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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经济管理思想对现代高校腐败治理和风险防控的启示

2018-03-07龚文华

武夷学院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朱熹监督思想

龚文华

(武夷学院 财务处,福建 武夷山 354300)

关健词:朱熹;经济思想;高校腐败;治理防控

腐败是引起利益输送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大风险的根源和结果,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

近年来,全国范围腐败案件频发,充分暴露出监督和管理缺位。本文以高校为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典型腐败案例,借鉴朱熹的反腐倡廉思想和 “恤民”“省赋”“救荒”的民本论,“荒政”“社仓”的经济思想和管理经验,在充分分析现代高校存在焦点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查找高校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潜在风险,提出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有效防控风险的建议。

一、朱熹经济管理思想

朱熹(1130-1200),字元晦,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主要经济思想大致可概括为以 “天理”为指导思想,以“恤民”为核心,以“重农”为基础,以“省赋”“救荒”“经界”等为主要内容,以强国富民为目的。朱熹一生主要活动在福建,宋高宗绍兴十八年,朱熹登进士第,年仅十九岁。朱熹登第后五十年之中,从政仅九年,其中:“仕于外者仅九考,立朝才四十日”。后因上书参劾权臣韩侂胄窃权误国,被罢免,还考亭,筑精舍讲学。朱熹任地方官时间不长,却是一位很称职的地方官,孝宗曾称赞他:“政事却有可观”。[2]

(一)朱熹的财政与经济管理思想

“以养民为本,廉政爱民”,其基本方针是“撙节财用”,要求量入为出、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压缩行政经费,反对铺张浪费,消减一切不合理、奢侈开支和管理观点;“任贤相、择良吏和公选将帅”任人唯贤的用人观点。朱熹倡导以制度的形式从机制上加强管理,集中财力为国家和人民办实事的观点,即重视制度防腐,惩治和防控结合,以防控为主。[2]

(二)朱熹的“荒政”与“社仓”政策

灾年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出台政策以稳定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的生活必须品的物价水平以接济民众。要求灾荒之年朝庭减赋,“劝农”生产自救、政府救济和富户捐献并举,减民负、保民生;朱熹的“社仓”政策,以丰补欠,有利于救济灾民安定灾年地方秩序,同时,“社仓”政策也有抵制地主、商人趁荒年以高利贷掠夺贫民的作用。[2]

(三)朱熹的反腐、纠赅与恤民思想

朱熹继承古代传统廉政为民的为政之道,坚持正心修已、节欲修身、严已律已以明至德,主张官吏要谨修廉政之德。朱熹提出:“救弊之道,在今日极是要严。不严,如何得实惠及此等细民。”朱熹认为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就必须严格治吏,严肃法纪。“恤民”如果不同反贪脏、反腐败斗争联系起来,那么就是一句空话。[2]

二、朱熹经济管理思想启示

(一)朱熹的财政观点的启示

朱熹的财政观点就是“以养民为本”,其基本方针是“撙节财用”。他说:“朝廷撙节财用,重惜民器,以国之大政”。为了“撙节财用”,朱熹重申了“量入为出”的原则。通常讲的“量入为出”,是指依据财政收入来安排财政支出,朱熹则把“量入”理解为对收入的准确计量,而计量的目的不仅在于使财政收入确实可靠,更在于考虑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使各地的财政负担与其贫富状况相一致。这是朱熹以民为本思想身体力行的表现。

关于“撙节财用”朱熹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统治阶级,特别是作为统治阶级最高者的君主应该“正心”“存天理,灭人欲”,宫省事禁,惠康小民,扫除一切妄费和奢侈开支。

二是罢去朝廷上下、宫廷内外的一切 “浮费”和“冗费”。

三是“汰浮食”“去冗兵”。宋朝养兵多,军费多而战斗力弱,是造成宋朝“财匮民贫”的主要因素之一。[2]

(二)朱熹的“荒政”和“社仓”思想的启示

“荒政”思想,这是中国古老传统经济思想之一。朱熹 “荒政”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劝农”。生产自救这是解决灾荒民饥的根本大计和出路。其二,是蠲免赋税,减轻“民负”。朱熹知南康军时,逢连年大旱,百姓困苦不堪,他多次上书朝廷,要求减免赋税,以解生民倒悬之急。其三,是政府救济和富户捐献。其四是饥荒发生时,招徕外地米商,“住岸出粜,接济民间收籴食用,与免收纳杂物税钱”这是朱熹知南康军时,用免税的优惠待遇,以吸引米商,以济赈乏安民生业。

