,农民的融资渠道是有限的,传统的“自给自足”观念没有改变,农户向信用社、合作社进行贷款的认识不足,而且分散的农户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成本比较高,资金偿还的利息也比较高;现代化的农村融资渠道和网络并没有构建起来,资本、人才资源的大量流失,小额贷款无法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需求。农村发展的资金流失、资金不足是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在土地金融方面,贺雪峰认为“失血”的农村金融的去路是发展郝堂的内置金融模式,解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资金不足的问题[2]。刘奇认为以农地作抵押进行融资是拓宽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破解农村资金短缺难题的有效途径。涂圣伟、杨涛、杨雪等分析了土地金融发展的历程、制度机制演变、其机理与风险以及土地金融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与做法。叶良红、傅德汉、高勇等对于“台湾”和美德英法等地区或国家的土地金融制度、模式等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林乐芬、王军、罗真等对金融供给方——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意愿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在土地金融制度方面,李沁蓉、张欣从农村土地产权角度,通过动态模型和静态分析,指出农村经济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界限不明晰。高汉、吴文杰、肖艳霞等研究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变迁,并对我国土地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促进了我国土地金融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在内置金融方面,李昌平、郭越野、陈志刚等阐述了内置金融与外置金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明确了内置金融模式的特点及优势,分析了郝堂村和珠海等地发展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具体经验与做法,以及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他们认为通过不断完善农村的内置金融模式,才能激发农村的内生活力。

传统的土地金融制度与现代化农业以及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矛盾日益激烈,在“以农补工”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资源来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河南信阳郝堂村的内置金融模式为我国广大乡村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借鉴。

2 郝堂村的资金互助合作社

郝堂村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办事处东南部,郝堂村是豫南山区的一个典型的山区村,全村面积约20.7平方公里,是平桥区面积最大的一个村,共有18个村民组,620户,2 300人。作为一个山区村,郝堂原来的经济很落后,主要以农业为主,外出打工人员很多,村子的空心化现象严重,村内老人的养老问题亟须解决。郝堂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不足、人才流失、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为解决郝堂村民分散化问题,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李昌平教授提出发展内置金融,推动乡村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村社内置金融,是指借原有村社组织的壳,在其内部以金融互助合作为手段重新组织起已经涣散的村民,把现有的空壳村社组织改造成不仅有骨架,而且能造血、输血的有力量农民组织。这样的农民村社组织,就是“内置金融村社”[3]。

郝堂的内置金融模式的特点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金融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村内的资金与资源。内置金融模式主要是资金在郝堂村内部运行,在熟人社会的背景下,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取得村民的信任与支持,主要以合作社的形式运行。郝堂村成立夕阳红养老合作社,主要是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合作社在政府以及村民的共同推动下建立起来,合作社的章程、规则的制定由所有参与其中的村民来制订,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意见。合作社可为村内村民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其利息用于老人们的分红。老人们除了入社的资金外,也可以将额外的资金存入合作社中。村民在进行小额贷款时需要请老人作为自己的担保人,一位担保人可以贷5 000元。如果贷款的金额比较大,必须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权等作为抵押,合作社通过承包的方式将土地流转出去,实现土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

互助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利用、整合农村内部的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存起来”,增加土地的产权,促进农村土地的相对集约化;推动郝堂土地产权的金融化,有利于土地金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给老人们发钱,改善老人们的生活,提高老人生活的质量,关注老人的身体健康,发扬敬老的传统;提高村民在村庄治理中的主体性,有利于提高村民对乡村事务管理的参与度。

2013年,郝堂村被住建部列入全国第一批12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美丽乡村”首批创建试点乡村。郝堂独特的内置金融模式为郝堂的发展带来了各种资源,旅游业的兴起、农家乐的发展、乡村面貌的改善、村舍公共空间的发展、独特的茶文化、各种社会组织的加入。资金互助合作社为郝堂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压力的动力。

3 郝堂资金互助社的不足之处

郝堂的确为中国乡村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但郝堂的内置金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专家、学者们对于郝堂内置金融的研究以及郝堂美丽乡村的建设主要是赞扬之词,缺乏理性的思考。

3.1 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

内置金融建立在土地金融的基础之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归分散的农户所有,这不利于土地产权的集中和土地的集约化生产。夕阳红养老资金合作社作为一种内置金融的模式,只在村集体、村内进行运行,虽然互助社也接受来自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外部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资助,但是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在于村内村民的富余资金。资金来源的渠道比较单一,对于郝堂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是不利的。虽然资金的内部运作可以很好地保持互助社的独立性,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郝堂资金互助社可以考虑将内置金融与外置金融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外部的金融资源为乡村的发展提供资金、力量。通过村集体组织在内置金融与外置金融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妥善处理好资本下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3.2 互助资金合作社的管理主体不够明确

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的组织,原本就该由村民组成的村共同体以及村委会来进行管理,可实际上郝堂资金互助社的管理权力主要集中于乡建院的手中,作为一个社会企业,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并未将村民的集体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没有以村民的公共利益作为企业的宗旨。郝堂的村委会与乡建院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通过调研可以发现,村委会的成员对乡建院日常的活动了解得很少,乡建院在资金互助社整个运营过程中缺乏来自村委会以及村民的监督。权力乃是腐败的根源,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目前,“内置金融合作社建设”尚无明确的监管部门,根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征求意见稿) 》,“内置金融合作社”应由政府指定部门监管[4]。