与朱熹“荒政”思想紧密相关的,是他的“社仓”思想。在朱熹办社仓前,他的同门好友魏元履于绍兴二十年(1150),在建阳县创办社仓。朱熹盛赞其法,认为有利于救济灾民,安定灾年地方秩序。十八年后,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和地方官绅共同设立社仓,朱熹的“社仓”,除了救荒之外,也有抵制地主、商人趁荒年以高利贷掠夺贫民的意义。

以上朱熹以养民为本的 “恤民”“省赋”“撙节财用”“罢除妄费浮费”的经济思想和理财制度;建立“荒政”和“社仓”等恤民、扶持民生的惠民政策,对规范当时的经济秩序,稳定民心和安定灾年地方秩序起到一定促进作用。[2]

(三)朱熹的反腐与恤民思想的启示

朱熹对当时腐败政治极为痛恨,积极要求“振举纲纪”,清除积弊,认为“任贤相,杜私门,则立政之要也;择良吏,轻赋役,则养民之要也;公选将帅,不由近习,则治军之要也;乐闻警戒,不喜导谀,则听言用人之要也”。据《朱文公文集》记载,他从政为官九年里,以身作责,清廉执政,不畏艰危,带头“纠劾贪懦”。朱熹在任官职时给皇帝先后递交了四十余件奏折,其中大多是举报贪官污吏的。例如:朱熹弹劾了绍兴兵马都监贾佑草菅人命,漏报二十万灾民,导致哀鸿遍野的不作为;弹劾嵊县官府指使密克勤用糠、泥拌和,用小斗替换大斗,从中贪污赈救饥民官米4160石的犯罪事实;又弹劾衢州守臣李峄隐瞒灾情和谎报政绩,不勤荒政的事实。一桩最足以证明朱熹反腐败的例证就是六次上奏折弹劾与当朝丞相王淮有姻亲关系的台州太守唐仲友,是震动当时朝庭的反腐大案,朱熹列举其罪状二十四条,在奏折中愤慨地写道:“有人阴为主张,擅捂消息”,公开揭露从丞相、侍从、台谏直到要官子弟亲戚的上下串通,强烈要求要将唐仲友“早赐罢黜,付之典狱,根勘行遣,以谢台州之民”。最终将大贪污犯唐仲友罢免并绳之以法。

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并不否认人们追求维持生存的物质欲望,更非把矛头指向劳动人民的生活基本需要。朱熹提出的“灭人欲”,主要是针对统治阶级的“人欲横流”,矛头所向是贪官污吏的穷奢极欲。朱熹的“反腐”思想与他“恤民”的民本论是分不开的,关于“恤民”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即朱熹要求南宋皇帝开展反权奸、反贪污、反贿赂的斗争。 朱熹认为“官吏贪墨,政以贿成”,那么“爱养民力,修明军政”之说,也就徒具空言了。[2]

综上所述,朱熹的义利论和理欲观继承了孔孟的思想和观点,更强调道德的自我完善和修养。朱熹不仅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而且是反腐倡廉的坚强斗士。朱熹的反腐倡廉思想和“恤民”“省赋”“救荒”的民本论,“荒政”“社仓”的经济管理思想,以及以民为本、疾恶如仇的品德,给予当前治理腐败防范风险乃至治国理政等方面有诸多的启示,值得后人思考。

三、目前高校典型案例及巡视检查反映的问题

(一)近年来,全国高校典型案例

高校绝非一片净土,贪污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原本安静平和的象牙塔里,一场反腐风暴正在展开。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公布的高校腐败案件,就已达50多起。在强力反腐和风气整顿的过程中,部分高校的腐败问题被掀开了冰山一角。仅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中纪委就通报了101名被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在招生、占用教育科研经费、学术造假、后勤基建等领域往往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例如:2013年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某某因受贿人民币11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常务副院长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非法占为己有,被判刑;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某某利用自主招生权,收受贿赂超千万元,被判刑;2014年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原书记张某某和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范某某双双被移送司法;2016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陈某和张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3]

(二)近两来,福建省高校巡视检查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政领导违反廉洁纪律。“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违规公务接待时有发生;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管理不严,出国费用超预算。

2.建设项目管理薄弱。基建工程、修缮和绿化等工程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招投标或违规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存在项目投资超预算,自筹基建贷款负担沉重,无法及时归还到期债务,存在以贷还贷和以贷转贷问题;基建项目管理存在廉洁风险。

3.物资采购和资产管理不规范。物品采购不规范,涉嫌利益输送,后勤集团管理模式、食堂发包和采购廉洁风险突出;资产管理混乱,设备无序采购浪费较大;低价出租或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纵容长期拖欠租金等等存在廉洁风险;对合作办学管理监督不力,对下属单位监管缺失,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4.财经制度执行不力。大额资金流出,资金监管问题突出;借款业务不及时收回,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套取财政资金问题严重,虚开发票、假发票问题突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混乱、虚构科研业务造假套取科研专项经费;滥发、超发津补贴;私设“小金库。

5.高校执纪监督职能弱化。监督缺位、执纪不严。纪律审查能力不强,责任追究乏力。[4]

(三)高校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潜在的风险分析

1.财务风险

导致高校风险的因素较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部门责权利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预算管理薄弱,基建支出安排赤字预算,预算超支严重。筹资融资规模超过学校承受能力,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公开招标,拆分标的规避招标,存在利益输送和廉政风险;审批流于形式,审批人没有真正核实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未建立相关岗位的稽核制度,电子支付环节的稽核不到位或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随时存在挤占、挪用和贪污公款的漏洞和隐患;处置国有资产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扩大招标文件标的范围签订经济合同及更改承包方式,随意签订补充协议,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有隐匿资金和贪污风险;“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实行集体决策,重要经济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缺乏规范的论证和决策程序,潜在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5]

2.高校领导者法制意识和道德风险

有的高校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价值观扭曲,私欲膨胀,主要是以权谋私、铺张浪费。有的独断专行,听不得不同意见,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有的对实际情况不了解,盲目上项目、留下一堆后遗症。有的要求超规格接待,讲排场,存在奢靡之风。有的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1]

国家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弱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审计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单位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没有全面覆盖到位,内部和外部监督缺位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此外,还存在监督人(裁判员)和被监督人(运动员)责分不清的问题。以上原因是造成高校风险累积并爆发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高校风险治理和防控体系

借鉴朱熹以民为本的 “恤民”“省赋”“撙节财用”“罢除妄费浮费”的经济思想和理财制度;朱熹的反腐倡廉、节欲修身思想;建立“荒政”和“社仓”等恤民、扶持民生的民本论;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高校风险治理防控机制,加强制度反腐和落实高校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加强制度防腐,建立健全高校防腐制度

第一,从法规和制度层面促进高校规范管理。针对目前高校风险高发领域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高校依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依法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全面提升高校管理水平。[6]第二,择优选人,任人为贤。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重要部门和关健岗位领导的配备,应通过公选并择优录用。重视对领导干部意识形态的管理和教育引导,从制度和机制上把管理者能力不足风险、消极腐败风险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线。第三,研究建立健全高校风险防控指标体系。通过分析量化高校风险高发区域的相关指标,将基建工程、设备、教材、图书招公开招投标率;基建工程决算审计核减率;大额支付审批控制、对外投资、担保控制;“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比率;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性、符合性及有效性测试比率;校园安全事故率;审计反映违纪违规资金比率;发生案件数等指标列入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建立年度风险考核制度和预警机制,从机制上把管理者能力不足风险、消极腐败风险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线。[7]第四,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审计、物价、税务和巡视检查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堵塞漏洞,举一反三,有的放矢地健全高校内部约束机制,提升高校内部的自我防控能力,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提升辩识和分析风险能力,重视事前排查风险,防微杜渐

辩识和分析风险的过程是一种持续和反复的过程,也是内部控制的关健。管理层必须注意发现和收集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内部控制按功能可分预防式控制和觉察式控制。预防式控制指为了防止错弊的发生实施的控制,如授权审批控制、职务分离控制等。觉察式控制指为了及时查明已经发生或有可能会发生的错弊所实施的控制。两者结合就可以尽量减少发生错弊的机会,还能增强及时揭示和纠正错误的能力,促进整个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8]

3.完善高校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高校应加强反腐败力度,全面落实从严格治党,强化责任追究。要把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巡视结果相结合,一并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问责和追究责任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大问责力度,重视审计和巡视结果的利用,按照审计和巡视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应严肃党纪国法和财经法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违法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9]

4.健全国家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责能力,更好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同时,加强巡视工作,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举一反三最大限度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过以上有效途径真正为高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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