3.3 专业管理人员不足,能力缺乏

随着互助社资产的不断膨胀和积累,目前大约有2 000万元的资金,虽然郝堂在不断地引入人才,但专业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金融互助社需要专业的从业人员,并且能够长期在村中居住,而郝堂的村民文化水平大多不高,金融、会计方面的知识匮乏。村合作社管理人员面对庞大资金,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管理能力。郝堂资金互助社的运行中既缺乏来自于郝堂村民的监督,又缺乏社会第三方的外部监督。在缺乏双层监督的情况之下,庞大的资金能否被合法、合理地运行是郝堂资金互助社存在的很大问题。同时,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吸收存款、赚取利差,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资金互助社需要有效地做好内部的风险防控,及时填补政府监管、服务方面的空白和缺失[5]。

4 推动内置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4.1 构建“内置金融+外置金融+农村土地合作社”模式

我国的土地有两种形态,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归分散的农户所有,这不利于土地产权的集中,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生产与再生产以及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内置金融模式可以较为有效地将农民的土地产权集中起来,实现产权基础上的财权、公共事务管理权、治权的有机统一与发展。首先,通过内置金融将土地产权集中起来,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土地金融制度,通过土地金融制度的变迁、土地利益纽带的连接来激发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土地产权集中之后,通过外置金融将其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解决村内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通过引进外来资本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外包,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农村土地合作社在资金流动中起到了桥梁或中转站的作用,在金融机构和农业企业及种植大户之间建起了一座金融桥梁,“外置金融”的信贷资金通过“内置金融”这座桥梁流向资金需求者手中[6]。

4.2 明确合作社的管理主体,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

郝堂的内置金融合作社作为民办非政府企业,应当由村民组成的村共同体来进行管理。明确村委员和乡建院在资金互助社中的管理权限,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应当在乡村治理、金融合作社的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村庄管理的主体应为村民,乡建院在其中只能发挥辅助的作用。随着合作社的发展与壮大,需要引进和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并提高从业者的素质与能力。在郝堂的发展中,虽然聘请了一大批专家、学者为郝堂的发展进行规划和设计,也引入了许多NGO组织的力量,但仅仅靠这些外部的力量,对于郝堂长远的发展是不够的。为了郝堂的可持续发展,金融合作社必须提高村民的素质与能力,促进村共同体的发展,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乡村内部社会组织的力量,促进村民的参与。

4.3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相关监管部门

合作社必须进一步健全各种机制: 一是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的主体及其所拥有的决策、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促进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二是要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尤其重视外部监督。引进第三方机构监管,包括委托银行机构对“内置金融合作社”进行资金托管,做好资金监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置金融合作社”进行年度审计,规范其内部财务运作。目前,合作社在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应该由政府来制订监管部门或者由政府来进行直接监管。指定监管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合作社发展、保持合作社独立性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同时,村集体内部也应当构建起一套具体、明确的监管制度。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合作社应该也是监督的主体,针对村民开展法制方面的教育,提高村民的知识素质和水平。

4.4 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

随着郝堂新农村的建设与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的实施,“农家乐”、茶社等已建成30余家,已有100多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从事休闲旅游服务的工作。但是,大部分村民的受教育水平、自身素质、农业技术培训、职业化训练等相对不足,大多数的年轻人不愿意或不知道如何参与新农村的建设。郝堂村的村民仍然是分散的个人,组织化度很低,乡建院在金融互助合作社的发展中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分散化的村民在与乡建院的博弈之中,力量弱小,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规划建设过程中,郝堂村应该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民的培育力度,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村民的素质和思想水平;培育维护村民自身利益的村舍组织,建立与拓宽村民利益的表达、参与机制与渠道,更多地参与、融入资金互助社的运营和管理之中;培育和促进乡村社会资本的积累,提高村民相互之间的信任程度,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相互之间的利益连接纽带,将村民整合成一个整体。

5 结语

农村发展“外置”金融还是“内置”金融,根本的分歧在于是为了资本的发展还是为了农村的发展[7]。无论是郝堂的内置金融模式还是引入外来资本的外置金融模式,其根本的目的都应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中资金短缺、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为农村的发展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与活力,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本运行逻辑,简单追求经济利益。郝堂的内置金融模式为农村的发展注入内生的活力,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农村发展中资金不足、大量人力资本与财力资本流失的问题。通过内置金融模式充分利用村内已有资源,吸引村民参与农村事务管理,提高村民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郝堂的内置金融模式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内置金融的制度、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其中乡建院作为郝堂规划与设计的主体,作为社会企业,其自身的定位与价值取向对郝堂的发展至关重要。村民作为村庄管理的实际主体必须在其中发挥参与、决策的作用,促进自身的组织化,积累村庄的社会资本的存量。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需要根据各村的实际状况将内置金融模式与外置金融模式有机组合,始终把农村的发展放在首位,真正促进农村金融资本的活跃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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